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参考文献>全文图书>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

参考文献

[上一记录] | [下一记录]

三 明清商人团体习惯法与制定法的互动与融合

在条规行约内在规制力的讨论中,一方面清代商人团体习惯法展现了商人会馆公所等社团组织的自治性,另一方面这种自治并非完全独立运作,而往往需要借助于官府的强制力,大量的行业条规都是“奉宪勒石”、“给示刻碑”或“呈县立谳在卷”。彭南生通过对421份近代江南地区行会碑刻样本分析认为,“奉宪勒碑”的碑刻构成工商业会馆、公所碑刻的主体,占60%,同时指出,形式上没有官样文字的自主刻碑实质上仍然获得了官府的认可,真正自主撰刻、不经官府“给示刻碑”的章程业规是少而又少的。①而且,此类碑示中往往以“各宜禀尊毋违”、“凛之!慎之”等作为结束语,表明商人之间自我协调的规则得到了官府给予的实施保障。这种语言形式强烈地表达出一种威严不可犯的意思,如此行文结构方式与《大清律例》的规范形式比较接近。如果究问这些规约的性质到底是私法还是公法,恐怕难以获得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其实,传统商人团体习惯法这种“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特性极具中国传统文化意味,往往易被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性思维所遮蔽。孙丽娟研究认为,商人群体内部关系的调整是商人们在自治过程中制定的各种商事规则发生作用的主要领域;而商人群体的外部关系则超出了商人群体自治能力所及范围,但是通过团结抗争的形式商人群体在争取自身权益方面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官府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充当了仲裁人的角色,一旦出现新的外来因素冲击这种由商人自治所维持的秩序状态,威胁并扩展到社会基本秩序时,官府的强制力量就成为最后的维护力量。②笔者以为,明清社会中商人自治过程中制定的各种商事规则对商人团体内部关系进行调整,并没有出现欧洲中世纪行会治理中那样的边界性和排他性。在上述条规中出现了大量的“禀官究治”的字眼,如《绸布庄后定条规十条》中有一半的条款总都以“禀官究治”作为结尾,“一账项帮伙经手,即责成经手归原。如有滥赊私收支扯等弊,投鸣总管值年,向荐保追赔。倘未归清,别家不得延请,若徇私情延请者,准其前项向伊赔完,如违禀究。”类似表达似乎是对会馆公所的内部制裁的表述,从而形成商人团体强化条规行约的社会性权威的一种民间表达,并且与上文中的“各宜禀尊毋违”、“凛之!慎之”的官方表达构成一种呼应关系。清朝末年长期供职于中国海关的美国人马士曾做出如下评述:
  在中国,政府仅仅是一个征税和维持秩序的机构。就它对商业界事务的干预而言,它不是针对行政官员的个人利益的动机,而是基于非经济或商业的伦理原则。行会已经与政府分离并独立地发展起来;它们已经形成自己的组织,追求自己的目标,制定自己的规章,以自己的方式或方法约束他们自己。在这种没有帝国政府或城邦的支持或抑制的情况下面工作,中国的行会完全没有权力,却能够很容易继续存在;然而,事实上,行会已经实现了对其各个行业的巨大的、几乎是不可抑制的控制。这部分地由于不可遏制的亚洲人的民主力量的压力;部分地因为相当多的政府代理人来源于商人阶级;部分地因为行会能够从其商业本能中得到利益。这种商业本能在其官员的头脑中发展得如此强烈;部分地由于公众意见的古代形式以及为数世纪所实际运用的联合抵制发展的巨大冲击力量。③
  基于与欧洲中世纪行会的比较,马士对“中国的行会完全没有权力,却能够很容易继续存在”现象的分析,为探究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特性提供了有益启示:第一,中国传统商人团体的自治性与独立性表现在对内它们有自己的组织、目标和规章,并以自己的方式进行自律,对外则实现了对各个行业的有效控制;而且这种自治权因为不存在欧洲中世纪那种需要“从封建主、后来从国王或市政当局那里取得优惠,并以特许状的形式获得特许”。可见,中国传统商人虽然完全没有官府方面所授予的权力,却能够很好地实现自我管理功能。第二,中国商人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官府放任前者独立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具有官方身份的人担任商人团体管理人来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互动。第三,传统商人团体的民主自治权,并非来自任何官府的特许或授权,而单纯凭借全体人员的结合力量和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强制力量。第四,官府对商界事务的伦理性干预原则,征税和维持秩序是官府的主要职责。其中,所谓“不可遏制的亚洲人的民主力量的压力”与“这种商业本能在其官员的头脑中发展得如此强烈”,或许意味着需要抛开对专制与民主二元对立的惯性认识,重新审视传统社会中专制体制为商业发展所创设的社会环境。
  在此,考察清律中“把持行市”条的立法宗旨与实际运作情况可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分析视角。《大清律例》中,“把持行市”的表现情况有三种:其一,“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即公然恃强凌弱;其二,“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即暗地从中作弊;其三,“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即惑乱取利。“把持行市”条的立法宗旨在于严禁“专取其利”的垄断行为,打击“分外多得”、“扰害市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自由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合理的交易关系。禁止把持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持有官府印信的牙行、埠头,一般行业中的商人、行头,官府中的“蠹役”、“胥吏”,以及社会上的“棍徒”、“流痞”。下面选取了几则涉及“把持”条的案例,借此考察该律条的实际运行效果:
  把持行业结讼
  前日有铜锁店郑阿标,见王复昌在绍兴原籍带来行货铜锁数百把,来沪销售,其价格外公道。郑恐碍行业,凡上等铜锁,不能得价。因将王名下铜锁取去八十把,且欲全数买受。而王不允,相与争执,送请讯断。据王供同前情。云:夺去锁八十把,已送城内,请追随。据郑供:行货贱卖,我行本有公议,岂容图利,有碍行业声名,贻误往来主顾。故特照伊卖价尽数买受。仍请讯断。问官判查,行业各做,各有主顾,岂容强夺自销?着即暂行管押。将原赃即日呈缴,免议各释。倘有把持情事,许即扭案严究云。(《新报》光绪同治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聚众挟制(宁波)
  宁郡各工匠向有把持恶习,动辄聚众挟制,而伞骨匠为尤甚。兹闻有伞匠方顺德,见奉化江沛章、江良士等以伞骨载至宁郡求售,遂挟同伞匠骨首王(金宏)、杨云宝等拉货擒人,江即赴府控告,经宗太守分别惩责,复将向不安分之江良谋重责,方德顺管押,谕令奉化人此后如至宁波销货,必须随众入行,如不入行,不准潜来宁波生事。至于奉化至慈溪、余姚销货,应听慈余二处旧规,不得私专其利。乃杨云宝因未予惩责,胆敢邀同郁吉勋出头,聚集百余人,群至府署聚众挟制。宗太守当提杨云宝管押,一面严谕众人,尔等欲冀方顺德邀恩释放,须尔等先各安静营生,若听人唆使,一再聚人妄渎,不但方德顺等照律办罪,即尔等难逃本府拿办云云。想该伞匠嗣后必遵宪断,凉不敢再听奸徒煽惑,聚众挟制也。(《申报》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禁约船匠告示
  出示禁约事。据船号众商巨顺亨、郁森盛、桑锦记等禀称:切商等均业纱船,南北贸易、并承运粮米。查沙船上坞修理艌缝一事,最关紧要,销或粗懈即有发漏等弊。向来艌工匠,皆凭船主自择,从无把持等事。匠作巴图主顾,自能认真修艌,坚固可靠。讵料近来船匠每有硬揽生意,恃强霸艌之事。倘船主固所艌欠坚,欲换他匠,辄敢纠众争夺,斗殴滋事,以致另换之匠,不敢承修,耽误时日。如其不换,则又潦草粗率,不顾利害,难免意外之虞,伏念沙船放洋贸易,出入风涛,修艌之工拙,实合船身命与合船货物所关。迩来承运粮米之责,更宜慎重。似此硬揽把持,霸艌贻误,若不禀求出示严禁,窃恐刁风日炽,互相效尤。有误于贸易,即有误于运务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阖邑船号众商人等知悉:此后沙船上坞需用艌匠,应听船主雇唤,不准把持强揽,即使先经该匠来修,嗣因船主不合,亦须任从另唤他匠修理。倘有沿浦不安本分之人,混称把作,恃众硬揽,仍前把持,许该船主指明呈控,定行提案,从严究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申报》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私立行规(上海)
  百业之有行规,以期划一而免垄断,原非敛费以图私饱也。前日有挑皮匠担之郭洪根,近因其徒满年,故另置一担,令其随同生理。讵本埠城中南市一带,凡皮匠担亦立行规,无论新担以及他处来者,均须出规费钱一千四百文,给据为凭。如不给此费,不准挑担。当有为首之袁二以郭徒未尝入行,不独不准挑担,且将其担拉去,又拉郭洪根至县喊控,称伊不遵守行规,请为究办。当由钱少尹提讯之下,查此等微末手艺,一日所入,仅能糊口,岂容把持强索?况乎境外之皮匠担,往往入城,岂亦出费乎?私立规条,实为可恶。又盘诘所收之钱归谁收存,乃称俱系为首四人分用。问官大怒,谓渔利中饱,情实难宽,断令将私立议规之板焚销,并着将原担交还,违者重究云。(《新报》光绪六年六月二十四日)④
  明清时期的法律系统中,将有关商业契约方面的讼案划为由“户婚、田土、钱债”法令规范的“刑案”,其刑责程度比较轻微,可以直接在州县衙门审定,无须送府级以上司法单位再审即可结案,属于州县“自理刑案”。“禁止把持”频繁地出现在清代有关经济活动的记载中,是官府对于危害商事秩序者的一种主要制裁机制。一方面商人们多以反对“把持行市”的理由将对方呈控究办,另一方面官府也往往以“把持行市”为由发布各项禁令。作为《大清律例》户律中的“市廛”五条之一,孙丽娟评价道:“从这一条在社会生活中实施的作用来看,清代的统治者是在认真地关注和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⑤这一点在上述各例中不同程度有所体现,发生在铜锁店、伞骨匠、船舶修理业和皮担挑运等各业的行业纠纷都经官府依据“禁止持条”进行查处审理。上引案例中,官府对于公然恃强的经营行为给予程度不同的惩戒:判定强夺自销的铜锁店主郑某“把持行业”,“原脏呈缴”并对其“暂行关押”,且今后再有把持情事,许即扭案严究;宁波伞骨匠人的纠纷中,尽管默认了“随众入行,如不入行,不准潜来宁波生事”的行规效力,仍然对聚众挟制的宁波伞骨匠人方某给予关押;在船主与修船匠人的纠纷中,官府最终判以“合行示禁”的方式裁决沙船用艌听由船主雇唤,不准把持强揽,允许船主另唤他匠修理,并严申将对“恃众硬揽”行为严惩不贷;在本地皮担匠人与外地皮担匠人的纠纷中,官府认定皮担匠行对仅能糊口的“微末手艺”强索规费,且行头中饱私囊,属于私立规条的行为,焚板还担,再与违者重究严惩。
  从上述四例对“禁止把持”条的实施情况来看,官府从维护自愿、诚实的交易关系,维持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出发,给予外来的市场竞争者以必要的保护,抑制市场交易关系中的强势方,尤其对危害社会秩序的强霸行为予以打击,同情与支持弱势方。对于会馆公所之条规行约在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中的限度问题,邱澎生在苏州商人团体研究中指出:“团体的这些主观意志可以透过成员内部巧妙的权利制衡关系,或是透过‘情同绝命’的哀兵姿态,或是举办善举请求官府支持的借口,使其权力运作获得一定的合法权力基础。但是,无论如何,这类型权力运作的行规,其在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真正合法性地位上,却从未得到官府法律的认可,始终要面临被以‘把持’罪名审判的威胁。”⑥黄宗智对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的读解中认为,“官方的表达强调‘细事’纠纷应由社区或宗族处理,但地方法庭其实经常处理许多这样的案件。官方表达强调和谐与调解的理想,不重判决,但地方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以判决(断案)为主。但是,这样的背离并不证明清法律的表达并不重要,因为它对法律制度整体的影响十分深远。正是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我称之为‘实用道德主义’)才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精髓,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秘诀。”⑦邱澎生所谓“把持”罪的威胁,在笔者看来,显现出一种商人团体习惯法为核心的“自治的秩序”与以国家律例为核心的“法治的秩序”之间的融合与互通关系,而不是后者对于前者的简单否定。或者以黄宗智对于清代民法“表达与实践”解读,“清代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下例更加凸显出“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的中国法律传统。
  齐行被责
  本行十六日乃国制百日之期,军民人等准其薙髪,故金陵剃匠,遂有齐行之举。于本月初一、二、三之三日,通城剃铺均以闭歇,各家门上贴有整理行规暂停一日字样,故凡有欲梳辫者,均无从梳洗,颇觉不便。至初四日各铺欲行开店,一切仍照旧章,并不知所议行规新增几条。及询之旁人,始知该匠向有行头两人,各领一班,分上、江两县地方做生意。因据上元行头某者赴县禀请,国制满日,凡初次剃头者,定价每人一百文,嗣后每人五十文,梳辫每人三十文。请官批示,永远为例等语,当经上元县沈公问其是谁主见,定议如此,某称系与江宁行头某人邀齐同行,公同商议。沈公当即饬差去问江宁,是否亦有此情?江宁甘公旋即传到该行头,问其有无此议,该行头禀称实有此议。公曰:岂剃头亦作不二价耶?若果如是,则凡有多给一倍或数倍者,汝其退此赢余,抑受之不辞乎?且凡有给不足数或少给一半者,汝其向渠索补,抑不为之薙髪?所议如此,已属十分荒谬。况又会通城尽闭三日,是直齐行罢市,更觉胆玩已极。爰即重责八十板,取具遵照旧例甘结,省释了案。至上元行头,亦经沈公重责百板,枷号一个月责放。论者谓薙髪梳辫乃国家定例,薙髪岂能因钱少而禁人之不剃头乎?该行头等,重利忘义,其受责也,不亦宜乎?(《申报》光绪元年三月廿九日)⑧
  虽经集体“公同商议”所形成的行规不仅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在即使没有原告告诉的情况下,官府对两个行头分别处以“重责八十”和“重责百板,枷号一月”的严厉制裁。由此可见,会馆公所的合法权力基础并不来源于官府的授权,而仅仅基于其本身的社会认可。商人团体习惯法被融入“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的司法活动之中。
  ①参见彭南生《近代江南地区工商业会馆、公所碑刻述论》,载朱英、郑成林主编《商会与近代中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②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5页。
  ③[美]马士:《中国行会考》,载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6页。
  ④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25、702、684、700页。
  ⑤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条。
  ⑥邱澎生:《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90年版,第146、150、158、179页。
  ⑦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⑧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89页。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李学兰 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