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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政府的重商政策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西欧许多国家的统治者为扩充财源,增强经济实力,以有效地控制割据的封建领主,早在15世纪和16世纪,就开始大力推行鼓励商业、工业、航运业和殖民扩张的重商政策。因此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发展迅速,商人力量雄厚,成为维系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社会地位也异常显赫。
  但在中国,“重本抑末”却是历代封建王朝一以贯之的经济政策。尽管这一古老的政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变化,也受到一些有识之士的抨击,如明代万历年间的名相张居正就曾主张农商并重,“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①,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更提出了“工商皆是本”的论点,但作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策,却历代沿袭始终未变。清初,满族统治者同样如此。为了巩固其统治,防范汉族人民的反抗,清王朝施行严格限制甚至取消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对商人予以种种束缚。不仅禁止商人前往南洋从事贸易活动,而且严令在南洋一带经商的中国人,三年内归国,否则“不得复归故土”②。同时,清朝还在国内增设关卡,强行收取名目繁多的过境税、落地税,“商贾举足罹网,移步触禁”③。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始发生变化,清统治者的夜郎自大和固步自封也受到西方商品和大炮的猛烈冲击。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统治集团中的洋务派受内忧外患逼迫,开始创办近代工业,揭开了中国工业化的帷幕。但直到此时,清王朝仍因袭重农抑商的古训,尤其是对商人依然横加摧残,严密控制。广大商人处于四民之末的卑贱地位没有改变,备受凌辱,在抑商困商传统陋习的层层桎梏之下一直抬不起头来。
  戊戌变法时期,身居皇位但无实权的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等维新派的一系列主张,颁布发展工商实业的诏令,强调“振兴商务,为目前切要之图”。并谕饬试设商务局,创办商学、商报及商会,“务使利源日开,不令货弃于地,以期逐渐推广,驯致富强”④。极少数比较开明的地方大吏,对发展商业也比较重视,例如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戊戌变法期间曾因撰写《劝学篇》而被视为反对变法的顽固派代表,但揆诸史实,他却是重视发展商业的极少数官吏之一。在变法已经失败的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八日(1898年9月23日),张之洞仍上了一道试办汉口商务局的奏折,就创办商报、商会、商学、倡导制造土货、合力振兴商务、补救漏卮、保护、体恤华商等,提出了八条具体措施⑤。但是,由于变法新政的流产,重商保商在19世纪末仍未取代重本抑末的轻商政策,而发展成为清王朝的主要经济政策。
  20世纪初,经过庚子之役的冲击,清王朝统治集团内部各派力量的消长发生重要变化,守旧顽固派势力一落千丈,主张变革的洋务派开始明显占居上风。与此同时,巨额的赔款和庞大的开支使清朝左支右绌,难以为继,财政濒临总崩溃的边缘。连清廷上谕也不得不承认:“现在国步艰虞,百废待举,而库储一空如洗,无米何能为炊?如不设法经营,大局日危,后患何堪设想!”⑥如何改变这种危如累卵、朝不保夕的困境,成为清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盐税和常关税均已作赔款担保,“问诸官而官亦无款之可筹,问诸民而民更无力之可顾,除息借洋款外,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赖以商”⑦。于是,面临空前严重的财政经济危机,统治集团内部更多的高官大吏愈来愈强调商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李鸿章即曾在一份奏折中指出:“查泰西各邦,皆有商部专以保护商人,盖国用出于税,税出于商,必应尽力维持,以为立国之本。”⑧以商为“立国之本”,这可以说是统治者经济观念的一个重要变化。这一变化,在当时不仅仅限于统治集团中的少数人,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1901年1月29日的清廷上谕曾饬令各省大吏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当修”等问题,直抒己见,备朝廷采择实施。许多地方要员即纷纷入奏,有的提出应“扩充工艺,开辟商场”⑨;有的呼吁“讲求农工商本”⑩;还有的表示要“保利权而兴商务”(11)。很显然,公认“商务实富国之基”在统治集团内部已成为一种时尚。更重要的是,清朝最高统治者也公开表示:“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12)这道“通商惠工”上谕的颁布,是清廷开始一定程度地摒弃重本抑末传统陋习的标志。
  1903年9月清政府设立了商部,旋即颁行一系列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的章程法令。首先是参照英国的公司法和日本的商法,制定了中国的第一部商法——《商律》,以法律形式宣布民间可以自由经商,集资创办各种公司,而且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享一体保护之利益”。这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商人的合法社会地位。此后不久,又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规定商标等级制度,保护商人专利。另还有《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华商出洋赛会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等。
  随着清王朝对发展商业的高度重视,其对商人的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朝廷迭发诏令,“著各直省将军督抚通饬所属文武各官及局卡委员,一律认真恤商持平,力除留难延搁各项积弊,以顺商情而维财政。倘有不肖官吏,仍前需索留难,著即随时严查参办,勿稍徇纵。”(13)此外,清统治者还强调要消除多年积成的官商隔膜,加强与商人的联系,以期朝野上下合力振兴工商。一些督抚要员曾阐明官商隔膜是阻碍商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认识到必须改变“官尊商卑,上下隔阂,官视商为鱼肉,商畏官如虎狼”的状况,“使官商一体,情意相通”(14)。朝廷最高统治者在上谕中也承认:“中国商民平日与官场隔阂,情谊未能遽孚,而不肖官吏或且牵掣抑勒,甚至报关完税多所需索,商船验放到处留难,遇有词讼,不能速为断结,办理不得其平,以致商情不通,诸多阻滞”(15)。同时又表示:“现在振兴商务,全在官商联络一气,以信相孚,内外合力维持”(16)。
  在改变传统的贱商习俗,提高商人社会地位方面,清王朝也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1903年底,商部奏准颁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按集股多少,分别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和顾问官、顾问议员等荣誉称号。由于该章程规定的受奖条件甚高,商人只能叹为观止。于是农工商部(1906年工、商二部合并而成)在1907年修订颁布《奖给商勋章程》,大大降低了原先的受奖条件。如获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衔者,原订须集股2000万元,后改为800万元。获头等议员加五品衔者,由原订300万元改为100万元。这样,对于那些集股创办近代企业的富商来说,获奖也就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了。同一年,农工商部还颁发《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二、三等子爵、男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并具体指明独资、合资和附股者,均可获此项爵赏,以“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计民生者为合格”。如资本不多,但能“独出心裁,挽回利权”,也仍酌奖商勋(17)。官府给予商人如此重大的奖赏,这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亘古未有,虽然获此殊荣者大多是那些富商大贾和工业巨子,但对扫除千百年来的贱商陋习,改变商人的社会形象,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故而有人感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乃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18)。
  上述清政府振兴商务、提高商人社会地位的一系列措施,都为清末新式商人社团的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商部还奏准朝廷,采取种种办法大力饬令倡导各地商人组织商会,更对商人社团的产生起了直接推动作用。
  前曾提及,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曾颁发诏令,命成立商务局和商会。其后商务局虽在有些地区陆续设立,商会却一直未能诞生。设立商务局的初衷,本是为了“通商惠工,阜财利民”,“讲求工厂制度、百货销路等事”,然而商务局规定只任用候补官吏,一般商董无进局议事资格,因此形同衙门,不能真正承担发展工商业、联络商人的重任。统治集团内部有的官吏也深知商务局这一弊端,指出:“局为官设,仍用候补人员,不用商董,未免官与商视如秦越,商情甘苦,终难上达”,以致通商惠工实际上“不过具文,无裨商务”,“局所虽多,徒滋纷扰”⑧。甚至连有的商务局也承认:“中国商务素少讲求,往往各自为谋,不相顾恤。官有隔绝之势,商无呼吁之门,声气不通,斯振兴无术。”(20),由于商务局不能起到沟通官商联系、保护商人利益和促进工商业发展的作用,清政府即感到有必要促使商人组织新的社会团体,以发挥“通官商之邮”的职能。于是,设立商会的呼声在20世纪初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受到清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1902年,盛宣怀奉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等国谈判修订商约,目睹上海“洋商总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而华商向无会议公所,虽有行帮公所和会馆,但“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有鉴于此,盛宣怀于当年奏请朝廷准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阐明“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谙,商会不举,而三者之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21)经盛宣怀饬令,江海关道袁树勋会同通商银行总董严信厚,传集各帮商董首领“议立总会”,定名为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委任严信厚为总理,周晋镳为副总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与商务局已有所不同,盛宣怀明定要“痛除官场习气,随时随事会集各商,切实考求利弊。……遇有应商、应陈、应争、应改诸大端,准令各抒所见,陈递说帖禀词,以收集思广益之功,徐施补救挽回之术”(22)。该公所虽系受命急就而成,没有订定详细的规章和组织制度,总理和副总理均由盛宣怀所指定任命,与其后的商会仍不无差异,但却是从官办商务局向商办商会的一个重要过渡。在此前后,汉口、天津也分别设立了商务公所之类的组织。1904年正式成立的上海和天津商务总会,即是由商务公所改组更名而来。因此,上海的商业会议公所和天津的商务公所,也可以看作是商会的前身。
  1904年初,商部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华商设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元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强调:“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23)。清廷对倡办商会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很快谕批颁行商部拟定的《商会简明章程》。接着,商部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谕帖,进一步阐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同时期望通过成立商会,“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24)。《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组织,一律改为商会。此外,商部还以京师为“首善之区”,应“先行劝办商会,以为各省之倡”,主动派员访觅声望素孚的商董,“亲行接见,面为晓谕,俾知举办商会,实为联络团体,挽回利权起见”(25),促成京师商会很快成立。
  清朝一些地方官吏,在促使商会成立的过程中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少数地区的商人起初曾担心清统治者借成立商会增捐加税,反应比较冷淡,持观望态度。如成都商人即“恐有摊捐,兴办迟迟”,后经劝业道“剀切劝谕,几于舌敝唇焦,又将华商素习涣散之弊害,将来兴办商会之利益,演说数番,该商等始知所感奋”(26),于1904年成立了商会。又如“奉天自开办商务总局以来,首以设立商务总会为宗旨,当向各商推诚布公,设法开导”(27),并由盛京将军赵尔巽出面,转请商部奏准创立了奉天商务总会。
  除倡导成立商会,商部鉴于“华船行驶,关卡留难,官差需索,遇事涉讼,往往隐受亏损,不得伸理”,还奏准谕饬设立商船公会,“俾华船与洋商一律同享保护”(28)。初定商船公会章程十三条,指明其宗旨“专为保护整顿中国航业”,由航业商人禀呈商部批准,视各埠航业繁简,酌量情形,分设总会和分会。各商船公会“有直接保护商民船只之责”,置备船旗、船照、船牌,发给船户收执,“凡航业商人有不能伸诉各事,商船公会体查属实,应向地方官衙门秉公伸诉”(29)。后重加修订,增补为十八条,奏准正式颁行。修订章程仍强调保护华商船户,“凡领旗牌行照之船,运载货物,照章完纳厘税,如遇关卡留难需索及地方差役抑勒等事,应即查明保护”(30)。
  1907年,农工商部又奏准设立农会,阐明“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是年,农工商部拟定的《农会简明章程》二十三条经朝廷谕允颁行,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可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31)。
  最后还应提及,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倡导地方自治,也促进了许多商人自治社团的诞生。从事地方自治,一直是商人争取参政和议政权的一项主要社会活动。在清政府倡导地方自治之前,已有上海、奉天等地的商人成立了自治社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全国还不十分普遍。1908年,清政府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将地方自治列为其中内容之一,并于次年初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说明“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同时,规定“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设立自治公所(32),尽管清政府并非真心实意地向商人开放参政的大门,但各地商人却利用这一合法方式,纷纷成立自治社团,拓展自己的势力和影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地方自治运动。
  综上可知,20世纪的最初几年间,清政府在面临全面统治危机的困境下摒弃“重本抑末”陋习,转而实施重商政策,其根本目的当然也是希望通过发展商业,开辟新的财源,维护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当时的中国是一个沦为半殖民地深渊的国家,还面临着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利权大量外溢,是威胁清朝统治的另一个危险因素,其原因在于利权旁落,将进一步导致清朝内帑空虚,财源匮乏,并引起社会骚动和政局不稳。所以“兴商务而挽回利权”,也成为清政府革故鼎新振兴商务的目的之一。商部即曾明确表示:“为今日计,欲保利权,须先从商务入手。欲兴商务,又须从商会入手。”(33)
  从内容上看,西欧国家的重商政策包括取消国内许多关卡,降低税率,保护商业贸易;发放补助金,扶植手工工场发展等等,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向商人提供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扩大海外市场和加速资本积累。因此,那些腰缠万贯、地位显赫的富商大贾,绝大部分都是出自享有垄断权的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清政府所推行的重商政策,除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工商业之外,还包括提高商人社会地位的种种规定,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商人长期处于四民之末的卑贱地位,受到鄙视和凌辱。同时,官商之间多年来矛盾重重,隔阂甚深,各商帮之间也互分畛域,无统一组织机构。为使官商一气,朝野上下共同致力于振兴民族工商业,清政府还倡导成立商会等新式商人社团。这些内容,在西欧国家的重商政策中是不曾有过的。另外,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已丧失了关税自主权,难以象西欧国家那样通过海外殖民贸易积累资本,因而所谓振兴商务,实际上主要只能致力于发展国内民族工商业。
  就影响而言,清政府实行的重商政策也一定程度地起到了推动中国工商业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国际环境和社会性质不同,其与西欧国家的重商政策相比较仍有较大局限性。特别是20世纪初,清朝统治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帝国主义的扶持,因此它不可能真正有效地抵御各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和渗透。在清政府实施“新政”,鼓吹“兴商务而挽回利权”的同时,中国的利权仍不断丧失。至辛亥革命爆发的前两年,清政府更以借债筑路的方式出卖中国的铁路主权。所以,其所推行的重商政策,也不可能真正使中国的民族工商业走上顺利发展的道路。不过,由于清政府推行的重商政策有其不同于西欧国家重商政策的内容,故而又产生了西欧国家所不曾有过的某些积极影响。例如沿袭几千年的传统贱商观念渐趋式微,商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明显提高,商人社团也借此机遇纷纷得以迅速成立等等。对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不能以清王朝是“洋人的朝廷”这个简单的结论而一概加以抹煞。
  但是,也不能将清末的商会及其他新式商人社团的诞生,完全或是主要归因于清政府实行重商政策的结果。有的论著在谈及商会产生时即持类似的观点,认为“许多地区的商人在设立商会的问题上持观望态度”,“很难找到完全由商人们自己组织的商会”。其原因是“资产阶级涣散,力量弱小,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组织起来的条件”。这些结论是很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包括商会在内许多商人社团的成立,一方面是由于清政府的倡导,另一方面也是商人实力增强,政治思想渐趋成熟,阶级意识萌发增长,迫切要求组织起来的产物。下面,我们即对此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
  ① 《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张文忠公全集》,文集,卷八。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四裔五。
  ③ 许承先:《赋差关税四弊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八。
  ④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七日“上谕”,见《张文襄公全集》卷49,奏议49。
  ⑤ 《汉口试办商务局酌拟办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卷49。
  ⑥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117页。
  ⑦ 《张弼士侍郎奏陈振兴商务奏议》,见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23页。
  ⑧ 《钦差商务大臣李谢恩折》,《江南商务报》第3期。
  ⑨ 《清德宗实录》卷518,页3。
  ⑩ 《江督刘、鄂督张附片》,《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一,通论上。
  (11)(12)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388、5013页。
  (13) 《清德宗实录》卷502,页16。
  (14) 《东抚袁复奏条陈变法折》,《皇朝今世文新编续集》卷一,通论中。
  (15)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91页。
  (16)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1册,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本,第9页。
  (17)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
  (18) 杨铨:《五十年来中国之工业》,《东方杂志》第8年,第7期。
  (19) 《愚斋存稿》卷七,第35页。
  (20) 江南商务总局照会商董并颁发章程,《江南商务报》第8期。
  (21)(22) 盛宣怀:《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愚斋存稿》卷七。
  (23) 《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
  (24) 《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第1年,第2期。
  (25) 《商部奏劝办京城商会并推广上海商会情形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5期。
  (26) 参见王笛:《试论清末商会的设立与官商关系》,《史学月刊》1987年第4期,第40页。
  (27) 《商部奏奉天设立商务总会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7期。
  (28) 《商部奏筹办商船公会酌拟章程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5期。
  (29) 《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
  (30) 《商船公会章程十八条》,《东方杂志》第3年,第5期。
  (31) 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
  (32)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7月版。
  (33) 《商部奏奉天设立商务总会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7期。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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