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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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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多火灾的国家,其与历代相袭的建筑特点、城市布局有着密切的关系。明代来华的一些西方传教士目睹中西建筑的不同之处,曾经指出:“西洋造室与中国稍异,大都以砖石为墙……少用木柱板壁,图其安住久居而预防火患也。”①与此相反,中国自古以来除在西北黄土高原上多修建窑洞和在青藏高原上砌造土石建筑外,绝大部分城镇都是砖木结构建筑。这种建筑物中仅砖墙、瓦顶为非燃烧体,大量木质的梁、柱、屋架、楼板、隔墙则是极易燃烧的物体。特别是在南方地区,不少建筑几乎完全是用木、竹、苇席做成的木结构房屋。北方一些城镇,也有类似的易燃建筑密集区。如北京前门一带的商业中心和居民区,在明清时代即有许多用木板或苇席搭建的易燃建筑,经常发生火灾。此外,中国历代城区居民居住又十分密集,街巷狭窄,木屋建筑密度高,往往是毗连一片,相互之间既无防火墙,又缺乏防火安全间距。因而不仅易发火灾,而且经常导致一家失火,四邻遭殃。据文献记载,历史上北京、杭州、武汉、长沙、南昌、福建、贵州等地区,都曾发生大规模的火灾,损失不可估量。
  由于火灾频仍,损失惨重,历代统治者都比较注意防火。北宋时期,已在一些城市中设置了“望火楼”。南宋还出现了水铺、冷铺、义社一类的民间救火组织。据载,福建延平府“民多楼居,虚凭高甍,瓦连栋接,民或不戒于火,扑灭良艰”,遂“创立水铺,以防虞器具种种毕备”。并在坊巷每十余家间设“冷铺”一所,贮灭火之具,以备缓急②。当时,救火器具比较落后,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唧筒等。
  及至近代,火灾不仅未见减少,反而因近代工业产生,煤油、炸药等易燃化学物品生产、贩运、使用越来越多,增添了新的火患因素。不过,消防力量有所增强,灭火器具也日见先进。20世纪初,清政府创办警政,在一些城镇设立了消防警察。1902年,我国第一支近代消防警察队在天津组成。随后,上海、哈尔滨及许多省会城市都成立了消防警察队,配备有压泵、梯子、水带等消防器材。
  近代以降,商人一直是民间救火力量的主要组织者。因火灾常常给商号店铺带来巨大损失,消防警察创立较晚,且力量有限,所以商人不得不组织救火会以自卫。救火会又称水会、水局、水社、水龙局等,产生的年代比较早。长沙、宁波、天津、北京、沈阳等许多地区,在咸丰、同治年间即相继建立了水局、水社等救火机构。天津的救火会在同治九年(1870)已“续增至四十余局”,所置号衣、器具、灯笼等件,主要由城内绅商铺户损资。“遇灾即鸣锣传递,顷刻奔集灾所。与会者半属负载贸易之人,闻声皆奋勇往救,置其货物于不顾,街市人每代为守护。火既熄,乃缓鸣锣,按道里远近分次序而散,一方赖之”③。北京正阳门外西南隅的琉璃厂(又名厂甸),是有名的文化街,咸丰年间即设有“从善水会”,后“经理无人,几同虚设”。光绪五年(1880),“全厂(甸)绅商,议复旧规”,并“建筑房舍,置备械具,轮流值日,通力合作,更名安平水会,取安宁平静之义,精神为之一振”④。光绪十一年(1886),北京的水局计有十五处,分布于中、东、南、西、北五个城区。
  这些商办救火会虽然诞生较早,但却不具备近代新式社会团体的性质。它们一般都未拟定组织规章,无具体办事机构,也看不出有什么近代民主特征,只是具有松散的旧式结社色彩。
  20世纪初成立的商人消防组织则不同,具有一系列明显的近代社团特征。1910年,苏州商务总会会员、经纬业商董陶镕及商会会友赵日升、冯锡麟等人呈文商会,说明“今东西各国救火会之设,纯以兵法部勒,警钟一击,万众争先。……吾苏夙号繁庶,廛宇栉比,加以官道被占,簷牙相接,火患猝发,每有不可收拾之虞。近年龙社时有增设,然组合不完,人品复杂,一遇火警,则鸣锣扰攘,徒乱人心。至争水夺路,恃众逞凶之举,时有所闻。镕等见闻既久,良用慨然,爰就长邑亨三图古市巷西口地处,先集同志倡捐,继附近募劝,设立既济水龙火社。”⑤苏州商务总会即致函巡警道和苏州府衙,请“批示立案”,“札约保护”,获当局准允。
  从有关档案资料可以看出,苏州既济水龙救火社并非松散的临时性组织,它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及职员,拟定了详细的章程,并规定了严格的会议制度,与其他新式商人社团基本相似。其章程首先指明:“本社以联合群力,消弭火患,图谋地方之治安为唯一宗旨。”规定社中职员设正社长1人(陶镕担任),副社长1人(赵日升担任),评议员6人,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数人。正、副社长及评议员由全体社员公举,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以三任为限。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由社长、评议员推定,不限任期。另有消防员16人,由热心公益之社员充任。会长及其以下职员职权分明,各负其责。正社长总理一切会务,副社长协理一切有关事宜,正社长因故不能莅社,副社长代行其职责;评议员负责评议社内所有事件;书记员负责书写函牍及记载报告;会计员执掌收支款项之责;庶务员置办物件,执行具体事务;消防员负责督率夫役,照料火场。社员资格也有如下规定:担任常捐2份以上;慨助开办经费10元以上;募得20元以上之捐项;募得10元以上之常捐。另规定会期,“临时会届时宣布,常年会以何日成立即指定何日为每年常会期,永不更易,于是日举行纪念祝典及选举职员种种事务”⑥。
  既济水龙救火社下设消防队,也拟定了专门简章,“以督率夫役,照料火场为宗旨”,由年在20岁以上,身体无暗疾而有职业者组成。另外,雇用管班2名,散役40名,集附近居民年富力强并无不良嗜好者出具保单充之。
  苏州商人创办新式消防社团,主要是仿行西方国家和上海救火会办法,借以改变过去消防力量“组合不完,人品复杂”的弊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身家财产。如其所称:“冀借资于他山,革旧时之弊习。虽局面广狭,不能强同,第千仞之山,始于一篑,苟能坚持众志,不难日起有功。”⑦可见商人自身即有意识地将其新创立的消防社团区别于原有旧式救火会,尽管团体的名称并无什么变化。
  同一年,苏州丝业商人援例成立治安龙社,“以联合群力,消弭火患,谋地方之治安,保全生命财产为宗旨”。该龙社也明确指出:“本社开办伊始,采取外洋救火会之成法,改良旧有水龙会之章程”⑧。由此进一步表明,新成立的这些商人消防团体与原有水社、水局不能同日而语。
  丝业治安龙社成立后,也拟定章程,以民主投票方式选举各职员,自行集资从国外订购“水龙”一具,又向警务公所禀领“广龙”一架,另置附属各品,得以采用比较先进的灭火器具。该龙社在章程中指明:“本社闻警驰救,不过各尽义务,如有灾区邻近为本社保护,幸获平安,愿以银钱酬谢者,概不收受。如必欲犒赏夫役酒肉折席等费,由司月社员分派各役。”另还规定,“本社散役人等如有误公违反社章,或临场滋事,准盘头、管班指名交出,轻则议罚,重则送官。”⑨其组织制度之严密,由此可见一斑。
  丝业治安龙社的规模,较诸既济救火龙社更大,其职员(包括临时义务员)多达40—50人,它的成立进一步扩充了清末苏州的商办新式消防力量。稍后,钱业、绸缎业、洋货业商人也以“齐娄一带店铺林立,人烟稠密,而龙社不闻继起”,商议将阊门“旧有之水龙会力加改良,组织新社”,禀准成立了永义龙社。⑩
  上海是救火会比较发达的城市,光绪三十三年(1907),各行业、各区域的救火会(社)已多达30余个。起初因无统一领导机构,诸多救火会(社)各自为政,常常在救火过程中互争水源,发生冲突。《申报》曾记载说:“本埠城厢内外,人烟稠密,火警时闻,虽有各水龙会分别施救,而各会不相联络,往往临场互相争执,大于火政有碍。”(11)于是,1908年左右各救火会(社)联合成立了上海救火联合会,拟定了统一章程。为了能及早发现火警,联合会筹集白银7000余两,修建了警钟楼。该楼系当时上海最高的建筑物,也是中国各城镇最高的火警瞭望楼,楼高约35米,共计6层。用响铜铸成的警钟高1.3米,重4800磅(约2000公斤),钟声可达数里以外。瞭望人员发现火警,先鸣钟25响,然后按上海救火联合会划分的5个区分别鸣1、2、3、4、5下,通知火警所在区域的救火会赶赴灭火。
  汉口的商人在清末也成立了新式消防社团。例如1910年成立的汉口永济消防会,“专为研究消防,保卫治安起见”(12)。永宁救火社由商界“群力组合而成,以救火清道为务”。“每遇火警,无论遐迩,即往驰救”(13)。汉口四区商人“因祝融屡患,惨不入目”,集资购备水龙、水带各项器具,“为曲突徙薪之计”,成立了四区公益会。辛亥首义期间,匪徒纵火延烧汉昌里,趁混乱之机掠抢商号铺户,该会派人“更深鸣金往救”。后又雇散役40余人,“分班稽查,昼夜不间”(14)。
  汉口的这些商人消防社团与上海、苏州的救火会(社)有所不同,大都兼消防和治安两重性质。1911年4月汉口各团联合会成立,各消防会、救火会、公益会即均纳入其中。该联合会侧重于管理治安,所以有人称之为汉口商团,但由于它仍然兼管消防,又有的记载谓之为“研究消防,联络感情之总机关”(15)。
  ① 《学海类编》第26函,清道光十一年刻本。
  ② 《八闽通志》,“恤政篇”(明弘治四年)。
  ③ 《续天津县志》,清同治九年,引自孟正夫:《中国消防简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④ 《北京琉璃厂安平公所记》,见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167、168页。
  ⑤ 《苏州商会档案》第38卷,第7页。
  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38卷,第8页。
  ⑦ 同上书,第7页。
  ⑧ 苏州商会档案,第38卷,第11页。
  ⑨ 同上书,第11页。
  ⑩ 同上书,第15页。
  (11) 转引自秦苍力:《上海消防发展简史》,《上海消防》1981年第1期。
  (12) 《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上卷,第260页。
  (13) 同上书,第257页。
  (14) 同上书,第253页。
  (15) 《夏口县志》,卷五,“建置志”。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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