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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一九四〇年三月一日)
中央档案馆
(一)凡沦陷区或非沦陷区之难民或贫民,如自愿移入陕甘宁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者,均得自行移入。
(二)凡自愿移入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之难民或贫民,可向该居住区域之政府报名,请求登记与优待。
(三)移入边区之难民或贫民,得享受下列各项之优待:
甲、得请求政府分配土地及房屋。
乙、得请求政府协助解决生产工具。
丙、得免纳二年至五年之土地税(或救国公粮)。
丁、得酌量减少或免除义务劳动负担。
(四)凡移入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者,享受和边区人民同等之民主权利。
甲、有同等选举被选举校。
乙、得参加一切抗日团体。
丙、得受免费义务教育。
丁、得享受边区一切法令的保护。
戊、有选择正当职业的自由权。
(五)凡移入边区居住之难民或贫民,不愿分受土地而愿租用土地者,得由政府介绍之,并禁止对难民或贫民之高利盘剥。
(六)凡移入边区居住之难民贫民,各级政府不得有下列之强迫行为,违者惩罚之。
甲、强迫服兵役。
乙、强迫其他劳动服役。
丙、强迫交纳捐税。
(七)凡移入边区居住之难民或贫民,愿为人雇工者,得请求政府介绍并保障其不受雇主之虐待。
(八)凡移入边区居住之难民或贫民,应遵守边区政府之法令,违者依法惩办,或驱逐之。
(九)凡自愿移住陕甘宁边区之难民或贫民,为取得交通上及政府帮助上之便利计,得就近请求八路军各兵团政治部介绍。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一九四二年七月十八日编印的《抗日根据地政策条例汇集(陕甘宁之部·下)》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