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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为印发边区各机关干部携带家属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雷志华 李忠全
(五)民政管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为印发边区各机关干部携带家属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1849年9月10日)
各行署主任、直属市长、县(市)长
各机关负责同志:
“边区各机关干部携带家属暂行处理办法”业经主席核准,现随文印发,希即查照办理。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及所附办法为内部文件,不在报纸上对外发表。
厅 长 王子宜
副厅长 章夷白
附:
边区各级机关干部携带家属暂行处理办法
兹根据边府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一日颁发之《陕甘宁边区革命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处理办法》的精神,特补充如下处理办法:
甲,凡干部携带家属(指直系亲属)须具有如下条件与批准手续:
(一)携带条件:
1.家在本行政区(指行署)专业革命斗争三年,现任各地县长级以上,边区政府各厅科长级及等于县长之主要科员,部队团级主要干部,或相等之财经、文教、民运、技术等干部,家庭无劳力及其他收入,代耕又不能解决困难,因此生活确实无法维持,经县级以上政府证明者。
2.家在其他行政区,具有十年专业革命斗争历史之县的科长或相等之干部。
(二)批准手续:
1.在边区一级机关工作者,经各厅、院、行、会首长批准。
2.行署级机关工作者,经民政处处长批准。
3.分区以下机关工作者,经专署批准。
4.如有特殊情况由民厅审核处理。
乙,凡干部经批准携带之家属,根据不同情况其生活待遇分别规定如下:
(一)凡干部家属能参加工作或学习者,必须参加一定工作或学习,享受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二)凡干部家在外分区经组织批准携带之家属有三个七岁以下小孩者,由公家供给粮食、伙食、单衣、衬衣,二年一套棉衣;带两个小孩子者,由公家发给粮食、伙食、一套单衣、两年一套棉衣;带一个小孩者,由公家供给粮食、伙食、一套单衣、一套衬衣(若身体有病,尚带小孩者,除以上标准外,再予酌情补助)。小孩生活按财政厅规定标准供给。
(三)干部家在本分区内,其家属生活除原地代耕解决外,确实不足部分,以不超过第二项所规定之供给标准由“优待粮”中酌情补助。
(四)凡享受机关供给或移地代耕者,必须由该机关负责通知原籍县政府取消其家庭代耕。
(五)实行薪金制之干部,其家属不得享受上列待遇,但为了培养工人干部,在企业交通机关之工人,因深造而送入学校暂停薪金者,应由原机关在事业费中酌情补助其原携带之家属生活。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