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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二六号)


  (民国三十八年八月卅一日)
  事由:令示煤类税率改为百分之五等四项仰遵照由。
  各行署主任、专员、县(市)长:
  各级税务局长:
  据本府财政厅虽:“(一)查敌伪统治时期,矿产品煤类税率原为百分之三,铜川、白水等地解放之后,各该县地方政府为兼顾事实需要,铜川矿区改按百分之十征收,白水矿区改按百分之四征收。同一解放区同类货品,税率高低不一,现滋人民怀疑,殊不合适。兹为兼顾法令事实,拟将煤类税率,一律改为百分之五通令实施,以期划一,而免分歧。(二)查棉花在敌伪统治时期,有以棉花捐名义征收者,有以棉花税名义征收者,各地税率高低不一,名称互异,极应划一。兹拟将原征之棉花税,或棉花捐,一律改为棉花产销税,税率定为百分之三从价征收。(三)查新区解放之后,原征之地方税捐有归各地税务机关直接接收领导,有归各地政府自行接收领导,事权分歧,影响业务推行,与我党原定之地方税收有归各地税务机关统一领导之规定不合。此后所有各地税收,无论直接税、货物产销税、地方税、进出口货物税等,拟均归税务总局领导之。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办理,以一事权。(四)各地商业税附加须经边府批准。”
  经核所拟四项办法,尚属可行,应准实施。除棉类税率变更以后,应征之税额与棉花改征产销税后征收办法应征税额,另由本边区税务总局拟定通知各级税务局遵照办理并分行外,合行令、仰知照!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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