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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征收救国公粮附则






  (民国二十六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附则根据边区政府所颁布之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征收手续及一切应注意事项。
  第二条 征收机关:
  一、由县政府组织县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以该县第一科科长为主任,另选熟悉征收工作之人员四人至八人为委员,在县长领导之下,负该县征收救国公粮全部责任。
  二、区设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由该区区长兼征收主任,另设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负该区征收救国公粮全部责任。
  第三条 征收机关之任务:
  一、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之任务:
  1.按照布告条例和附则,向群众解释征收救国公粮的意义和办法。
  2.按照登记表册,协助各乡政府登记各户应缴救国公粮数量。
  3.按照规定之征收期限,公布各乡送缴公粮之日期。
  4.指定收受公粮之地点,修筑仓库,分配存粮仓库。
  5.选定征收公粮之公斗和公秤。
  6.分配各委员分别担负:
  (甲)收粮员,
  (乙)仓库员,
  (丙)发票员,
  (丁)催粮员等职务。
  7.评定所收粮食是否晒干簸净,根据收据存根,统计所收公粮数量负责封存。
  8.负责追收未缴或少缴的事件。
  9.将所收公粮,典交仓库主任。
  10.将所收公粮票据银钱核算清楚,缴县征收公粮委员会。
  11.其他应注意事项。
  上述任务完成后区征收公粮委员会即告结束。
  二、县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之任务:
  1.根据甲项之规定,指示各区征收公粮委员会的工作。
  2.负责督促甲项规定之执行。
  3.事前根据本县实际情形,规定具体征收办法,及于事后总结全县征收结果,报告边区政府财政厅。
  上述任务完成后,县征收公粮委员会即告结束。
  第四条 收获量和应缴公粮数量的登记。
  登记收获量时,应先以乡或村为单位,分上中下地,定出本年收获量总标准(上地每垧可收多少,中地每垧可收多少,下地每垧可收多少),然后根据此标准,按照各家所有土地多少及等级,逐家填给救国公粮缴粮证。“例子”假如家长张三,全家五人,全家合计收获量拾石(十八桶斗每斗三十斤),每人平均收获量二石,每人应纳公粮四升(百分之二折算),全家合计应纳公粮二斗,应填给缴粮证如下式:
  (此双联单登记后,发张三一张,区征收委员会留有存根,张三执此单据来缴粮后,即在存根和缴粮证上盖“已缴”之章,此后执单存在区政府,存根交县政府。)
  第五条 各地斗量大小不同,征收的为便利起见,可照下表计算:
  “附”:各县的实际情形不同此表者可照此表比例另行分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出租土地,依靠收租之地主,其每人所收粮食不满三百斤者,收百分之一,三百斤以上者,按上表规定加倍征收。救国公粮收据如下式:
  填法:
  一、每张收据存根及骑缝,均应编同一号;二、缴粮人的姓名、成份、住址,均照缴粮证填写;三、缴粮证号数栏,应填缴粮证上所编之字号,以便查对;四、“应缴数”栏填应缴之谷子数量;五、“实收数”栏填实收之各种粮食(如谷子、糜子、麦子、包谷、荞麦)及其数量(如应缴谷子二斗实收麦子八升或荞麦三斗)。
  第七条 佃户按照第六条纳税标准比例之规定减半征收。
  第八条 缴粮手续:
  一、由区征收委员会协同乡政府,把各家缴粮证填发完毕,经过审查,如确无以多报少、以少报多等弊端,即由边区征收委员会照缴粮证征收。
  二、区征收委员会即通知某乡各户,于某日将应缴公粮送至某地之仓库,应缴之公粮,应在规定限期内,一次缴足,每家只收一种粮食,由区征收委员会按数量收入,发给边区财政厅统一印发之收据为凭,不得分二、三次缴纳,以致数月弄不清楚,乡无征收公粮之权限。
  第九条 计算收获量及征收救国公粮数量,概以谷子为标准,谷子以外之别种粮食,照下列标准折合计算:
  一、谷子一斗算一斗。
  二、包谷一斗五升折合谷子一斗。
  三、麦子四升折合谷子一斗。
  四、黑豆黄豆一斗二升折合谷子一斗。
  五、小豆绿豆六升折合谷子一斗。
  六、糜子一斗折合谷子一斗。
  七、荞麦一斗五升折合谷子一斗。
  八、高粱一斗五升折合谷子一斗。
  九、蔓豆豌豆六升折合谷子一斗。
  十、其他粮食按实际情形折合计算。
  征收救国公粮只收麦子、糜子、包谷、谷子、荞麦,其他不收,因种类太多,公家没有这样多仓库来储藏。
  第十条 如愿用法币折合缴纳者,概按当地当时干谷子之市价计算,现收款子,不得赊欠,亦不得分二、三次缴纳,所收款子,完全缴到边区财政厅,不准乱缴与乱借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如每人收获量不满三百斤或有其他特别原因无法缴纳公粮者,经乡政府查明属实后,得按级呈请县政府批准发给免粮证。免粮证之式样如下:
  第十二条 如各区斗量不同,粮食种类甚多,或只有豆子无谷子糜子等,应收那种粮食,详查后,呈请县征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之。
  第十三条 全区公粮征收完毕后,区征收委员须协乡政府查明,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以处罚。
  一、隐瞒不报(既没有缴纳公粮收据,又死免粮证者)依照规定加倍征收。
  二、呈报不实,以多报少者,其少报部分加倍补征。
  三、不按照规定限期缴纳者,除迫令照缴外,另照应缴数量加征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如有借故勒索情事,准人民向县政府控告依法予以处罚,但不得诬告。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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