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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办事细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之办事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及未准发表之事件,一律不许宣布或泄漏。
  第二章 分工
  第四条 本局各科室之执掌如下:
  一、秘书室之执掌:
  1.关于各种文件之撰拟、履核、缮印、校对、收发与保管事项。
  2.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3.关于办理对外交际事项。
  4.关于局务会议之通知记录事项。
  5.关于税政问题范围内各种材料之调查、统计、研究及宣传文件之编拟事项。
  6.关于图书之保管事项。
  7.关于不属其他各科室执掌之事项。
  二、第一科之执掌:
  1.关于总局经费之出纳与保管事项。
  2.关于各级局所之经费预决算及收支凭单之审核事项。
  3.关于核批各级局所之各种经费(并通知第二科发给)事项。
  4.关于各项公物之购置、保管与分发事项。
  5.关于总局庶务及杂务人员之管理与教育事项。
  6.关于因公来局人员之招待事项。
  7.关于其他有关第一科执掌事项。
  三、第二科之执掌:
  1.关于各级局所之税款收解、审核、批运事项。
  2.关于帐薄之登记及编制表报事项。
  3.关于办理金库往来及现金出纳事项。
  4.关于月、季、年度税收总报告表之汇编事项。
  5.关于各级局所之会计之检查指导事项。
  6.关于各级局所经费(根据第一科支付通知)之领发事项。
  7.关于其他有关第二科执掌事项。
  四、第三科之执掌:
  1.关于各种税收、年、季度之总分预算,及各局所之分类比额表册之编订事项。
  2.关于有关税务之文稿税收实施计划及税务总结报告之草拟事项。
  3.关于新售票照之领发、登记及稽核事项。
  4.关于税务工作之检查及纠纷之处理与调整事项。
  5.关于税源税收问题之调查研究统计事项。
  6.关于税务局所增设裁撤之布置,及税务人员之移交及审核事项。
  7.关于税收应用表册之设计及监制事项。
  8.关于布置召集各级税务会议事项。
  9.关于其他有关第三科执掌事项。
  五、第四科之执掌:
  1.关于干部之审查、教育及配备事项。
  2.关于税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3.关于税务人员之奖惩及慰恤事项。
  4.关于其他有关第四科执掌事项。
  六、督察室之执掌:
  1.关于督察人员出勤工作之布置,指导与检查事项。
  2.关于各局所工作之协助与督促事项。
  3.关于督察人员旬月报告之整理与指示事项。
  4.关于税警大队工作之布置、整训事项。
  5.关于稽查缉私工作之计划与考核事项。
  6.关于提出改进税务及对税务工作人员之奖惩意见事项。
  7.关于其他有关督察室执掌事项。
  第三章 程序
  第五条 处理文件程序如下:
  一、每日外来文件,一律经收发室,于来文封面上统一编收文总号并登簿送交秘书室签收。
  二、秘书室除将电报、快信、亲收、亲启各件即时送交本人签收外,一般文件应编号、摘由、登记。下午停止办公前,汇送正副局长批阅。
  三、经批阅之文件,由秘书室分科交承办科室负责人签收。
  四、各科室拟办稿件,办稿人及核稿人,均须于稿面栏内签字,然后交秘书室履核,再送判行。(各科室得分设送稿簿)
  五、文件经正副局长判行后,由秘书室分配缮清。
  六、负责监印秘书,必须先将正文与底稿校对无讹,始得盖印。(设用印簿)
  七、发文加封后,交收发室于信角上编发文号,并登簿送出。(设发文簿)
  八、来文及拟办稿件于正文盖印发出后,即由秘书室分类归档。(设归档簿)
  九、各科室会办稿件,经交换意见后,由主管科室拟稿,双方签字再送判行。
  十、关系各科室之表册收据,必要时得归主管科室保管,并得设科室收发文簿。
  十一、文表编号按年度开始分类由一号起编。
  十二、各科承办文件凡规定时限者,须按时办妥,不得积压,例行文件非有特殊情形,亦不得积压两日以上。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只对正副局长负责,不得用各科室名义直接对外,但如日常工作上细小事件执行之便利,经正副局长特许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各科室间如有相互商办或通知之事件,由科室随时用口头或通知簿通知之,受到通知之科室,如认通知事项有需要抄存备查者,可用抄存簿登记之。
  第八条 凡来局因公商洽问题人员,由收发室通知主管人接见。
  第四章 会议及汇报
  第九条 局务会议正副局长主席,科长以上人员参加,每半月举行一次,由秘书召集并担任记录。
  第十条 各科室科务或室务会议,每周一次,由各科室负责人主席,各科室之工作人员全体参加,会议记录送正副局长核阅。
  第十一条 每星期六各科室向正副局长汇报工作一次,月终由秘书室汇编一月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关于公物之领发,由第一科拟定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关于病员之延医、照料,小孩之优待,来宾之招待,由秘书室第一种另定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关于档案之保管,职员之值日考勤记录,由秘书室另定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局所属之分局、县市税务局,得斟酌情形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呈报财政厅备案之日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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