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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九三七年十月十一日)

中央档案馆


  被告黄克功,男性,二十六岁,江西南康人,前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
  被告因逼婚不遂杀害人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公审,特判决如下:
  主文: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罪,应判处死刑。
  事实:黄克功所枪杀的刘茜,女性,年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凌,感困难严重,于本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问道来到延安城东,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但不几日,黄克功仍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嗣后黄克功向刘茜追求不已,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而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发生反感,曾经表示拒绝,并给以劝诫批评。黄克功失望,更听信谗言,以刘茜在公学已另有爱人,去信责备,同时更迫切地要求结婚。但刘茜绝不愿意,亦不给以答复。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忘却自身是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放弃十年革命斗争的光荣历史,不顾当前国家民族的危难,陷于恋爱第一主义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杀害刘茜的动机,借以泄愤,于十月五日晚饭后,带备白朗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部干事黄志勇到公学去访寻刘茜。在公学前边与刘茜并她的同学董铁凤等相遇。黄即招刘茜走向河边散步,刘不能拒,遂离开她的同学转同黄克功偕行。适天已入黑,黄志勇回校,尚见黄克功与刘茜仍留在河边说话。黄即再向刘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予以严厉抗拒,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威胁恫吓,刘亦不屈服,黄克功情感冲动,失却理智,不顾一切,遂下最后的毒手,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的刘茜胁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求救,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黄克功于谋杀事毕后,即行回校,取水洗足,企图湮灭血迹证据,即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浸洗,才去校部汇报,回来后将手枪擦拭,更在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十月四日的日期,借作反证掩饰。陕北公学董铁凤等,因刘茜一夜未归,翌早(十月六日)即到黄克功处寻问,黄神色怆忙,假作不知。迨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的尸体,始向陕北公学当局报告,并在当地捡获白朗宁手枪弹壳两颗,弹头一颗,转报法院检验,在刘茜全身上,左胁下有一枪伤入口,汙黑色,无出口,左耳背有一枪伤,弹穿脑出,血液模糊,右腿有伤痕两处,紫黑色,实受枪杀毙命。此项杀人行为,黄克功实为凶犯,证据确凿,当经抗日军政大学当局将该凶犯黄克功拘押捆送法院,该凶犯黄克功已自承认杀人不讳。复经国家监察机关侦查起诉。
  理由:(一)蓄意杀害刘茜的犯罪行为,该凶犯黄克功既已直供不讳,更加以国家监察机关所提出各种确凿证据的证明,罪案成立,已无疑义。(二)值兹国难当头,凡属中国人民均要认清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才是自己国家民族的死敌,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但该凶犯黄克功竟致丧心病狂,枪杀自己的革命的青年同志,无异帮助了敌人,但无论他的主观是否汉奸,但客观事实确是汉奸的行为。(三)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令,未达结婚的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幼女刘茜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不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无可逭。无论刘茜对黄克功在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于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绝不能以此借口加以杀害。(四)男女婚姻应完全是出于自愿的相结合,条件如不适宜亦可正式分离,绝不许任何的强逼行为。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只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个人的自由,黄克功绝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借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的原因。(五)凶犯黄克功对刘茜实行杀害以后,浸洗衣、鞋,擦枪,湮灭证据,复在刘茜信上假造时日,捏造反证,更尤于复在学校法庭询问的时候,初尚欲借词狡赖,推卸责任,这适足以证明黄克功预蓄杀人的计划及对于革命的不忠实。这些表现实应属革命队伍中之败类。本院根据以上种种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国家检察机关代表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廿六年十月十一日
  高等法院刑庭 审判长 雷经天
  陪审员 周一明 王惠子
  李 南 沈新发
  书记官 袁 平 任扶中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文件底稿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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