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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


  (民国三十年一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章程为加强各县市财政收入增加抗战财力而制定之。
  第二条 各县市财政收入,必须遵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条 规定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如下:
  一、公产——土地、房屋、森林、牲畜、油产;
  二、1.牲畜买卖手续费——骡、马、牛、驴、猪、羊;
  2.斗佣——谷子、糜子、麦子及其他杂粮;
  3.司法罚金。
  三、1.国民教育经费不足时劝募款;
  2.合理负担社会教育费课本费。
  第四条 关于第三条第一类规定,原则如下:
  一、所有公产不论其为熟田、荒田,不论其划为教金或非教金,均须周密统计,详实登记,重新整理,以利财政收入。
  二、公产进行整理登记后,必须有严密之管理,组织良好之经营方法,使一草一木财田产地,均获优厚之收益。
  第五条 上项第二类经收办法如下:
  一、斗佣——均从量向卖主征收百分之二,如一斗需纳斗佣二合。
  二、司法罚金——系指赌博、婚姻、贩卖者,吸烟顽固不改者。
  三、牲畜买卖手续费,不论驼、牛、骡、马、驴、猪、羊等,均从价百分之五征收之。
  第六条 国民教育经费筹募,根据该地学校需要及人民负担力量合理筹划。
  第七条 关于第四条、第五条各项财政收入具体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各县市对于本章程规定之地方财政收入,可斟酌当地情形建立必要的组织,拟定具体办法,以保证财政的收入,但需要呈报边府备案。
  第九条 为使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并加强其责任起见,特规定办法如下:
  一、以第三条第二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划归各县市地方经费之用,百分之五十由边府调拨之。
  二、以第三条第一类全部收入充作各该县市生产自给不足时,补充教育经费之教育基金。
  三、各县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除粮食由边府统支外,所有经费应划归地方财政支办,以期做到收支适合自给自足的原则。
  四、地方财政收入总合,在正确的财政政策下能每年增加者,得将其历年增加数目的二分之一划归各县市扩充经费之用,以示奖励。
  五、各县市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做到自给者,得申叙理由呈请边区政府酌量补助之。
  第十条 各县市所经收之地方财政收入款项,一律按最近颁布之金库法处理,并按月向边府报告收入经过。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收入,除按第三条规定范围之外,如欲另辟税源得经县参议会通过,向边府呈请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不能另立名目,擅自征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与边府直接税收混淆或合并。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于边区参议会与边区政府。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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