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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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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经商相关的婚姻变动

婚姻的缔结过程往往透露出商人家庭对未来生活的旨趣,无论最终选择了怎样的婚姻,婚后双方都要共同面对日后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婚姻对家庭来说尤为重要。一些不稳定因素渗透到家庭当中,原有婚姻有时会出现变故。婚姻出现变动不仅仅商人家庭之中有之,同时代其他阶层的家庭之中也存在,这里将着重探讨经商活动与婚姻变动的关系。
  一 丈夫出妻
  许多行商常常与妻子分居两地,在家庭财富积累的艰辛时期或经商不利的逆境之时,妻子的等待与留守就维系了家的存在。“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①富有之后的商人,能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呢?糟糠之妻能否获得患难之后对财富的共享?
  梁贾妻留在家中七年终于盼得丈夫归来,不料梁贾的态度却出乎妻子的意料之外:
  梁民有贾于南者,七年而后返。……倦游以归,顾视形影,日有德色,徜徉旧都,踌躇顾乎四邻,意都之人与邻之人,十九莫己若也。入其闺,登其堂,视其妻,反惊以走:“是何怪耶?”妻劳之,则曰:“何关于汝?”馈之浆,则愤不饮;举案而饲之,则愤不食;与之语,则向墙而欷歔;披巾栉而视之,则唾而不顾。谓其妻曰:“若何足以当我?亟去之!”妻俯而怍,仰而叹曰:“闻之:居富贵者不易糟糠,有姬姜者不弃憔悴。呜呼!瘿邪!非妾妇之罪也!”妻竟出②。
  丈夫离家的七年也就是商人妇辛苦持家的七年,正是由于妻子的守候,丈夫才得以有可以回的“家”。原本梁贾是有瘿的,七年后却没有了。瘿是一种长在脖子上的瘤,这自然会影响人的形象,让人感到不舒服。如果由于丈夫相貌丑陋,梁贾妻早在七年前就可以提出离婚。宋代由于夫丑而离婚的事情确有发生。宋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妻徐氏颇有姿色,嫌丈夫丑陋而夫妻反目离婚③。宋哲宗时,“章元弼娶中妻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并且嗜书而忘寝,“陈氏有言,遂求去”④。梁贾妻不以夫之瘿为然,梁贾却以妻之瘿为由结束婚姻。瘿还算不上恶疾,不在七出之列。梁贾执意出妻并无实名,而是仅凭一己之好。
  出妻的随意性表明富有的商人由于在家庭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在处理婚姻关系时成为占有主动权的一方。妻子变丑只是离异的托辞,“意都之人与邻之人,十九莫己若”的骄妄心态才是导致离异的真正原因,骄妄心态的形成又与商人经商成功而致的富有状况直接相关。
  离异意味着夫妻双方要面临一场财产的分割,有时候会因此而诉诸官府来解决:
  唐州比阳⑤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令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饼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故夫它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自是不复相闻。女年及笄,以嫁方城田氏,时所蓄积已盈十万缗,田氏尽得之。王生但与倡处,既而客死于淮南⑥。
  二十年的婚姻由于丈夫眷恋娼妓而濒临破裂。“锐欲逐之”,并且把娼妓带到家附近居住,说明王八郎出妻之意已决。而妻子则尽力挽留婚姻,原因如下:一是王妻本不愿意离异。夫妻二十年,膝下已有儿孙,王妻在近年迈之时为日后的生计谋,这绝非易事。离异后“居于别村”的生活证实了她的担心。“买饼罂之属列门首”应是本小利微的小买卖,不然前夫也就不会问“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了。二是为离异后的生活做些财力上的准备。按律王妻只能带走嫁妆,夫家的财物是不准挪移的。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嫁妆的名义随带夫家财产的情况。“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⑦王妻在预知婚姻不可挽回时,及时“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这是王妻通过非官府的途径,也可以说是“私”的途径得到的第一笔财产。三是王妻通过官府以法律的途径,也可以说是以“公”的途径进一步获得权利:通过“中分其赀产”,在法律上得到了第二笔分割来的家产,为日后生活做了进一步的财产储备。
  此外,王妻还获得对幼女的监护权。《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而和离者,不坐。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⑧妻子不擅自离开,则在法律上尽到了义务。按律,梁贾夫妇都是幼女的监护人。王妻的做法使得她在法律诉讼中获得了法官的同情和支持。王妻为“智人”,她的聪明在于对婚姻状况有客观的认识,并及时为日后的生活做相应的准备。尽管王妻得到了部分家产和对幼女的监护权,但她仍是离异时的被动接受者,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梁贾“贾于南”,王八郎“岁至江淮”,两家都是行商家庭。聚少离多自然会使得夫妻感情疏远。商人外出经商,风餐露宿,经受了不少艰辛与风险,但同时也吸纳山川之秀、人文之美,提升了看待人物风致的“境界”。商人妇留守家中,日复一日重复着不变的家庭生活。就居所环境而言,一动一静,商人夫妇两人不同的生活空间是导致婚姻出现变动的原因之一。婚姻依谁的意志而变动,反映出了夫妇双方的主动或被动地位。就商人家庭来说,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大的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梁贾妻、王八郎妻在离异过程中都是被动的接受者,她们在维持家庭稳定方面不可或缺,但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明显不及丈夫,在经济上受制于人是致使离异时居于被动地位的重要原因。
  在以上两个故事中,丈夫是婚姻变动中的主动一方,丈夫在家庭中的支配性经济地位以及夫妇聚少离多的生活方式是致使婚姻变动的主要原因。
  二 商人妇再嫁
  有的时候商人家庭中出现婚姻变动是由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死亡。下面两则材料都是由于丈夫的意外身亡而使得原有婚姻自然解体,丈夫的死亡又都与感情纠葛直接相关。有位商人妇年少而美,“夫为商,与里人共财出贩”,里人慕少妇之美而在经商途中将其丈夫害死了。家人对此并不知晓,里人“日至其家,奉其母如己亲。若是者累年”。里人的帮助对婆媳生活的维持是很重要的,丈夫的死使得家中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中断,如果无人接济日子就会过得比较艰难了。
  宋代法律允许生活无着的寡妇再嫁,真宗大中祥符七年的法令规定:“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时京城民既娶,浃旬,持其资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乃特降是诏。”⑨哲宗时,更将难以维生的寡妇的居丧期由二十七个月缩短为一百天。商人妇由于里人的帮助生活有了着落,于是就留在夫家婆媳共同度日。“姑以妇尚少,里人未娶,视之犹子,故以妇嫁之。”最终是婆婆把儿媳妇嫁了出去,一方面,儿媳嫁给里人就有了养家的人,另一方面,商人妇年少,为日后生活着想,应重新建立家庭⑩。
  从这段史料反映的情况看,再嫁与商人妇独立谋生能力弱,离不开家中其他主要成员的经济支持有关,是应对婚姻变动的一种近乎被动的选择。如果能独立谋生则有可能会守节,如“鄂渚王氏,三世以卖饭为业。王翁死,媪独居不改其故”(11)。
  下面这则史料反映出的感情纠葛更为直接,婚外情是破坏原有婚姻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
  鄂岳之间居民张客,以步贩绢纱为业。其仆李二者,勤谨习事,且赋性忠朴。张年五十,而少妻不登其半,美而且荡,李健壮,每与私通。淳熙中,主仆行商,过巴陵之西湖湾,壤地荒寂,旅邸绝少。正当旷野长冈,白昼急雨,望路左有业祠,趋入少憩。李四顾无人,遽生凶念,持大砖击张首,即闷仆,连呼乞命,视檐溜处,浮沤起灭,自料不可活,因言:“我被仆害命,只靠你它时做主,为我申冤。”李失笑,张遂死。李归绐厥妻曰:“使主病死于村庙中,临终遗嘱,教你嫁我。”妻亦以遂己愿,从之。凡三年,生二子,伉俪之情甚笃。尝同食,值雨下,见水沤而笑,妻问之:“何笑也?”曰:“张公甚痴,被我打杀,欲指浮沤作证,不亦可笑乎!”妻闻愕然,阳若不介意,伺李出,奔告里保,捕赴官。访询埋骸,验得实,不复敢拒。但云鬼擘我口,使自说出。竟伏重刑(12)。
  这个故事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张客妻子再嫁后,夫妇“伉俪之情甚笃”,婚姻家庭生活较之前要幸福,这说明较大的年龄差异是影响婚姻满意度的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同时,这往往也成为婚外情发生的一个原因,张客死前妻子与仆人的私通行为就表明了这一点。此外,主仆共同经商的合作关系进而延伸到家庭关系之中对家庭的婚姻关系造成破坏,说明了非血缘关系的合作者之间信任的“危机”确确实实是存在的。二是张客妻再嫁给李二属于主仆为婚。这在宋代是法律禁止的婚姻。宋代沿袭前代良贱不婚的法律规定,违律则判令离异。宋仁宗专门下诏重申:“士庶之家常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13)不仅法律上禁止,习惯上人们也并不认可。宋人笔记《谈选》记载,北宋初年临淮县令贪赃被仆人抓住把柄。离任时,仆人“逼其女为室”。上京赶考举子柳开得知此事,竟将仆人“杀而烹之”(14)。李二是知道这些的,所以才说“临终遗嘱,教你嫁我”,如果不假托主人之口,张客妻是不能嫁给李二的。三是张客妻再嫁后夫妇感情和睦,且“已生二子”,为什么还要告官。《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15)主仆通婚已是法所不容,加之私通在前又因此致前夫死亡,这又是罪加一等。这令妻子不敢不告,正所谓爱莫能助,罪莫大焉。
  夫死再嫁是商人家庭婚姻变动的一种情况,妻子去世后丈夫再娶也是婚姻变动的一种情形。“乐平(16)流槎金伯虎,与所亲余晖携纱如襄阳贩售,其家染疫疠,妻及一子死焉。金闻耗东还,适里中王氏有妾议出嫁,资装三百千金,贪其财即纳为继室。妻柩在旁,但施竹箔遮隔,燕婉其中。”(17)
  还有的时候出现婚变是由于不可避免的社会因素如战乱造成的。张生夫妇居住在淮阴磨盘之湾,家中开个酒肆,“颇为赡足”。绍兴辛巳冬,适值金军南下,当地人都逃往京口,张生“素病足”,逃到扬州就被金军撵上了。妻子卓氏被金卒掳掠,回到城中“逼讨”丈夫手中的“蓄银五锭”后离开张生,与金卒“相与如真夫妇”。后来,卓氏杀了金卒,又来寻访丈夫。“张话前事,责数,欲行决绝。”这时,卓氏拿出随身携带的金珠银两,并告诉张生:“当时不设此计,渠必不肯信付我。”于是,“闻者交称焉”(18)。从闻者交相称赞来看,说明这件事最重要的在于宣扬卓氏的聪慧与大义,而对卓氏与金卒的这段生活并未过多地责备。
  综观商人的婚姻变动多与如下几个方面有着程度不同的联系:一是情感因素。无论是丈夫出妻,还是妻子的私通行为都表明一点,商人婚姻的双方所受的传统道德约束较少,较为在意自己的婚姻感受。与士大夫之家相较,显得婚姻的自由度较高。二是经济因素。家庭经济由贫而富有时会成为商人婚姻变动的重要原因,家庭经济的主要贡献者常会成为引发婚姻变动的一方。此外,原有婚姻解体后,家庭经济迅速由富而贫同样也是婚姻出现第一次变动后,继之出现第二次变动的重要原因,第二次的婚姻变动是指再婚行为的发生。三是生活环境的变化。商人夫妻天各一方的分居生活使得双方的交流较少,共同的生活旨趣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少,感情的隔膜却越来越大。婚外情的发生无疑会加速原有婚姻的解体。
  ①(宋)钱时:《两汉笔记》卷八,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②(宋)苏轼:《东坡志林》卷三,中华书局,1981,第66页。
  ③(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
  ④(宋)李廌:《师友谈记》,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⑤唐州比阳即今河南省泌阳县。
  ⑥(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485页。
  ⑦(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上,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⑧(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中华书局,1984,第224页。
  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中华书局,1979,第1861页。
  ⑩(宋)庄绰:《鸡肋编》卷下,中华书局,1983,第98~99页。
  (11)(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775页。
  (12)(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590页。
  (1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七,中华书局,1979,第4283页。
  (14)(明)陶宗仪:《说郛》卷三五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5)(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七,中华书局,1984,第274页。
  (16)今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西南。
  (17)(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87页。
  (18)(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39页。
宋代商人家庭/田欣 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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