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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州市民公社

苏州商人的自治团体称为市民公社,是一种以街道为行政区划组成的基层自治团体。揆诸西欧近代历史,可知法国和意大利等西欧国家新兴的资产阶级,在通过斗争或购买的方式从封建领主手中争得最初的自治权以后,也曾把自己的城市共同体称为“公社”①。从保存完好的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中,我们并未见其对法国、意大利的这种“公社”有只言片语的介绍。另据笔者查检,在当时其他一些有关的报刊杂志上,也不曾见有提及。因此,作为西欧资产阶级远隔重洋的东方商人,将自己并不十分完备的自治团体也命名为公社,或许是惊人的历史巧合。当然,两者虽然名称一样,但由于中西方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结构等各方面的巨大差异,不同之处甚多,故不宜简单地相提并论。
  清末苏州最早成立的市民公社,是诞生于1909年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是年6月,洋货业商董、苏州商务总会会员施莹,呈文苏州商务总会、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和府、县地方衙门,提出组织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其呈文称:“窃商等住居观前大街,经营商业,历有年所。第观前大街,分为观东、观西二名称,地居冲要,店铺林立,从前办理各事,虽有施行之效验,尚无联合之机关。商等目击情形,急思振作,爰拟组织公社,自醋坊桥起,察院场口止,如关于卫生、保安等类,集思广益,实力试办,取名苏州观前大街市民公社。非敢云成效之必良,仅就商等本街上耳目所及,力苟能为者,和衷商办。”②苏州商务总会接到施莹呈文后,也移文自治筹办处、长洲县衙和苏州府巡警总局,请查照施行,准予立案。
  当时,正值清政府推行地方自治,饬令各级地方官吏倡导实施,因而苏州商人创立市民公社的行动,得到地方官府的支持。官办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表示:“该职商等热心实力,深堪嘉尚……准如来禀迳报该管地方官立案,先行切实试办,以为地方自治之模范。”长洲县衙(苏州当时分为长洲、元和、吴县三县)也照会苏州商务总会说:“查此项公社规定,系讲求市政起见,深堪嘉佩”③。于是,观前公社很快正式成立。
  观前公社率先创立不久,其他街道的商人也踵相仿效。1910年7月,韩庆澜等商人呈文苏州商务总会,表示“城镇乡地方自治限期成立,凡属商民,均有应尽之义务。今拟联合同志,组织团体,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定名曰苏州阊门外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于本街卫生、保安、道路等事,均须实力试办。④同年9月,金阊下塘大街商人曹永暹等也集议“组织公社,凡关于道路、卫生、保安等类,集思广益,实力施行”,取名为金阊下塘东段市民公社⑤。12月初,养育巷、道前街商人鉴于“观前、渡僧桥、阊门下塘等处市民公社,次第实行”。同时,其所居住之地“既系人烟绸密之区,又属市廛殷繁之地,凡清道、卫生、消防等事,在在无可缓图”⑥。遂也投票选举,公推职员,成立了道养市民公社。
  民国以后,苏州市民公社仍与日俱增。据有关档案记载,到1928年苏州的市民公社总共多达27个。1933年刊行的《吴县志》只提到清末成立的观前、渡僧桥四隅、阊门下塘、道养四个公社,其他付诸阙如。从档案资料得知,有观前、金阊、渡僧桥等27个市民公社。有观前公社产生到1928年这前后19年当中,上述有些公社曾有分合并撤,名称有时也发生变化,所以不同时期的公社数字常有差异。
  因为是以街区为单位组织市民公社,故绝大多数公社均依据所在辖境内主要街道、河流或者是比较著名的古建筑名称命名。例如观前大街、阊门马路、山塘等公社以主要街道命名,道养、临平等公社以两条主要街道名称的字首联起来命名,胥江、娄江等公社以河流水道命名,渡僧桥四隅、双塔四隅等公社则是以著名建筑物命名。了解这一特点,从名称上即可看出苏州各市民公社的辖区范围和基层自治团体的性质特征。
  苏州市民公社均订有比较详细的章程,而且不断修改补充,日臻完善。例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1909年订定的简章包括定名、宗旨、办法、入社、出社、职员、经费、会期、社所、附则等十项内容。1910年对职员员额、职务等规定进行了修改,1911年又颁布增订章程。其宗旨为“联合团体,互相保卫,专办本街公益之事”。所谓“办法”,是指所从事的具体活动。如卫生方面清洁街道、凿井、通沟等事,保安方面修理水龙、添补水缸等防火之事。入社规定有三条:本社社员介绍、年满25岁、住居本街或在本街营业,满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入社:营业不正,失财产上之信用,患有疯癫疾。社员如干犯刑宪,违背公社宗旨,破坏公社名誉,一年未缴社费,均即令出社⑦。
  率先成立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所订章程也为其后成立的公社所仿效。许多公社或“悉由观前公社旧章”,或在其基础上作某些补充。如渡僧桥四隅公社、道养公社“参仿观前人街市民公社章程、办法”,定所办之事为如下三项:卫生方面有清洁街道、蠲除污秽等事,道路工程方面有修缮街道、疏通沟渠、添置路灯等事,保安方面有联合救火,研究消防等事。其他如宗旨、入社、出社、职员、机构设置等,均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完全相同。
  苏州市民公社虽属基层街道地方自治团体,但组织机构却相当完备。
  清末成立的各个公社,其负责人有正(总)干事一人,副干事二人,由全体社员公举。正(总)干事总理社中一切事务,副干事协理一切事宜,凡关于兴筑工程、整理消防、添置社内应用各品及经济预算、决算等,均包括在内。正干事因故不能莅社,副干事可行使正干事之职权。民国之后成立的市民公社大多称负责人为社长、副社长,并曾统一实行委员制,一律称作执行委员。需要指出,市民公社的章程明确规定正、副干事等领导人必须由全体社员选举公推,以一年为任期,连举得连任,并拟定了详细的选举细则,特别强调:“本社社员均有选举职员及被选举为职员之权”⑧。但同时却又预先拟定候选人名单,如投票结果选出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列者,则属无效。从实际情况看,当选者也均为各公社辖区内资财殷厚,有着举足轻重社会地位的大商董。所以,市民公社的领导权同样始终为商业资本家上层人物所控制,一般中小商人和市民则与之无缘。
  在正、副干事以下,市民公社设有评议部、经济部(或称会计部)、庶务部、文牍部(或称书记部)、消防部(有的称作处)等具体机构,分工管理各项事务。
  评议部有评议员12至16人不等,由公社全体社员公举产生。其职责是评议公社一切事宜,“凡关于兴筑工程、修理水龙、添置附属各品,以及经济之预算、决算,经评议员过半之数决议者,均得施行。”⑨权限相当于公社的立法议会机构。
  经济部又名会计部,有会计员和查帐员各1—2人,由正、副干事和评议员公推。会计员经理公社收支银钱款项,按月报告,查帐员则负责查核收支款项。
  庶务部有工筑员、调查员、收费员、招待员各若干人,负责公社购办物料、督察工程、收理会费、陈设会场、招待来宾及其所有一应杂事。其中工筑员掌修理街道、各项工程施工;调查员负责调查了解卫生、慈善、清道、修路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兼管丈量估算,并督率垃圾夫役;收费员负责分段轮流认收月费,汇交会计员登记入册;招待员负责招待来宾,接洽有关人士等一切事宜。以上均属一般办事人员,任期不限。
  文牍部亦名书记部,设书记员执掌文牍及记载报告等事,由正、副干事和评议员共推,一般不限任期。消防部由督龙员组成,不限数额,由全体社员公认,尽消防灭火义务。
  与商会一样,市民公社决定各项重要事务,都是集体讨论决定。为此,各公社均拟定了会议制度。其会议有常会、年会、特别会三种,常会按月举行一至二次,全体职员参加,主要内容是报告和研究社务,并借以加强联络职员间情谊;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是在职员任满重新选举时召开,全体社员参加,由各有关负责人报告一年社务,通告经费收支,最后改选职员。特别会即临时举行的会议。遇有特别紧要事件,随时由正、副干事邀集全体社员参加。社员提议要事,有一定人数联名提出,也可要求公社召开特别会。有的市民公社还规定了会议秩序。如渡僧桥四隅公社规定,议事时正、副干事上首并坐,各评议员按序挨坐,二人不得同时发言,须俟一人说毕,他人方得发言。与所议内容无关之事,发言时不得牵引,致虚废时间。不准交头接耳、哗笑、吸烟、唾涕。未到摇铃散会,不得先行散坐。倘遇要事,必须报告,始可离座先行⑩。
  市民公社的经费来源,分为入社费、常年费、特别费3项。入社费5角至5元,常年费月收2角至1元,特别费不拘数额。入社费和常年费数额不等,是根据社员所在店号资产多寡酌情决定。特别费则是遇有特殊需要临时募集,如修桥筑路、救火冬防、夏季卫生等事所需之款,由会员和其他地方团体机构自愿认助。此外,市民公社还有一些其他的收入。如尿池坑厕租金、垃圾桶租金、消防队保证金等,但这些收入在整个市民公社的经费来源中只占很小一部分。
  据查检有关文献,可知市民公社的经费支出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用于修桥铺路、疏浚河道、清洁卫生等项,其次是用于辖区内治安、消防、学校、义赈等项;再次是办事人员薪膳津贴及各种办公用费,另还有各种往来应酬费。就总体而言,市民公社的开支主要用之于辖区内商人各方面的需求,是合乎商人意愿的。
  由于清末苏州的市民公社仅规定年满25岁,住居本街区域内即可入社,因此市民公社究竟是否属于名副其实的商人团体,还需要作进一步考察。官办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曾以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为例照会苏州商务总会说:“该公社虽设于市街繁盛之区,然并无买卖经营之关系,且阅该社章程,即非营业商人,但有社员介绍,年满25岁,住居本街范围者,均得为会员,故不能用商人名义而称市民。”(11)但从实际情况看,苏州市民公社由商人发起成立,负责人及其他职员基本上都是商人,一般社员中商人比例也占至90%以上,所以它应该是商人团体当属无疑。
  最早成立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其发起人前已提及,系苏州商务总会会员、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的发起者有近20人,均自称“职商”,禀文中也强调“商等住居渡僧桥一带,经营商业,历有年所”。金阊下塘东段市民公社的发起者是曹永暹等人,也自称为“职商”,在该处“经营商业,历有年所”。(12)道养市民公社的发起人还阐明其缘由,“地方公益,在市民义不容辞;社会安宁,虽商界责无旁贷”。“职商等实为地方公益、社会安宁起见”(13)。可见,各个市民公社的发起者显然都是商人。
  担任市民公社正、副干事或社长的主要负责人,也都是较有影响的中上层商董。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1909年推举的第一届干事共两人,其中一人是发起者施莹,另一人是振源永绸缎商。1910年推举的第二届正干事倪咏裳,系倪源源珠宝店经理,曾担任苏州商务总会会董和苏商体育会副会长。副干事2人,一人是沈鸿揆,为沈大兴铜锡商号经理;另一人是陶芸村,系瑞松堂纸业商人。
  又如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1910年选举的第一届正干事是该公社的主要发起者韩庆澜,副干事苏绍柄是霞漳会馆的头面人物,该会馆乃是纱缎业的同业组织。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之后,他曾受上海商务总会总理、抵制美货运动的发起者曾铸委托,编辑了有关抵制美货运动的史料集——《山钟集》,至今这部史料仍为研究者所经常征引。
  金阊市民公社民国元年推举的社长洪玉麟,是顺康钱庄经理,苏州著名的钱业商董,曾两次出任苏商体育会会长,并曾担任苏州商务总会会计议董。同年齐溪市民公社公举的正社长薛鸿鼎,是德丰裕米行商董。两名副社长,邹大钧是邹永兴木行经理,徐福保系朱万成米行经理。根据档案文献记载统计,在清末民初苏州15个市民公社的197个正副干事、社长中,商人占169名。由此可以肯定,苏州市民公社是商人领导的社会团体。
  不仅正副干事、社长由商人担任,苏州市民公社各部的职员基本上也都是商人。下面摘录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第一届报告册》(铅印本)所载职员名单及其店号,即可资证明(14)。
  干事部
  施炳卿 怡和祥洋货 蒋仲君 振源永绸缎
  评议部
  倪咏裳 倪源源珠宝 庞鼐君 福泰当 陈吟梅 华章衣庄
  卞裕成 恒丰永洋货 汪渊如 豫康庄 沈凤九 沈同兴铜锡
  周静澜 晋福银楼 程志范 恒孚银楼 杨伟伯 杨洪源珠宝
  刘瀚如 宏孚银楼 张鼐臣 董公馆内 程鹤年 东花桥巷
  胡观澜 大柳贞巷 方小坡 同和源珠宝
  调查部
  徐怡春 大井巷16号 黄驾雄 萃成祥靴鞋 程鹤年 东花桥巷
  金采章 中英药房 许瑞卿 生春阳火腿 吴念鞠 西兴盛烟业
  程寿萱 月中桂香粉 马炳荪 乾泰祥绸缎
  会计部
  程子范 永康庄
  书记部
  沈鸿揆 沈大兴铜锡 陶芸村 瑞松堂纸业
  庶务部
  李澄远 瑞珍珠宝 邱伯荪 振源永绸缎 薛永龄 怡源祥洋货
  张翰青 乾泰祥绸缎 傅梅生 大有恒洋货 王仙根 泰和永银楼
  杨辛如 咸恒泰烟业 潘梓卿 源昌泰珠宝
  又如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第一届职员,评议员有16人,其中15人是各商号商人;会计员2人,均属商人;工筑员6人,调查员6人,收费员8人,同样都是商人;书记员2人,1人属商号,另1人属自治筹办处;招待员10人,有9人标明了店号。(15)
  关于市民公社一般社员的情况,档案中未留下完整的记载,但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壬子年(1912)第四届社员选举人名单和职业仍可略知梗概。根据该公社选举细则规定:“本社社员均有选举职员及被选举为职员之权”,可以断定其选举人名单也就是社员名单。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此届社员选举人总共是197名,其中注明店号者即有187名,所占比例高达95%(16)。民国四年该社第七届社员选举人共160名,其中也有152人是商人,比例仍占95%。《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第一届报告册》(铅印本)所载办社缘起记述说:“光绪巳酉夏,苏州城内元妙观前大街商民,援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宪政编查馆、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合众联结公会,因尽出自商民,故曰市民公社。”(17)不难看出,苏州市民公社是由商人组成和领导的自治团体。
  然而尽管同是商人自治团体,苏州市民公社与上海的总工程局、城自治公所相比较,却仍不无差异。上海的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都是统一领导整个上海商人地方自治活动的社团,社会地位和影响更为突出,无需依靠其他团体即可斡旋于官场之间。苏州的市民公社则是以街区为单位的自治组织,所辖范围有限,社会地位也较低,在与官府衙门交涉时不得不借助或依赖于更高层次的商人团体。这样,各个市民公社之上还有一个共同的机构对其起着指导和保护作用,也可以说是市民公社的上级机构。那么,苏州市民公社究竟是隶属于哪一种势力呢?弄清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了解其阶级属性不无裨益。
  从苏州商会档案中可以发现,各市民公社都是将商务总会视为自己的顶头上司。遇有与地方官府交涉事项,市民公社大多请商会出面代为陈转。清末民初苏州成立的市民公社,都是转请商会呈报创办的,只有金阊下塘东段市民公社系直接禀请苏州巡警道立案,但该公社事后也曾向苏州商务总会表示:“维思贵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并将原禀、章程及职员名单送请商会总、协理查核,以便稽考(18)。市民公社选举时,一般都请商会派员监选,选举结果也呈报商会备案。在经费上,市民公社虽不象苏商体育会那样主要依赖商会定期拨款,但也经常得到商会资助。更重要的是,在人事上市民公社与苏商体育会相似,均与商会有着不解之缘。许多市民公社的干事、会长,即是由商会骨干兼任。例如前已曾提到,观前大街市民公社首任干事施莹,是商会会员,第二任干事倪开鼎也是商会会董。金阊市民公社第一届会长洪玉麟,同样系由商会会计议董兼任。另外,市民公社有事即向商会咨请指示,征询方策。如此种种,都表明市民公社是隶属于苏州商务总会的商人自治团体。
  关于市民公社的领导归属问题,曾一度引起官办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的猜忌。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自治职,各以该管地方官监督之”。苏属自治筹办处即据此强调:“地方自治所以辅官治之不及,即应受监督于该管地方官”(19)。但是,市民公社坚持视商会为其领导机关,商会也当仁不让。结果在这个问题的争论中,自治筹办处不得不趋于妥协,仍维持市民公社隶属商会的现状。其他一些地方官吏如巡警道在致苏州商务总会的照会中也承认:“贵会综握苏州商务机关,登高一呼,众山皆应。务希广为提倡,邀集东西中市、护龙街、养育巷、临顿路、阊胥门外、山塘、南濠,以及各处市廛繁盛之区号商铺户,鼎言劝谕,组织市民公社多处,以期集思广益。庶几将来兴利除弊,不致散漫无稽,谅亦为各市商所乐于图成也。”(20)此后,地方官府有事需要贯彻,通常也经由商会转饬市民公社,再由公社分别知照各商号铺户。
  象苏州市民公社这样直接隶属于商会的情况,在其他地区尚不多见。上海总工程局和自治公所的领导人虽然有的也是由商务总会骨干担任,相互之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但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毕竟是完全独立于商务总会之外的组织机构,不受商务总会统辖,更无直接隶属关系。所以,上海商务总会一般不插手干预总工程局、城自治公所的事务,也不代行地方自治领导机构的职责。在广州,粤商自治会成立后,则“无形中与省总商会分道扬镳”(21),两者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只有苏州的市民公社认为商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因而是苏州商人自治团体的一大特点。
  苏州市民公社之所以在组织上形成这一特点,原因之一乃是由于它是一种以街道为区划的基层自治组织。前已提及,苏州市民公社在清末尚未成立联合会,相互之间互不统属,各谋其政,其势力、影响及自治区域都很有限,社会地位也不高,所以必须依附于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一方面便于协调行动,另一方面也可得到保护。而上海的总工程局、城自治公所和广州的粤商自治会则不同,它们本身就是打破街区划分的统一自治团体,成为领导整个城厢内外商人自治的中枢组织,也就无需再隶属于其他团体。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是苏州商人的地方自治活动开展较晚。上海、广州以及其他一些地区的商人自治,都是在清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地方自治之前即已开始进行,当时并无官办自治组织产生。苏州商人的地方自治则是在清政府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后,带有更浓厚的遵旨筹办色彩。这并非否认苏州商人也具有争取参政权的目的和愿望,其有关自治的思想,据最早成立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第一届报告册透露,在此之前也已萌发。该报告册弁言指出:“资群情以谋公益,为地方自治团体中之一自治团体者,即我市民公社之原素也。公社以自治为原素,当其组织之始,虽警于宫巷之两火,而实则自治之原理,固早为吾人所久蓄而待发者也。”(22)但是,我们并未从有关史料中发现苏州商人在前此即象上海等地的商人那样,主动地将自治思想付诸实践。
  1907年9月,苏州曾经成立了一个地方自治调查研究会,其成员主要是在职和候补官绅,商界的代表极少。议长胡玉缙、副议长管尚勋,均于次年奉清朝之命北上担任官职。15个评议员当中,仅蒋炳章一人系列名苏州商务总会的名誉会员。清末苏州成立的体育会、学务公所、教育会等为数众多的新式商人社团中,均无一例外地由商会骨干兼任其领导人和重要职员,而在地方自治调查研究会的数十名会员名单中,却找不到一个是商会的会董或会员,这说明该会并不属于商人的自治组织。
  1909年初,清政府颁发地方自治章程。6月,官办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成立。与此同时,长洲县知县秉承朝廷旨意照会苏州绅商,称“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饬请照旨先就城厢地方兴办,然后自镇而乡,逐渐推行(23)。3日之后,苏州商务总会移文自治筹办处和长洲县衙,转述了会员施莹等人筹办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的要求。因此,与上海等地商人相比,苏州商人地方自治的发端晚了数年时间。时间的先后仅仅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但却反映了苏州商人争取地方自治权的自觉进取精神不及上海商人,同时也引起了市民公社领导归属的争议问题。
  由于苏州商人的地方自治是在清政府谕令之后进行的,前此并无领导商人自治的专门统一机构,当清政府以行政手段饬令设立自治公所时,最早出面筹办的也不是商人,而是苏州的各级地方官吏,因此设立的自治筹办处也就为官吏所控制。如担任自治筹办处总办的是布政使左孝同、提学使樊恭煦、署江苏按察使赵滨彦,担任会办者系江苏候补道夏敬观,充任提调的也是苏州府知府何刚德、候补知府陆懋勋。苏州绅商在筹办处中的位置,仅仅是空有其名的参议,无实权可言。
  上海总工程局在清政府饬令地方自治前数年即已成立,并取得了比较可观的自治权力,势力和影响已十分令人瞩目。以此为基础,上海商人提出将总工程局改为自治公所,于是此后的地方自治虽也由商人的自发运动转入遵旨筹办阶段,但其领导机构的权力,却始终掌握在商人手中。苏州商人则在领导苏州全城地方自治的机构中未能掌握领导权,只有通过市民公社这种基层的街道自治组织,在官府鞭长莫及的空间中,争取一条条街区和一个个地段的自治权,而不可能象上海的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那样,形成一个完全由商人控制的、比较完整的城市自治系统。由于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完全被官吏把持,仍属官办机构,市民公社自然不愿受其控驭,但又没有一个商办自治机构起指导作用,于是苏州商务总会作为苏城唯一联结各业商人的高层次组织,自然而然地被各个市民公社视为自己的顶头上司。商务总会通过市民公社得以将影响扩展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基层领域,也积极予市民公社以支持和保护,从而形成了苏州商务总会代行商人地方自治领导机构的格局。
  从苏州商会档案中发现,尤先甲、张履谦、吴本齐、倪开鼎、姚清溪等商会骨干人物,曾参与发起创办长元吴自治公所,可能是希望在商会之外组织一个专门的商人自治领导机构。但因具体材料缺乏,自治公所是否真正成立和成立之后的领导人组成情况,均不得而知。从其发起创办成员看,估计商人在其中会占有相当的势力,但此后各市民公社遇事仍一如既往地多向商会咨请指示,依旧以商会作为自己的领导机关,似乎自治公所又并未起到商办自治领导机构的作用。有关具体情况,尚待进一步考查。
  苏州市民公社所从事的自治活动,起初一般只限于清洁街道、凿井通沟、修桥筑路等公共卫生以及消防事业,其范围较诸上海的总工程局显然要狭窄得多。但是,苏州商人创设市民公社,同样希望借此“组成一公共团体”,使之成为“独立社会之起点”,并期待“异日者,合无数小团体成一大团体,振兴市面,扩张权利,不惟增无量之幸福,更且助宪政之进行”(24)。“振兴市面”乃是反映商人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要求,而“助宪政之进行”,则是体现了商人对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向往。很显然,市民公社从事自治活动,也是将其与商人的政治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实现形成“完全之自治团体”的目标,市民公社越来越不满足于卫生、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不断要求扩大自治活动范围。观前公社即曾宣称:“夫言地方善举,宁啻救火一事;言道路工程,宁啻修街道,通沟渠;言卫生,宁啻清洁污秽;而言自治范围,亦宁啻善举、道路、卫生数端?”(25)因此,市民公社的活动很快扩充到治安冬防,代行了一部分本来应该由军警执行的巡逻警务。民国初年,又逐渐发展到金融、税务、物价以至军需杂务等诸多方面。作为一个街区的基层自治组织,其活动范围和职能已比较广泛,这一特点恐怕也是当时其他一些地区的基层商人自治组织所无法比拟的。
  正因为如此,苏州市民公社所开展的一系列自治活动,在当时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积极影响。
  首先,苏州资产阶级由此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一部分市政建设和管理权,影响和势力随之进一步扩大增强,逐渐取代旧绅士成为管理城市社会生活的一支主导力量。我们知道,苏州商务总会是苏州商人的中枢领导组织,主要负责管理工商事务,市民公社则是隶属商会的新式社团之一,如果把市民公社以及苏商体育会、学务公所、警务公所、治安龙社等众多围绕商会这一轴心的新式商人社团看作一个整体网络,再结合商会本身的政权加以考察,就可以发现苏州商人通过商会及其所属各种新式社团纵横交错的紧密联接关系,也一定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地方治安权、工商文教、卫生消防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市民公社在这个网络中所起的作用,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将商人的势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基层领域,虽然其权限还很不完备,但已多少具有相对独立性。
  其次,市民公社“克尽义务”,“凡清道、缮路、通沟、燃路灯,次第毕举,而尤注意者,弭盗防匪,预弥缝于无形。所有从前隐患,一扫而空,故在地铺商,咸觉平安无事。”(26)上述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建立一个比较繁荣而稳定的市场,是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因此有商人赞誉说:“马路新筑,交通日盛,东西洋商,各省仕绅富庶,俱集于此,观瞻所在,我苏省治象商情,关系岂浅鲜哉!”(27)
  但是,苏州市民公社也有软弱的表现。它从一开始就自我告诫:“一切宗旨、办法,均不出地方自治范围以外,期与官治无相抵触……以仰副自治筹办处殷殷图治之至意。”(28)尽管辛亥革命前夕客观形势的发展,为市民公社进一步拓展自己的权限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市民公社始终因害怕招致侵夺官权及其与官治相抵触的嫌疑,不敢大胆越出清政府地方自治的雷池,所以自治成就一直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特别是在立法和监督地方行政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远逊于上海的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苏州市民公社这种恭谨慎微的态度,仅仅只是换来了官府的认可和支持,如苏州巡警道即曾致函苏州商务总会,表示:“惟值兹预备立宪,地方正议自治,如能多设市民公社,筹办清道、卫生、消防、一切公益善举,实与自治前途大有补助。”(29)而苏州封建统治者设计的所谓自治前途,只不过是“庶秩序不致紊淆,而期限得能迅集,上可以无背馆章,下可以勉符众望”(30),即在维持原有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使地方自治沿着清政府规定的轨道进行和发展。苏州市民公社不敢逾越这一规范,其建立“独立社会”的良谟宏愿也就始终无法得以实现。
  ①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253页注①。
  ② 《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7—88页。下引苏州市民公社资料均出自该档案,不再注明。
  ③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8、89页。
  ④ 同上书,第89—90页。
  ⑤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2页。
  ⑥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3页。
  ⑦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61页。
  ⑧ 同上书,第98页。
  ⑨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63页。
  ⑩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7页。
  (11)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1页。
  (12) 同上书,第92页。
  (13) 同上书,第93页。
  (14)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缉,第112页。
  (15)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114—115页。
  (16) 同上书,第101—103页。
  (17) 同上书,第59页。
  (18)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2页。
  (19)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1页。
  (20) 同上书,第57—58页。
  (21) 《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第25页。
  (22)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8页。
  (23)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5页。
  (24)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9页。
  (25)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7页。
  (26)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9—60页。
  (27) 同上书,第60页。
  (28) 同上书,第88页。
  (29) 同上书,第57页。
  (30) 同上书,第56页。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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