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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明清陕西商帮的封建性

第六章 明清陕西商帮的特点 第三节 明清陕西商帮的封建性
  明清时代的陕西商人亦属封建商人。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基础及其活动方式乃至内部的组织形式都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这是陕西商帮产生和活动的时代条件使然。
  明清陕西商帮的封建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清陕西商帮的产生及其商贸活动有不少是为封建官府服务的。
  在明清时代,以从事转运贸易为主的商帮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各个经济区物产有别,所需不同,多寡不凋,“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78)。这种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使得通过长途贩运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聚散财用的行商成为组织全国商品流通的主要角色。正象马克思分析的那样“最初的独立的颇为发达的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商业,作为纯粹的转运贸易是建立在生产民族野蛮状态的基础上的”(79)。因而古代商业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存在于世界的夹缝中一样“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80)。那么,它们的“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81)。马克思这些关于前资本主义商业资本的产生及其一般牟利方式的论述,完全适用于明清以来的陕帮商人。这正是其封建性的集中体现。
  然而,明清陕西商帮的产生及其商贸活动的封建性还有特殊性的一面。这就是明清陕西商帮的产生及其活动,是适应封建官府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封建官家服务的。就明代陕西商帮的产生而言,无论是利用明政府的“食盐开中”政策输粟纳盐,屯种塞上,还是抓住“茶马交易”、“布马交易”的政策机遇,输茶于边,贩布陇坂,都是适应了封建官府的需要,为封建政府解决边防军的粮食、布匹以及战马服务,并以此而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不等价交换,其封建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就清代陕西商帮的发展而言,无论是随大军西出阳关,征剿新疆,或是开发秦巴,屯种河套,都是适应了封建政府的军事和政治需要,为封建政府解决军队后勤供应和安抚流亡稳定边疆服务,其封建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和清末陕甘回民起义期间,陕西商人倾其钱囊,捐资助饷,供养民团,转输军械,筑堡自守都充分表现了在镇压农民起义问题上他们与封建官府利益的一致性。其中回民起义期间,贩粟庄浪的渭南商人权允清在给有司的致函中很露骨地说:“有此大军需,吾何惜万金之资?倘彼外若称需粮,吾即倾吾资以助军”(82);而八女井巨商李春源在多隆阿掘其窑银一百万两后,当即表示“大军天降,本思输饷助殄凶丑,今愿全数奉上”(83),都从言论和行动上表现出镇压农民起义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性。
  第二,明清陕西商帮的封建性还表现在商人经营发家后,往往把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投资,大量购买土地,向封建地主转化,仍然没有走出封建社会商人、地主和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封建商业陈旧模式。
  明清陕西商人的大量买地,一方面是其历史性“以商致富,以农守之”的传统观念在行为上的反映。另一方面,则是其民间性因无特权保护以避免商业风险而采取购买土地保护手段的必然归宿。
  这里需要廓清一个基本认识问题,即厦门大学钞晓鸿同志提出的“‘不置田地’在陕商中表现得尤为显著,表明陕商已偏离了千百年来传统商人所遵奉的‘以末致财,用本固之’的固定格式……冒出了‘不置田地’的陕商资本类型”(84)。但明清陕西商人中又存在大量购买土地的史实。于是钞同志提出了两点新鲜见解:一是“对‘以末致财,以本守之’进行逻辑概念分析似乎有如下含义:第一,在行业上,应实现由商业经营向农业的转化,至少土地经营应为其经营生产的主体产业。第二……严格的讲,要证明‘以末致财,以本守之’似乎不能仅举某商人是否购买田地为终结;而且还需证明是否弃商从农,是否广置田地,是否依赖土地”(85)。文后钞同志又进一步补充说:“我们往往停留于商人是否购地而进行价值评判,而不去深究:购买了土地,是否依赖于田地?购置了田地,是采取什么形式经营的?……买了大量田产仍然采取旧的经营方式与不置田产亦不投资产业两者对社会变革的影响并无质的差别”(86)。
  这些观点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首先,对“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传统模式,进行逻辑概念分析,是否如钞同志定义的那样应为“弃商经农”,“至少农业经营应为其经营生产的主体产业呢?”答案是否定的。上述认识是一种“逻辑概念分析”的误解。古代商人提出“以商求富,以农守之”的经营思想,是因为在封建政府“重农抑末”的总体经济政策下,经营商业风险大,利润不稳定又比较辛苦,“背井离乡”“千里负贩”,远不如购地出租,坐收地租之利来的保险;加之经商致富,露财于外,有盗贼之忧,而贩买土地则可以使货币浮财转化为土地“硬化的私有财产”,盗贼“虽有千钧之力,亦不能负之以趋”(87)。并不必然是钞同志所认为的“弃商经农”,而是一种进退可据的对付重农抑末政策的人生策略。这里关键是一个“守”字,即为看护、巩固、守卫之意,就是说商人买地主要是为了起保险柜的作用,并不主要是为了用它做“摇钱树”,因为他们早就知道“以贫求富,农不如商”。所以商人买地,并不必然“弃商”,置地与经商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接转承合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关系。商人买地,并不必然“弃商”,并不会因购买土地而将其作为“经营生产的主体产业”。陕西商人买地要比钞同志“进行逻辑概念分析”深刻的多。他们买地一方面是为了把商业风险收入转化为土地稳定收获,进退阖捭,取得更大的经营回旋余地。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农商互补取得“农商兼利”,扩大剥削的总体效益,“即古之托畎亩鱼盐海市者”(88),以便实现他们“儒与贾胤隆能带耕而神运也”的人生策划。
  其次,对商人购买土地社会作用的价值判断是否如钞同志所认为的“是采取什么形式经营的”,或是“买了大量土地仍然采取旧的经营方式”是否对社会变革就毫无意义呢?答案也还是否定的。这仍然是一种理论上的浅薄。商人买地就是买地,就是把商业盈利转化为土地投资,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都会增强封建剥削,一个“购买大量土地仍然采取旧的经营方式”的商人未必对社会经济没有意义,它至少扩大了封建剥削的空间存量。那种抽掉所有权而仅从“经营形式”上对商人买地进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一种理论上的弱化。更不去说,商人购地后“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并不能由商人自己决定。马克思说的很清楚,封建商业的发展“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9)。对于陕西这个中国封建生产方式发祥地自然经济结构异常坚固的内陆省份来说,商人买地方除了赁地出租而外。难道有可能去“采取新的经营形式”吆!反过来说,仅因为陕西商人买地后由于没有可能去“采取新的经营形式”就否定商人购地的社会意义,进而得出“‘不置田产’的陕商资本类型”的结论显然是轻率和武断的。
  列举大量史实来充分证明根本不存在“‘不置田产’的陕商资本类型”是叠纸难书的。一则钞晓鸿同志的文章中已经大量列举了陕西商人购买土地的情况,二则本书在前数章中已分别列举了陕商占地的情况,无庸赘述。这里只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钞文中所列举陕西明清渭北数县有商人不置田产的资料要作具体分析。富平县是“田鲜阡陌连也”(90),只是说土地占有数量的多寡,不能用来证明“末置田产”。韩城县富室需买入口粮,也不能证明“不置田产”(91),荒岁此种情况富贫皆然。泾阳“有家累千金,而田不满百亩者”(92),也不能证明“不置田产”,只是证明置的田产不过百亩而已。其实占田不到百亩在陕西已是大地主。《续修陕西通志稿》所列多为民国情况,不足为据。唯有三原情况比较特殊。三原商人在明代“广置田产”是普遍的。温纯之父“罢贾,稍负郭田为农”(93),郭金兄弟“田间奋起”(94);马仲迪“故业为力田”(95);石象“家世耕商”(96);罗隐“家世田”(97);王信子“尤善经营家事,输粟中盐”(98);鱼*(左山右皆)峨“鱼氏之族或农或贾”(99)。入清后三原仍有商人置地,冯升麟“造大屋,制沃土”(100);郗廷贵兄弟“弃商归农”(101),不过不若明代那么普遍罢了。这一方面也许因为三原为西北商业金融中心,经商普遍,殆误农事。另一方面,陕西各县商人多在三原设立字号,经商者多非业董,故不会在三原置地。因此,不能用三原一县的材料概括全省情况,否则,即为孤证。
  第二,明清陕西商人除广置田产外,尚有一突出现象,即陕西商人在普遍采取“东西制”经营体制下,财东多乡居。如渭南孝义镇的严、赵、柳、詹;渭南阳郭镇的姜、贺、李、刘;朝邑八女井的李、赵以及泾阳的刘、孟、姚、于这些富室巨户,其店铺字号遍布陕、甘、川、鄂、豫、楚各地,但其东家均为乡居,不离本土,《清实录》中说:“其籍隶山西、陕西、安徽等省之商人,所有营运等事系交商伙代办,本商多在原籍居住”(102),这种财东乡居,经商于外的经营形态,正是“力农致富,以末尽财,以农守之”致富模式的典型反映。充分表现了陕西商人经商不离乡,经商不离土的浓厚乡土观念和关中人对黄土地的亲和依恋之情,它为把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投资提供了最便利的条件。因为财东乡居必然以在原籍广置田产为生存基础,并由此而形成以堡寨为核心的“土围子”式封建剥削方式。因此,陕西商人中的富室巨户莫不在本籍广置田产。孝义镇的严家在“四川和西安有田产”(103);“赵家的银子多得搬不动,埋在乔家地里”说明乔家地也不少(104);阳郭镇的贺家“在蓝田新街子有田庄,附近的土地皆披他占有,渭南原上的农民,被蒋,贺二姓剥削得受不了,相率迁到河北”(105);李家“有大量田地,在渭南县的中西区和蓝田县的东西两原上也有大量的出租地,家中设有六大帐户,渭南县西关外的冯家堡还有分帐户,有多人分管抟时收取租息”(106)。大荔八女井的李家“土改前拥有土地一万亩”(107);羌白镇温家“占的土地很多,难以数记”(108);户县在打箭炉经商的富户贺、刘、宋家“都是大地主”(109)。泾阳刘、孟、姚、于都分布在泾河白渠的南北两岸“这一带的水田很多,因此容易发财致富。地主阶级有了资本,自然就容易经营生意了”(110),说明他们也都是大地主。陕西商人在原籍广置田产,便由“乡居商人“变为”乡居地主”。因为商人乡居农商兼利更能体验封建剥削,“人家富贵……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蓋薪炭蔬菜鸡豕鱼虾醋醢之属,亲威人情应酬宴会之事,种种皆取之于钱……乡居则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人,可以供八口,鸡豕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虾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且山水间优游俯仰,复有自得之乐而无窘迫之忧”(111)。这便是陕西商人为什么多乡居的基本原因。
  第三,明清陕西商帮的封建性更表现在其内部管理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明清之际的陕西商帮其内部经营组织,经历了由资本经营到委托经营的伙计制再到东西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陕西商人“单个资本的最低限度积累”有限,以中小商人为多,故独资经营的形式不发达,往往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便为合伙经营的“伙计制”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陕西商帮多从事东西部大宗商品的长途贩运,供产销环节多,战线长,往往纵横大半个中国,由出资人独自经营顾此失彼,力有不逮,遂使“领本经营”的“东西制”成为最具灵活性的经营形式。
  在明初陕西商帮产生之际,曾有过一段“资本经商”的时期。如三原王一鹤兄弟因家贫“初贾时君以名贷子钱市布及吴越间”(112)这是贷钱市布的例子。高尧山“初贾时,出赀家多以托君,君获羡财,视他人恒倍,乃约为中分”(113),这里出赀家多以赀托君,并羡财约为中分,其羡财为贷本利息,而不是商业利润。朱友槐“以子钱择人及戚届贫者使贾吴越燕晋而宽其力”(114),这位明朝宗室的朱友槐向贾吴越燕晋者提供的是“子钱”而不是商业资本,仍属贷本经营。但贷本经营对称贷一方来说已含有委托经营的因素,在此基础上会逐渐发展成为委托经营的“伙计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商共而商之”(115)。上举高尧山例可窥探其变化。高尧山初贷人银钱经商,“既富复以赀任人,则约所任人吾毋苦刻吾毋私欺,我一如所处故赀家,于是任者仅奉敦,赀益大归”(116)。这里“以赀任人”而不是“以钱贷人”,说明是委托经营,并告诫委托人我下苦削,你们也不要私欺,我即以你们如出赀家,分享利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任者仅奉敦”提高了经营积极性。
  在委托经营伙计制下,由于“同财共聚者名伙计”(117),必择一人为主要委托人,负责全盘经营业务,这便从众伙计中分化出“主计”,已是“东西制”的刍型。因此,在陕西商帮中明清之际的“主计”很普遍。如明代三原梁竹亭家世业贾,在扬州为盐商“先业主计为君叔父徽仕公”,后其叔父年老授权竹亭,由其“筹画征遂,悉守条规,利益归积益厚”(118),三原王勣,其外甥在扬州为盐商“请君主诸务,君至扬一一为计划,诸受计者多叹服”(119)。到清代称“主计”者亦不少,如大荔张星焕“家贫无以为生,时泾原一带鬻皮市甚盛,尝出为主计”(120);眭朝焕“习商业,为沪上某号主计”(121);渭南刘香享“泾阳吴氏聘翁为主计于谷口”(122);袁荣祖“于吴氏为其主计……故吴氏任君特长,又以盐荚业大起,君获余润,家渐裕”(123)。在“主计”的基础上便产生了领本经营的“领东掌柜”,而原先合伙经商的“伙计”亦分化为执号务役事的伙计、把式和相公(学徒),遂使“东西制”的经营体制完全成熟。如大荔李必发“道光咸丰间领孝义镇赵氏资本,经营有年,以才具优长任用得人,东君倚重”(124);路玉魁“家贫商于兰……为经理者四十年,不妄取锱铢”(125)。三原刘步颜“以家贫服贾长安,为渭南富室某号主事,家渐俗”(126)。大荔“北王阁有一家姓任的,原给蒲城姚虎村姓李的做掌柜,字号叫‘大顺李’”(127)。店铺字号除领东掌柜外,又有先生,也有的叫“帐房先生”,如三原刘元吉“服贾四川,为东里刘氏握算”(128);南郑林递松“服贾汉中,钩稽精密,为主人所倚重”(129)。帐房之下有伙计,也叫把式,如礼泉梁玉树“家贫……服贾于蜀,为熊氏夥,能勤劳善经济”(130);华阴杨之林“为贾家佣”(131)。有的富室财东还设有专门为他管理生意的“总管”,如大荔李必发,后来被孝义镇赵家“请为各商埠数十号总管”(132);姜伯范“作赵家双河口和蜀河生意的总管”(133)。这便形成财东、总管、领本掌柜、帐房、伙计、相公的经营组织结构。其基本组织形式是“头掌理其全,余皆理其偏,或主看货,或主出门,或走口不走川,或走川不是津,其人皆不交身工。清算时则东二掌一,又作头掌十,次掌八,三掌六体分,此外还有铺伙、占门、走街、走署、走乡、走县之不同者,多二十人”(134)。
  这套以“东西制”为主的组织结构,虽有因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所带来的经营自主权和灵活性。但内部仍存在浓厚的封建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企业人际关系上存在着浓厚的人身依附和身份等级。在东西制体制下,财东出资,掌柜领本经营,掌柜之于财东;伙计、把式、相公之于掌柜存在着等级森严的身份关系。掌柜由股东招聘,多以忠厚可靠为任,并以“万金帐”载明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由于掌柜只是以高级雇佣人员身份接受委托,没有股份投入,这便使经营上存在着财东资本无限经营有限与掌柜经营无限而资本有限的矛盾,企业经营好坏与掌柜的物质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掌柜独立经营于外财东又鞭长莫及,使财东出于资本责任无限的考虑而不得不加强对掌柜的监督和控制。无非软硬两手。软的即采取“计名开股”办法,对经营良好有能力的掌柜允许以人力参与股份,成为半个财东,使掌柜与财东利益趋同,产生“时来鱼化龙”的幻想,在人身上依附于财东,效死卖命,即为“开股掌柜”;硬的即掌柜与财东没有契约关系,财东可以自由辞退掌柜,掌柜只承担无限经营责任,从当年盈余中分取红利,并不能向本号投资或占银开股,即“水牌掌柜”。这种制度使掌柜对股东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游移状态,为避免财东破产而掌柜发财的结局,财东在掌柜的遴选上不得不多任用亲属故方,亲近心腹,形成掌柜对财东的人身依附纽带。
  同此一理,掌柜对止业经营负有无限责任,因而先生、伙计、把式和相公由掌柜招雇,他们的一切行为均听命于掌柜,并形成层层的身份等级,不得潜越。称谓有严格分别,掌柜称“师”,即老师、师付;先生、把式称“大”,即高出一辈之意;相公为相。入店后即失去其名,只称地位,如某师某大某相,使各人时时记住自己的身份地位(135)。连吃饭都等级森严,“掌柜出入都要起立迎送,吃饭学徒侍立一旁,候看上菜,添饭,不能同席就餐”(136),一般伙计和相公是极苦的,全被统驭在掌柜之下,对上对下只是绝对服从,谈不上一点是非曲直,否则正月初六说话选娃时就会被辞退。这种森严的身份等级与人身依附关系正是企业内部人际关系上封建关系的集中体现。
  其二,在企业人事制度上存在着浓厚的亲属乡缘关系。在东西制经营体制下,财东资本无限与掌柜经营无限的矛盾,必然决定了财东和掌柜在用人上注重任用亲信故交,以通过亲情关系的纽带来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加之陕西自秦商鞅变法以来所形成的“什家为伍,同宗相亲,守助相望,攻战同疆”的村社制度遗风,使陕西商人十分重视亲宗乡缘关系,使企业内部从财东到掌柜乃至伙计、学徒形成以乡缘为核心的人际网络,并以乡土亲情关系作为联结成员之间的感情纽带。而这种乡土亲缘关系又会使首先富起来的商人家族通过引见,招募同宗、同乡来贯彻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的村社互助互救习惯。由此而形成一字一号乃至一行一业往往被一乡乃至一县一郡之人所把持垄断的局面,别人不得插足。如兰州天福公钱庄因掌柜吴大鹏是韩城人,并由其邀请的两个投资人也是韩城人,遂使这个钱庄的掌柜、二柜、学徒一概是韩城人,人称韩城帮(137)。兰州水烟业自从大荔、渭南人办了“兴记、源记两号后,陕西大荔、朝邑、合阳各县有资力者如蚁附膻,多趋向烟叶一道,兰州大小烟坊都是同朝各县人的企业,资方既是同朝人,后来遂以亲朋关系互相援引,烟坊内的管理人员也成了同朝的清一色,故被称为同朝帮(138)。西宁从事国药业经营的以华阴县人为多,故整个国药业几乎被华阴人垄断,被称为华阴帮(139)。自从户县牛东孙姓在康定办了恒盛合茶庄后,每年由老炉客引带牛东附近的40—50人到打箭炉经商,使户县炉客占陕西炉客十之八九,被称为牛东帮。在河州经营土布的以长安、蓝田商人为多。故多称“长安帮”。这种以乡土亲情关系为纽带的商业帮派是封疆列土以维宗周的封建关系最典型的遗传。
  其三,在企业外部关系上具有极强的封闭性和排它性。东西制下的乡土亲情关系为基础的人事制度,使企业内部以亲情乡土关系掩盖阶级关系,形成利益与共的经营实体,严禁与其他帮派进行非营业接触。当这种乡土亲情关系扩大漫延到一个行业,便会形成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利益团体,使行业内部利益趋同,各家字号抱为一团,便会在外部形成强烈的排它性,排斥它人或它业插足。这在陕西商帮中也表现的非常突出。例如陕西茶商组成的东柜,在南柜解体后,兰州后来经营他业的陕商字号万顺德、泰元顺、继美丰、万须成、德泰益、谦瑞升、天泰和等二十余家字号要求加入茶帮,但东柜认为自己已有公产,怕别号染指抢了自己的生意,不同意别号加入,使这些商号不得不另成立一柜,即为新柜。康定的陕帮茶商也存在这一问题。康定的“天增公”商号是陕帮在川边经营绸布的大商号,后来他们看中边茶,意图转入茶业,但因其资本较大,茶商唯恐其加入操纵垄断,陕帮人畏其实力,极力阻挠,使该号入业问题,始终不得如愿(140)。这种排它性还表现在陕西商帮内部的民族商人之间。如同治年间孝义镇的赵家兼放高利贷,而禹家村的回族绅商禹进士也放债,赵家便唆使汉人不要向禹进士借钱,致使禹家的高利贷放不出去(141)。这些陕西商帮内在的封建性是导致陕西商帮最终衰落解体的根本原因。
  (78)《盐铁论·通有》。
  (7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9页。
  (8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9页。
  (8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9页。
  (82)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45页。
  (83)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102页。
  (84)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85)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86)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87)张英:《恒产琐言》《皇朝经世文编》卷三,第904页。
  (88)吴钢:《高陵碑石》第187页。
  (8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71页。
  (90)万历《富平县志》卷九。
  (91)《韩城县续志》卷三。
  (92)康熙《泾阳县志》卷二。
  (93)《温恭毅公文集》卷十三。
  (94)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一,第8页。
  (95)《温恭毅公文集》卷十,第5页。
  (96)《温恭毅公文集》卷十一,第15页。
  (97)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二,第25页。
  (98)王恕:《王端毅公文集·拾遗》。
  (99)李楷:《河滨选集》卷五。
  (100)《续修鲁桥镇志·艺文下》。
  (101)《续修鲁桥镇志·艺文下》,卷六,第36页。
  (102)《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一十九,第9页。
  (103)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47页。
  (104)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64页。
  (105)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41页。
  (106)贺佩云:《渭南西塬的姜贺李刘四大富室》,《渭南文史资料》第6辑,第202页。
  (107)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50页。
  (108)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93页。
  (109)《户县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110)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257页。
  (111)张英:《恒产琐言》,《皇朝经世文编》卷三,第906页。
  (112)温纯:《温恭毅公文集》卷十,第15页。
  (113)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二,第5页。
  (114)温纯:《温恭毅公文集》卷十一,第1页。
  (115)汪土铎:《广志绎》卷三十七。
  (116)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二,第5页。
  (117)《国朝典故》卷下,第1774页。
  (118)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二,第14—15页。
  (119)来严然:《自喻堂集》卷二,第6页。
  (120)光绪《大荔县志》卷十,第16页。
  (121)《大荔县志稿》卷十一,第5页。
  (122)刘光贲:《烟霞草堂文集》卷三,第24页。
  (123)刘光贲:《烟霞草堂文集》卷四,第22页。
  (124)《大荔县志稿》卷十一,第18页。
  (125)《大荔县志稿》卷十一,第19页。
  (126)《续修鲁桥镇志》卷七,第40页。
  (127)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127页。
  (128)《续修鲁桥镇志》卷七,第40页。
  (129)《续修南郑县志》卷四,第8页。
  (130)刘光贲:《烟霞草堂文集》卷四,第26页。
  (131)《华阴县续志》卷五。
  (132)《大荔县志稿》卷十一,第30页。
  (133)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48页。
  (134)宣统《武威民情风俗录》。
  (135)刘圃田:《山陕商人在河州经营土布始末》,《临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35页。
  (136)陈茂春:《兰州市的行栈业》,《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13辑,第12页。
  (137)郑立斋:《我在兰州天福公钱庄的经历》,《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第88页。
  (138)胡伯益文,《陕西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第156页。
  (139)《西宁建省前工商业情况》油印本。
  (140)谢明亮:《西康边茶简介》,《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第177页。
  (141)马长寿:《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第25页。
陕西商帮史/李刚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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