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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内务部关于救济办法的规定

雷志华 李忠全


  (三)赈灾救济,优待移难民
  中央内务部关于救济办法的规定
  (1937年4月16日)
  1.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都懂得苏维埃这次救济的意义,懂得苏维埃是群众真正的保护者。
  2.要把应该救济的红属工作人员家属、难民人数,及其困难程度(如稍有办法及全无办法等)调查清楚。
  3.不采取平均救济的办法:(1)尽先救济去年被摧残的区域,(2)极困难的多给一些,稍困难的少给一些,(3)红属工作人员家属,应比普通难民多得一点。
  4.拿一部分款子协同粮食部购买整批粮食救济最无饭吃的(这样比发零星款子要各人自己购要强些)。
  5.拿一部分款子组织困难的红属及工作人员家属的消费生产合作社,即买些油、盐、粮食等必需品,廉价卖把社员,买些布、棉花发把社员做鞋子、织布,仍由合作社收买回来,使他们长久得到救济。
  救济的组织方法:
  1.省内务部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救济工作,必要时可召集县内务部长联席会或派人走各县考察,务使款子分配适当,救济的办法适当。
  2.区应召集乡主席乡优红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讨论该区救济办法,务使较少的款子能够解决多的困难,同时应与群众相互救助的互济会工作、耕田队工作配合起来。
  3.严格防止利用私人感情来救济的毛病。
  4.进行救济工作时,要随时向中央内务部报告,以便随时指示,结束时须做一总报告给中央。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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