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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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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省区的商人自治团体

关于其他一些省区商人自治团体的情况,因无系统完整的资料可资参考,只能就其中的少数作比较简略的介绍。
  东三省的保卫公所,是全国较早成立的商人自治团体之一。据该公所1904年左右拟定的章程记载:其宗旨“专为保卫本地商民,之生命财产起见”。“各就本地设立公所,先从兴京海龙各属创办,俟有成效,再行推广。”①各保卫公所均设董事,从本地绅商中选择推举,人数视所在地之广狭、事之繁简为断,无统一规定。在董事中另公举总办一人,副总办一人,管理公所事务,以4年为一任期,到期即行改选。如有众望所归、才能卓著者,准留一任,但总办一职至多只能以连任一届为限,不得逾8年,以昭公允。
  公所内部设立如下机构:
  (一)会议股,是为议法之机构。凡公所董事无其他专职者,均隶于会议股,公举一人为议长。遇有内外要事,或立章程,或订条约,需要讨论者,均由会议股集议,“可否从违以人数为断,如泰西之乡邑议院然”。
  (二)裁判股,是为执法之机关。凡地方民人有财产词讼等事,均由该股专员调停审断,“乡里老民文士皆得入座听审”。
  (三)交涉股,举熟谙公牍,通日、俄文者为股员,另聘名望素孚、为外人所信服者为股长,专司与外人交涉之事。
  (四)财收股,举本地商民有田产商业者为股员,并公推一人为股长,凡公所经费及地方公款,皆由该股掌其出入,造册存案,并按月榜示通衢。股员有赢私舞弊者,至罚不贷。有关筹捐细章,随时随地另议。
  (五)武备股,该股负责办理保甲,专为清理地方,以免窝藏匪类,“如各国警察是也”。另办团练,专为剿办盗贼,抗御外侮,凡居民壮男18岁以上者,皆须充兵3年,备调3年。
  关于自治权限,保卫公所除指明“所有国课、正供及盗贼要案,由公所经手者,必仍移交地方官,以重官权”外,特别强调:“地方一切新政及寻常词讼,两造情愿由公所公断者,则概由公所董事秉公办结,地方官亦不得过问”。办理保甲、团练,由公所派专员筹款,“其捐项名目、军装、制度,但有本地方民人公认,即可施行无碍,本国及他国官长皆不得阻挠。”②
  很显然,东三省绅商更注重于争取独立自治的权利,反对官府控驭和干涉其地方自治事务。前述上海总工程局曾向官府表示地方自治旨在“助官司之不及”,并希望“藉地方官权力”办理有关事项,苏州市民公社也反复告诫以“辅佐官治为主”。而东三省绅商成立保卫公所从事地方自治,却一再明确宣布地方官无权过问,不得阻挠。并曾态度坚决地宣称:“本公所以本地人力、财力办理,本地民事所有一切内政,原有十分自主之权,同人当效其死力,合其团体,以保此权利为第一要务。无论何国,皆不得施其官势兵力,致损我民人自主之权。”③可见东三省绅商的态度十分激进,以至梁启超看到《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之后,不无担心地表示:“天下事,有其实者,往往不必有其名,况未有其实,而用其名。万一中央政府误会以生阻力,则何益焉。”④梁启超的担忧,在于害怕保卫公所强硬的措词遭到清政府猜忌,引起不测之祸,反映了他当时软弱保守的心理。
  东三省商人保卫公所的创立,与日俄战争爆发,日军出兵东北有一定关系。据该保卫公所自称:“本公所即刻开办,现所议定者共有七、八县,约一万二千余方里地区之广,皆日本兵力尚未施及之前,我同志赶即创办此举,原以辅官力之不逮,完中立之全权,将来无论何国,皆不得恃其兵力,据我寸土,夺我主权。兹特声明如下:将来中与日、俄国际交涉,及地方制度无论有何变迁,而我保卫公所已立之地位,已办之义务,始终如一,不得稍有更益。”⑤不难看出,东三省商人创办地方自治的目的,既是为了争取自治自立的权利,也是为了保存国土,维护主权,具有民主爱国运动的性质。其所以不同于他省商人自治团体而取名“保卫公所”,特别强调“保卫”,与其创立的上述特殊背景也不无关联。
  1907年前后,奉天保卫公所正式成立,“以保卫地方人民生命财产及扩充本地方一切利益为宗旨”,“于保卫范围内一切权利,务期完全无缺”⑥。在奉天省城设立总局,所属各城皆设立分局,“由绅商中之达政体,有血诚者充总董、副总董诸要职”。奉天保卫公所表示:“本公所为扩充地方利益起见,则宜广视听而决壅蔽,故总、分局讲习所之员绅以及各乡镇之代表人民意志者,无论所举何事,皆有公议之责任。民间疾苦壅于上闻,亦由公所博采舆论,辗转代达,以期妥善施行。”⑦
  奉天保卫公所所从事的主要活动是:禁止赌博、偷窃、游惰、污秽及一切妨害治理之发达者;调查户口、风俗、营业、财产、商业、学校;救护火灾、水灾,防止盗贼及一切危险有妨保安等事者;修治街道、桥梁、沟渠及一切公共卫生诸事宜。另还包括兴办团练,广立学校,讲习实业,公遣游学等等。
  与此同时,法库门商人创立了复善和会,会员分为通常会员和名誉会员两种。通常会员系当地“铺户士商之入会者,凡充此会员,必须在本街有事业财产在千金以上者,或代人理业,能操其事业之全权者,方为合例”。名誉会员为留寓客商,由该会会员2人以上推举,或自行捐助20元以上入会费。
  该会每月举行常会一次,年终召开年会,平时遇有特殊要事,召开特别大会商议。其主要活动包括治安防盗、公共卫生、创办学堂、报纸等内容,如“设巡警、清户口、防奸盗及应兴应革各事,均由会中订定专章,极力兴办”。卫生方面,“凡清街道、立厕所、运垃圾,在在卫生之事,归会中订定专章办理,以收整齐划一之效”。文化教育方面筹议设蒙养学堂两所,购新书新报,设阅览所,创办白话报等。此外,“如外人在境行非国家允许之事,以扰害我商民者,会中一面禀报大宪,一面据理力争,总以不受外人践踏为目的。凡铺户居民如被官兵差役无故滋扰,由被曲人报知会中,先由会长或会员具理开导,如不折服即属妨害本会,即由会中禀请官长伸理。”⑧
  1907年,广东商人为了“联合起来,共图于商业组织中有所进展”,并借此“组织力量,按步实现其拓财货、扩商权,进而参与新政、兴商富国之伟愿”⑨,成立了粤商自治会。该会会址设于广州西关华林寺内,曾参照天津自治会章程拟定了《粤商自治会章程第一次草稿》,指明:“粤商自治会依广东省之区域为区域,凡居住于本省之中国人,遵章守例,负担义务,皆得享受权利。”“凡有关本省地方自治事宜,得依程序自行议定,禀请本省总督批准,布告于众,由布告日起,30日后一律遵守。”⑩
  该章程草稿还规定在自治会中设议事会、董事会、干事会等机构。议事会由议员30人组成,用复选法选举,凡居住本省内年满25岁、有正当职业者,拥有选举权。凡曾办学务或地方公益,有2000元以上之商业或产业,或代管5000元营业资本之商号,高等小学堂毕业曾经出仕,或有科名,或曾游学外国、品学兼优者,拥有被选举权。议事会对以下事项有权议定,交董事会执行:国人关于地方利弊、整理治安、维持风化之条陈;国人申述其困苦,不能上达于地方官之事;调处民事两造之争执;下级各城镇乡之自治团体及巡警章则之成立、修订、取消;本省内防乱、消患机关团体之筹议、改良、撤销;本省商务、建造工程、教育、水利、慈善、卫生、交通、市场监查费等事的筹议、改良等方法;本省地方财政之预算、决算,公款之利息筹议、存储、动用等等。从上述内容看,粤商自治会所要争取的自治权利是相当广泛的。
  董事会的职责是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并禀报于地方官及公布于国人。会中设正会长1人,副会长1人,董事11人。凡公正绅商、各界有声望者,皆得为董事会名誉董事。干事会设干事7至9人,由议员、董事各选举半数,单数1员,由董事选出。另设干事长1员,由董事会副会长在干事中指定。这些虽然载进章程,但据有的回忆录称,实际上后来并未真正设立,日常会务主要由数名骨干担任。
  粤商自治会的骨干绝大部分是商人,也有少数新型知识分子。主要有以下数人:陈惠普,系店工出身的银号商。李戒欺,原名鉴诚,商人,铁路公司股东。据载粤商自治会成立后,“办事纯以戒欺、惠普氏为主干”,此2人被称作自治会的“会长”。此外还有:陈基建,商人,有同知职衔,曾与人合办煤矿。粤商自治会成立初期,开会通电常由他领衔;黄景棠,字绍平,侨商之子,有拔贡功名;李蘅皋,知识分子;郭仙洲,珠宝商人;朱伯乾,烟丝业商人,南海大信银行股东;陈竹君,成药商,著名华侨资本家陈启源之子;唐拾义,成药商兼医生;黄焕庭,航运业商人;谭民三,百货业商人。另还有卢辅宸、全西岩、关伯康、陈漳浦、梁蔚廷等一批商人。《羊城报》编辑谭荔、《七十二行商报》编辑罗少翱,《半星期报》总发起人莫梓*(左车右令)等,也是粤商自治会的骨干人物(11)。
  在组织上,粤商自治会显得比较松散。有的记载称其“无会籍,无会费”,成立时“只联同广州各大善堂全部董事为发起人,并无另招会员”。善堂是地方慈善机构,其资金主要由商人捐助,许多善堂的善董都是由商人担任,当时广州有“九大善堂”之称。可以说,商务总会、粤商自治会、七十二行、九大善堂都是清末广州著名的商人组织。
  粤商自治会自身组织虽比较松散,但成立之后也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活动。如创办自治研究所,聘请留日攻读法政的毕业生为讲习,第一期即招收听讲员千余人,另还有校外生,以八个月为一期。在创办自治研究所的过程中,自治会曾请求官府拨款资助,但未获分文,只得自行筹措,勉力维持。作为商人团体,粤商自治会经常出面维护商人的利益。如1907年新安县城新设厘卡,“任意重抽,商等以生意淡薄,又复重抽敲诈,血本多亏,相继裹足,不敢办货”,也“莫敢与较”,只有恳请自治会转禀督宪,将厘卡裁撤。粤商自治会随即据情转达,以申商困(12)。1909年沙基店铺遭巡防营勇抢劫,粤商自治会也曾举行大会,要求当局惩办元凶(13)。
  除此之外,粤商自治会还“时时开会,批评政府,极得社会好评”(14)。但是,这方面的活动却引起广东地方官吏的忌恨。1909年两广总督在奏报中提到“绅民自设”的自治研究所,即认为“核其章程规则,既不合于部章,且失研究之义。……自治具有范围,尤须详审。令其禀明地方官妥议举办。”(15)清朝外务部也声称:“查地方自治,应由公正员绅妥为筹办,未便准令无籍之徒妄行开会”,并要求“严查解散”粤商自治会(16)。由于自治会在商人乃至群众中拥有较大的号召力,“遇有拟办之事,动辄数千人”(17),因此广东地方官府尚不敢轻易地强行予以解散。但也没有象其他许多地区的地方官吏那样,对商人自治团体给予支持。
  粤商自治会影响更大的社会活动,是领导了数次反帝爱国斗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反对英国攫夺西江缉捕权的斗争、反对日本二辰丸号轮走私军火激起的抵制日货运动、反对英轮佛山号水手踢毙华人乘客的斗争以及反对葡萄牙扩张澳门侵占地的斗争等。
  横贯两广的西江原被纳入英国的势力范围,为了更进一步控制两广的这一重要航道,1907年英国侵略者借口盗匪抢劫英商船只,强行要求清政府将西江缉捕权交给英人控制的海关税务司,随后未得准允即派军舰驶入西江,肆意横行骚扰,激起粤商极大愤怒。粤商自治会成立后,马上领导了这场反帝斗争。一月之内,自治会曾为此连续召开10次会议,并具禀两广总督并电军机处、外务部,痛陈西江缉捕权万不可失,否则“此风一长,各国援均沾之利,则扬子江非我有矣”(18)。要求清政府“促洋兵速退,以全邦交,否则祸变之乱,大部实造之,幸勿咎沿江商民为戎首”(19)。
  为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这场斗争,粤商自治会印刷传单广为散发,并派人赴各地进行宣传号召。同时,分电国内各埠粤商及南洋华侨,扩大声势和影响。于是,斗争得到广东各界的有力响应。上海、汉口等地粤商纷纷表示声援,横滨、新加坡等地的海外华侨也致电表示支持。最后,清朝外务部不得不与英使交涉,理屈词穷的英国侵略者被迫将军舰撤出西江。为了堵绝英国攫夺西江缉捕权的口实,粤商自治会还曾拟订了西江沿岸四乡巡警章程草案,“由殷实商店综办,不必官厅经手”,自行组织巡警,“重巡逻”、“防灾患”、“慎防查”(20)。
  紧接着英国攫夺西江缉捕权阴谋受挫之后,1908年日本以其走私军火轮船“二辰丸”号在澳门海面九洲洋附近被清朝水师扣留,船上日本国旗被降下,日方无理要求清政府鸣炮谢罪,惩治当事中国官员,赔偿日船损失。腐朽的清政府害怕引起事端,竟全部应允。粤商自治会再次领导广东人民奋起抗争,于3月18日举行大规模集会以示抗议,与会者达千余人,“内多易服剪发者,手持大旗三面,大书‘挽回国权’字样,并在督署演说,愈聚愈众,道途为塞”(21)。次日又召开大会,议决仿照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办法,坚决抵制日货。一时间,各店铺纷纷响应号召,沿街遍贴不买日货标语,掀起了第二次抵制外货斗争。不仅广东各地及梧州、南宁等地,而且南洋群岛也出现了抵制日货行动,“影响所及,达于全国,及至南洋美洲各埠”,使日本对华的商品输出总额急剧下跌。这次斗争虽未能阻止清政府的妥协,但粤商自治会再次赢得了较大的社会声誉。
  1908年冬,在英国太古公司由港赴穗的佛山号轮船上,一华人乘客被葡籍船员踢死。船至广州后,其他华人乘客“赴自治会请处置”。粤商自治会派出十多人会同医生下船查验,证实确系被踢伤致死。但英领事庇护凶手,将此案移交葡萄牙当局理结。葡领事则污蔑自治会贿买证人,横蛮无理地要求两广总督查究自治会(22)。粤商自治会又发动群众举行大会,提出必须惩办凶手,抚恤死者,并号召群众拒不搭乘太古公司轮船。最后,太古洋行只得赔偿死者5200元,才了结此案。
  葡萄牙侵略者占据我国领土澳门之后,随时企图扩大控制区域。1909年,清政府与葡萄牙当局谈判,准备勘定界址。粤商自治会再次领导广东人民展开斗争,坚决反对葡萄牙侵略者扩大澳门侵占地的阴谋,要求将澳门赎回。为了争取更广泛的支持,粤商自治会还致电国内各省粤商和海外华侨,并与其他各界人士成立了粤东勘界维持会。由于广东人民的强烈反对,清政府谈判代表不敢应允葡萄牙当局的要求,最后谈判宣告中止。
  在领导上述一系列反帝斗争过程中,粤商自治会都比较注意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斗争,“动辄数千人”,因而能够形成较大声势,取得一定的成效,这可以说是粤商自治会领导反帝斗争的一大特点。不过,在斗争中粤商自治会也表现出某些软弱性,害怕人民群众采取暴力行动,引起外国武装干涉。在维护西江缉捕权斗争中,粤商自治会即曾“迭经奉传宪谕,劝令各商民切勿暴动”(23)。
  粤商自治会成立后,还曾参与了预备立宪活动,宣称“本会遵旨预备立宪,先与同胞谋自治,将以研究内政、外交之得失,发为议论,供朝廷采择;调查工商实业之利弊,力为整顿,以谋地方公益”(24)。在广东咨议局中,粤商自治会的势力虽然十分微弱,但仍参加了一些活动。咨议局第一次会议上,粤商自治会即提出了《请订约束外人游猎议案》和《筹办简易识字贫儿院议案》(25)。
  武昌起义爆发,清朝统治行将崩溃,粤商自治会的一些骨干人物又转为支持革命共和,推动广东独立,起了积极作用。在武昌起义胜利之后,广东官绅曾开会商讨对策,议决改良政治机关,不向乱事省份拨饷拨械等办法,以求自保,对革命共和则莫赞一辞。陈惠普、谭民三等粤商自治会的骨干则在善堂召集行商举行大会,提出“应即宣布粤省独立”(26),决定由陈惠普等人出面要求两广总督张鸣岐宣布广东独立,脱离清朝统治。张鸣岐起初对商人赞助革命、主张独立的要求予以阻挠,但革命形势迅速发展,广东统治集团内部又发生了分化,已是自顾不暇。1911年11月9日,广东终于实现了和平独立。
  综上可知,粤商自治会在广东的社会生活中也比较活跃,其所从事的各方面活动,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
  在清末,汉口商人也曾建立了类似苏州市民公社那样的基层自治团体。但名称不一,有的称自治会,有的称自治戒烟会。这些团体都是按街区行政区划组成,由所在街区的商人负责主持,主要活动内容是从事地方自治。如1909年成立的汉口公益救患会,“以地方自治为宗旨,从救火、卫生、演说为入手办法”。次年添办冬防,由会员担任义务,后又集资修治街道(27)。1910年创立的演说自治戒烟会,则“以救正人心,开通民智,演说地方自治,谋国家之稳固为宗旨”(28)。相比较而言,汉口的这些基层商人自治团体在组织机构上远不如苏州市民公社健全,活动内容也较诸苏州市民公社要小得多。
  另还有其他一些地区的商人组织了名称不同的自治团体。如广东嘉应州绅商约在1907年底至1908年初设立了地方公议会,“以为地方自治之基础”。该会每逢星期日集议一次,商讨具体办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会内设有农务部、工业部、商务部、学务部、词讼部等机构,分别“先行调查详悉,实力改良,以期日见发达”(29)。又如江苏常熟、昭文两县商人于1908年初成立了地方自治会,拟定如下六项办事大纲:清理财政、振兴实业、保卫治安、规划工程、补助教育、改良风俗。(30)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有些集镇的商人也组织了自治团体,力图争取地方自治权利。如江苏吴县木渎镇商人设立了自治会,公举议董16人,内推1人为议长,专司决议本地应兴应革事件,另举参事总董4人,专司执行事务。此外还设有法政讲习所,招集士人,授以法政之学,以为将来实行地方自治之用。自治会成立后,“凡镇中所有修造桥梁、掩埋暴露、施送棉衣、米药等事,及已办之学堂、局所并一切地方公务,悉隶该会。”(31)
  最后还需说明,清末的商人自治团体,远不止以上提到的这些。据台湾学者张玉法不完全统计,清末各地见于记载的商人自治团体即有近50个(32)。但因绝大多数资料缺乏,无法详细进行比较和说明,这一工作尚有待于更多资料的发掘。
  ① 《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
  ②③ 《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
  ④ 《东三省自治制度之公布》,《新民丛报》,第5号。
  ⑤ 《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
  ⑥⑦ 《奉天保卫公所实行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
  ⑧ 《法库门复善和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
  ⑨ 李蘅皋、余少山:《粤商自治会与粤商维持公安会》,《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第24页。
  ⑩ 《粤商自治会章程第一次草稿》,《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第29页。
  (11) 参见邱捷:《辛亥革命时期的粤商自治会》,《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下册,第376页。
  (12) 《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第5—6页。
  (13) 《中华新报》1909年9月11日。
  (14) 邹鲁:《回顾录》,第1册,第29页。
  (15) 《广东谘议局编查录》上卷,第24页。
  (16) 转引自邱捷:《辛亥革命时期的粤商自治会》,《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下册,第387页。
  (17) 《广东<七十二行商报>二十五周年纪念刊》,第50页。
  (18) 《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第1页。
  (19) 《广东文史资料》,1959年第2期,第37页。
  (20) 《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第30—31页。
  (21)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第194页。
  (22) 《东方杂志》,第6年,第3期,“纪事”,第20页。
  (23) 《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第6、10页。
  (24) 《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第6、10页。
  (25) 参见《广东咨议局第一次会议报告书》。
  (26) 《广东<七十二行商报>二十五周年纪念刊》,第56页。
  (27)(28) 《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上卷,第251、259页。
  (29) 《东方杂志》,第4年,第1期。
  (30) 《东方杂志》,第4年,第2期。
  (31) 《东方杂志》,第3年,第12期。
  (32) 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1971年版,第92—96页。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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