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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及回族商业的发展

对于回族商业发展的历史来说,明代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回回基本上形成为一个民族,且回族商业开始了由唐、宋、元时期的国际性的长途贩运珠宝、香料等奢侈品为主,向以国内各地区间的互通有无,经营牛羊肉、皮毛等日常用品为主的回回商业专业化方向过渡。它标志着回族商业的民族特点正日益明显,并说明了回族商业与回族广大人民的生活联系正日趋密切。本章将对这些重要变化及其形成的条件进行研究。
  第一节 明代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
  在明代,由于统治者对回族采取的是既怀柔又防范的民族政策,随着明初全国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回族的社会经济也有了相应的发展,从而扩大了回族商业的国内市场。
  明代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
  1.明代回族的经济生活区已经形成了几大片,相对比较集中,内部的经济联系加强了。这几大片,分别是西北的陕西、甘肃和宁夏,西商的云南,以及成带状分布的沿运河两岸的许多地方。除此以外,北京、南京、安庆、武昌、江浙和湖广的一些地方,也都有回回散居其间。关于这点,《回族简史》中有所记载。
  “在明代,甘肃和陕西已经是回回的主要聚居区域。在甘肃的北部及庆阳、平凉等府和陕西的西安、延安、风翔、汉中等府,都有不少回回居住。明初以来,在宁夏,不断有大批回回以归附土达的身份被安插在灵州、固原一带,这里后来发展为回民聚居区。”①这一片地区居住的回民占了全国回民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明代回族居聚相对集中的最大一片。
  在西南,“在云南的回回也有了新的发展,云南成为回回的另一主要聚居区。在明初,有许多回回随沐英进入云南。按云南的地方志和已见到的家谱。碑记来看,今昆明以南的玉溪、河西、华宁,开远、蒙自、曲溪、临安、石屏,昆明以东的嵩明、寻甸、沾益、曲靖等地,都有了回回的聚居区,少数是在城里,多数是在乡村”。②云南的回民聚居点相对比全国除西北以外的其它地区密集,因此,这是明代回回居住的第二大片。
  此外,“从杭州到通县,沿运河两岸的许多地方都有了回回居住。这一带的回回,有的是从元时就在这里居住的,有的相传是明成祖时从别处迁来的。由这一条线上的济宁,西出曹州,到达河南境内的开封、洛阳,并西至陕西,都有回回分布。” ③这一片回民的地域特点,是沿运河,淮河、黄河三大水系而分布在沿岸附近,是成带状分布。但相对前两片来说,其分布已是不很密集了,主要是和汉族杂居。
  “此外,在北京、南京、安庆、武昌和江浙、湖广的一些地方,也都有回回散居其间。”④
  以上这两大片和几条带状的分布状况,是元代以来回民由于驻军、屯田、移民以及经商、宦游这几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结局。其结果,形成了“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格局,在明代以手工工具为主的生产力水平下,便于各个小聚居点的回民充分和大自然进行物质交换,发展农业经济,以解决温饱问题,为回族的繁衍奠定经济基础。同时,这种格局又是以回族“大聚居、小分散”为基础的。即在每个回民聚居区,绝大多数回民都聚居在清真寺附近,自成村落或是在农村中自成聚居点,在城市中自成街区,而只有少数回民在聚居点之外,杂居于汉族或其它民族之间。在明代回族分布中这种“大分散、小聚居”与“大聚居,小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又便于回族成员之间相互联系,进行统一的宗教活动,并过着有特色的经济生活而避免其他民族的干预。同时,由于回族这几大片聚居区都分别在河西走廊——陆上的丝绸之路附近,黄河沿岸,西南商业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的滇池附近以及运河、黄河、淮水附近。所以它又便于回族在这几大聚居区域内相互加强经济往来,退可务农、进行小农经济的经营,发展农业生产以求温饱,进可沿水陆交通线经商,以发挥地利使物畅其流,与社会进行物质交换。因此,明代回族经济生活区形成了这几大片,相对比较集中,加强了回族内部之间的经济联系,使回族在中国大地上能深深地扎下了根,在更稳固和有利的情况下发展社会经济。
  2.在明代,回族社会经济中的农业经济有了迅速,稳定的发展,使农业成为回族社会经济的基础。如果说,回回在元代仅是由战争而转入生产,进行安家落户的时期,到了明代那就是生产发展,农业经济已经形成并得到迅速、稳定发展的时期。
  首先,表现在新发展起来的回回农村之多上。“新发展起来的回回农村之多,是明代的特点,其中由于军屯和官僚田庄而形成的,占一部分。例如,哈八世在明初驻军湖南常德,后来常德逐渐有十六个回回农村子,马坚于洪武初任职云南临安卫千户世职,金自氓于永乐间官临安府知府,后来这两姓发展为回龙村。伯笃鲁丁的孙子伯龄明初宦游到广西,在桂林落籍,改伯为白,逐渐成为一个大姓,分布桂林城里及好几个乡村里。……另外,有不少回回乡村是由于当地或附近回回人口的繁殖而逐渐形成的。例如,云南大理马连思的后人马德龄,约在15世纪时迁居永昌,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村子,河西纳家营马汪在弘治年间迁居寻甸,后来发展成为黄土坡,甜菽地两个回回村子。刘命兰于永乐初由南京北迁沧州,到第三世已经分了十门,子孙迁徒河北,山东各地,都发展了新的聚居点。”⑤
  其次,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上。明代,回回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土地日益增多,也就是说,有更多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回族成员手里了。这是明代回族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标志之一。回回获得的土地来源,一是明朝廷赐予的公田。明初,“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⑥明朝开国功臣、武将中回族成员不少,于是,他们便获得了大量土地的所有权,派给手下的士兵耕种,形成了官僚田庄。二是由军屯中回族士兵开垦出来的土地,尔后转化为他们的私有财产,从使用到占有而获得小块土地所有权。明初的军事制度规定,“有军籍则永为军人,随驻所屯田生产以充军饷,每军授田五十亩,军田一份。征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官军俸粮”。⑦因跟随朱元璋起义的胡大海、常遇春、沐英等回族将领手下的回族士兵很多,他们跟随部队转战南北,散布在华北等全国各地。因此,从泰安、济宁、泊头、仓州、盐山一直到通州形成不少回民的聚居点,名为“回回营”。北京以南的七十二连营,正定的南三营,山东信阳的六营,无棣的五营,联庄相望,都是明代的回回军的营盘所在。也就是说,这些地区回民聚居点最初的土地所有权,是回民由于从军,参加军屯而获得的。三是民屯和商屯也使一部分回民获得了土地。如“有明一代,将‘移民实边’做为一项国策,数度移民青海。明王朝建立伊始,就采纳以经略西北到青海的征西将军邓愈、长兴侯耿炳文的奏议,将人烟稠密的‘江右’(长江东南)、‘淮泗’(安徽北部)一带居民大量移居西宁卫及所属之今乐都、贵德、同德等地,由是史称‘卫所军民皆事垦辟矣’。移民中固多汉民,但宋、元以来,‘回回皆以中原为家,江南尤多’,因而也一定有江南回回人同被迁移。洪武十三年,邓愈督修贵德城完工后,‘因此地土著多系羌戎’,便移河州回民48户于此,给其田亩,免其赋税,……”⑧可见,也有一部分回民是通过移民屯田而获得土地的。商屯,主要指明代实行开中法后,一部分回族商人为换盐引而在边境地区出资屯田的。明代在哈密就有商屯。史载:“(哈密)种落杂居,一曰回回,一曰畏吾儿,一曰哈刺灰。”⑨按这次序以哈密当时已有回回商人活动的情况看,参加商屯换盐引中肯定会有回族商人。但这种情况,是回族商人出钱置买土地。除了以上情况外,一些回族商人或地主等通过剥削而发了财,购买土地的情况也是有的。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土地的获得是一个民族发展农业经济的先决条件,也是它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土地,是回族农业经济繁荣,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表现。
  最后,由于回族农民大都经历过从军,移民或经商,在全国各地流动性较大。因此,这就使他们有机会学习到各地先进的农业技术,接触到各种作物的优良品种,从而使回族农民的耕作技术有了提高,所经营的粮食及经济作物的品种有所增加和改良,产量有所提高。在明代,西北地区的回民聚居区,不但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而且胡麻等油料作物,胡萝卜,蔬菜等经济作物也开始得到推广。在中原及西南,茶叶、棉花等也开始在回族聚居区种植。一般来说,回族聚居区的农业都能达到邻近汉族地区的先进水平。这样,就使回族的农业经济在明代能稳定和迅速地发展,从而为明代回族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回族的社会经济能转移到以农业经济为主上来,同时也为明代回族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为回族农业的发展,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多了,促进了社会分工,势必使更多的回族人口能转移到商业和手工业上来,使回族社会经济能够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3.在回族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明代回族的手工业也有了较大发展。在明代,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赋役制度也产生了影响。白银成为主要流通手段,是明代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明王朝从嘉靖年间开始实行“一条鞭法”。其内容大体是:差役变力差为征银。原来由户、丁负担转按丁、粮负担。赋税、“方物”、“土贡”也改为征银。总的说来,是合役、赋、方物、土贡为一,概行征银。⑩这样,农民对封建朝廷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了,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进入其他生产部门。这种结果有利于回族农民在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下分离出一部分人从事手工业,从而促进了回族手工业的发展。
  另外,元、明代的手工业,主要都是官营,而且实行的是“轮班制”,手工业区人被迫为朝廷服役,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进行商品生产。因此,手工业匠人中“逃匠”很多,这使明王朝很难再照老办法剥削下去。于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明王朝于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认可出银代役,于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则规定通行征银,即将官手工业中的“轮班制”改为“班匠银”制度。(11)这样,虽然对工匠的科派仍很严重,但封建王朝对手工匠的人身控制毕竟是削弱了,手工业工匠得以集中从事私营手工业并出售产品。“班匠银”制度的实行,使得原先在明朝廷官手工业中服务的回族工匠、军匠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明代回族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其手工技艺的提高。
  明代回族手工业的情况,历史资料并不多。目前所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手工技艺及手工业迅速得到发展,商品化程度有所提高。明代,由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城市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在明代前期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有32处,中后期增加24处,计有50余处。这些城市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全国的政治、交通、商业中心,如北京和南京,第二类是手工业品的集中产地城市,如产布的松江,产绸的苏州、杭州;第三类是土特产的集散地,如扬州、天津,第四类是沿海或西北对外贸易较发达的城市,如广州等。这四类城市的发展趋势,一是人口增加很快,二是工商业比重增大。除此以外,明中叶以后全国各地的镇、市也发展迅速。(12)因这些城、镇的人口集中,对手工业技艺及手工业品的需求量大,所以回族的手工业及有关技艺就首先在城市得到发展,而且越是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的越是首先得到发展。比如,“明代,北京宣武门外,以宰牛为业的回民就有上万人之多,后来这一直成为回民的传统行业。”(13)既然以宰牛这种手工技艺为生的有上万人之多,那从事皮革、皮毛及牛羊肉加工等与畜产品有关的手工业的回民之数量肯定也不少了。另外,“元伯颜察儿的后裔,住北京羊市街头,以羊为姓,其族人迁到山东益都仍以屠宰牛羊和制革为业,成为山东一大望族。”(14)“明代……运河两岸从通州到杭州出现了不少商业城市,有些是明成祖时为了以实京师而迁到沿运河两岸定居的回民,也有为了商业活动而分布在两岸的。在山东河北境内出现了通州、仓州、德州,济宁等牛羊、制革行业,并两出曹州达开封、洛阳,西上长安与陕,甘、宁的回回商人接通,南入徐泗可与安徽的皮货业相连。……西口北口入中原的皮毛可沿黄、淮,在内地交流。……”(15)从这段叙述中,可见在明代中原运河两岸以及西北的城市中,回族的牛羊肉加工、制革、皮毛等手工业已是相当发达,而且已经不是象元代那样供应官府,而是将其制品作为商品在民间流通,主要是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需要了。这是从元到明回族手工业的重要转变。这种情况在西南也一样。如明代云南的昭通已是一座入黔进川的回族人居多的商埠。“(回民)住城中者、皆聚积东南岗,以造毡子做皮货为生计。”(16)“……云南回族的屠宰牛羊业和制革业是回回的专卖行业。”(17)
  (2)往往与回族的传统商业相结合。如:“制香料业,这是和他们的传统商业相结合的。北京曾有‘香儿李家’,从明以来,祖传制香有几百年。”(18)“宋末元初泉州市舶司蒲寿庚家族……世代经营香料为业……。……蒲氏家族兴盛于宋、元时代。明、清时代衰落了。但是他们做香料生意却成为一种特殊职业世袭了下来。……明代封建统治阶级歧视异族,蒲家亦遭到迫害。……不得不迁出泉州,避居于永春、德化……等地。”(19)因此,蒲家的制香料业也在这些地方发展起来了。“……永春城关‘蒲庆兰香宝’……自十三世世茂从泉州迁居来永春卓埔,做香料为业,已经有八九代了。从未停顿过。……在德化城关有蒲姓‘玉兰堂香宝’,据说是从永春迁居于此,世代从事香料业的。家中还留有一些制香用具。他们说做香的原料,有沉香、檀香、丁香、木香、降真香等,多为外国进口的,也有部分是本地香料林的土产。”(20)这些资料更充分反映了明代回族制香料业与回族传统商业之关系。
  (3)“制药业,是和回回的医药学相结合的。陕西回回卖药的人不少。有名的北京王回回膏药和马思远药锭都是从明代开始的。”(21)“为了缅怀景仰元末武昌回回诗人丁鹤年流落浙东‘卖药以自给’的治病精神,从明末起在菜市口附近有‘鹤年堂’药铺,直到清末,西‘鹤年堂’的丸散治剂是名扬海外的,……。”(22)在明代,不论是回族香料业还是制药业,主要是民间的手工业作坊,而不是官办的,是为城市居民服务,而不是供应朝廷。产品都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而不是由朝廷直接调拨的。这与元代的回回手工业有所不同。
  (4)制瓷业,在质料上回回有‘回青’的发现,在图案上采用了阿拉伯文字和几何图案。可见在明代的制瓷业中也有回民参加设计和制作。
  综上所述,明代回族的手工业比元代发展了,经营的范围更广,为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比重加大了,商品化的程度也提高了。因此,这对于明代商业的发展、尤其是明代回族商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明代回族经济生活区形成了几大片,加强了回族内部的联系;回族社会经济中的农业经济有了迅速、稳定的发展,回族的手工业也有了较大发展,反映了明代回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几个方面。这样,不论从商品交换领域,还是从交换场所的角度看,回族商业的市场都有所扩大,尤其是每个城市日用品市场中的比重加大了。这样,就使回族社会经济更好地融合于中国各民族经济之中,也就使回族更好地融合于中国务民族之中。这对于回族商业的正常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当然,回族商业市场的这种扩大是有限的。生产决定流通,市场结构取决于生产结构。回族农村中仍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回族农民与小手工业者的商品生产仍然是交换价值生产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这就决定了明代的回族商业中地方性小市场仍然占主要地位。
  第二节 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及其对回族商业的影响
  明代是回族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明代的300年中,回回在全国已经形成了“大分散、小聚居”的地域特点,已经使用汉语作为回回民族的共同语言,而且,“党护族类”、“行赉居送,千里不持粮”(23),已经加强了民族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形成了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因而成为一个民族共同体了。因此,随着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回族的商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节主要从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这一角度,研究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及其对于回族商业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更好地探讨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民族政策对各民族商业发展的影响。
  “明朝对回族,一般是采取怀柔政策的;这一方面由于明朝要争取原来被压迫来中国而为元朝出力的回族去反对元朝,而另一方面也由于明朝开国功臣中有不少是回回”。(24)例如,明代开国功勋中就有常遇春、沐英、胡大海等回族将领,随着朱元璋起义的队伍中回族人也很多。但是,以上情况并不能免除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歧视、猜忌和防范。“这并不是说,明时的回回没有受到民族压迫,相反的,当时的民族压迫还同封建剥削连结着。”(25)因此,应该说明朝对回族既怀柔,又视歧、猜忌和防范,回族在明代还是属于受压迫的民族。正如白寿彝所说的:“明初,对于回回,采取一面笼络、一面防范的办法。在一般的政治待遇上,回回和汉人好象是没有什么不同。回回的宗教活动也受到保护。但回回究竟是受了很多限制的。”(26)应该说,以上是明代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的两个方面。
  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对于明代回族的商业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说明,虽有少数回族上层担任着一定的官职,回族的宗教活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活习俗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尊重。但是,回族作为一个民族而享受到在政治、法律上的特殊优待,官、商一体地从事商业活动,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回族已经在各方面“受到了很多限制”。另外,由于明朝政府对于海上贸易时开时禁,中、后期是以禁为主,实行闭关政策,严禁民间随便出海贸易,这就使得回族在元代盛极一时的海上贸易和官商贸易走向衰弱。它使这一时期回族商业的经营内容主要转到了牛、马、羊及其畜产品(皮毛、肉类、皮革等)、运输业及其少量的珠宝业上去了。这一变化,一方面反映出回族作为在中国形成的一个民族共同体己经深深地在中国各地扎下了根,在各地都已有了小聚居的共同地域,反映出回族社会经济中农业、手工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因而产品有了更多的剩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从元代到明代由于统治阶级对回族民族政策的不同而给回族商业带来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来分析一下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政策及其对回族商业发生的影响。
  明政府对回族的怀柔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尊崇回族,使回回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对这个问题,在许多书中均有论及。比如《回回民族问题》中就写道:“回教在明朝,也获得统治者的提倡。明太祖,成祖、武宗等都表示尊重回教,并且为回教敕建清真寺。洪武年间,特令回回太师尔其为翰林院编修,专任翻译回教经典。”(27)薛文波在《时代与回民之关系》一文中写道:“回民有贡献于明宝如是之大,故明宝虽有压抑外族之心理,时不能不尊崇回民了信仰,以维系回臣了感情也。”(28)
  明政府的尊崇回教,例子很多,现撮要言之:
  “明洪武初,敕修清真寿于西,南京及滇南、闽、粤,御书《百字赞》褒扬圣德”。(《天方典礼》)
  “明初,徐达入元都,得秘藏书数十百册,系天方先圣之遗典。因御书百字,褒颂圣德,敕赐清真寺并嘉西圣遗惠,宣恩西域,钦与哈知(赛哈知)世袭咸阳侯,并命哈知于京师、西安建净觉、礼拜二寺……”
  “洪武二十五年:召赛哈智赴内府,宣谕天经于奉天门。奉旨每户赏钞五十锭、绵布二百匹。与回回每分作二处,盖造礼拜寺两座。如寺院倒塌,随时修,不许阻滞。与他住坐,恁往来府州县布政司买卖,如遇关津渡口,不许阻滞。领此。”(《清真寺正言行略,赛哈智传》)。
  “武宗评论回教,特蒙优奖,尝御制诗一绝,以记欣慕”(《正教真诠》)
  “神宗诏修天下清(真)寺,褒以封号,凡一应主持,恩及冠带。今供职焚修,以事造化天地万物之主”(《皇明外纪》)。(29)
  回族成员都信奉回教(伊斯兰教)。因此,尊崇回教,是对回族实行怀柔政策的重要内容。因为清真寺不仅是回民聚居区的宗教中心,而且还是回族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社会活动以及信息中心。所以,尊崇伊斯兰教,下诏各地修清真寺,对于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它使回回在明代这200年间能在更巩固的状况下得到发展。又因为回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清真寺而居的,在清真寺附近,往往既是回族的聚居区,又是回族的商业区,清真寺本身又能为外地的回族商人等提供食宿之便,所以在明代尊崇回教,下诏令各地修清真寺,还特别提到不许阻滞回族商人“往来买卖”。这对于广大回族中、小商人在各地流动、居住及往来买卖,建立商业摊、点,开展商业活动是极为有利的。这样,就促进了回族和其它民族间物产的交流。
  2.先后任用了一批回族成员当官吏。
  如随同起义反元的军事领袖、开国元勋有常遇春、胡大海、华云、丁德兴,沐英等,在天文历法方面,有回回太师臣马沙亦黑、马哈麻、钦天监王岱舆,钦天监灵台郎臣海达尔,阿答几丁;外交方面,有三保太监、大航海家郑和,等等。除上述外,还有一些在地方任职的,如云南的平西候沐春、默国公沐晟、云南都督沐昂,湖广安化县令海源善,定州守将平安,河南涉县县令沙玉,威茂参事沙金,北京后军都督陈大策,甘肃参将达云,天河县令马云衢,等等。(30)从以上名单可以看出,与元朝相比,回回担任明朝的官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在担任的官职总额上比元朝要少得多,回回任官的总人数大为减少了;二是任职多偏重于军事、历法方面,复盖面比元代的回回任官要小和窄得多,掌握财政,经济、外贸、市舶方面实权的任官极少,三是在各地任要职的官员也比元代少得多,而且任职的地方也少得多。以上这些情况,势必影响明代的回族商业。在明代,回族商人中就很少有如元代那样官商一体或是握有海舶河运、税收、金融等方面实权的富贾大户。就回族商人与朝廷官府的联系来说,明代的回族商人比元代也要逊色得多。这是造成明代回族商人大量转向牲畜行,运输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3.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
  比如,在历史上就曾有过明武宗禁止各地养猪和杀猪的记载:“因武宗亲信回教徒,在正德年间乃有禁止各地畜猪与杀猪之事发生。傅维麟《明书》中记:‘(正德十四年,即西记1519年)九月,上次保定,禁民间畜猪,著为令”。(31)《皇明实录》中亦有:“上巡幸所致,禁民间畜猪,远近屠杀殆尽。田家有产者,番投诸水。”(32)
  武宗这样做的原因,固然是因为他亲任回人,但在客观上也反映出回族在明朝时对朝廷还有影响力。这样做对养猎的汉民固然极为不利,但对于农民发展牛羊养殖业,对于使人民增加多食牛羊肉却颇有影响。总之,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回族商人开展牛羊的贩卖及推广食牛、羊肉,从而有利于扩大回族商业、饮食业的消费市场。
  以上为明朝廷对回族宽容的一面,这对回族商业发展是有利的。但是,明朝廷对回族还有歧视、猜忌、防范、压迫的另一面,这又极不利于回族商业之发展。其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1)法律上的限制。《明律》上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原注云:“胡元入主中国,其种族散处天下者,难以遽绝,故凡蒙古及色目人,听与中国之人相嫁娶,为婚姻。……不许蒙古色目之本类自相嫁娶。如本类中违律自相嫁娶者,两家主嫁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为奴,女为婢。……夫本类嫁娶有禁者,恐其种类日滋也。”
  所谓色目人,实际上是回教人占大多数。这条限制色目人的法律,也就是限制回教人的法律。事实上,也许回教人因为这条法律的关系,而有娶汉女的许多方便。但就这条文本身而言,充分表示它对回教人的猜忌和防范。这种歧视的程度,较元时是大大地增加了!(33)从经济观点看,这种限制回族人口繁滋的作法,显然是限制了回族等少数民族财富的集中,从而把他们融入汉族的汪海大海之中。这对于回族商业的发展也是明显不利的。
  另外,从历史上比较来看,元代的回族商人是在政治、法律上享有各种特权的,他们在各方面比汉族以及南方各少数民族商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上,因而成为当时的特权商人。但到了明代,在税收、市舶、入仕等方面,回族商人再也享受不到各种经济特权了。这样,大大削弱了明代的回族商人利用各种经济特权经商的能力。应该说,这是回族的海上贸易和官商贸易在明代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2)回族成员在朝廷中任职的范围和数量,明代比元代要小和少得多。这类情况前面已有叙述。总之,明代的回族不但没有象元代,有回族进仕、任官方面的优先权,而且,反而受到了各种限制。比如,泉州回族大姓蒲寿庚家族的后代,就因为他们的祖先曾叛宋降元而被明太祖令不准在明朝入仕当官。这在不少书中均有记载。如:
  “我太祖皇帝禁泉州蒲寿庚、孙腾(胜)夫之子不得齿于士,盖其先世导元倾宋之罪,故禁夷之也”。(《宋元通鉴》)。
  “皇朝太祖禁蒲姓者不得读书入仕”(《闽书》卷一百五十二)。
  “明太祖有天下,诏宋末蒲寿庚、黄万石子孙不得仕宦”(顾炎武《日知录》)。
  以上所述之蒲氏后裔之被明朝压抑,是回族中限制得较明显的。其他还有一些历史上并无记载,而实际上被压抑的回族家族,则不知有多少了。可见,明朝回族官吏,尤其是掌握经济实权的回族文官之少,决不是偶然的。而这种现象其源盖出于明朝统治者对回族的防范。
  (3)对回族商人及一部分回民的强制移民。如,在当时的西域,由于贴木尔帝国的通使,阿富汗、撒马尔罕、吐鲁番等地的各族穆斯林商人经商驱马甘肃凉州等地与内地互市。凉州的回民中有不少便充当不同民族间商品交易的翻译,并有很多人也从事这方面的买卖,生意一度十分兴隆。明朝统治者不但一再限制国外穆斯林商人来京朝贡贸易的人数,而且还多次强制把凉州的回回商人遗返内地。这种情况,《甘宁青史略》中均有记载。如:“英宗正统二年(1437)九月,有新附回回二百二十人,自凉州(今甘肃武威)迁至浙江”此外,明初还把江南一些商业中心城市,如杭州、金陵等的回族富商大贾分别迁往北京和青海西宁的东关。(34)以后,又把甘肃河西的回民迁往江苏和浙江农村。在这些被迁移的回民中,因为都是城市的回民,所以回族商人占大多数。强迫迁移,使回族商业和居民失却了他们所熟悉的市场环境和商业上的优势,在财产和精神方面都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经过迁移,一些原先资产雄厚的商人的资金削弱了,再也做不起大买卖,更多地转向了贩卖牛羊肉、皮毛、鲜货、食品等小本经营。
  (4)改变回民姓名为汉族姓名。元代的回回,姓名多从阿拉伯习俗,与汉族姓名迥然不同,如赛典赤·赡思丁、纳拉速丁、伯笃鲁丁等等。到了明代,为了防范回族势力的扩张和民族情绪的滋长,官府便强使回回把姓名改为汉族姓名。当时的原则是两条:①繁者为简,②诡者为俗。比如,墨沙·赫改为吴谅,姓赛典赤改为姓马,等等。此外,有少数显贵回民还由皇帝赐姓。比如,郑和原名马和,赐姓郑,易名为郑和;沐英原名为李英,赐姓沐,为沐英。“总之,明以后,内地回民再无复杂姓氏。姓氏有定,一如汉人,而所取之名,与原回回名无丝毫之关系。”(35)还有一些,只不过与原回回姓名音相近,如:哈、以、者、买、卖,摆、喇及马、穆、丁、刘、王、安等姓。有许多回民虽然由于民族传统仍然由阿訇取有经名(回回名),但在日常生活中却不正式使用。这种回民姓名上的改变,是明王朝防范回民民族情绪滋长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削弱回族成员的民族心理。
  (5)对回教教长司法权之限制。回族成员基本上都信奉伊斯兰教。每一个清真寺为一教坊,在教坊中传经说教者为教长,教长为这一教坊的宗教首领。唐朝时,回教教长除讲经说教外,多代领有处理教民诉讼的司法权。其中,包括处理该坊教民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教长都是由回民推选的,所以,可以说回民(包括回族先民们)之间的经济财产及民事纠纷基本上是在他们内部处理解决的。这等于是给予了回族教长以在教坊内行使司法权限。
  宋代任命回教教长的方法与唐略同,回教教长仍由政府简选,除传教外,仍有司法权。
  到了明代,只容许回教教长(不称教长,而称“老师傅”)有传教权,而不允许他们有司法权。即是说,只准教长传经布教,而不让他们处理回民之间的经济财产纠纷。(36)
  这样一来,回族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就不是由回族内部处理,而是不得不由汉族组成的明朝官府来处理。在当时的这种做法,实则是削弱了回族成员在处理本民族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也减弱了伊斯兰教对回族经济生活干预的能力。因伊斯兰教与回族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所以上述剥夺回教教长司法权的做法,对于回族的活动是一种限制和约束,对于刚刚形成并得到初步发展的回族的经济生活及商业活动的开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明朝官府对于回族的民族政策中歧视、防范的色彩是很浓的。对回族既实行怀柔,又多方加以防范,是明朝对回族民族政策的全部内容。而这种民族政策对于明代回族的社会经济以及商业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
  第三节 明代回族商业的变化
  明代回族的商业,在全国社会经济恢复、发展的促进下以及明代对回族的民族政策的影响下,比起元代有了更大的、更为正常的发展。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明代,回族经营的民间海上贸易衰落了,回族商业的主要内容从经营贩销外国的香料、珠宝、药材进口,转移到经销国内的农业、手工业产品的国内商业上。
  元代的回回商人,以发达的海上贸易,经销大量的香料、药材,珠宝称著。但是,这些商品都非中国出产,而是阿拉伯国家等外国经销来的。因此,元代的回回商人主要是从国标间的贸易中获利。但到了明代,由于基本上实行海禁,以及明朝廷对回族实行既怀柔又防范的民族政策,回族商人要想自由地从事大量的海上贸易已经不可能。这样,就导致了明代回族海上贸易的衰落。“明代回回也还有从事海外贸易的。但因当时海禁的时紧时驰,海外贸易不会象在元代那样顺利了。泉州回回的对外贸易在明代末年也衰落了。原来以海外贸易起家的金、丁,马,迭、夏等五大姓,这时已在泉州附近的乡村里发展了新的聚居点。”(37)另外,象前面提到的在元代有名的泉州蒲氏家族,元代主要从事海外贸易,到了明代,也分别迁居永春、德化、漳浦、诏安等地,从事农业或制作香料的手工业。由此可见。明代回族的商业,已由元代的外向型为主的商业而转向内向型的以国内商品流通为主的商业。回族商业方面的这种重大变化,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明代回族社会经济已获得正常和稳定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明代回族作为已经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已经在中国的大地上深深地扎下了根,有了本民族比较稳固的经济基础了。
  2.明代回族商业的经营内容,已从元代的以香料、珠宝等奢侈品为主,转向了以牛羊、皮革、皮毛等畜产品、茶、盐、粮等生活必需品为主方面来。
  元、明两代,回回的商业都很发达,在回回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正如丁毅民所说的:“‘回回’历来就善于经商,从元代起就是,回回商人遍中国’,明代回回的商业经济也有很大的发展。元、明两代‘回回’的商业经济在社会经济中都占着极为重要的地位。”(38)但是,从回族商业经营的内容看,这两个时期却有很大的区别。众所周知,在元代,回回商人以经销香料、珠宝等称著;而在明代,香料贸易已衰落。回回商人还在北京等地经营传统的珍宝业,被称为“识宝回回”,“其人善鉴识,每个贾胡海市中,廉得奇琛,故称曰识宝回回。”(39)但经营珠宝业的回民商人的人数与元代相比大为减少了,而且珠宝业在回族商业总销售额中所占比重也比元代大为下降了。大多数回族商人的经营内容转到了与城市居民(尤其是回民)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必需品上,而且往往与回族的宰牛、制革、加工皮毛等传统的民族手艺或民族手工业结合了起来,转向畜产品的加工和经销,以及其它一些生活必需品的经营上了,其中,首先是牛羊肉的加工和经销。回族由于饮食上忌食猪肉及骡、驴、马等不反刍的奇蹄牲畜和一切自死动物的肉、血,在消费生活尤其是饮食中有严格的传统,故历来都是由本民族的人经营屠宰行业供应本民族,以及其它民族成员的牛羊肉食。显然,在北京、南京、昆明、兰州等回族人口增加很多,而且流动的回族人口量也不断增加的城市里,由回民经营的屠宰行业和与此相连的牛羊肉业,在各回族聚居区沿街设点的清真饭馆等行业也就自然地发展起来,成为回族商业中的一大宗了。如:《回族简史》中记载:“明代,北京宣武门外,以宰牛为业的回民就有上万人之多,后来这一直成为回民的传统行业。”(40)这就是这种情况的生动反映。此外,明代时北京就有牛街、羊市街,在杭州则有羊坝头。根据历史记载,这些地方都是由于回族聚居较多,经营牛羊肉的商业网点密集而得名。经营牛羊的屠宰或是牛羊肉的售卖,本钱小或是说几乎不用什么本钱,回民又有亲自屠宰牛羊的传统手艺。因此,它符合明代城市商业中一般的社会需要,也发挥了回回的民族优势,资金收回快、周转也快。它成为明代回族商业中的一大宗,是符合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其次,明代回族商业中经营皮革、皮毛等皮货业的多。因明代许多有回族聚居的城镇大都是由回民专操牛羊屠宰业,回族的皮革皮毛加工等手工业在明代也发达起来了。为着满足市场上对皮货的需要,回族商人经销皮货也是很自然的事。穆德全曾在一篇论文中写道:“明清时期回回人所进行的商业,已开始向回回商业专业化方向发展……明清回族商业的发展是回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受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的:一方面是在明清商业城市中进行着一般社会的需要,为中国的商业发展而参予了活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地区和某些专业性的商业活动上进行了带有民族色彩的独特的商品交流……”(41)这个观点是很精辟的。笔者认为,从事牛羊及皮毛、皮革等皮货业的买卖,就是回族商人在这些专业性的商业活动上所进行的带有民族色彩的商品交流。“通州在明代是大运河北段的终点站,是南粮北运的粮仓,沿运河两岸出现了以商业、运输业为生的回回村庄,运河两岸从通州到杭州出现了不少的商业城市,有些是明成祖时为了以实京师而迁到沿运河两岸定居的回民,也有为了商业活动而分布在两岸的。在山东河北境内出现了通州,沧州、德州、济宁等牛羊、制革行业,并西出曹州达开封、洛阳,西上长安与陕、甘、宁的回回商人接通,南入徐泗可与安徽的皮货业相连,由淮进入河南的周口、开封的朱仙镇以达黄河北岸的孟县、沁阳,形成了直、鲁、豫、皖四省的皮毛互转地,西口北口入中原的皮毛可沿黄、淮,在内地交流,而回族商人,起了一定的作用,从而使回族的分布在牛羊、制革、皮毛这一系列的对口商业上形成了有一定路线的聚居点。总之,由于回族善于经商,使他们的分布呈活跃状态。又由于伊斯兰教这一纽带的维系,使大分散中的回族,在流动性的商业线上固定在一定的聚居点中。”(42)由上可见,经营皮毛、皮革等皮货业,是明代回族商业的另一顶重要内容。当然,在运河两岸定居经商的回民,除经营皮毛、皮革等与回族特有的生活习俗有关的商品外,也经营粮食,蔬菜以及布匹等。这是因为,运河是联结我国南北的水上主要商道,而在明代,粮食、布匹的流通量虽不及食盐,但粮、布与棉在南北方之间已有大量的、比较稳定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的联系。因此,它们自然也是明代回族商人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它们往往是回族商人用来交换皮革、皮毛、牛羊等畜产品的重要商品。除上述商品外,明代的回族商人还经营茶和盐。“明朝在周边实行茶马贸易,以开中法等措施鼓励回族商人从事贩运茶、盐。朱元璋曾谕旨‘回回商人如过关津渡口,不许阻滞’。(43)宣宗时,由于西域商人遵开中法,且以朝贡的名义,所以宣宗说回回商人善营利,虽名朝贡,实图贸易,可酬以直,(44)但贩运茶、盐的商人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茶法、盐法经营,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视为非法,严重者论死罪。”因此,回族商人贩运茶、盐的并不太多。在贩运茶,盐的回族商人中,有的人为换取盐引,就出钱在边境招募当地居民屯田生产粮食。据有关资料推测,在哈密屯田生产粮食的商人中,就有回族商人。(45)综上所述,明代回族商人的经营内容比元代的回回商人要广泛而丰富多了。虽然珠宝等奢侈品还占相当比重,但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重在迅速增加。到了明后期,大体上已成为回族商业的突出经营内容了。
  3.明代,回回商人的活跃区域与元代的回回商人有所不同。
  元代,回回商人主要活动于京城(北京)以及沿海的大城市,如泉州、广州、杭州等和内地的个别大城市如西安等。他们主要是沿海运线在海上的香料之路以及沿陆上古商道在西北的丝绸之路上来回奔忙,从事沿线各大城市里的商业活动。因此,其活跃区域是成线状带形在空间分布的,商业网点的地域复盖面并不广。而在明代,由于已经形成了云南和陕、甘、宁两大片以及沿运河几条带状的几大块回族聚居区,所以回族商人活跃区域的分布既有带形线状的(如在古丝绸之路以及运河沿线,这两方面回族商业的活跃区就是线状带形的),但也有网状的(如在云南以及陕、甘、宁地区,回族商业活动区基本上是和回族聚居的密度成正相关,呈网状的)以及焦聚点状的(如在北京的牛街等回民商业区)。因此,明代回族商业网点的地域复盖面比元代要广阔得多。另外,其活动的重点区域也由元代的北京和沿海而演变为明代的向内地及西南(云南等地)和西北(陕、甘、宁地区)延伸。比如,从通州到杭州沿运河两岸的商业城市及开封、洛阳等中原城市,西北的陕西、甘肃、宁夏等地,以及南京、安庆,武昌和江浙、湖广的一些地方。
  “明成祖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回回人对中亚地区进行贸易,放宽了朱元璋时的禁令,因此,西域回回商人取道新疆吐鲁番,哈密等地进入河西走廊。回回成为中亚和南亚商业上的活跃人物。”(46)“明代甘肃洮州(临潭西)是回回分布较多形成为回族商业区。《洮州厅志》说:‘旧城堡为洮州旧地,较新城为繁富,其俗重商善贾,汉回杂处,番夷往来五方人民贸易者络绎不绝。土著回人为多,无人不商,亦无人不农’。(47)而新城河州,也发展为回族新兴的商业城市,《续修导河县志》云:‘回族自有明以后,日渐繁成’。”(48)“在商业上明以后的中南地区首推柳州,……明代提督柳州的回回人马雄为四方来柳经商的回族人提供方便,还协助修建大型的清真寺”。(49)这些资料都说明,与元代相比,明代回族商业的活跃区域的重点是由沿海而向内移了,面积也扩大了。这说明回族商业已经与中国全国各地的社会经济日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中国商业的发展中日益重要的一部分了。
  4.回族商人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
  从前面所述的明代对回族既怀柔又防范的民族政策中就可以看出,回族商人在明代的政治地位比起元代来是下降了。即是说,是从一个比汉族或南方其它少数民族优越的政治、社会地位降到了和这些民族一样,甚至不如有些民族,在某些方面还受到种种限制的普通地位了。换言之,回回商人在元代可以特权商人的身份从事海上贸易,来往于各行省首府大城市,而在明代却不仅只能以普遍商人的身份活动,而且在活动区域中还要受到限制。这种社会政治地位的变化,正是明代回族商人经营内容变化、海上贸易衰落以及活动地域改变,服务对象和作用也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明代回族商人社会政治地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是以官致商或以商致官,从而享有经商的政治特权,官商一体的回回大官僚商人比元代大为减少,在明代的史书中几乎没有见到。(2)在明代,回回商人再也不能象在元代那样,在“科举、服官、荫叙、刑律及私有兵马方面,均可较汉人享有稍优之待遇”了。尤其重要的是,在财政,赋税、外贸等方面,回族商人在元代所享有的种种特权,在明代都再也享受不到了。这种特殊地位不但消失,而且还增加了不少限制(比如,关于蒲氏后代不准当官的诏令、实行开中法,必须把粮运到边境领到盐引的措施,等等)。(3)明代的回回商人,不能充分自由地选择经商和居住的地点。比如,凉州的回回商人被强迫内迁,南京、杭州等沿海大城市的回回富贾商被迫北迁,等等。(4)对于西域帖木尔帝国、撤马尔罕的穆斯林商人以及现新疆的吐鲁番等地的回回商人的朝贡贸易,明朝的限制极严。事先须发给勘号薄,待到贡品到了后,要由市舶司与之对号并检查“皆无作伪,方送入市”。贡品分为三类:①国王的贡物为正负,②国王附带之货物;③使臣自带货物。除正负外,一切都可交易,但不能直接与人民接触,必须由官方设立或官方批准设立的行商收购,然后转售于民。而且,对于西域诸国朝贡的次数、贡品的数量都有详细的规定,唯恐这种贸易的扩大会危及朝廷的安危。比如,撤马尔罕的穆斯林商人及吐鲁番的回回商人多驱马至凉州与明朝商人互市并与明朝廷进行朝贡贸易。但明朝统治者一再不准他们来京交易,并遣返留居凉州的回回商人1,200多名到帖木尔帝国,又两次将在凉州为外籍商人作翻译的当地回回迁到江浙,这充分说明朝廷对西北边境回回的防范。过了一些时期,西域各国的回回商人挟重资与中国贸易者多因朝廷限制、边吏贪贿、侵克多端而不愿互市了,遂使中国与西域的贸易趋于冷落。(50)这些事例都说明回回商人地位的降低。(5)明代回族在姓名等的使用上均不自由。因此,有明以来,回族商人均使用汉族姓名了,而只把回回姓名作为经名,在本民族极小的范围内使用。所有这些,与元代回回商人的情况相比,足见明代回回商人社会政治地位比元代是下降了。当然,这类情况也有例外的。比如,明代著名的回族航海家郑和,曾七次下太平洋、印度洋,作为明朝官方的贸易使团、外交使团的领导而受到明朝廷的重用。他为中国与非洲、中东、东南亚的40多个国家和城市的政治、外交往来、国际贸易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的历史功勋不可磨灭。他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贡献,因与明代回族商业无直接关连,笔者将在另处叙之。然而,象郑和那样能在明代的对外贸易、商业及经济方面掌有实权,作出贡献的回回,在明代毕竟是凤毛麟角、寥若晨星。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明代回回商人总的社会政治地位和回族商业总的状况。
  5.明代与元代相比,回族商业服务的对象和作用变了。
  元代,回族商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朝廷和各级官府,主要为大官僚、大地主等达官贵人提供奢侈品供他们享受。因为作为奢侈品的香料、珠宝等大多数是回回商人从国外长途贩运来的,又是主要用之于奢侈性消费,所以这种贩运对于社会生产并无促进作用。况且,地主、官僚为了获取以上种种高级奢侈品,还会加重对于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的剥削。这种剥削又往往以地租、高利贷等超经济的形式出现,因而它不但会侵夺农民、手工业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会吞没他们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因此,在封建社会生产不发达的情况下,奢侈品贸易越发达,劳动人民的生活越是惨苦,他们的再生产也愈是艰难。往往一遇有天灾人祸(比如,农民家死了一头牛),许多小农的简单再生产也往往难以维持。而明代回族商业的经营内容主要是牛、羊、马等牲畜及其产品(皮毛、牛羊肉、皮革制品等),粮、盐、茶、布等生活必需品(虽也经营珍宝,但比重不大)。这些物品,有些本身就是生产资料(如牛、马以及作为皮毛来源的羊等),有一些则是必要的生活资料(牛羊肉、皮毛等)。这样,就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中绝大多数是一般中、小地主、商人、手工业者,一般城市居民和农民。回族商人经营的这些商品,一部分进入生产资料消费(牛、马等)。从而直接进入社会再生产,另一部分进入生活资料消费,从而进入劳动力再生产,间接地进入社会再生产。总之,其绝大部分都是能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可见,明代回族商人经营的商品,对社会再生产是有益的,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因此,元代回族商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并无积极的促进作用。它只能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畸形的、寄生性商业的一部分,是商业发展中的一种逆转,所造成的繁荣是虚假的;而明代回族商业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却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是建筑在封建社会生产发展和商品经济扩大基础之上的一种正常的商品流通的扩大。这种扩大对中国传统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生产方式将起瓦解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会滋生出资本主义的萌芽因素来。尽管从表面上看,明代回族商人所经营的仍然是贩运性商业,它的特点是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彼此都是独立的,生产不支配流通,流通也不是生产的组成部分或必经阶段。回族商人的活动,只是“行贩已成之物”,即把各地方已经生产出来的东西向各地市场贩运一下,从多的地方运到少的地方,从有的地方运到无的地方。但是,这种过程的不断发展,会使市场进一步扩大和商品的种类进一步增多。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把上述关系颠倒过来。因为商业已不能满足于永久贩运几种固定的现成产品,而需与生产结合起来,使生产本身变成商品生产。于是,生产便开始支配流通,流通过程成为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必经阶段。简言之,即产业支配商业了。这样的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本身便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但是,这里的关键是市场的扩大。当然,在明代,这种扩大仍然是有限的,尤其对回族商业来说是如此。因为生产决定流通,市场结构取决于生产结构。明代的农村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与手工业者的商品生产仍然是交换价值形态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这就决定了地方性小市场仍然占主要地位。中国小农经济的根深蒂固和源长流久,是这种地方性小市场难以冲破以及商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难以瓦解旧生产方式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明代回族商业的发展虽有积极、进步的历史意义,但其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它要经过长期、痛苦的挣扎,才能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开辟道路。
  综上所述,明代对回族的民族政策以及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明代回族商业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影响,使明代的回族商业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但是,明代回族商业的这些变化又都未超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总的限制。以上,就是明代回族商业发展变化的原因及概况。
  ①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3页。
  ②③④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3~14页。
  ⑤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4页。
  ⑥ 李徇:《明史·食货志校注》。
  ⑦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屯田条。
  ⑧ 孔祥录、喇秉德:《伊斯兰教在青海的传播和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
  ⑨ 《明史》卷三二九《西域传》。
  ⑩(11)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157页。
  (12)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13)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4页。
  (14)(15)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16)《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4页。
  (17)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18)(19)(20) 庄为玑、庄景辉:《泉州宋船香料与蒲家香业》,《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175页。
  (21)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4~15页。
  (22)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23) 《圣武记》中《国朝再征甘肃叛回记》,[明]魏源著。
  (24)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
  (25)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
  (26) 白寿彝:《回回民族的形成和初步发展》,《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27)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
  (28) 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上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页。
  (29) 转引自薛文波的《明代与回民之关系》,《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上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页。
  (30) 刘风五:《回教徒与中国古代的关系》,《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上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147页。
  (31) 傅维麟:《明书》卷一二《武宗本纪》。
  (32) 《皇明实录》卷一八一。
  (33) 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中国伊斯兰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页。
  (34)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临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1982年内部刊印。
  (35) 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上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2~214页。
  (36) 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上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2~214页。
  (37)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38) 丁毅民:《回回民族的来源和发展》,《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9页。
  (39) 《皇明世法录》卷八一。
  (40)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41)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42)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43) 《回回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44) 《明史》卷三二三《西域传》。
  (45) 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
  (46)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47) 甘肃《洮州厅志》。
  (48) 《续修导河县志》(甘肃)。
  (49)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50)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
回族商业史/赖存理 著.-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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