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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近代中国商会领导群体问题的再探讨

近代中国商会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迄今为止已取得了众多的研究成果。从现有成果看,商会的历史地位以及在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肯定。照理而言,商会的领导群体也会相应受到肯定,但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
  所谓商会的领导群体,在清末民初主要指商会的总理和协理,也包括参与商会重大事务决策的会董(有的又称议董),一般都是由工商各业的上层人物担任。1915年《商会法》颁行之后,改称会长、副会长和委员。以往的不少论著对商会领导群体作用的评价都偏低,似乎认为商会领导群体均为工商界的上层人物,必然具有较多的妥协性和软弱性,因而在分析商会组织自身以及商会在各种活动中的所谓妥协和软弱表现时,常常将主要原因归之于商会的上层领导人。除此之外,对与商会领导群体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也存在着不全面和不客观的认识。随着商会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新的考察和分析。①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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