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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人妇带“名利”入夫家

婚姻的缔结意味着新的核心家庭的建立,夫妻双方要各自承担起家的责任。家庭刚刚建立,共同垒筑家庭生活根基的时候,就是“起家”的阶段。宋代家庭的规模仍然是五口人左右,仍然是三代即祖父子,但与唐代不同的是,唐代家庭的三代以最年长的祖父母为核心,而宋代家庭的三代则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户主,祖父母在此寄养而不是核心了①。作为未来家庭生活的主要担负人之一,宋代商人妇在“起家”的过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有屋可居、衣暖食饱是最起码的家庭生活条件,也是家庭建立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修房盖屋、穿衣吃饭等项消费支出都来源于家庭收入,与家庭的生计安排直接相关。宋代商人的家庭生计以经商为主,而经商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本的投入。经商的资本既可以来源于祖父辈的积累,也可以举债经商,刚刚迈进夫家门的宋代商人妇有时以娘家带来的嫁妆作为家庭生计或经商资本的一部分。
  一 以嫁妆为夫家提供财力
  宋代财婚盛行,“重阀阅”的门第婚逐渐让位于财婚,婚姻论财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司马光、蔡襄对此曾有切中时弊的批评:“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②“娶妻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随其贫富,未有婚姻之家不为怨怒。原其由,盖婚礼之夕广靡费,已而校奁橐。”③宋儒朱熹在择婚一事上也遭到了政敌的批评:“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④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婚姻论财风气波及社会诸多阶层的状况。与之相伴的是厚嫁之风盛行,很多父母为女儿的嫁妆不得不早有所备。袁采曾说:“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⑤
  在这种情况下,富商嫁女时的嫁妆通常也不会太简薄了。饶州城北景德镇是南宋著名的瓷器生产地,饶州则是瓷器中转中心。“饶州市民张霖,居德化桥下,贩易陶器,积以成家。生三女,次者嫁小盐商郑大郎第三子,奁具亦二千缗,居税务巷。”⑥从一女嫁妆达二千缗来看,张霖是一个资产不下万缗的大商人。二千缗是什么概念呢?两千缗大约相当于中等人家的家产。北宋后期的江西士人谢逸言:“万缗,中人十家之产也。”⑦每个中产之家平均有一千缗家产。南宋初,程俱言:“且三千缗,在今日亦中人之产也。”⑧当然,南北宋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生活水平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作为参照。二千缗不仅足够维持中产之家的日常生活消费,还可以用来做经商的本钱。北宋时,陈叔文从宜兴主簿离任返回开封时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到家后与妻子商议:“家本甚贫,箧笥间幸有二三千缗,不往仕路矣。”于是在开封开了家当铺,“经岁,家事尤丰足”⑨。当铺与其他经营日用消费品的店铺不同,需要较多的本金才能开店。只有本金充裕,当铺的资金才能及时周转,经营才能正常进行。“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⑩这是淳熙时江东路建康府句荣县开铺营运所需的资金。南宋时的建康府与北宋时的开封府两地富庶程度不尽相同,但两千缗开家当铺基本上就够用了,只是规模大小会有不同。由此看来,富商家给女儿两千缗的陪嫁也不是小数目。对比宋神宗时闽地嫁女的平均费用就可知了。“闽俗厚于婚丧,其费无艺。觉裁为中法,使资装无得过百千。”(11)将一百贯确定为当地平均嫁女的费用。
  这是商人家庭之间通婚商人给女儿的嫁妆。商人家庭间的通婚是较常见的情况,也有商人与域外女子通婚的,泉州人王元懋就是一例。他娶了国王的女儿,嫁妆极为丰厚:
  泉州人王元懋,少时祗役僧寺,其师教以南番诸国书,尽能晓习。尝随海舶诣占城,国王嘉其兼通番汉书,延为馆客,仍嫁以女,留十年而归。所蓄奁具百万缗,而贪利之心愈炽。遂主舶船贸易,其富不资。留丞相诸葛侍郎,皆与其为姻家。淳熙五年,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一图帐者三十八人,同舟泛洋,一去十载。以十五年七月还,次惠州罗浮山南,获息数倍(12)。
  占城国王看中了王元懋通晓“南番诸国书”,即藩汉兼通的本事,不仅“延为馆客”,还将女儿嫁给了他。而王元懋则由此获得“奁具百万缗”。正是凭借着这笔嫁妆,他做起了“舶船贸易,其富不资”。可见,丰厚的嫁妆不仅是王元懋起家时的经商资本来源,也为日后其家能与丞相诸葛侍郎结为姻亲奠定了经济基础。从出行人员多、出海时间长的特点来看,王元懋经商资本雄厚、经营的规模比较大。舶船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风险大、投资高、资本周转期长,小商小贩是做不起的。多数商人没有王元懋那样的专长与幸运,丰厚的嫁妆自然也就是奢望了。
  多数中小商贩是凭着一点一滴的积累,逐渐撑起了家。蔡五十三姐出身于低级官吏,为偏室所生,嫡母待她不好,家中不得志,于是“带得金银数十两”逃出家中。路遇“舍家浪游”的李生,蔡五十三姐主动提出与之结亲,李生“慕其财色,即握手登途。西留汉川县,开米铺,历七年,生一男一女,贸运积数千缗,渐成富室”(13)。随身能带银两说明在室女是有一点私财的,这点私财充当了嫁妆。蔡五十三姐的数十两银子可谓经商的本金,在起家经营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七年的经营才逐渐成了“富室”,可见经营的艰辛。夫妇二人开米铺前,李生是士人,“惰于讲习”。后来,妻子死了,铺子也就经营不下去了。于是,李生离开汉川,“悉收资货,携儿归”徽州歙县老家去了。蔡五十三姐在起家的过程中,付出的不仅仅是数十两开米铺的本金,还有她的经商与持家的本领。这些在“起家”的过程中都必不可少。
  嫁妆既是娘家人对新家庭的一种经济扶助,也可以看做妻子在“起家”过程中提供的一种财力支持。嫁妆依娘家的贫富状况不同而差别很大,富者如上述占城国王嫁女儿,“奁具百万缗”。“贫穷父母兄嫂所倚者,惟色可取,而奁具茫然。”(14)商人妇也是这样。段塔丽曾论述过嫁妆与女性家庭地位的关系,她认为:“嫁妆丰厚程度,既显示在室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而且也关系到在室女在嫁到夫家之后的家庭地位。”(15)夫妇双方都是富有的中产以上之家,彼此之间会更看重由嫁妆而显示的家庭地位,对日常生活的正常维持则不在担心之列。对中小商人家庭来说,家庭日常生活的维持与生计安排则是头等大事。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富裕甚或是吃紧,使得嫁妆在“起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会更明显,蔡五十三姐就属于这种情况。中小商人家庭在“起家”的过程中,商人妇常常将嫁妆拿出来,以补贴家用和做经商的资本。
  商人妇以嫁妆为起家时的财力支持,与出嫁女儿对嫁妆的终身所有权直接相关(16)。嫁妆是出嫁女儿的私财,按照宋代律令,即使是夫家的兄弟分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7)。出嫁女儿不单拥有嫁妆的所有权,也拥有嫁妆的处分权。宋代叶梦得在《石林家训》中讲到了妻子为即将出嫁的小姑置办嫁妆之事。为了使小姑的“奁具亦不致敛薄”,叶梦得妻“积箱箧所有及所存奁具”(18)充当小姑的嫁妆。可见,妻子对嫁妆是有处分权的,并且叶妻的嫁妆用在了夫家家庭成员的身上。叶妻对嫁妆的处置,从另一个角度看,形成了娘家财产向夫家家产间接过渡的事实。
  商人妇以嫁妆为“起家”时的财力支持,还与嫁妆处分权的限定有关。出嫁女儿对嫁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任意处分嫁妆,处分权的限制在于用于夫家可以,但是对于娘家人则不可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则“妻财置业不系分”的案例(19),首先是妆奁田的所有权归妻子蔡氏,其次是妆奁田的处分权。法官认定陈仲龙自典妻子妆奁田并无过错,是基于“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的考虑。所谓“并同夫为主”,应当理解为嫁妆随同出嫁女儿进入夫家,就不应当再流出夫家门户。这一点可以从嫁妆在出嫁女儿去世后的归属来印证。“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还。”(20)出嫁女儿死后娘家人是不能索要嫁妆的。这与出嫁女儿拥有嫁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不冲突,只要不出夫家,是有较大自主权的,无论养儿育女、扶助舅姑还是为夫家理财营运都未尝不可。甚至有的判例中法官明确地说:“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21)
  基于上述对出嫁女儿嫁妆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嫁女儿的嫁妆与夫家家庭的关联更为紧密。商人妇以嫁妆补贴家用或用于经商资本,不单单缘于妻子“建设”未来新家庭的美好愿望以及承担的“起家”责任,还与宋代法律、习俗对嫁妆的处分权限制有关。因此,商人妇以嫁妆为夫家提供财力支持成为商人家庭中新的小家庭建立时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情况。
  宋代以嫁妆为夫家提供财力支持的,其他阶层的家庭中也有,具体的情况各有侧重。有的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及扶老育幼。例如,朝请大夫任贤臣妻王氏,“宜人嫁时装甚厚,尽捐,以佐朝夕之用”(22)。孝宗、光宗年间,朝奉郎新通判隆兴军府事张叔保妻王氏“闺阃之政一出经理,仰尽父礼,俯育诸幼,尽斥替琪以葺生理,初年荃荃,今则裕如”(23)。有的为了让未及第的丈夫专心科考而拿出嫁妆以治家。例如,高宗年间,张嵲母骆氏初嫁时,丈夫还未及第,于是“斥卖其资装,治家事斩斩有条理”(24)。有的为了让丈夫安心在外任官而斥嫁奁为居家之用。高宗、孝宗年间,张珖妻费法谦“尽斥奁中之蔵,具滫髓滑甘,以时进馈,奉盥授帨,比平日加谨”(25)。既然以嫁妆为夫家提供财力支持不是只有商人妇,那么与其他的家庭相比,商人妇此举有何不同?商人妇以嫁妆为夫家提供财力支持,除了补贴夫家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还用于夫家经商的本钱。商人妇嫁妆的特殊之用在于用于经商之资的部分。因为嫁妆用来补贴日常生活消费,会越来越少,而用来经商则不同。一旦嫁妆做了经商的本钱,就可能变为资本,使得家产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前文所述王元懋家、李生家莫不是由嫁妆为本钱而致富的。
  二 以出身给夫家带来名誉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第婚之风绵延至唐代,“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26),士庶通婚有严格的界限。士庶不婚的状况至宋发生了较大变化。南宋初年的郑樵精辟地概括了唐宋婚姻观念的明显差异:自隋唐而上是“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至宋代则“婚姻不问阀阅”(27),士庶通婚成为风俗(28)。士庶通婚为宋代的商人家庭与权贵阶层的联姻提供了可能;宋代商业活动较为活跃,一些富商大贾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如真宗朝谓“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29),但地位很不稳定,有“朝为富商,暮为乞丐者”(30)。因此,商人家庭寻求与权力之家的联姻成为保全家庭财富、富而求贵的一种途径,娶权贵之家的女儿就是情形之一。这些来自权贵之家的商人妇中,尤以宗室女嫁到商人家庭而给夫家带来的好处为时人议论较多。
  宝元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之兴八十余载,子孙蕃延几数百人。”(31)随着宗室人数的增多,“宗姓多贫”(32)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哲宗、徽宗时期的李清臣曾感慨地说:“身虽挂仕版,名虽荣圣世,而无资以继其生。”(33)“无资以继其生”的不仅仅是一些官员,宗室中也不乏其人。到了南宋,更是“多有饥寒流落者”(3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富商巨贾“家累巨万,豪于一乡”(35),有的“豪盛为一郡之甲”(36)。张邦炜认为:“宋代商人既是经济地位上的‘富者’,又是社会地位的‘贱者’。”(37)商人家庭与宗室通婚恰好可以互有所图。于是,“宗室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货取,不复事铨择”(38)。“富家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门户,后相引为亲。京师富人如大桶张家至有三十余县主。”(39)“袒免女与进纳之家为婚姻,明立要约,有同鬻卖。”(40)
  娶得宗室女为妻,商人看中的不是嫁妆,而是婚后给夫家人带来的名誉上的好处。宋代有明文规定:“宗室袒免婿与三班奉职。”(41)“皇族郡县主出嫁,其婿并白身授班直。”(42)这些嫁到商人家庭的宗室女可谓“光耀”了夫家的门庭。马季良本是商人,娶了外戚刘美的女儿之后一路升迁,以至出现了“季良挟章献姻家,众莫敢迕其意”(43)的情形:
  马季良,字元之,开封府尉氏人家。本茶商,娶刘美女。初补越州上虞尉,改秘书省校书郎,知明州觐县,入为刑部详覆官。太后临朝,迁光禄寺丞,顷之,擢秘阁校理同判太常礼院,再迁太子中允判三司度支勾院,以太常丞直史馆提举在京诸司库务,擢龙图阁待制,三丞充近职,非故事也。迁尚书工部员外郎、龙图阁直学士同知审官院。刘从德卒,遗表季良迁二官,辞不就,而请以其子直方为馆阁读书。会江南旱,出为安抚使,再迁兵部郎中(44)。
  马季良一路升迁,马季良的儿子直方做了“馆阁读书”,时人评价他是“因缘以进,无他行能”(45)。这不能不说是由于母亲的身份而带来的名的好处。另有富人吴生,“世为富人,而生以娶宗女得官于三班”(46);茶商叶孚德“结昏宗室,得将侍郎”(47)。鉴于宗室卖婚民间的情况,神宗时“宗室以女卖婚民间,有司奏罢之”。神宗朝官员汝砺认为:“此虽疏属,皆天家子孙,不可使闾阎之贱得以货取,愿更着婚法。”(48)哲宗元祐五年,下诏:“娶宗室女得官者,毋过朝散大夫、皇城使。”(49)
  家庭离不开财富的积累,对商人家庭而言,财产不仅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是经商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资本。商人妇以嫁妆的形式将财产带到夫家,对家庭的维系和经商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商人婚姻阶层的变化使得来自权贵之家的商人妇可以为夫家带来社会地位上的提升。
  ①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1页。
  ②(宋)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后集)》卷一三。
  ③任继愈主编《中华传世文选·宋文鉴》第108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第948页。
  ④(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丁集)》,中华书局,1989,第145页。
  ⑤(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中,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⑥(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248页。
  ⑦(宋)谢逸:《溪堂集》卷八,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⑧(宋)程俱:《北山集》卷三九,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⑨(宋)刘斧:《清琐高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140~142页。
  ⑩(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一,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1)(元)脱脱等:《宋史》卷三四四,中华书局,1977,第10927页。
  (12)(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344页。
  (13)(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697页。
  (14)(宋)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合订本),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第305页。
  (15)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第41页。
  (16)对宋代出嫁女儿嫁妆的归属问题,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邢铁认为,出嫁女拥有对奁产的终身所有权和处分权。参见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53页。台湾学者柳立言则认为嫁妆最终属于夫家。参见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381页。笔者认为,对嫁妆的归属问题,分为出嫁女生前和死后不同时段来分析较为妥当。出嫁女生前对嫁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死后则属于夫家,娘家人不得追回。
  (17)(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中华书局,1987,第140页。
  (18)(明)陶宗仪:《说郛》卷七五,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9)该案例与商人家庭无关,但对于妻子嫁妆的处分权的处理则关系到本节的论述,因此,将原文附录于此。“陈圭诉子仲龙与妻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及唤到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龙妻财置到。执出干照上手,缴到阿胡元契,称卖于陈解元妆奁置到分明,则不可谓之众分田矣。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今陈仲龙自典其妻妆奁田,乃是正行交关,但蔡仁实其妻蔡氏之弟,则踪迹有可疑者。又据陈圭称,被蔡仁积计赁屋钱啜卖。拖照系端平三年交关,系在三年限外,不应诉理。上件田元典价钱二十贯文足,争端在务限内,虽不当听赎,但蔡仁乃仲龙妻弟,其父陈圭既已有词,则蔡仁自不宜久占,合听备钱、会,当官推赎。今蔡仁愿以田业还其姊,官司自当听从。案须引问两家,若是陈圭愿备钱还蔡氏,而业当归众,在将来兄弟分析数内;如陈圭不出赎饯,则业还蔡氏,自依随嫁田法矣,庶绝他日之争。”参见(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中华书局,1987,第140页。
  (20)(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中华书局,1984,第221页。
  (21)(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中华书局,1987,第141页。
  (22)(宋)朱熹:《晦庵集》卷九二,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3)(宋)杨万里:《诚斋集》卷一三〇,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4)(宋)张嵲:《紫微集》卷三五,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5)(宋)陆游:《渭南文集》卷三二,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6)(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一七二,中华书局,1975,第5206页。
  (27)(宋)郑樵:《通志》卷二五,中华书局,1987,第439页。
  (28)张邦炜专门论述了“士庶通婚成为风俗”。参见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第98~103页。
  (2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中华书局,1979,第1956页。
  (30)(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三〇,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3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帝系》卷四,中华书局,1957。
  (32)(明)顾炎武:《日知录》卷九,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33)任继愈主编《中华传世文选·宋文鉴》第106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第933页。
  (3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帝系》卷五,中华书局,1957。
  (35)(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679页。
  (36)(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174页。
  (37)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第139页。
  (38)(元)脱脱等:《宋史》卷二四四,中华书局,1977,第8677页。
  (39)(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一,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4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〇,中华书局,1979,第6627页。
  (4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帝系》卷四,中华书局,1957。
  (42)(明)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七五,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43)(元)脱脱等:《宋史》卷二九一,中华书局,1977,第9750页。
  (44)(元)脱脱等:《宋史》卷四六三,中华书局,1977,第13552页。
  (45)(元)脱脱等:《宋史》卷四六三,中华书局,1977,第13552页。
  (46)(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卷一〇,中华书局,2002,第259页。
  (47)(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587页。
  (48)(元)脱脱等:《宋史》卷三四六,中华书局,1977,第10944页。
  (49)(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七,中华书局,1977,第332页。
宋代商人家庭/田欣 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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