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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路线而奋斗—(三)党的政策调整(11)

中央档案馆


  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与教堂签订协定问题致前方电*(一九三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争取教堂与我们建立和平关系,是重要的事,不必提高条件,可与各教堂签订如下协定:
  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与某某等教堂为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定:
  (甲)教堂承认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及反军阀卖国贼之主张,苏维埃红军承认教堂之存在。
  (乙)教堂拒绝一切国民党军阀之军队、民团、侦探进入教堂区域,一切教民均为苏维埃公民服从苏维埃法律,苏维埃红军承认传教与信教自由。
  (丙)教堂之财产不没收,由教堂自动捐助抗日救国经费。
  (丁)经济通商不加阻碍。
  (戊)其他事项随时协商办理。
  毛 周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标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上/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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