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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厅务细则

雷志华 李忠全


  (五)民政管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厅务细则
  (194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厅各科室会之办事应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厅厅务行政采行集中领导层级负责制。
  第二章 工作关系
  第四条 本厅各科室会执掌事项依照厅务组织规程之规定。
  第五条 本厅按年编制工作计划,每六个月总结一次。
  各科室会及附属机关依据厅务计划制订各该主管工作计划,每六个月总结一次。
  第六条 本厅各附属机关直接承厅长领导其行政案件由各该主管科室会办理之。
  第七条 本厅附属机关行政会议各该主管科室负责人参加之,暸解其工作。
  第八条 处理文件程序如左(下):
  一、每日收到文件,一律经收发室,于来文封面编列收文总号,并登簿送秘书室签收。
  二、秘书室除将要件、快信、亲收文件即时送主管人签收外,一般文件,摘由登记,于办公时间汇送厅长批阅。
  三、经批阅之文件,由秘书室分别交承办科主管人签收。
  四、各科室会拟办稿件,办稿人及核稿人,均须于稿面栏内签字转送秘书室覆核,再送划行。
  五、文件经厅长划行后,由秘书室分配缮印。
  六、负责监印员,必须先将正文与底稿核对无讹,始得盖印。
  七、发文交收发室文号,并登记送出,亲收文件由主管人加封交收发室发出,制作回□备查。
  八、来文及拟办稿件,于正文盖印发出后,退由各科室会送档案室归档。
  九、关系各科室会表册收据,必要时主管科室会保管,并得设科室会收发文簿。
  十、各科室会办稿件,经交换意见后,由主科拟稿,双方签字再送判行。
  十一、各科承办文件急要者,须按时办妥,例行文件,不得积压两日以上,遇特殊待查者,须注明理由。
  十二、各科室会按其需要,备具左(下)列各簿册:
  收文簿、发文簿、送稿簿、用印簿、档案编存簿、法规编存簿、函稿簿、通知簿、会议记录簿、日记簿、文件编号簿。
  十三、各科室会间如真有相互商办或通知之事件,由各科室会随时口头或用通知簿通知,受通知之科室会,如认为需要备查者拟存之。
  第九条 本厅对外文件,以厅名义行之,或正副厅长署名,不用科室名义直接对外。
  第十条 凡来厅因公商务人员,由收发室通知主管人接见。
  第四章 经费出纳
  第十一条 本厅厅务经费由第四科按月造具预算送由财政厅清结。
  第十二条 本厅一切行政经费由第四科会同主管科编制预算向财政厅领讫。
  第十三条 本厅出纳款项每月由第四科核结一次呈厅长审阅。
  第十四条 本厅及附属机关经费,第四科有权审核,非法定开支须经厅长批准方得列支。
  第十五条 本厅工作人员津贴伙食服装等费由第四科造册送请财政厅。
  第十六条 本厅一切购置由第四科办理,如遇特别开支,须经厅长批准之。
  第十七条 关于公物之领发及病员之医照料等事由第四科拟定办法。
  第五章 会议与会(汇)报
  第十八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主持,科长以上人员、及附属机关负责人参加,每周举行一次,由秘书室召集之。
  第十九条 各科室会工作会议,每周一次,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科室之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记录,送厅长检阅。
  第二十条 每周星期六,各科室会向厅长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月终由秘书室汇集一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守则
  第二十一条 本厅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及未准发表的之事件,不许宣布或洩漏。
  第二十二条 本厅法定办公时间,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厅工作人员私事离职,必须向负责人请假,经准许后,方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厅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将经营事项,移交清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办公值日与请假等规则,由秘书室另定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呈报边区政府备案之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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