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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农业贷款章程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公布——
第一条 为发展农业生产,调剂农村金融起见,特依本章程,举办农业贷款。
第二条 农业贷款分为:(一)农业生产贷款;(二)农村副业生产贷款;(三)农业供销贷款;(四)农田水利贷款四类,而以农业生产贷款为主。
第三条 农业生产贷款分为下列四种:
一、耕牛农具;
二、种植棉花及其他带有推广性的农作物;
三、种籽肥料;
四、各种青苗;
本条贷款似勤劳贫苦农民为对象。
第四条 农村副业贷款分为运输、纺织、畜牧、养蚕、榨油等项。
以具备生产条件之农户为对象。
第五条 农村供销贷款暂分为下列二项:
一、供给农村必需品(如农具、种籽、副业、原料等)之周转资金。
二、运销剩余农产品(如粮食及副业产品),周转资金。本条之贷款一般以民办之合作社为对象。
第六条 农田水利贷款,包括开渠、修坝、凿井等项,一般均经过主管建设机关直接贷给生产之农户。
第七条 对于移民难民之贷款办法,应依照优待移民难民条例办理之。
第八条 贷款利率,长期以年利一分(周年百分之十)计算,短期以月利一厘(百分之一)计算之。
第九条 贷款期限,以一年为限,必要时经政府酌量延期或分期转期归还之。
第十条 农贷由建设厅主管,由区乡政府发放,并由乡政府负监督用途及督促归还之责。
第十一条 如遇天灾人祸等意外事变人力不能克服者,经乡政府呈报县政府查核后,得呈请主管机关减少或豁免偿还。
第十二条 凡借款不照章程执行或转作不正当用途者应分别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得由边区政府随时修改之。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