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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的交锋

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于1929年7月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举行。根据该年初预备会议的决议,中国商会代表应于5月中旬以前抵达巴黎,与国际商会中国问题委员会各国代表交换意见,以便在第五届大会上提出中国问题报告书进行讨论。预备会议闭幕之后,中国商会代表“料知六月间大会必有对华不利之举动,遂急电我国民政府工商、外交两部及全国商联会等,请筹划一切,并加推出代表”。全国商联会接电后,“即召集上海各团体机关代表会议,共同讨论”①。
  然而,有关准备工作的进展似乎并不顺利。直至5月下旬,全国商联会推定的出席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的代表团才从上海启程。代表团主席为张嘉璈,陈光甫、朱吟江为副主席,成员包括寿景伟、王世鼐、张祥麟和已在欧洲的夏奇峰、梁龙、郭秉文等10人,另还有专门委员数人。中国代表团抵达法国后,因原定6月在巴黎举行的中国问题委员会会议也因准备不及而无法如期召开,于是转赴德国柏林,“积极整理及起草于出席大会时之报告,并参观各机关团体、工厂等”。
  中国商会代表团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与西方各国的交锋,实际上在会议正式开幕之前即已开始。7月1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中国问题报告书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国代表团派郭秉文等6位代表出席。会上“除整理报告,交换意见外,关于治外法权问题,双方争持甚力”。中国代表“竭力主张将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所有各种弊害详载报告书内,以期唤起各国商界之注意”。之所以坚持这一要求,是因为“此项报告书既以国际商会名义印行,如能多列有利中国之言论,即足造成国际间一种正论,较之本身宣传,效力自必较宏”②。对于中国代表团的这一要求,虽有比利时、德国等少数国家的代表给予支持,但“力谋阻止者亦大有人在”。国际商会也“藉口事关政治,以未便有何种决议为词,而多方规避”。初步讨论的结果是,将此问题留待第五届大会的预备会上再行复议。
  但随后发生的一件意外之事,却使国际商会不得不接受了中国代表团的要求。此次会上国际商会一方面说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是政治问题,不宜讨论;另一方面却将英、美、法、日等国驻沪商会反对中国取消该项特权的提案书,在会上印发,由此激起中国代表团的强烈义愤。英、美、法、日四国驻沪商会的提案书声称:按照美、英、中、法、日五国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所说,中国废除治外法权,必须满足若干条件。“今南京之国民政府虽有进步,但委员会所提条件,仍未履行……务当坚持委员会报告中共同进行之态度,作为讨论中国国民政府所请各节之根据,俾此四国在中国之地位仍此不变。”③这显然是企图继续保持列强在中国的特权,中国商会自然不会答应。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致电国际商会,阐明“各国在华有领事裁判权,中外商人显处不平等地位,实为中外贸易之大障碍”;同时要求国际商会“照华代表团提案,决议上海英、美、法、日四国商会提案抗议无理由,请否决”④。中国商会代表在大会上严词批评国际商会“偏袒外商主张已甚明显”,再次力主“将中国代表团所提迅速撤废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之决议书,同时提出大会讨论,以便公判”。由于全国商联会的呼吁以及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一致主张,争持甚力”,国际商会最后应允将英、美、法、日四国驻沪商会的提案书撤回,将中国代表要求取消治外法权之各项理由,详细载入提交大会正式讨论的中国问题报告书中。⑤
  中国问题是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议程中的主要内容,并专门设立所谓“中国问题委员会”。7月6日预备会上的交锋,首先仍是围绕着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废除治外法权问题,“讨论多时,始决以我国代表团所拟报告书为依据,而略采英、德方面所拟之稿”。其次是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商会对于他国经济问题向无设组讨论之先例,“故原设之中国问题研究会似可就此即告结束”。中国代表团之所以要求取消该委员会,是因为该会的提案中仍有许多不利于中国的内容,颇有干涉中国内政的嫌疑。再次是关于爱文诺、多玛到会演说问题,中国代表表示“恐有政治色彩,特提出异议”⑥。当中国代表就后两个问题表明了较为强硬的态度之后,“会场空气颇形紧张,赞成反对各执一词”。国际商会会长比莱利见一时难以转圜,宣布延期至次日上午讨论。当天晚上,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专门召开会议,商讨应对方略直至深夜两点。
  次日开会前,比莱利先行约见中国代表团主席张嘉璈,“表示尊重中国代表团之意见”,将原设之中国问题委员会即行取消,并告知爱文诺、多玛二人的演说亦已婉拒,“至决议书之措词,除欢迎中国加入该会外,不涉及其他问题”。张嘉璈表示,大会“既采纳我方主张,允即继续开会”。7日的讨论会开始前,由担任会议主席的比莱利提名推荐,张嘉璈当选为会议副主席。当日的讨论会主要是对中国问题报告书的内容分别加以说明,由与会各国代表提问,中国代表进行解释。
  10日举行正式大会,“乃重要各国对华问题有所表示之会议”。自中国代表团对爱文诺、多玛到会演说提出异议之后,“其他重要人物之演说亦多先行交换意见”,以避免引起中国代表团的不满。因此,各国代表的演说较少有对中国明显不利的内容。在当日的正式大会上,中国代表再次强调“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为中外经济发展之障碍,有即日取消必要,各国欲增进对华贸易,非以平等待遇不可”。中国代表还针对“某国代表演说取消治外法权事实上之各种困难,故特郑重声明我国政府人民对于撤废此项特权之决心及撤废以后对于外侨合法权利之切实保障,以破其疑”⑦。这种态度与表现,实际上也反映了中国商会始终坚持收回国家主权,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经济交往,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在该日讨论会的最后,比莱利以国际商会会长的身份提议邀请中国工商、金融各界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加入国际商会,得到与会各国代表全体赞成。大会还将国际商会理事会草拟并经中国代表团赞同之议决案提交表决,也获全体一致通过。其内容是:“国际商会大会对于中国实业界代表之与会,及该代表团所提将由工商金融各界组织国家委员会之声明,表示满意;国际商会大会热忱信仰中国实业界所处之重要地位,足以发达中国之国家经济,及增进中国国际关系之和谐。”⑧
  ① 葛天豪:《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经过(二)》,载《商业月报》,第9卷,第11号。
  ②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606页。
  ③ 育干:《国际商会大会与中国》,载《东方杂志》,第26卷,第15号。
  ④ 《全国商会致国际商会电》,载《申报》,1929-07-12。
  ⑤ 参见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74页。
  ⑥ 关于爱文诺、多玛两人的背景以及拟在会上演说的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清楚,有待查考。
  ⑦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609页。
  ⑧ 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80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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