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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陕西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机制

在明清时期市场经济发育极不完善,官府对商业采取自由放任,无《商法》可保护商人正当利益的历史条件下,陕西商人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厘定各项制度,并以契约的形式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表现了很高的经营智慧和经营艺术,成为陕西商人500年经营成功的基本经验之一。
  第一节 明清陕西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机制
  明清时期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轫时期,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得不到市场规则的有力制约而大量存在。同时在“官商不相交结”的政治体制下,官府对市场的肖小攘利之事,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没有厘定《商法》对商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使自由竞争下的市场失灵严重干扰着商人们的正常经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商人不得不以民俗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为武器,通过契约的商事文本形式来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诸种权、责、利关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表现出很高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职业自尊和职业自觉。而这种契约化经营形式在山陕商人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贯穿于他们商事活动的各个环节,“恐口无凭,立约为据”成为商事活动一般操作方式和经营理念。
  契约化经营的一般形态是《合约》的商事文本。这种《合约》的内容极其丰富。既有产权厘定,利益制衡;又有中人保人担保,伦理惩治,从商事习惯法律的层面保证了商人利益的合法化和正当性。其契约的基本形式可举明代的一纸《合约》为例。
  立约人X X X等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两人商议,合本求财。当凭中见X X各出银X X作本,同心揭胆,营谋生意,可获利息,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歇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许扯动此银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受,慎无执汹争忿,不得积私肥己。犯此议者,神人共愤,今恐无凭,立此合约,一样二纸,为后炤用。①
  这种商事契约文本,显然是调节二人以上经济关系的互动双向法律依据,有对产权的明晰规定,“合本求财,各出资本”、“所获利息,面算明白”、“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许混乱账目”、“不得积私肥己”;又有精神认可的心灵诉求,“财从伴生”、“同心揭胆,营谋生意”、“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受”;还有伦理制约的道德保证,“故歃血定盟”、“犯此议者,神人共愤”;更有“今恐无凭,立此合约,一样二纸,为后炤用”的习惯法律保证。一纸《合约》承载了如此丰富透明的个人、社会物权、道德约定,表现了中国商人娴熟的经营技巧和经营艺术。
  问题的实质是在500年前的中国商界,山陕商人竟能将这种“契约”形式贯彻到商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运用的得心应手,表现了他们很高的经营水平。
  首先,在产权方面:
  入市有约。如山陕商人的《合伙股份合同》:
  立合同约人石聚有、赵达士、智炳、利贞号。情因财以伙取利,以伴生金,俱心意相合,在平定州乱流村开设天合号当铺生意,四家伙出本钱三千吊,多少不齐……人力本钱共作七股半,日后获利,照股均分。大家务要同心协力,各尽其道,若有不公不法之事,诸神鉴察。恐后无凭,立合同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为据。
  嘉庆十年正月初九日②
  析产有约。企业经营,产权变动不居,人事去来无常,为明晰产权,仍以约为定。如《王氏兄弟分手合同》:
  立合同兄弟议和分手文字人王模、王榆、王枢。有祖遗在汴生意,连高邑城中复盛粮店,后因连年生意赔累,难以维持,恐日后更难调理,悔之晚矣,自出情愿,央同各号执事伙友,将字号生意分派三份。生意中无论有余不足,各无异说,焚香招阉。至招之后,各守其业,日后生意财发万金,与另分之号毫无干涉,倘有争竞者同分议论,执此送官究处。立此分手合同三张,各执一纸,恐口无凭,立此存照。
  大清道光十四年二月初一③
  析权有约。在山陕商人实行的“东西制”管理体制下,掌柜领取财东资本,写有《领约》以明晰产权关系。如乾隆年间,“凤翔县监生白子肇、白映玉出资……开恒升号生意,仍系李映梅一手经理,立有领约。”④而掌柜经营期间如有营私舞弊行为,可被东家辞退,并写有《公单》立此存照。如道光年间,陕西凤翔县民杨生科投资2300串钱,开当铺生意,聘任李懋魁、任平德、陈士贤为掌柜,承领经营。“道光十六年,杨永清访得任平德长用本钱,邀同田发贵、郑重等三面清算”,发现任平德“实亏本钱一千有零,当即凭众开写公单,将任平德分伙出铺。”⑤
  退市有约。有入市便有退市,企业经营失败所在多有。为避免企业破产歇业所导致的后遗矛盾,又立有《辞约》,也叫《永绝葛藤合同》,以保证企业干净利落地退出市场。如乾隆年间陕西扶风县民范凤鸣在扶风县开设晋顺当铺,道光十五年(1835)企业破产歇业,写有《永绝葛藤合同》。典型如山西商人的《辞约》。
  立绝辞约:因嘉庆年东家石聚锦出自血本,在齐河县与房刘二家开设恒升钱号,迄今三十余年,四月间清旧账目同本号东伙情形不合,所有家具店底账目一切等物,情愿结细,同中言明,永斩葛藤。恐后无凭,立辞约为证。⑥
  其次,在经营方面:
  卖货有约,在明清时期,大宗商品交易一般采取赊销方式,为确保信用,买卖双方均签有《卖约》,如四川巴县黄德泰卖铁字约:
  立出卖铁字人黄德泰,凭中卖到林兴发名下承买生铁五万斤,即日设定价老白银三百五十两整,其银现交二百六十两整,仍照兴发原称过交,坐厂收货,下余之银货毕价楚……恐有人心不一,故立卖字约为据。
  道光十四年九月初三日⑦
  这种卖约在现实交易中又可作为收取货款的凭证。在山西商人辑录的《尺牍达衷集》中多有“凭单追款”的内容,如该集中的“托取账银条”就有“某所发货到某处,不料中价不利,一时难脱,有某人将货兑去,得限几个月交银……将单寄来,望兄台照单催收”的记载。⑧
  买货有约。在明清时期赊欠交易下,为交易无欺,承买人须向出卖人出具《欠约》以明确债务关系。如嘉庆年间,山西蒲州永洛县“姚余儿向儿子买马一匹,价银十一两因没欠银,是堂侄姚增爱说明叫姚余儿立给欠约,每月三分起利,十月内还清”⑨,父子之间交易尚且如此,遑论其他。
  雇船有约。在山陕商人从事的货物长途贩运中,货物运输常通过过载行承当,商人与船家之间,便签有《雇船契》。
  处船户姓X,今得X X X保委,就X处河将自己船只揽载得X人财行李计几担,到某处河下交卸。议定每担水脚银若干。其银沿路扣借,卸载到头结算凑足。所载货物,须管小心搭盖,不许上偏下湿。或遇盘滩剥浅,如有疏虞,自船户甘认,照旧地头卖价,尽数赔还无辟。恐后无凭,立此文书为照。⑩
  其三,在明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种契约运营已浸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至婢女买卖,弃身为佣,下到租房赁屋,请雇戏班,均以约为凭。下录陕西商人的《戏约》为例。
  立写戏约人某班名,今写到某村某庙神戏三天,共戏八本,某日整。同中官定戏价钱八千整,草料足用。凡用火药,俱戏班内自备。倘有风雨,不可失误。如有失误,罚钱八千。此系两厢情愿,再无交退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写戏约为用。(11)
  这就是古人“写戏”的由来。
  第二节 明清陕西商人契约化经营评价
  综上所述,明清山陕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模式,说明500年前中国商人已懂得利用契约的合法化和透明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经营畅顺,是中国商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历史财富。
  第一,山陕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模式说明了中国商人的经营理性与法制观念。市场是利益驱动的博弈场所,市场理性不仅在于使用正当合法手段谋求自身利益,也在于使对方的利益得以实现和保证,这就是市场诚信的理性原则。山陕商人通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使债务关系对交易双方产生互动双赢的制约,违约者将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受到伤害。利用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和保证双方的利益均得到实现,正是中国商人经营理性的具体实现。同时,契约“恐后无凭,立此为据”,白纸黑字,签名画押,又进一步凸显了商业经营的透明度和民俗习惯法的严肃性,“倘有争竞者同分议论,执此(合约)送官究办”又成为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商事契约成为中国商人在《商法》尚未存在条件下联结国家法律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充分体现了中国商人在商法商律不健全社会条件下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法制观念。因为,在商法不健全条件下,民俗习惯法本身就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这都体现了中国商人的法制意识。
  第二,山陕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模式将法制、道德与精神三种诉求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浓郁的中国文化特色。明清时期的中国商事契约不仅具有民俗习惯规定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同时又具有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诉求,如“财从伴生”、“财以伙取利,以伴生金”、“歃血定盟,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受”、“不得积私肥己”、“务要齐心协力,各尽其道”,都浸透着社会伦理所要求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规范。它既有法律的刚性原则,又具有社会伦理的教化功能。同时,契约所规定的“犯此议者,神人共愤”、“若有不公不法之事,诸神鉴察”条文又体现了商人精神层面的约束和企及,使一纸契约从法制、道德、精神诸方面对商人产生保护和约束,这正是以“和谐”为旨规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之所在。它比西方契约精神中的冰冷利益条文更多了人性的关怀元素。而“诸神鉴察”、“神人共愤”更体现了中国文化“神即是人”、“神察即人察”的幽默与机智。
  第三,山陕商人的契约化经营模式有很强的借鉴和可操作性。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规则尚不够健全,社会道德失范存在的条件下,契约形式依然是商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和商人利益自我保护和商人行为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这一点山陕商人经营的契约化为我们提供了直接的可供操作的历史经验。
  ① 冯梦龙:《燕居笔记》,卷五(下),第162页。
  ② 《晋商史料全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③ 《晋商史料全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④ [清]邱煌:《府判录存》,卷二。
  ⑤ [清]邱煌:《府判录存》,卷三。
  ⑥ 《晋商史料全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⑦ 《清代乾嘉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06页。
  ⑧ 《尺牍达衷集》,卷二。
  ⑨ 《刑科题本5843,嘉庆二十三年》。
  ⑩ 《天下通引文林泉宝万卷星罗》(万历),卷二十五,《体门式·顾船契》。
  (11) 李刚:《陕西商帮十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杜2008年版,第37页。
明清陕西商人经营管理制度研究/李刚,赵沛著.-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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