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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商精神

特色文化陕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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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博大利源盛

明清时期崛起的陕西商人受中华民族文化的熏陶很深,将包容博大的文化思想独具慧心地运用到经营管理制度的安排上,从而为陕西商帮的兴盛带来丰厚的回报。
  陕西商人将包容博大的文化思想运用于企业经营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合伙经营”的经营制度。在企业经营机制上又创造了“东西制”的委托经营模式。
  这是因为,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从事中西部大宗商业贸易活动,投资领域广泛,往往是一家经营多种行业,如渭南孝义赵家是“茶、布、木、当”四业兼营,曹家是“商、粮、钱、烟”四业并举,焦家是“烟、茶、票、当多角投资”,泾阳的王、姚、刘、于四个家族也是盐、茶、布、皮多业联营,这种多业多角化的经营,比比皆是。另一方面,陕西商人从事的长途贩运,跋涉千里,市场遥远,所采取的“驻中间,拴两头”经营方式,所需人力极多。这就需要投资者多方网络人才,增强经营的灵活性,这样“东西制”就成为企业内部占主导地位的经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投资人为东方,即财东;领资经营者为西方,即掌柜。股东一般只分享利润而不直接经营,掌柜的则依据市场供求变化独立组织营销,充分体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
  “东西制”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领东掌柜制”。即在东西制下,财东投资而不从事经营;掌柜经营而不负盈亏。加之是涉远贸易,山高水长,音信难递,购销分离,财东对企业经营鞭长莫及。
  东西制的另一种形式是“水牌掌柜制”。在这种体制下,掌柜对企业没有开股投资的关系,只有经营的责任。
  其次,陕西商人还将包容博大的文化思想运用于企业经营中,实行合资一家的经济模式。
  当大批陕西商民在“开中制”的刺激下,仓促走上经营道路时,他们面临的困难很多。尤其是资金的短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决定着他们的命运。尤其是陕西商人最初是通过力农积粟、输粮换引走上了经商的道路。在开中制下,以粮换引,本质上是物物交换、粮盐贸易,尚可解决经商初期的资金来源。但明中叶“叶琪变法”后,停止开中,转向“输银于运司”的以银买引政策,屯垦边关的陕西商人“悉撤业归”,资金来源成为他们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而陕西商人多为农民进城经商,他们的资本原始积累在情急仓促的情况下并没有舒畅进行。事实上大多数陕西商人不是因为家中富有而是家中贫困才走上“以商求富”的经营道路。如三原的赵宏祥以家贫愿为贾养母;王继兰家贫行贾;高凌县的张洛赡养不给,遂服贾江淮;张忠轩家贫,菽水不充,身寄服贾;朝邑县的张树清家贫不能养亲,弃儒就商;李振业幼贫父子贩负营生。
  当这些陕西农民因贫困而走上经商道路时,资本存量是极其窘迫的。而当时中国的银行业并不发达,融通资金的社会形式尚不充分,人们无法通过社会组织获取资金。加之陕西自明清以来地处偏僻,远离中央,得不到官府资金的有力支持,使得陕西商人不得不选择“假资亲友”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当披着秦时明月汉时风的陕西商人登上明清商品经济的舞台时,他们以秦人特有的勇敢、坚毅和雄浑与山西商人一起,大胆创新,形成了富有山陕商人特色的企业经营机制。
  明清时期陕西商人在资金筹措方面最大的贡献,就是创造了以“万金账”为主要标志的合伙股份制资本组织形式。即集合千家万户资财,合伙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权、责、利分明的集资方式,达到积米成箩、积水成河的目的。
  这种“万金账”资本组织方式的基本内容是:
  投资人按股份大小投资入股,并将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合同形式予以确认,企业的“万金账”便是企业产权的契约形式的合伙股份制的组织制度。“万金账”即是一本以账簿表现的产权证书,一般为纸心布皮,装潢精美,长期放在柜中,不用不出。以“万金”命名者,盖取商祖范氏“富至巨万”之意。“万金账”一般载明投资人的股份及其分红与认债的权利和义务。分红是按商定比例分割盈利,也叫破账,一般是两年或三年一次,其算法是将应分的红利总额除以股东人数,如果生意赔了,无利润可言,所有股东共担风险,并将预领的资金如数退还。认债一般是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资人以自己的资本和财产为债务做担保。有一份十分珍贵的山陕商人《合伙股份合同》为我们评尽记述了这一过程,其《合同》曰:
  立合同约人石聚有,赵达士,智炳、利贞号。情因财以伙取利,以伴生金,俱心意相投,在平定州乱流村开设天合号当铺生意,四家伙出本钱三千吊,多少不齐。石聚有本钱九百吊,作为一股,随人力半股;赵达士出本钱三百吊,作为半股,随人力半股;智炳出本钱六百吊,作为一股,随人力半股;利贞号出本钱一千二百吊,作为两股,随人力一股。人力本钱其作为七股半,以后获利照股均分。大家务要同心协力,各尽其道,若有不公不法之事,诸神鉴察。恐后无凭,立合同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为据。
  嘉庆十年正月初九日
  这份《合伙股份合同》将合伙人的出资和开股情况以契约的形式记述在案,并强调开办企业的自导思想是“财以伙取利,以伴生金”;合伙经营的前提是“心意相投”,经营过程是“同心协力”,利益分割是“照股均分”,将山陕商人“以和为贵”“以约为绳”的经营思想表露得一览无余。
  明清时期陕西商人的字号、企业大都采取了这种资本组织方式。其典型的例子如:
  凤翔县民何印金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自带本钱30串,并领谢姓本钱300串,开义信成烟店,嘉庆四年移凤翔城内,改为“公正诚”号,做棉布生意。道光三年谢姓财东又增资7100串,“历年各按份头多寡分息”。商号由何印金全权负责经营,未见谢姓干预具体事务。道光七年算账,与谢姓分手。
  嘉庆四年,蒲城县民张凤鸣出资600两,在凤翔府城东开恒益祥号钱铺。初为独资,嘉庆十八年(1813)钟士贤来铺学习,道光元年(1821)张凤鸣年老回蒲城,“该铺中存银二千余两”将铺号交钟士贤掌柜。分食分金。道光二年张凤鸣又入本金100两,道光十一年张凤鸣去世,道光十三年张凤鸣之子张遵程来铺算账,因钟士贤账目不清,张遵程准备辞退,后经同乡张景贤说和,令其再行接管铺事。
  凤翔县监生白子肇、白映玉各出资本600串,李映梅出资300串,共开恒顺合号当铺,议明三分均分,铺号归李映梅一人经理。15年算清,外欠1800余串,白子肇,白映玉分认700串,李映梅独认300串,白映玉抽本出伙,白子肇将外欠600串,经白鹤林当面交李映梅验收,另开恒升号生意,仍系李映梅一手经理,立有领约。
  凤翔县杨生科于道光年间先后投资2300串,开当铺生意,由李想魁、任平德、元梦魁、陈士贤分别承领负责经营。道光十六年杨家后人发现任平德等常用本钱,邀请田发贵、郑重等三面清算,发现伙计4人于外欠4000余串之中偷使钱文其达1100串。故实亏资本一千有零,当即凭众写出公单将任平德分伙出铺。
  现辑录山陕商人一招股合约以飨读者:
  合资合约
  立约人××××××等,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两人商议,和本求财,当凭中见(××)各出本银(××)作本,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获利息,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歇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许扯动此银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爱,慎无执扯争忿不得积私肥己。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恐无凭,立此合约,一样二纸,为后照用。
  陕西商人创造的这一套“合伙股份制”企业集资和资本运作方式,完全提升到制度化的高度,并且全部运作机制都以“契约”形式肯定下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形态,表现了山陕商人极高的历史创造性和管理能力。
  在“合伙股份制”下,企业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契约担保”,这表现在:
  入市有约。山陕商人做生意有《合伙股份制合同》将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变动情况记载清晰,以防止日后产权划分紊乱。这一份招商合约将投资人双方的合资原因、投资数量、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惩罚条例、合作基础、合约作用都书写得清清白白,充分保证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产有约。陕西商人的商号投资多为合股,又常常历经数代,为防止投资人因分户拆产所带来的产权变动混乱,他们又每每立有《兄弟议和分家合同》以明晰产权。现辑录《王氏兄弟议和分手合同》予下:
  立合同兄弟议和分手文字人王模、王瑜、王枢。有远祖在汴生意,道高邑城中复盛粮店,近因连年生意赔累,难以维持,恐以后更难调理,悔之晚矣。自出情愿,央同各号执事伙友,将字号生意分派三分,生意中无论有余不足,各无异说,焚香拈阉。至拈之后,各守其业,日后生意财发万金,与另分各号毫无干涉,倘有争竞者同义谈论,执此送官纠办。立此分手合同三纸,各执一纸,恐口无凭,立此存照。
  计开生意字号于左:
  福德金记高邑复盛粮店,随代门西市房一处。
  大清道光十四年二月初一日,立合同兄弟议和分手文字人王模、王瑜、王枢
  退市有约。市场风险,所在多有,经营兴衰迭替时有发生。对经营不善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则实行退市制度,以形成市场进出有序的管理模式,其退市亦有《辞约》,又叫《永绝葛藤合同》经行契约保证。现辑录山陕商人的《辞约》一纸。以窥探其概貌:
  立绝辞约:因嘉庆年东家石聚锦自出血本,在齐河与房、刘二家并张国恒开设恒丰钱号,迄今三十余年,四月间清旧账目同本号东伙情形不合。所有家倨(具)店底张目一切等物情愿结细,同中言明……斩葛藤。恐后无凭,立辞约为证。
  这种以“契约”为保证的集资运用方式,是陕西商人在没有任何外来文化条件下从自身的经营实践中进行的独立历史创造。①按照国内对合伙制颇有研究的刘秋根先生在《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一书中的说法“陕西商人至少在乾隆年间这种资本与劳动合作经营,分为银股,人股的合作制已相当成熟”②这是中肯的历史研究结论。
  最后,陕西商人将包容博大的文化思想运用于企业经营中,开创了股份经营的先河。
  清代陕西商人在赴四川自贡开发井盐生产的过程中,与当地商民共同创造出契约股份制的更发达形式,开创了中国股份制的先河。
  陕西商人在井盐生产领域采取契约股份制的投资方式,是在自贡盐场技术、资本和历史诸多因素制约下形成的。首先,四川井盐生产是在我国古代手工劳动条件下所能达到的高水平的密集型产业。就凿井常例而言,凿浅口井需银“二万两不等”,凿深口井费银“七八万两不等”,设灶一座需银“千二百两”,一般一座盐井从开凿到投产需银至少十四万两。如此巨大的资本投入,“未闻有一人独享一井之权利者”。其次,井盐生产因技术条件所决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要求人们形成一种前仆后继的投资方式。简阳人樵斧在《自流井》一书中概括了井盐生产的风险:“有锉一二年或三四年亦不见攻者,有半途而弃者,有功亏一篑者,有甲办不成而乙接办则见效者,有废弃旧井重新下锉又见功者……有将家产费尽而井不穿者,有另投股而井始穿者,又甫加入资本即见功者。”③这些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形成一种资本接力的投资形式,通过转顶、接逗、坐下节等方式不间断地投资。其三,自流井盐场开发初期的主客双方历史条件,也推动了商民互相挹注、走上联合的道路。乾隆年间,自流井盐场开发初期的实际情况是本地商民拥有资源产权,却因川中经济尚未开发而“人烟稀疏,销亦甚少,并无富商大贾”,无力投资开发耗资巨大的井盐生产。而旅蜀经营的典当或盐业运销发财致富的陕西商人,拥有雄厚的资本。嘉庆、道光年间自贡盐场资金78%掌握在陕商手中,仅自贡八店街的八家陕商钱庄“流通资金,立可集十百万”,但他们没有资源产权,并且主客双方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弥补各自的缺陷。这样主客双方在市场利润的驱动下走上了联合开发的道路。由主方出井地、房、厂、灶基,即“一井三基”,由客方出资金、技术作为股份。其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契约形式(出山约)执行。这就是在当时当地实行的被称为“年限井”的契约股份制。
  以“年限井”为主要形式的契约股份制以陕西高姓商人与当地富户王郎云投资兴办的“联珠井”最为典型。“联珠井”是道光十八年(1838)王郎云以自家在自贡扇子霸的地权吸引高姓为主的陕商以契约股份形式兴办的高产盐井。当时双方订立的契约成为“出山约”,实际就是租佃性质的契约。规定出佃一方为主人,承佃一方为客人,每井出佃方取客方押山文银一般为400两,井见卤水昼夜能推60担,或见火能煎40口时,主方即“进班”,将全井分为30班,又名30天。也是30股,主占12天,客占18天,主客双方可以合作推煎,也可以各按日份单独推煎,双方推煎界满18年后,即将客人所建厂房设备除盐锅牛支外,按照日份分红。进班分红以后,如果老井水枯火微,主客相商,复行下锉,锉费按照日份派逗;如果卤水不足60担,或火不足40口,叫微水微火,即由客人推煎,以补偿锉井费用,但不得停锉,如果中途停锉,主人即无条件收回井眼和厂房设备。④
  由于凿井耗资费时,有人凿办多年,资金告尽,也未有收获,只得另招股接办,名曰“出顶”,接办人为“接逗”。《自流井风物名实说》载:
  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功,尚需往下捣锉,有力不能逗钱者,即将所占日份、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为下节……日后井成功时……有与下节人各分一半红息者,有上节仅分二三成者。
  以“年限井”为主要形式的契约股份制就是“日份”为股份基本单位,召集资本所组成的盐业企业或曰“公司”。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日份是股权的基本单位。“日份”即每天推煎盐卤的产量,在自贡每“日份”推卤八十担,因此“日份”成为股权的基本象征。占有一天日份,就占三十分之一的产权。由于每月只有三十日,故日份可以细分。若以“半天计”,每日份可细分为“二”股;若以“小时计”,每日份又可分为二十四股,每月可分为七百二十股。由于股份表示产权,占有“日份”即拥有一天的推盐产量。这样日份就成为含有实际财富的油价证券,可以转让、买卖和馈赠。
  第二,股份买卖是通过契约交割形式进行的。在自贡盐井买卖股份的主要是两类股东,即地脉日份持有者和工本日份持有者。他们是股东中的大多数,也是盐井的主要投资者。无论地脉、工本日份均可转逗、扫卖,多数在十到二十人,其买卖的“经手”为中介,通过订立、交割契约的方式进行。在自贡盐场股东的股份所有权一律由契约表示,契约一般写明执约人的姓名、股份额和相关而来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与立约人发生契约关系的人都必须签字画押。因此,契约是股东所有权的证书,具有不可移易的法律效力。
  第三,形成富有活力的集资机制,它是由一系列原则环环相扣组合而成。这些原则是:凿井工期长短无定,工程难易无定,则总投资必须无定,因之不存在每股法定金额问题,是谓资本无定原则;凿井开始后,资本以维持工程进行为度,不必多筹。亦不必短缺,是谓资本敷缴原则;维持工程资本,由出资股份责任人按照拥有股份数的比例提供,是谓资本流水原则;凿井工程不能中断,资本必须持续提供,形成前仆后继的投资集团,是谓资本接力原则;因资本接力形成不同的投资节次,再则股份的单位投入量不等,一旦建成投产,则按股份均一原则进行受益分配,若凿井失败,全体股东均蒙受损失,是谓资本风险原则。这些原则近似责任无限公司的有关机制。
  第四,委托经营与责任有限制度。自贡盐场实行“东西制”经营机制,投资人为股东,不直接干预凿井业务,股东对全井的控制是通过年度股东会议进行的,日常事务由股东会议委派“大关”掌柜执行。而经营业务则由公司聘请的“掌柜”自主经营,“灶上有理事焉,领东家本银,以办井灶及号,其名谓之掌柜”。井盐生产风险大,井下事故多,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为了使合资井债不牵连股东个人财产,盐场实行“井债井还”制度,债务由井上偿还,与股东个人无关。如果出现资不抵债,一般实行减额清偿。这实质上是一种债务有限责任的制度。由此可见,清代陕西商人在自贡盐场创立的“契约股份制”已接近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责任体制。
  “契约股份制”不仅是一种经营形式,还是一种企业组织管理形式。与这种开放型集资形式相伴而生的是规范投资人行为和具体组织资本运作的管理制度,当时称作“厂规”。尤其是在手工劳动条件下,所谓技术密集型产业主要是相对内部分工、协作和生产专门化发展程度高而言的。四川井盐生产就是一种分工、协作和生产专门化比较发达的系统工程。就其生产过程而言,包括井户、枧户和灶户三大部门。而井、枧、灶内部又有复杂的技术分工,清代温瑞柏在《盐井记》中有生动的描绘:
  某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槽、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其声,有人声、牛声、车声、梆声、放槽声、流涧声、扬沸声、铲锅声、破篾声、打铁声、锯木声。其气有:人气、牛气、泡沸气、煤烟。气上冒,声四起,于是,非战而群器贯耳,不雨而黑云遮天。
  盐场“劳动家不下十余万人,牛马亦数万匹”。配置和协调如此复杂的分工和人手,就需要相应的管理组织。而在自贡盐场,陕西商人与本地地主一起创造出一套分工严密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自流井生产的正常秩序。⑤
  ① 李刚:《明清陕西商人经营管理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160页。
  ② 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③ 樵斧:《自流井》,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1集,第27页。
  ④ 彭久松:《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4—270页。
  ⑤ 彭久松:《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4—270页。
陕西商帮与陕商精神十八讲/李刚,张军利著.-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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