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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在边区各县安置退休人员规定的通知
雷志华 李忠全
(十)养老安置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在边区各县安置退休人员规定的通知
(1948年3月19日)
各专员、县(市)长:
关于在边区各县安置退休人员,有如下规定:
(一)安置去绥德及三边分区之退休人员,除家在该分区者外,一般不再介绍安置外籍退休人员。外籍退休人员必须在边区境内安置者,一般都安置在陇东、延属、关中等分区之粮广地广县份。
(二)抚委会依上项规定介绍安置退休人员,各该县政府负责具体安置,帮助生产,建立家务,并随时给退休人员以管理教育。
(三)已经安置在各县农村的退休人员,因遭蒋胡匪徒摧残,无法生活者,各地方政府及人民有责任切实予以救济,帮助重建家园。
(四)安置在农村之外籍退休人员,如果原籍确已解放,要求回原籍者,各该县政府应负责将他在农村中的表现及生活情形写成材料,一并介绍抚委会再转介绍回原籍解放区。如在本区范围内者,可直接介绍其回原籍。
特此通知
代厅长 王子宜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