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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人团体的嬗变:近代商会与同业公会

传统商人会馆公所在鸦片战争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得以延续与发展,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以强制方式建立同业公会制度,期间跨越近一个世纪。文献记载表明,不仅鸦片战争前成立的会馆公所组织在战后得以保存下来,而且出现大量新设立商人会馆公所。清代上海会馆公所共70处,其中道光以前设立的有21处,咸丰以来晚清时期成立的馆所达49处,据有关资料的增补,漏列者达54处。①这些数据表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城镇和口岸城市等地,会馆公所等传统商人团体组织不仅没有萎缩,反而获得发展。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工商业者外逃,许多商人会馆公所被毁,江南地区的商人团体在庚申之难中遭受严重破坏。大量会馆公所重修碑文突出地反映这一点,同治十一年(1872年)的《重建浙南公所碑记》中记载:
  庚申岁,苏垣兵燹,公所被焚,仅存基地。迨克复后,商货寥落,集资无多。故附租新泰栈屋为暂权计。近数年货罗商集,踊跃输将,经费虽未裕如,积累渐有成数。亟宜兴工,不能再缓。②
  19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秩序的恢复,苏州城内大量会馆公所的重建反映当时工商业的恢复性发展,不少商人会馆公所或得到重建或重新整顿行规。这一时期传统商人团体呈现出三种发展态势:一是,部分传统手工业和商业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入侵的冲击,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而逐渐走向衰落,这类行业的会所组织也相应地难以为继。二是,鸦片战争后随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许多新兴的商业和手工加工出口业,在这类行业中产生新的商人团体组织形式。三是,与进出口贸易联系密切的部分传统工商行业在鸦片战争后受到对外贸易的刺激,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原有商人会馆公所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功能和组织方面都发生一些新变化。传统会馆公所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中,逐渐向近代商会嬗变。在一些新兴行业中出现沿用会馆公所名称的同业组织,但在组织运行及行规制定与执行方面已不同于旧式商人团体。首先在设立宗旨方面,新兴行业设立公所更突出联合同业,共谋发展,共同应对商战的强烈愿望。上海沪南钱业公所则提出:
  中西互市以来,时局日新,商业日富……顾商战之要,业欲其分,志欲其合。盖分则竞争生,而商智愈开;合则交谊深,而商情自固。公所之设,所以浚商智联商情也。③
  在中西激烈商业竞争的格局下,开商智,联商情,积极应对商战成为近代商人的迫切需要和自强意识,近代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已经在公所章程中有所体现,团结同业、以商兴国的时代精神是区别于传统商人团体的时代特征。在行规具体内容方面新式公所也产生明显变化,对生产经营范围、雇员数量,商品价格和市场份额的同业限制内容逐渐减少或失去实际约束力,有的公所干脆放弃实行同业限制的内容。苏州煤炭业坤震公所1910年重订行规时,要求“凡各店出货,秤皆由公所校准,一律十五两作一斤为公秤,发给各店”使用;售价“由公所集议”,各店“照单出售,不准高抬,并不得贱卖”;进货也“由公所发给盖戳起货票,方准起驳”;如有违例者,“公所即发知单,邀集同人开会,酌量议罚,以戒不谨之风”。但是,这种沿袭传统限制同业的旧式行规并未能得到该地一百七十余户同业的普遍接受,迁延达四月之久也未获通过。最后,坤震公所不得不对其作了重大修改,有关统一使用公秤和管理进货的规定被删除,统一售价的规定较前也有松动。④
  以团体力量帮助同业抵御西方列强的经济渗透,与外国资本竞争成为公所新的活动内容,公所在调解同业纠纷,改善同业关系,提高相互间的凝聚力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上海会馆公所在这方面的意识最为早觉,例如《桐油苎麻业公所收支碑》中记载:
  按桐油苎麻一业,向仅流通于内地,近则畅售于外洋。而油麻之原料既美,需用实繁,尤为外人所欢迎。故近年出口既多,销场益盛。且逆料前途,必有加无已,此可为同业贺者也。惟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为营业之关键。今既上承天时,下尽地利,尤当注意于人和。彼外人之能以商战争称雄者,惟其对于内则精益求精,对于外则同德同心故也。而吾国商人,积习相沿,但知各图利益,不思合力竞争;欲求人和,亦难矣哉。……仍遵旧章,筹款重兴,以壮观瞻。凡所以筹进行之方,图生利之策,协力经商,同心御侮者,胥在于斯。⑤
  在新经济条件下创立的报关业则更加看重商人团体对于成员利益的维护,不仅强调成员之间的联谊,更强调维护成员的商业利益和商业信誉,《报关业公所落成记碑》中记载:
  窃意公所者,谓为联络同业之声气,毋宁谓为维持同业之信用。何以故?声气不同,有妨于营业者尚鲜;若信用不著,则欲独树一帜于商战剧烈之世界,盖断乎其勿能也!溯自海禁大开,欧风美雨之浸淫于我东亚大陆者,盖有日矣。我上海扼全国商业之中枢,尤为五洲商战之争点,试朝步浦江之滨,则帆樯千列;夕游商贾之市,则灯火万家。是可知四方人士之操奇计赢于是土者,盖不可以更仆数。而我报关业亦其一也。我业自创始迄今,历时凡五十余载,尚无公共机关,以通声气而维信用。每值求人担保,辄不胜其繁琐。……幸于是年即购得龙门精舍原址,改建公所,并议定设小学其中,聊以尽国民利益所能及之义务于万一。⑥
  还有一些公所顺应时代发展,大力兴办新式教育,引导同业积极参与研究商学,提高商智,培养新型人才,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例如上海洋布公所在清末相继创办振华堂补习学校、英文补习学校、振华义务学校等各种新式学校,以实现其“研究商学、兴发实业。以冀同业之发达”的宗旨。水木业公所筹办“两等小学一、艺徒夜学四”,金业创办金业初等商业学校,水果业创办华实学堂,豆米业创办豆米业学校,衣业创办衣业学校,苏沪帮鲜肉业创办香雪义务学堂,水炉业创办水炉公学等不一而足。
  在组织方面,不少会馆公所开始由封闭性逐渐转向开放性。一是公所内部成员由旧式工商业者的单一结构转变为新旧工商业者混合的二元结构。鸦片战争后的公所成员中有不少受雇于洋行而成为买办商人,如上海宝顺洋行买办徐润因开办多家丝、茶行号而成为上海丝茶行会的发起人和董事。到1911年上海共有工商业公所92个,其中成立于1840年后的多达71个,新增的公所基本都与对外贸易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上海的洋布公所、洋油杂货公所、震巽木商公所(洋木业)、集义公所(进口海产品)等都产生于新兴外贸行业中,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和纱业会馆则由机器巢丝业和纺织业的新式工厂组建而成。⑦二是旧行规的不断松懈,有的行业实行入会自愿,允许不入会的同业者开业。以当时享有“五金大王”美誉的叶澄衷为例,叶澄衷早先在百老汇路设摊经营,向外轮贩卖食品,外轮水兵以船用五金工具向其换取食物,业务由此扩展到五金器料,1862年在百老汇路开设顺记五金洋什货号,1870年在山东开设南顺记,1890年在百老汇路武昌路口设义昌成号,专营五金、机械及军需物件,同时在外虹桥设顺记洋货行,原顺记号则改为老顺记。到1890年仅南顺记在江浙、华中、华北一带的分支联号即达十余户,至抗战前由老顺记及所属点号直接投资或由股东拆伙、职员分设的店号就多达37个。⑧从叶澄衷个人商道的成功事例中,可以看到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的传统商人团体组织即使仍然对同业行号的业务活动有种种约束,但已不如以前那么严格,特别是外贸行业的行会对其成员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没有什么限制,只是对新设行号征收入会费,对各成员行号的营业额进行稽核以便按比例提取经费。新老从业者都可以根据外贸行情的起落和自身资力的厚薄,随时新增或停歇自己的行号,而不像以前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⑨三是公所内部机构较之以前更加完备,职员分工也更加明确。传统公所内部的职员以往只有司年、司月和执事,近代则增设议长、监议员、评议员、调查员等,并一律经由“投票公选”。1907年成立的苏城糖食公所,其职员与旧有的司年、司月、执事显然有别,除推举总董一员外,还设有“经济董事”、“评议董事”各八人,专理各项经济事务,并以“联络商情、亲爱同业”为宗旨,规定“每年正月同业皆诣公所,谈议商情一次”。凡议定一事,须经总董酌核、同业中十分之六同意,“始可准行”。
  此外,公所之间联合性的增强,甲午中日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取得了在华投资设厂的权力,加紧向中国输出资本和倾销商品,中国工商业者面对残酷商战,感到势单力孤,急迫需要联合起来与外商抗衡。1894年后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三十个左右商会集合体,其中有著名的广州七十二行总商会,当时各行帮自动推派代表,组成一个七十二行总商会来处理和协调行帮间的纠纷,并“联络各帮以启发见闻,开通商智”,“调查实业,研究商学”,“排难解纷,以平冤抑”,还创办了《七十二行商报》作为联络商情的喉舌。⑩
  伴随着市场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商人团体的功能与作用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生改变。明清商人会馆公所在市场竞争尚不太激烈的传统社会中,借助官府权威以及商人团体内部的规制力量使同业限制的行规能够基本得到执行,少有违规者表示不服或采取反抗行动。近代以来,传统商人团体习惯法不断受到冲击,行规常常受到商人团体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抵制,维护和冲破传统行规的斗争成为近代社会中上演的主要剧目之一,尽管每场结果不尽相同,但是商人会馆公所在一次又一次的重整行规活动之后,面临的却是一次又一次被迫放宽限制的尴尬,限制竞争的行规在不断的抗争中走向弱化。在一则苏州猪肉业公所行规演变事例中,苏州猪肉业商人分设敬业公所(经营肉类)、猪业公所(经营生猪)和毗陵会馆,宣统元年(1909年)三家联合公议行规,规定十家之内不得新开肉店。不久相继有张阿世、任建卿、谢瑞福、金松泉等欲违规设店。敬业公所呈文苏州商会,要求“从严惩处,以儆众业”。苏州商会表示支持,“有此紊乱行规而不力争,则后之效尤者必踵相接”。此后商会虽一再“调劝两造,唇焦舌敝”,违规商人却态度强硬,据理力争,哀诉苦衷,“血资化为乌有,生业维艰,无可设法。”商会曾多次移文县衙,希望官方出面“派差前往谕禁”,均未见效果。最后商会拟定一折中调解方案,准允开设新店,但每户需视具体情节缴纳行规钱一百元到三百元给敬业公所,“此后闻有违章开设者,以此为例”。(11)
  彭南生从学徒制角度对传统行规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尽管行规松动是被迫的、也是极其有限的,但它所反映出来的行会变迁的趋向则是不可逆转的。(12)传统商人的会馆公所组织在应对近代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做出自我调整,调整过程在时间上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变化形态上不同地域间、行业间的差异非常大。由于外国资本入侵的冲击,许多行会都或被动或主动地进行了一些变革,也有不少行会力图维持旧有行规,对同业及外来者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限制。1898年仍有宁波知府依然维护手工业匠人“不许互相包揽”的行规,并做出晓谕,勒石为禁:
  把持垄断有于例禁,既经泥木各匠乃手艺营生,各有身家。既经议有旧规,自宜各安本业。自示后,如民间有修造工程,泥木各匠自向承揽,毋许互揽互包,致启争端。倘敢故违,许即指名禀县,以凭讯,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13)
  这些情形表明传统商人团体演变过程的复杂性,中国近代商会的出现是具体历史条件下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远非从传统到现代的线性发展理论可以概括。鸦片战争后,中国在西方资本压迫下,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化,受“重商、保利权”思潮推动,清政府改革派人士提出一系列讲求“商战角胜”政策。政府如何保护本国商人逐渐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其中商人团体能否“依法自治”被视为一项借以达成“联官商”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晚清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廷推行“新政”中包括鼓励和倡导商人创设商会的政策。1904年根据商部意见,清廷谕令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涉及对商会宗旨的规定、商会的设立等,明确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域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组织,一律改为商会,以为各省之倡。”《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颁布后,上海商务总会成为第一个创立的商会,以原有商业会议公所为基础,上海商务总会在短短三个月内即告成立。据估算从商会开始出现到1906年的几年间,全国30个商务总会和147个商务分会中,会员数达到58600人,到1912年全国商务总、分会的会员人数已超过20万。(14)自1904年清政府商部制定《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商会章程附则六条》,并奏明朝廷予以实施以来,中国近代史上有过三次重要的商会立法活动。法律上对商会法律地位的确认以及相关组织形式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新式商人团体就当然获得了新的组织结构关系,也不意味着商人团体行动取向的转向。这种嬗变和演化是一个新旧交错,相互并存和渗透,相互作用和影响,不断变化的复杂过程。(15)清末民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行业变迁的加剧,西方制度的样板效应,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共同促成了中国近代新式商人团体的诞生。通过对苏州商会的个案研究,学者进一步提出这一演化过程中的分化趋向:一方面商会不断建构和扩充,日益成为潜在的“民间社会”的首脑机关;另一方面以公所为代表的旧式行会组织不断解体,逐渐发展成为近代意义的同业公会组织。(16)
  1918年4月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同业组织的法规,为工商同业组织的近代化转型提供规范依据。南京政府期间曾颁布过两个同业公会组织法,一是1927年11月21日南京政府农工部颁布的《工艺同业公会规则》,二是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并于其后不久颁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到1931年全国工商同业组织的名称趋于统一,一般称之为同业公会,改变同一区域内一业多会的格局,同时南京政府加强对同业公会的控制,同业公会的整理和改选都须受到国民党各地方党部、地方政府社会局的监视,当选董事或委员还必须宣誓服从国民党。至此,会馆公所等传统商人团体退出中国社会生活,而代之以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制的近代新式商人团体——同业公会。(17)从1918年第一个同业公会法出台,到1930年实行同业公会强制改造,是我国商人团体组织迅速壮大和近代化过程的快速成长时期。(18)与旧式会馆公所不同,同业公会组织作为新式商人团体在组织构成、组织宗旨、活动机制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19)同业公会不再像旧式商人团体那样是师傅、帮工和学徒混杂在一起的封闭性团体,而是资本家阶级的同业组织,各地同业公会章程均规定,只有同业中的业主或正副经理才有资格成为同业公会成员。同业公会不再将行规的重点放在限制同业经营规模和范围方面,而转向改良业务、改善与政府的关系,有利于同行业整体发展方面。上海书业商会的“以联络商情、维持公益”宗旨很好地体现了这种转变。同业公会较传统商人团体在组织制度方面更加规范化,在组织形式上采用类似于西方三权分立构架的组织模式,即实行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大会产生评议员和董事或委员。同时,对传统会馆公所而言极其重要的一项活动——祀神,在新式同业公会中基本丧失原有功能,即使仍然保持某些传统仪式,也丧失了借助神灵力量维护行规权威性和神圣性的作用。通过国家法律制度保障公会规章效力则发展成为民间社会自治活动的主流模式。(20)
  尽管行业性团体的基本功能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协调同业之间关系,维护同业的利益,统一行业标准仍是商人团体的基本职能,两种不同的商人团体在组织结构关系和行动取向方面呈现出不同面貌,传统商人会馆公所或行帮组织逐渐向近代商会、同业公会嬗变。
  ①参见彭南生《近代中国行会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历程及其方式》,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作者认为,这些行会重建或行规重申虽未产生革命性的结局,但将这些重建活动完全视之为旧式行会的“复活”,也多少忽视了这些变化所具有的量变意义。
  ②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2页。
  ③“重建沪南钱业公所碑”,载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8页。
  ④苏州商会档案(全宗号乙2—1),第32卷,第9页,转引自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⑤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3页。
  ⑥同上书,第413页。
  ⑦参见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112页。
  ⑧参见李瑊《上海的宁波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纺织品公司棉布商业史料组编:《上海市棉布商业》,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5页;“重修振华堂公所助银号名牌”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358页。据1888年前的统计,当时上海钱庄总计130家,而上海钱业行会仅有会员钱庄55家,另外的钱庄虽然也遵守行规但并不入会。
  ⑩参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页。
  (11)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7~621页。
  (12)参见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223页。
  (13)参见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志编纂委员会编《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志》,内部发行。1821年宁波手泥、木、石、竹、锯五业柱首在天封塔西侧建起鲁班殿,1857年又在旧址上重建,既为祭祀之用,也作同业议事场所,并议决包括“各工匠不许互相包揽”在内的各项行规。同治元年再次重整行规,再申木作、泥作、石作间不得互相包揽。1894年,由于木作违犯该条行规,揽而转包泥作引起事端,由同业五柱首联名向官府禀告,要求予以制止。
  (14)徐鼎新:《旧中国商会溯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
  (15)参见宋美云《近代天津商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5~122页。
  (16)参见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135页。
  (17)参见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7页。
  (18)参见上海市工业经济协会课题组:“对上海解放前后工业同业公会的调查情况”,载刘建民编《商业行规及其疑点、热点、重点、难点》,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30页。黄逸峰等:《旧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截至1936年底,上海的工商各业同业公会总数达到236个,其中工业同业公会40个。在全国范围,截至1933年6月底,21个省市向国民政府实业部备案的工商同业公会共计4185。
  (19)参见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325页。
  (20)商会和同业公会是近代社会条件下的两种新式商人团体,一般而言,同业公会更具行业性特征,商会则是各行业间商人广泛联合而成的组织。在中国近代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从清末民初的相依相携关系到南京政府时期的若即若离关系两个阶段。相关研究可参见李柏槐:《民国时期商会与同业公会之关系——以1929~1949年的成都市为例》,载朱英、郑成林主编《商会与近代中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299页;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李学兰 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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