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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公布民众组织法规
雷志华 李忠全
(八)团体登记
边区政府公布民众组织法规
(1942年3月)①
抗日人民均有结社自由
民众团体须向政府登记
〔本报讯〕根据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之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结社之自由权,边府顷特公布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及登记办法,凡边区民众,无分职业、地区、信仰、性别、年龄之不同,只要在不违反抗战建国最高的原则底下,都可以组织各种团体。兹将该项纲要及办法分录如下:
组织纲要
第一条 本纲要根据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边区民众,在不违反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之下,均有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
第三条 凡边区民众团体在自愿原则下,得依各种不同职业、地区、信仰、性别、年龄组织团体。
第四条 凡民众团体之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其不足者,政府认为必要时,得酌量予以补助。
第五条 凡民众团体,须向政府申请登记,其登记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 民众团体协助政府进行各种公益事宜,并受当地政府之指导。
第七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登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制订之。
第二条 边区内一切民众团体,皆须呈报当地政府,转呈民政厅中请登记,由厅审核后发给登记证。其在延安市者,直接向民政厅申请登记。
第三条 凡民众团体,属于文化学术者,至少须五人以上,属于社会活动者,至少须二十人以上,始得申请登记。
第四条 民众团体之申请登记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是送本团体组织章程二份,如有成文规约者,一并送呈二份。
(2)呈报本团体之主要负责人之姓名、年龄、籍贯、履历。
(3)呈报本团体之成员人数。
(4)呈明本团体之分布地区及活动范围。
(5)呈明本团体之经费来源及开支概况。
(6)呈明本团体之会址或通讯地址。
第五条 民众团体登记表由民政厅统一制发之。
第六条 本办法自边区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一九四二年三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①1942年3月13日登报,政府命令公布于同年4月3日。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