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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西北执行局关于边区工会征收会费的决定(1937.9.20)

全总西北执行局


  1.工会是工人为着保护本身利益,争取民族解放与社会解放,而形成的阶级组织;每个工人(除阶级叛徒和汉奸外)有享受工会保护之权利,同时也就有向工会缴纳会费的义务。各级工会须将工会与工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向每个会员解释清楚,并按下列规定,征收会费;
  2.凡分得土地,并自己耕种,同时受人雇佣的雇工每月收小米五两(以十六两秤计算,如以其他粮食代替,需按小米市价计算);
  3.工钱工人(季候工人月工)按工资数额收百分之一;
  4.合作社工人,以及各种手艺工人、农业零工,月交会费洋一分;
  5.失业工人,及残废疾病者,得经工会支部委员会批准免交;
  6.在部队及机关中服务无收入者可免收会费;
  7.乡村工人缴纳会费,得按实际情形一次征收会费三月至六月,国家工厂及合作社工人以及城市工人,每一月缴纳一次;
  8.全边区工人缴纳之会费,由小组组长负责征收,给予收条 (或在会员证上证明),并按级转缴各县县工会。县工会将收集之现金,缴全总西北执行局,将收集之粮食,妥为保存,候全总西北执行局计划分配。各级工会不得任意挪用或支配所收之会费和粮食。
  (《党的工作》四十五期)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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