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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莽时期的长安商业


第二章 东汉至南北朝时期长安商业的衰落 第一节 王莽时期的长安商业
  西汉末年以后,长安商业进入了一个剧烈的衰变时期。王莽政权在工商业方面不切实际的胡乱改制,使社会经济遭受巨大破坏,市场混乱,货币流通和商品交换受阻。从此,长安商业进入了一个长期的衰落期,当然其中也有若干短暂的恢复和发展。东汉以后,长安不再为国都,以往促进商业繁荣的有利条件不复存在。而且东汉以后迄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百年中,长安一带常常成为各派政治势力厮杀决斗的战场,兵连祸结,经久不息,致使关中及长安的经济难以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长安商业屡遭摧残和破坏,始终无法恢复昔日的盛况。尽管如此,这一时期长安商业仍值得研究和总结。因为它的兴衰深刻地显示出历史演变的脉搏和轨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盛衰的规律。
  第一节 王莽时期的长安商业
  汉宣帝、元帝以后,西汉王朝江河日下,迅速走向末日。统治阶级的腐朽和残酷剥削,弄得民怨沸腾,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农民起义已成燎原之势。正当汉朝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外戚王莽控制了汉政权。王莽本是汉元帝王皇后(王政君)的侄子。元寿二年(前1年),哀帝死,王莽在他姑母的任命下,任大司马,操纵了汉政权。居摄三年(公元8年),王莽自立为帝,改国号为“新”,仍定都长安。王莽正式建国在公元9年,但从公元5年他任摄政起,实际上已取代了汉朝的统治。从这年起至公元22年新朝灭亡,王莽共统治17年。新莽统治时间虽不长,但在商业领域却有不少改变,对长安商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一、王莽改制与长安商业的波动
  西汉虽已灭亡,但其遗留下来的社会矛盾仍十分尖锐。王莽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附会《周礼》,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进行一场所谓托古改制。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土地兼并和奴婢问题,他下令实行“王田”和“私属”制。这个不切实际的改革并未奏效,不久即告失败。除此之外,他还在市场管理、物价、货币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不少变革,长安商业在这一系列改制中也经历了剧烈波动。
  王莽在商业方面的改革,首先是实行五均、赊贷和六莞制度,这些改制与长安商业有密切关系;
  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王莽下令实行五均、赊贷制。所谓五均,就是在京师长安及另外五大城市洛阳、邯郸、临淄、宛(今河南南阳)、成都设立五均官。长安东市和西市的市令及洛阳、成都等五大城市的市长都改名为“五均司市师”。司市师和司市统称为“市官”,是负责市场管理的最高官员。在司市师之下设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交易丞又称均官,负责评定物价,抑制囤积居奇。钱府丞则掌管收税和赊贷。同时,王莽又对各大市场进行改名,长安东市改称“京市”,西市改称“畿市”,洛阳为中市,邯郸为北市,临淄为东市,宛为南市,成都为西市。
  王莽实行五均法,就是要在长安等六大城市对商业、手工业和物价实行管制,并推行于郡国。其具体办法是:司市官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即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订立本市场各种商品的标准价格,每种商品标准价格依其质量高低分为上、中、下三等,称为“市平”,等于为每种商品制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显然具有限价的性质。凡买卖五谷、布、帛、丝、绵等主要生活必需品,如果由于卖方多、买方少而造成商品滞销时,均官经过调查属实,遂由官方按成本价予以收购,不要使卖方亏本。如果商品价格上涨,超过市平的价格,则由均官把所藏货物按官定平价在市场上抛售。一些次要商品,如物价比官方评定价格低时,则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政府不加干预,但也要防止贮积以待贵卖者①。
  所谓“赊贷”,就是由官府办理货币借贷,这也是五均官的任务之一。赊贷的具体规定是:“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人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②可见赊与贷的性质和对象有所不同:“赊”是贷钱给城市居民作为非生产性的消费资金,而“贷”是借钱给生产者作为生产性的资金。凡是城市居民因财力缺乏而无法举办祭祀和丧事者,由官府借钱给他们,这笔钱由工商者所交纳的贡赋来承担,用于祭祀的借款必须在十天内归还;用于丧葬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两项借款均不收取利息,所以称为“赊”。如果想经营产业而缺乏本钱,可向官府借款,具体由钱府丞负责承办。由于是生产性资金借贷,期限较长,所以要收取贷款利息。不论借款多少,按产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所得利息,政府收取的借款利息不超过纯利的1/10,即按贷款者纯收入的10%收取利息;此外,还要按借款数额“收息百月三”,即年利率36%③。由此计算,这种贷款的年利率将达到40%左右。
  王莽实行五均法的目的在于由官府控制物价高低。这种办法与汉武帝实行的平准法有所不同,与汉宣帝实行的常平仓法也不尽相同。他首先给每种商品规定一个标准价格,并且分为上、中、下三等,作为管理市场商品价格的依据。一个季度(三个月)调整一次,围绕市平决定商品的进出。这种办法显然不切实际,因为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千变万化,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物价波动则更为迅速,三个月调整一次标准物价显然太慢,肯定远远跟不上市场变化的步伐。所以官府制定的标准价必然与市场价格变动的实际严重脱离。
  史称王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④。的确,王莽所有的改制都有“经典”理论作为根据,五均、赊贷自然也是如此。据他自己解释说:《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所以要实行五均、赊贷的办法。据说《乐语》为河间献王所传,专门讲述“五均”之事。《乐语》曾说:“立五均,则市无二贾(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赊贷”的理论根据则来自《周礼·泉府》。王莽曾公开表白,他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齐众庶,抑兼并”。“五均”就是由官府调剂市场供求关系,以便平抑物价,防止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赊贷也可以抑制高利贷商人。从表面看,五均赊贷似乎是为普通百姓谋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平抑物价的均平法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令市官收贱卖贵”,以便从中牟利⑤。王莽派中黄门王业管理长安市场物价,结果王业“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⑥。赊贷也并不那么美妙,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就会被罚为罪徒。而钱府征税却十分苛细,即所谓“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⑦。妇女养蚕、纺织、缝补衣服也要收税,至于商贩贾人摆摊、开店、设旅馆者,自然要征税。交税办法是:所有“营业者”都要到政府自报营业情况,除去本钱,交纳所得的10%作为贡赋。如隐瞒不报,或所报数字不实,那么不仅全部没收所得财物,而且还要罚做一年苦工。生产者要纳贡(税),不生产者也要上税。王莽甚至还规定:城市居民住宅不种树木或菜蔬,一家交布三匹,浮游元事的人交布一匹,不能上交布的则罚做苦工。这样,不论是生产者还是非生产者,不论工商户还是非工商户都必须交税,剥削面明显扩大,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广泛受到扰害。对普通百姓来说,他们原先深受富商大贾和高利贷商人盘剥,而现在既要受不法商人压榨,还要受到来自贪暴官吏的欺凌和剥削。故史书说当时“奸吏滑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⑧。总之,五均、赊贷并未给长安商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多少好处,反而使市场秩序更加混乱,百姓深受其害。
  王莽实行五均、赊贷后,又先后实行盐铁专卖,名山大泽由官府严格管理,并恢复酒类专卖,再加上官府铸钱,连同五均、赊贷,合称“六莞(管)”。当时中央政府负责五均六莞的主要官员叫“羲和”,分派到各地督办的官员叫“命士”。除赊贷外,六莞中的其他办法都曾在汉武帝时实行过,但其内容则有所不同。
  汉武帝时曾实行盐铁专卖。后来关中地区取消铁官,盐的控制也已放松,私商获利日益丰厚。所以王莽重新加强对盐铁产销的控制,对名山大泽的管理更加严格。他规定:工商业者凡是开采金银铜锡者,都要向司市钱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这些矿产品以及可用作货币材料的东西,都由政府严密管制,不能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售。另外,凡是“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也要和工商业者一样计其所得,交纳10%的贡赋。可见,在山林川泽从事鱼鳖百虫等的捕捞、猎取和畜牧者,无一不在管制之列,所有山泽产品都要纳税。王莽对山林川泽管理之苛细于此可见。
  酒类专卖早在汉武帝时就已实行过,但汉昭帝时废除了酒的专卖。据记载,鲁匡向王莽建议恢复酒类专卖,禁止私人酿酒。他为王莽设计的酒类专卖办法相当细致,规定:酒以2500石(即30万斤,一石为120斤)为一均,作为在一个卖酒区出售的一个月的标准量。酒店分销每家(垆)每月以“五十酿”为限度。一酿用粗米2斛、曲1斛为原料,制成酒6斛6斗。酒价的计算办法是:按每月开始时当地粗米2石、曲1石的价格总和的1/3定为该月1石酒的价格。也就是说,一酿酒的原料价格,即相当于3斛酒的价格。一酿成酒6斛6斗,除去米、曲成本价外,尚有3斛6斗酒的余额为毛利。或者说,一酿酒的价格即相当于原料价格的2.2倍(6.6石÷3=2.2),而毛利额则为一酿酒的原料价格的1.2倍。将毛利额分成十份,以其中的三份及酒糟、醋等副产品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工资开支等费用,七份入官。经测算,官府的纯利占全部成本的比例为61.78%,约相当于一般商品什二之利的三倍还多,可见官府酒利之厚⑨。王莽榷酒时,还特别设置了专职官员——酒士。每郡也有一名专门的酒官,“乘传督酒利”,比汉武帝的控制更加严厉。
  “五均六莞”从表面看是要平抑物价,抑制商贾,但实际上是以商制商,利用少数富商大贾来抑制多数商贾尤其是中小商贾。他派遣到各地负责五均六莞事务的官员,“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⑩。这些人皆为富商大贾,如洛阳大商薛子仲、张长叔都拥有资产一亿,临淄大商姓伟则拥资五千万。京师长安的富商王孙卿,则被王莽任命为长安东市的“司市师”,相当于西汉的市令。可见王莽是在利用富商大贾来制约中小商人。即使“五均六莞”夺取了一些富商大贾和高利贷商人的利益,但它对商业的正常发展也未能起到积极作用,因为王莽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以暴易暴而已。所谓“五均六莞”。其实质就是由官府对市场、商贾交易实行全面的大管制。
  二、币制改革与长安货币流通的混乱
  在王莽一系列托古改制中,大概要数货币改制最为荒唐。在短短八年中,他居然进行了四次货币改制,从而给长安乃至全国的货币流通造成了极大混乱。
  第一次改革币制在居摄二年(7年),当时王莽尚未称帝。自汉武帝以来,五铢钱的流通已有一百多年,没有发生什么问题,故西汉后期诸帝皆无所变革。王莽因为古书中曾有“子母相权”之说,于是增铸三种新币与五铢钱并行:一是“大泉”,径1寸2分,重12铢,值五铢钱50;二是“契刀”,身形如刀,长2寸,值500;三是“错刀”,以黄金错其文,一枚错刀值5000。他以为发行这些大额钱币符合古代“子母相权”的遗意,然而这些新币都是名不符实的虚价大钱,其名义价值大大超过实际价值。即以“大泉”而言,其重量为12铢,比五铢钱仅重1.5倍,而名义价值则相当于五铢钱的50倍;至于金错刀、契刀那就更不必说了。虚价钱流通后,导致私铸之风盛行,这样就使武帝以来健全的五铢钱流通秩序遭到破坏。同年王莽又宣布实行黄金国有政策,“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值,然率不与值”(11)。把民间收藏的黄金也要搜括起来,且不给任何代价,这显然是一种掠夺行为。
  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又废止错刀、契刀、五铢钱,另发行“小泉”代替五铢钱。这次规定仅通行两种货币:一为小钱,即“小泉”,径六分,重一铢,钱文为“小钱直一”;二为大钱,即原来重12铢的“大泉”,值小钱50。他之所以要废止五铢钱是为了消除汉朝的影响,而错刀和契刀也与刘姓有关,因为“卯金刀”可以合成“劉”字,因而也要废除。这次货币改制仍然是以减重的办法来实行货币贬值。
  次年,王莽又实行所谓“宝货制”,这次货币改制更是荒唐透顶。王莽的“宝货制”,包括的货币种类名色共有五物、六名、二十八品,可谓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堪称为世界货币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观。所谓“五物”,是指货币材料用金、银、铜、龟、贝;“六名”是指金货、银货、龟货、贝货、泉货及布货;“二十八品”则是指货币有28个不同品种,其中包括金货一品、银货二品、龟货四品、贝货五品、泉货六品、布货十品,合计为二十八品(12)。
  这次货币改制使铜币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例如在泉货中,一枚12铢重的“大泉”,重量为小钱的12倍,而其名义价值则为小钱的50倍。在“布货”中,这种差距就更大。重15铢的“小布”,值100小钱,重量每增加一铢,名义价值却增加100。王莽根本不顾货币实际含铜量多少,随意决定货币的名义价值,这完全是脱离客观实际的凭空臆造。更为奇怪的是,早已失去货币功能的贝壳、龟甲也被重新投入流通领域,真是古今货币的大杂烩。货币名目如此繁杂,大小不同,轻重各异,价值高低之间的进位也很不规则,彼此之间的换算颇为复杂,使人昏头转向。总之,这种货币从理论上看完全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在实践中也行不通,所以这是一次完全失败的货币改革。这种宝货制颁行后,“百姓溃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市买”(13),拒绝使用这套货币,仍使用五铢钱交易。王莽虽采用严刑峻法也始终无法禁止。后来王莽也知道他的这一套货币行不通,只好从简,停止了龟、贝、布币的流通,只剩“小泉直一”和“大泉五十”两种货币并行流通。
  天凤四年(14年),王莽又废止大、小钱,改行新币制,规定货泉与货布两种钱并行流通。货泉为圆形方孔钱,重5铢,值1;货布,形似于古代的“两足”布,重25铢,值25。这次货币改制简化得多,实际上货泉是恢复五铢钱,以适应人们的习惯,与过去相比,提高了货布含铜量,并降低其对货泉的比值。但货布一枚值货泉25,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仍有很大差距。王莽还规定,原来重12铢的大钱与货泉以11的比值再流通六年,六年后,以重5铢的货泉来回收重12铢的大泉。这等于废除了大钱,因为不必等到六年以后,人们肯定会把较重的大钱销毁为铜的。
  王莽发行的钱币,从传世及各地出土的实物材料来看,品类繁多的“莽钱”实际上只有“大泉五十”“货泉”两种货币得到较广泛的流通。王莽在长安设有铸造货币的工厂,截至目前已发现的铸币厂有:一是在今西安市未央区石渠阁遗址,所造的是“大泉五十”背面范;二是在西安市三桥镇以北五里的好汉庙,所造的是“大泉五十”“小泉直一”“契刀”等正面范。出土钱范的地方,正背两面互不混杂。出土正面范的地方,偶然也有少数背面范,出土背面范的地方则绝无一正面范。据此可知,当时采取分工方式,到铸钱时才汇合一处,加以修造(14)。
  王莽的货币改制,每次总是以货币减重为其显著特征,其目的就是要让货币贬值。每次改制后,旧币的价值都被大大压低。这样一来,持有旧币的人,特别是工商业者的货币资本就受到很大损失。拥有本钱不多的中小商人,所受损失更是非同小可,他们往往破产失业,处境更为艰难。史称王莽“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并且造成“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的悲惨景象(15)。在此情况下,物价飞涨,钱币急剧贬值。地皇二年(21年),“洛阳以东,米石二千”。到王莽末年,天下蝗旱,百姓饥饿,竟至“黄金一斤,易豆五升”(16),物价不断上涨,老百姓生活更苦了。王莽在短短八年内进行了四次货币改制,真可谓朝令夕改。如此频繁的改制必然破坏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造成市场混乱。王莽曾规定,私铸钱者处以死刑,“非沮宝货”者则流放边地,因为“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结果“犯者愈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17)。《汉书·王莽传》载,因盗铸钱及连坐而被罚做官奴婢、囚送到长安的就有十几万人,愁苦而死者十有六七,甚至出现了“徒隶殷积,数十万人,工匠饥死,长安皆臭”的惨状(18)。当时长安居民因货币问题而被罚做官奴婢的人恐怕也不少。
  在币制改革中,王莽用以小换大、以轻换重、以铜换金的手法掠夺了惊人的财富。王莽死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19)。总计收藏黄金在70万斤以上,约折合179200公斤,其他钱物财宝更是不可胜计。
  总之,王莽实行的五均、赊贷和六莞以及频繁的货币改制,对商业发展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反而造成了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极度混乱,农商失业,市场凋敝,“富者不得自保,穷者无以自存”(20)。地皇四年(23年),绿林起义军兵临长安城下,十月一日攻入长安东大门——宣平门。长安两市上的中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纷起响应起义军,与他们一同火烧宫门,王莽狼狈逃入渐台。次日,商人杜吴首先冲上渐台,砍死王莽,新莽政权至此灭亡。
  公元24年春,由绿林起义军拥立的更始帝刘玄由洛阳迁都长安。次年九月,赤眉军攻入长安,刘玄投降,不久被绞死。赤眉军进入长安后,颇得百姓拥护,“百姓争还长安,市里且满”(21)。但长安粮食供应十分紧张,赤眉军不得不退出长安,西进甘肃固原等地找粮。当时“民饥饿相食,死者数十万,长安为虚,城中无人行”(22)。昔日人口众多、商业繁荣的长安变成了一座萧条凄凉的空城。
  尽管王莽政权统治时间不长,但这一时期却是长安商业兴衰史上的剧变时期之一。在此之前,长安商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的上升态势。此后,随着长安政治地位的下降以及战乱的频繁不休,导致在此后的五百多年间,长安商业一直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有时甚至出现严重倒退。由此可以说,王莽统治时期是长安商业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①② 《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③《汉书》卷99《王莽传》;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第132页。
  ④《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⑤⑥《汉书》卷99《王莽传》。
  ⑦⑧ 《汉书》卷24《食货志》。
  ⑨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第135页。
  ⑩《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1)(12)《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3)《汉书》卷24《食货志》。
  (14)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20页。
  (15)《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6)《后汉书》卷17《冯异传》。
  (17)(20)《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8)《汉书》卷99下《王莽传》;《后汉书》卷13《隗嚣传》。
  (19)《汉书》卷99《王莽传》。
  (21)《汉书》卷13《刘盆子传》。
  (22)《汉书》卷99下《王莽传》。
古都西安 长安商业/薛平拴著.-西安: 西安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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