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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草案)


  第一条 本大纲系根据“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及边区实际情形制定之。
  第二条 陕甘宁边区卫生事业,概属于边区政府民政厅管理之。
  第三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设立卫生处,执行全边区卫生计划。卫生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四条 各县市卫生行政隶属于县市政府及公安局。受民政厅之直接指挥与监督,并设卫生所执行全县市之卫生计划。卫生所组织另定之。
  第五条 各县市之卫生行政人员,得由该行政首长选定,呈请民政厅核准聘任之。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因特别情形未能建立卫生所者,其经常职务暂并入政府第一科管理之。
  第七条 凡隶属边区政府之区域、市镇、机关、部队、学校、工厂中,因工作需要与可能,得设立卫生所或卫生员。
  第八条 为便于推进卫生运动,在边区各级政府系统与必要之机关、部队、学校、工厂中,根据实际情形组织卫生委员会,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九条 边区卫生处按实际需要与可能,得设立训练班、药厂、休养所、医院等卫生设施,其院、厂、所、训练班等章程另定之。
  第十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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