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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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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商法大会

商会作为工商界团体,最关心的事情是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除了做好内部的自治自律工作之外,还致力于营造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参与政府的经济法规和决策的制定。
  近代中国比较全面地制定资本主义经济法规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在1904~1907年间,清政府已颁布了《公司律》、《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矿务暂行章程》(1907年经修改称《大清矿务章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破产律》、《商船公会章程》、《出洋赛会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等十几个法规。就这些法规的种类和内容而言,已涉及新式工业、商业、矿业、铁路、银行、运输、展销、商人社团和奖励政策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环境。
  但是这些法规的制定由政府一手包办,没有商人参与;法规条文大多照搬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有关法规,与中国的商事习惯不甚融洽,既不完备,也难实施。因此,这些法规仍不能完全代表广大商人的利益,也不能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当时有一位法学家曾指出清政府制定商法的弊病说:法律为保护人民而设,其保护之结果可行否,必经人民之公认而后定。商法所以保护商人,则必经商人之公认可知也。各国商业会议所,皆有提出意见,请求政府修正法律之权,彼之商业会议所即我之商会也。只有能使商会提出意见于先,才能易于得到众商承认于后。中国的商法制定,既没有商会参与,又不切实情,自然难得商人之认可,也难以实施。商人们对此种情况也颇为不满,上海商务总会曾指出:政府制定公司律、破产律,虽按文施行,但都没有效力。到了中华民国以后,还有人批评说:清政府虽模仿他人颁布商律,但是定法律的人没有法律思想,也不明商业习惯,徒有规定,不能实施。
  清政府制定商法的这种结局,使商人们仍然感到自己处于无商法保护的社会环境之中。如上海商务总会在给全国商会的关于召开商法讨论会的函件中指出:中国因无法律,致使官吏可以任情判断,违背公理而不知其错;商事纠葛,往往涉讼至数年、数十年不决,而当事者既无一定之规律以规范其心思,旁观者亦无可据之条文而为之评判,导致官吏可上下其手,怨家多倾陷之方;中外贸易,则因外国商人有法律,中国商人无法律,尤直接受其影响,相形之下,情见势绌,因此而失败者不知凡几。无法之害,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既感到政府制定商法于事无补,又深受无商法保护之苦的中国商人,日益认识到联合起来参与国家商法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07年,商会参与商法制定的活动终于开始。这年5月,上海商务总会和上海预备立宪公会合作,倡议工商界参与经济法规制定活动,并很快得到全国各商会的广泛响应,11月19日,第一次全国商会商法讨论会在上海愚园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全国12个省85个商会的143名代表,另有30余个商会来函表示赞成。这次会议历时两天,代表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对后来的经济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与会代表对商人参与经济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了较为广泛的思想认同。代表们一致认为,商人参与商法制定有重要意义:一是由于制定商法是国家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商法制定也就是参与了宪政建设;二是能够改变华商无商法的状况,提高对外的商战能力,改善对内的商务关系;三是有利于维护商人参与商政的权利,提高商人参与商政的地位;四是可以促进和完善商法建设,提高商人的立法观念。
  其次,提出和确定了制定商法的大纲。会议根据预备立宪公会商法编辑所的提议,一致决定需要编订的商法内容是:第一编公司法;第二编契约法;第三编破产法;第四编商行为法;第五编票据法;第六编海商法。由此而初步奠定了近代中国的商法体系。
  最后,产生了引进西方商法与中国商事习惯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会议根据预备立宪公会提出的,中西结合制定既具资本主义商法原理又切合中国商情的中国商法的设想,决定由各地商会分别调查商情,以本国的商事习惯,结合西方各国的商法,制定中国的商法,使之能够保护本国商业的发展。这一方法,不仅得到各商会的支持和拥护,并得到很好的实施,从而使近代中国的商事立法程序开始走上科学化的道路。
  会议以后,预备立宪公会与商会分工合作,由预备立宪公会负责商法编写工作,商会负责商事习惯调查事务,并由各商会推选一人作为商法草案评议员。通过两者同心协力的努力工作,到1908年12月和1909年12月,《公司法》和《商法总则》的草案先后完稿。
  1908年12月19日,预备立宪公会和上海商务总会召集15个省区76个商会的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二次商法讨论会。会议对《公司法》草案进行了逐条逐章的商讨,经修改后一致通过,并推举两位代表进京,将商法草案送交农工商部,该部随即采纳了这两个草案,并于1910年稍作修改后,作为《大清商律草案》报请资政院审议颁布。后来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未及颁布,但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制建设做了准备。
商会史话/虞和平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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