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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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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展商人外交

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的私人交往虽然早已有之,但是有组织的带有商人外交性质的交往则是商会产生以后的事情,1910年,中国商会接待了日本和美国两个国家的商会访华团,这是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的最初外交接触。
  日本商会访华团,于1910年5月12日从朝鲜进入中国,先后访问了安东、奉天、大连、营口、天津、北京、汉口、南京、镇江、苏州、上海和杭州等城市。该团成员12人,其中8人是日本各重要商会的会头、副会头和议员,4人是日本四家大企业的首脑。美国商会访华团到达中国的时间是同年9月15日,其成员由美国太平洋沿岸各城市商会的代表组成,除4名工商企业家外,其余19人均系各商会的会长、副会长、会董和会员。该团先后访问了上海、杭州、苏州、南京、镇江、九江、石灰窑(黄石)、武汉、北京、天津、烟台、福州、厦门、广州等城市,历时40余天。在中国商会与外国商会的这两次交往活动中,中国商人处于被动的状态。从表面上看这两个外国商会访华团是应中国商会的邀请来访的,实际上中国商会的邀请书都是在对方的再三要求下发出的。中国商会对美国商会访华团的邀请书是在上海大来洋行行主、美国旧金山商会副会长罗伯特·大来的多次策动下发出的。1908年11月,大来在率领美国商会代表团访问日本之后顺道来上海视察商务,乘机向上海商务总会介绍了美国商会代表团访问日本的情况,并提出访问中国的要求,但没有得到上海商务总会的回答。1909年2月,大来又来中国调查商务,分别访问了上海商务总会和汉口商务总会,讨论了如何由汉口商务总会和上海商务总会合作,邀请美国商会代表团来中国访问的问题。这次才得到了上海商务总会比较明确的答复,同意向他们发出邀请。日本商会组团来华访问的要求也提出于1908年末。到1909年2月,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事务代理会见了上海商务总会的总理和协理,并提出希望能像邀请美国商会访华团那样邀请日本商会访华团来访。于是上海商务总会才出于压力而勉强答应邀请日本商会访华团。
  中国商会在接待外国商会访华团的过程中,也反映了他们试图与外商建立平等互利经贸关系的愿望。这首先表现在中国商会接待日美两国商会访华团的不同态度上。日本商会代表团来华访问是由日本政府决定和派遣的,其目的,除了企图开拓中日经贸关系外,还负有奉政府之命,联络中国政府的使命,企图通过与中国官方和商会两方面的接触,进一步实行对华经济扩张。这种动机,加之日本自甲午战争以后对中国的赤裸裸侵略行为,使中国各商会极为反感,很不愿意接待他们来访。在日本商会代表团即将来华访问时,北京、天津、长春、上海、杭州等地的报纸均主张不可接待,各商会认为日人此次来华访问,名为调查我国之实业,实则扩张己国之权利。上海商务总会迫于政界的压力,才勉强作出解开僵局的姿态,邀请日本商会访华团来访,并在政府的指派下接受接待任务。
  与日本相比,美国商会访华团的目的较为单纯,他们不带官方色彩,既不受美国政府委托,也不通过官方联系,而是由太平洋沿岸联合商会自行联系和组成。他们的访华目的完全是为了开拓对华贸易和资本输出。他们的访问活动也集中于工商实业界,以与商会和工商界人士座谈和参观工商企业为主。加之当时美国的侵华行为比较隐晦,其退还庚子赔款、率先承认中华民国的举动,也使中国商人觉得美国人比日本人友好,是一个可以“依为外援”的力量。他们认为通过与美商合作,不仅可以利用美人的资本以兴实业和铁道,而且还能以此与日本这一强邻相较量。因此,中国商会在接待美团时显得比接待日团要主动热情得多。在美团即将来华之前,上海商务总会就代表各有关商会向清政府外务部提交了接待计划,要求政府拨款支持,并通知各商会做好接待准备。从美团到中国的第一天起,就由上海商务总会派著名会董沈敦和为陪访专员,每到一地都得到当地商会的热情接待,互相讨论商务问题。这种不同的态度,说明了中国商人欢迎与外商建立平等互利经济关系的意愿。
  其次表现在中美商会的合作项目筹议中。这次美国商会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期间,经过与中国商会多次商谈,拟定了几个合作项目,从中体现出中国商人力图与外商开展平等互利经贸合作的行为意向。
  第一个项目是筹建中美银行。该行额定资本为1000万元,由中美双方各出一半,在中国政府度支部和农工商部注册,总行设于上海,分总行设于旧金山。中美双方各举董事7人,再从中各推总理1人、分总行经理1人、查账员3人,办事权限彼此平等。从这些章程条文看,该行具有双方平均分担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特点。这在当时的中外合资银行中从未有过。
  第二个项目是筹建中美轮船公司。公司预定资本为60万元,中美各出资一半,在中国注册,作为中国公司,设总公司于上海,并规定经营活动一切均照中国公司律办理。董事会成员中美商3人,华商5人,查账员中美各1人;还声明:所订购轮船未到上海之前,应付造价暂由美方发起人大来承担,在股本招足后再照数拨还;公司所有轮船凡行驶外洋各地都由大来洋行代理。这些规定,比中美银行更显得对中方的优惠。
  第三个项目是筹设中美商品陈列所和互派商务调查员。该两个项目也是在权利对等的条件下进行的。中美双方以相同的方式和规模在两国互设一个商品陈列所,互派商务调查员,并以同等之礼节和方式招待和帮助对方的商品陈列所和商务调查员。后来还规定,商品陈列所既由两国之商会联合会发起,则一切创设布置经费及管理诸权,应归两国商会联合会各自担任。
  这些在章程上体现平等互利原则的合作项目的拟定,使中国商人受到很大的鼓舞,有人评论中美轮船公司说:“高悬龙旗,行驶欧美各国,为中国航业第一次发现于大西洋、太平洋、地中海、印度洋之创举。”上海、广州、汉口、天津、北京等商会均欣喜地认为:“若中美银行成立,庶与在沪各外国银行伯仲,而我国商界既同处于主人之列,则周转市面,酌盈利虚,实为振兴商务莫大之利。”广州商务总会总理郑观应也在给该会的信中说:此三事如能美满达成协议,关系于中国商务之前途甚大,而且与以后中美邦交的进一步巩固关系重大。
  由此可见,当时的中国商人是多么希望能与外商建立平等互利的经贸关系。尽管这些平等互利的原则仅仅是章程上的东西,与后来的实际并不一致,有的没有实现,有的完全相反,但这并不能改变中国商人企求与外商开展平等互利经贸合作的愿望和行为取向。不过,由于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和中国商人自身力量的不足,良好的愿望最终不免变成可悲的结局。
商会史话/虞和平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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