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民国三十年八月公布)



  根据《陕甘宁边区抗日将士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二条:“倘将士家属缺乏劳动力,其耕种田地应由代耕队为之播种收获,代耕队组织条例另定之”之规定,边区政府已于民国二十八年颁布《义务耕田队条例》。根据近年代耕工作总结之经验,特再颁发此项《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俾资各级政府及代耕队遵照施行。
  (一) 总则
  (一)优待工作,要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并重,是一件经常的抗战动员工作。物质优待,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人民;精神优待,则在政治上提高抗属的地位,使人民尊重抗属,抗属自尊自重,自觉的帮助抗战部队之巩固与继续扩大。优待应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高而加以改善,其原则是使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人民的,抗属社会地位应高于一般人民的。
  (二)优待抗属应是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所谓公平优待,是优待抗属中,富者有劳动力者少优待;贫者无劳动力者多优待。所谓合理负担,是负优待工作的富者有劳动力者多担,贫者无劳动力者少负担。动员妇女儿童都参加必要的优待义务,不是单纯的代耕分配。优待抗日军人家属要占首要地位,一切后方服务人员家属(工属)之代耕优待,应放在次要地位。
  (三)优待工作之好坏,决定于政府负责人员之领导,和代耕队及负责优待各机关之执行,各级政府与代耕队应遵照优待条例确实施行。
  (四)优待工作应确实发扬民主,使代耕队明白自己对抗战应有的光荣义务,自动的积极工作;使抗属了解自己光荣的地位,不愿做饱食无事的寄生虫。发扬模范代耕队与模范抗属。
  (五)代耕工作是物质优待抗属最基本的工作,是表示人民用实际劳力拥护抗战而不是单纯由政府给养抗属,教育了抗属人民和将士,而且不因抗战减少了生产。
  (二) 优待委员会代耕工作的领导
  (六)调查统计:调查抗属人口、土地、劳动力,每年的用度及生活情况,以便依情优待。调查当地居民之劳动力、土地情况、生产收获量以及工商业者数量及收入情形,以便合理的负担。调查已往优抗情形,代耕收获量,抗属生活是否低于一般人民生活水准以及代耕队的组织与工作等,以便发扬优点,纠正缺点。
  (七)合理分配:按照各乡村应受优待的抗属人数与代耕的人数施行合理的分配。每月代耕队员分配以固定的代耕地,以资责成而资比较。对全无劳动力之抗属挑水、背柴等工作,亦应分配某些专人负责。
  (八)会议与检查:在农作时期,每月由总队长召开分队长联席会,每半月由分队长召开组长联席会,检查及布置代耕。春耕开始前应召开队员全体大会讨论今年代耕事宜。结束春耕,布置夏耘以及秋收后,总结全年代耕工作,宣布模范队员与模范抗属,各开队员大会一次,开会时应召抗属参加。在生产过程中,代耕队长经常向优待委员会作报告,优待委员会至少每月应向直属政府报告一次。
  (九)领导方式:对代耕队员与抗属均应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合理的分配,积极的检查,发动积极分子起模范作用,发扬模范队员与模范抗属,按月开抗属联欢大会,以便慰问、教育、鼓励及征求抗属之意见。坚持代耕原则,反对拨粮,抽钱,雇人打日工等现象。
  (三) 代耕队的组织及工作
  (十)代耕队的组织:各乡设总队(队长是优待委员会当然委员),行政村设分队,村设小组,由队员民主选举出总队长、分队长分别领导之。
  杂务队的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老弱妇孺自愿组织之,受总队长领导,进行为抗属抬水、抬粪、砍柴、种瓜等轻易工作。杂务队不能顶替正式队员。
  各机关、团体应组织礼拜六工作队,协助附近代耕队及进行慰问抗属等工作。耕牛亦应由代耕队作适当之组织与分配,耕牛不得顶替人工计算。
  代耕队组织系统表:
  (四) 代耕队员须知
  (十一)代耕队员必须有如下之认识及行动:
  1.为抗属代耕为抗战服务的光荣事业,是每个公民的革命义务,不是差役或剥削。
  2.对代耕队所分配的工作,应自觉自愿的去做,使代耕收获量不减于一般生产量,使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人民生活。
  3.对抗属要存尊重、扶助、爱慰之意,帮助抗属政治上的进步。为抗属代耕应自备农具、伙食,原则上应不接受抗属任何的报酬。
  4.尽可能动员自己妇女儿童,帮助抗属做各种副业的发展。
  5.对其他代耕队员要互相督促检查代耕工作,反对放弃代耕工作,反对代耕工作怠工者。
  6.代耕队应队与队之间、队员与队员之间定立工作竞赛,争取模范代耕队与代耕队员。
  其竞赛的标准应包括:
  A.劳动力之自觉的代耕日数;
  B.组织抗属自己生产的成绩;
  C.对抗属文化政治学习的帮助及政治上的鼓动工作成绩;
  D.动员妇女儿童帮助及慰劳抗属的成绩。
  (五) 抗属须知
  (十二)受代耕优待的抗属,必须有如下之认识及行动:
  1.认识自己光荣地位及政府和人民尊重自己的原因,自尊自重,力求进步。
  2.确实遵守政府法令,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生产,努力学习。
  3.生产上力求自供自给,莫做依赖供养的寄生虫。有劳动力即从事生产,缺劳动力亦应操作纺织、缝纫、养鸡、养鸭、饲猪、畜羊等副业。
  4.争取在抗属中的模范作用,成为模范抗属。
  其标准应包括:
  A.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情形。
  B.对政治了解与进步程度及学习成绩。
  C.参加生产成绩。
  (六) 特殊问题的处理
  (十三)为什么人代耕?什么人应尽代耕义务呢?
  有自供自给劳动力及经济条件之抗属,不予代耕,半自耕之抗属则辅助代耕,老弱病残的抗属则全予代耕。有劳动力之农民、雇工、商人、自由职业者、店员、学徒等一律参加代耕队的组织,为抗属代耕。在“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下,商人及自由职业者,可以钱代工,经过代耕队交纳。雇工、店员、学徒等参加代耕,雇主不得折扣丝毫工资。队员可能帮助发展副业者,应帮助抗属副业生产。
  (十四)无土地或土地不足之抗属,可分配公地。私人有出租土地者,抗属有优先享租或减租权。迁移他处之抗属可请求转移代耕,但不得享受双重代耕。新给代耕之抗属,必经政府登记许可。
  (十五)将士有土地无抗属享受者(如家属死亡或离婚他嫁等)则将其代耕交由乡政府管理。代耕物寄存入合作社或其他公益机关内,按期算清,证据交乡政府保管之。如本人确已亡故,则将其地归公,其财产作成纪念物(纪念桥、塔、学校、图书馆等)不得移做他用。
  (十六)抗日将士如逃跑或犯罪判徒刑褫夺公权时,则明令停止其家属之代耕,俟公权恢复后,仍为公服务时,明令恢复其代耕。牺牲将士家属及残废疾病退伍,不能劳作之将士及其家属,应继续予以代耕。
  (十七)参加抗战工作,负担家庭一部或全部经济责任的妇女,家中有无力生活之年老父母及幼弱弟妹等,应同样给以代耕。
  (十八)乡级公务人员,原则上不予代耕优待,自己应作优待抗属的模范人员。税收及营业人员,酌情给予代耕。
  (七) 附则
  (十九)本细则由民政厅公布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级政府及群众团体提请边区民政厅修正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