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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落后因素的残余及其影响

近代新式商人社团虽然由新兴商人所组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在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某些封建性的落后因素。这些落后因素,又制约着新式商人社团发挥其应有的更大作用,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例如商会是统一联结工商各业的枢纽性社会团体,本质上不同于旧的行会组织,但它本身又残留着一定的行帮性,与旧式公所、会馆有着密切的联系。商会的组成,即是以公所、会馆各行帮为基础。它的成员主要是商人,而在其诞生之前绝大部分商人均已被纳入到公所、会馆等行帮组织之中,因此,商会不得不对行会有所依赖。许多商会规定,凡每年缴纳所定会费的行帮可推举会员一人,并可自行开列行帮会友名单到会。这样,商会会员大多是各行帮的帮董。商会在估量自身实力时,通常也以其包容“行”或“帮”的数量作为主要依据。苏州商务总会1906年颁发的一份布告即声称:“本会开办以来,已及期年,各商入会者,约有四十余帮。然未入会者,尚属不少,风声所树,自当络绎而来”。①
  此外,商会的领导人大多也是各行帮公所著名的商董担任。例如苏州商务总会会董杭祖良、李文模即长期担任纱缎业文锦公所董事,苏绍柄也是以福建汀州会馆和烟业董事身份跻身于商会领导层的。又如上海商务总会会董施则敬,是上海丝业公所的总董,许春荣是洋布公所总董。由此所致,各行业和商帮之间的此疆彼界必然也会不同程度地在商会内部有所反映,大行业压抑小行业,本地商帮排挤外地商帮的现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在个别行帮势力较强,封建积习较深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少数行帮头面人物把持操纵商会的情况。
  当时,曾有商会中人自称,商会“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②,事实的确如此。可以说,既存的公所、会馆等旧式行帮组织,是商会组织建构的历史起点和基础。不仅商会的一般会员和主要领导成员大都来自各个行帮,而且它开展各项活动,也必须获得公所、会馆各行帮人力及财力的支持,否则就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阁楼。就此而言,各行各帮尤其是那些财大势众的行帮,充当了商会的主要支柱。
  由于上述原因,商会成立之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与行会维持着相互并存和依赖的局面。商会在许多方面以各行帮为基础,各行帮则通过商会互相沟通联络,协调和统一相互间的行动。苏州靴鞋业履源公所明文规定,由业董萧炳荣和商会代表黄驾雄共同管理公所内部事务,这是两者并存和互赖格局的典型表现。同时,公所、会馆等行会组织仍显得非常活跃,数目不断增加。据民国七年出版的《上海县续志》记载,清末上海约有公所、会馆73个,其中建于光绪、宣统年间的即有水果、参业、金业、纱业等37所。资本主义最为发达的上海尚且如此,其他一些地区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在联络官府、压制店员和工匠等方面,商会也继承了旧式行会组织的某些职能。例如1906年7月,苏州机工毛石大等数十人因工贱米贵,无以为生,“首倡罢工,抢梭喊饥”,商会即应纱缎业公所的请求,代为转请官府“指名访拿,惩办示众”③。1909年5月苏州机工举行罢工,商会也函请当局“迅先派差协保分头弹压”。不久,云锦公所司年探知机工将邀众冲击司年司月帐房,赶紧连夜投书密报商会,要求迅即请官府派员“弹压解散”,并“密拏严办”为首者,商会同样一如所请。④在此之前,遇有类似事件往往是各公所自行禀报官府,商会成立之后则多由商会代为转达。因为商会以各公所行帮作为自己的依托,自然必须满足行帮的要求,维护其利益,由此即不自觉地承袭了旧式行会的这一职能。
  同是由于这一原因,商会有时甚至不得不维护行会公所的旧有行规。例如苏州猪业设有敬业公所、毗陵会馆和猪业公所,均按传统行会法规,十家之内不得新开内店,违者议罚。宣统二年(1910)前后,相继有任建卿、谢瑞福等商人违例设店,敬业公所呈文商会,声称:“此店若开,势必致阖业交哄,不独紊乱公所规章,并且解散同业团体”,要求商会予以取缔,“以儆业众”。商会表示:“有此紊乱行规而不力争,则后之效尤者踵相接。敝会为各业之团体,有一业中之一人紊乱行规而可以迁就,则他业之效尤者必踵相接,关系颇巨。”⑤于是,一再“调劝两造,唇焦舌敝”,并曾多次移文县衙,“希即派差前往谕禁”。后因任、谢等商据理力争,态度坚决,商会不得不拟定折衷性调停方案,准允开设新店,但须视店铺规模缴纳行规钱100—200元给敬业公所,“嗣后违章开设,亦以此为例”⑥。虽然十家之内禁开新店的规定被取消,但须事先缴纳百元至数百元的行规钱,对开设新店者仍是不小的负担,依然属于传统行规的内容。
  中国近代新式商会组织同传统行会结下不解之缘,归根结底是为中国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历史条件所决定。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商业资本虽有了较大增长,但仍带有明显的由旧趋新的过渡特点。一般来说,在资本主义发展比较充分的社会中,商业资本已失去先前的独立作用,成为工业资本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分离出来的部分,从属于工业资本并为之服务。但是,近代中国由于工业发展缓慢,商业资本尚未最终全部完成这一转化过程,有的还继续控制某些民族工业行业,支配手工工场及一些规模较小的工厂。近代中国处于过渡状态之中的商业资本,在内部和外部经济关系上还表现出一种二重性。如内部仍旧保持着某些封建家长式作风和封建剥削,有的在流通和分配等方面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与封建经济的联系十分密切。此外,近代中国前店后场或自产自销的现象也不少见,即使是号称百万富翁的杭州蒋广昌绸庄,从19世纪后期相继在上海、汉口、九江、营口、哈尔滨等地设立分号或代销庄,也仍然没有改变初创时自产自销的方式。⑦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业资本仍然支配着的地方,腐朽的状态就会支配着。”⑧近代中国处于过渡状态的商业资本,在组织形式上虽然出现了股份公司,但大多数仍旧保持着旧式行帮的格局。各城市的商人或按其籍贯,或以其经营商品种类,组成一个行帮组织,控制该城市的各行贸易。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新式商人社团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旧式行帮格局的制约,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新型商会与传统行会这两个有着本质差异的组织之所以能够互相依存,保持密切联系,还在于传统行会组织本身也出现了弃旧趋新的变化。那些以行会总董身份出任商会领导人的一批骨干,当时大都已是著名的商业资本家,而不是旧式行商。许多公所、会馆虽然名称依旧,但在其内部封建传统逐渐削弱,新的资本主义因素日趋增长。还有的创设了新机构,以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例如1908年湖南旅鄂商人将汉口湖南会馆改组为商学会,采取新措施抵制“外人商务之竞争”⑨。1909年苏州广货业唯勤公所发起组织“同业研究议会”,以“联合团体,讲求保护自治”;“开拓风气,集思广益”;“振兴商业,保全捐数”为宗旨和目的。其内部设有议长、监议员、评议员、备议员、调查员等旧公所不曾有过的职员,并规定所有职员一律“投票公选”。议事内容包括“生计盛衰、捐项多寡以及各种善举、一切公益改良进步、将来推广实业学堂、制造出品等事”⑩。从其组织形式和职能看,显然已与旧式行会大不相同。各个地区行会组织变化的程度虽不尽一致,但发展的总体趋势却十分明显,都是朝着适应资本主义经济运转的趋向转变。对于这种变化,当时的工商界人士也不无感受,称:“会馆有时行公议裁判等事,俨如外国领事馆;公所为各业之机关,俨如商业会议所。其始不过联乡谊、营慈善而已,浸假而诉讼冤抑之事为之处理矣,浸假而度量衡归其制定矣,浸假而厘金归其承办矣,浸假而交通运输之规则归其议决矣。”(11)随着行会组织形式的变化与职能的趋新,其与商会也就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吻和及一致性。所以,创立“建筑于各行商之上”的商会,符合绝大部分行帮商人的意愿,公所、会馆不仅未予以反对,相反却“咸认其地位足以领导群商”(12),自愿成为商会下属的基层组织。
  前曾述及,新式商人社团具有明显的近代民主特征,在干部选举、会议制度、财经制度等各方面均有体现。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反映出某些旧的传统仍无形中制约着新式商人社团的近代民主制度。例如各新式社团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规定领导人以投票的民主方式推选,但许多社团又参照商部有关奏章,拟定了候选人必须具备的种种资格,其中所谓才、地、资、望的严格条件,只有那些实力雄厚的行帮中的富商大贾才能具备,一般中小商人根本无当选的可能。这样,许多商人社团内部权力的分配,实际是由各行帮资财的厚薄和捐款的多寡所决定的。
  例如天津商务总会的领导成员中,粮食业和盐业的商董即占居主导地位。其原因在于天津是历代漕粮转运的中心,粮食业历史悠久,实力十分雄厚,是天津的第一大经济支柱,因此粮食行业的许多商董凭借其经济实力在天津商务总会中身居要职,总共30名会董中,粮食一业的商董代表就多达5人。盐业的发达在天津商业中也堪称翘楚。由于天津是长芦盐的集散地,盐商云集,也成为商界中的显赫集团,其著名商董王贤宾自天津商务总会成立开始即出任总理,时间长达七年之久,直至1911年因长芦盐务风潮牵连才卸任。
  苏州则因为“出产以纱缎为大宗,而丝蚕次之;行店以钱业为大宗,而绸缎布匹次之”(13),与此相应这些行业在苏州商会中的势力和权力也格外突出。据民国初年《苏州总商会同会录》刊载,在其30多个主要行业的720户中,上列几个行业及其分支为数多达15个,共237户,占总数的33%。总、协理和会董的人员构成同样如此。苏州商务总会在清末所选的六届会董总共有118人,其中典业33人次,占总数的27.9%,钱业27人次,占总数的22.8%,绸缎业22人次,占总数的18.6%,纱缎业21人次,占总数的17.7%。六届总、协理,也全为绸缎业、钱业、典业和珠宝业等少数几个财大势众的行业所垄断。其中绸缎业商董尤先甲荣膺五届总理,钱业商董吴理杲曾出任协理,钱业另一商董倪思九也曾出任协理。这两个行业总、协理盟主地位唯一禅让的第四届,即为典业的张履谦和珠宝业的倪开鼎所占。
  苏州商团的主要领导人,也是上述几个行业的商董担任。如第一、三两届会长洪玉麟,是顺康钱庄经理,钱业巨商。第二届会长、第三届副会长邹宗淇,是纱缎业商董。另外几个担任议事员的尤先甲、杭祖良、吴理杲、彭福孙、张月阶,分别是绸缎业、纱缎业、钱业、典业商董。事实表明,作为近代新式社团的商会和商团,虽然具有浓厚的民主气息,但仍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少数行帮的制约。
  于是,在此情况下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别把持商会领导权的行帮头面人物,不顾商会民主制度的规定,独断专行,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广大商人意愿,受到商人强烈指责。例如1909年杭州官府饬令加抽警捐,商人群起反对,而商会领导人却态度暧昧,“事先未代陈词,事后又含糊答复,是以众情愤激”,2000余商人假协和讲堂举行大会,决定另外成立商业会议所,公定简章七条,“以维持公益,振兴商业为宗旨”。宣称“凡关于商业范围以内事件,均可到会集议”,并由众商推举会长一员和干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和调查员。(14)杭州各商之所以另行创立商业会议所取代商会,即是因为少数人控驭商会,“众商遇有下情,商会不能维持”。
  又如长春商会久为行会帮董孙某所把持,不仅专断擅行,而且侵吞巨款,最后引起众商愤慨,集议将其逐出商会,“商会除一大患,长春人心为之大快”(15)。
  还有的行为不轨者甚至为窃取商会领导权,操纵选举,舞弊营私,以致“商会不独不能卫商,反足以害商矣”。广东嘉应州商务分会1907年的选举即是如此,商人联名禀告省农工商局,强烈要求予以整顿,重新举定总理。《农工商报》为此发表记者评论指出:“商会之不守定章,其关键在选举不当……狡黜者舞弄其选举权,以致诸事败坏”。并敬告商人“当考究商会章程而后选举当,选举当而后商务可兴也”(16)。
  如上种种,都反映了近代新式商人社团仍残存着某些封建性的落后因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残存的落后因素在新式商人社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而且也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据此认为新式商人社团与旧式工商组织没有本质区别,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就会以偏概全,失之片面。
  辛亥革命时期的新式商人社团所表现出的新旧揉杂而具有过渡性的特征,在当时的整个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整合过程中都不鲜见。这是由于一方面资本主义近代化已初露端倪并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封建主义仍居统治地位,因而近代化只能因袭着封建传统的重负,呈现出一种复杂的过渡演变态势。辛亥革命时期的新式商人社团各种新旧因素并存,只不过是整个近代中国社会双重特征的一个缩影。
  ① 苏州商会档案,第67卷,第24页。
  ② “苏州商务总会呈工商部条陈”(民国元年六月五日,)苏州市档案馆藏。
  ③ 苏州商会档案,第251卷,第5页。
  ④ 苏州商会档案,第143卷,第16页。
  ⑤ 苏州商会档案,第204卷,第8页。
  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205卷,第16页。
  ⑦ 姜铎:《旧中国民族资本史料集锦》,《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304页。
  ⑧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04页。
  ⑨ 《江汉日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⑩ 苏州商会档案,第68卷,第3—5页。
  (11) 《上海商帮贸易之大势》,《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第12期。
  (12) 《广东广州总商会沿革及工作概况》,载《广东商业年鉴》,1931年出版。
  (13) 苏州商会档案,第391卷,第14页。
  (14) 《杭州众商集议会缘起》、《东方杂志》第6年,第12期。
  (15) 《华商联合报》第15期,“海内外商会记事”。
  (16) 《农工商报》第3期,“中国新闻”。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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