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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代用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文件撰拟、缮校、收发、保管;关于经费之收支,物品之购置,分发与其他应办之庶务;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关于查缉毒品奖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烟民之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关于烟民戒毒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与分处长之指导,分驻各地,执掌下列事项:
  关于毒品之查缉;
  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秘书一人,科员文书各若干人。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督察队设队长一人,指导员一人,稽查员分队长及队员各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事项: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
  前条督察分处只在重要城市设立,不普设各分区县市。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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