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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及特点

元代是回回的初期活动时期,是回回商人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时期,也是回族商业的兴盛时期。从此,揭开了中国回族经济史(包括中国回族商业史)的序幕,为回族的形成创造了重要的经济条件。因此,研究元代回回的商业活动,对于研究回族商业以及回族经济史、回族史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谨从元代回回从事商业活动的有利条件,元代回回的商业活动,以及元代回回商人的特点这几个方面,对元代回回的商业进行研究。
  第一节 元代回回从事商业活动的有利条件
  元代的回回商人是很活跃的。他们的商业活动在元代中国的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蒙古军进入中国的,还有许多回回贵族,官宦、学术人士、以及来中国经商的回回商人。根据许多历史的记载,……当时回回商人大量的来中国,更是历史上没有过的。元朝的‘例献’与‘关税’收入,很多是依靠回回商人,他们在中国对外贸易上占着重要的地位”。①白寿彝也说过:“宋末及元时回教人在中国之经济地位,仍甚重要。……所谓‘富贵回回’,许有壬所谓西域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可见当时回教人在中国贸易之活跃,不特视前代毫无逊色,且因其散布区域之广,当视前代为更盛”。②这些都说明了回回商业在元代社会经济中地位之重要及作用之巨大。
  回回商业在元代这种巨大作用及重要地位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可以说,它是元代社会经济发展及元代各民族间关系的产物。换言之,正是元代经济发展以及各民族间关系的发展,给元代回回从事商业活动创造出许多有利的条件。从而使回回善经商的特点在元代能充分发挥出来,给元代的社会经济发展增添了独特的光彩。
  元代回回从事商业活动的有利条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1.在元代,一开始回回商人就与元代的统治者蒙古贵族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为元朝的建立和巩固作出了贡献。
  “回回人很早就和蒙古人接触,其中主要是商人。”③“蒙古人与回回商人早就建立了商务关系。元太祖时,蒙古首都和林就有回回街市一条,居住着回回商贾,通商贸易。”④“但也有的商人参加到成吉思汗的创业活动中,如《元朝秘史》中的回回阿三。”⑤“又有称为西城部之族长的赛夷人札八儿火者,也是早年投往成吉思汗,在成吉思汗败于汪罕逃往朱尼河时,与其患难。”⑥“成吉思汗西征前对中亚的通商也是依靠回回商人,而回回商人(使者)的被杀又是蒙古西征的直接原因。”⑦在元朝建立的过程中,大量的回回商人随蒙古大军进入中国,协助蒙古贵族征服了各地,统一了中国。也就是说,在元初中国各民族中,回回中的商人是最早与蒙古贵族有密切的经济往来,依附于蒙古统治者的。这种特殊的民族关系为回回商人在元代被重用,能广泛开展商业活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此,史载:“我元始征西北诸国,而西域最先内附,故其国人柄用尤多,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⑧元朝统治者多任用色目人(其主要成分是回回)包括任用回回商人来理财经营,那是很自然的事了。
  2.在元代,回回人享有比汉族等民族较高的政治地位。
  “当时回族在政治上的地位,是远远高出汉族之上的。回回虽然也是被蒙古征服而处在被统治的地位,但又参加了元朝对中国的统治;回族的生活也常从元朝皇帝方面获得关心,时常把荒地交给回回耕种,以及免除屯戍的回回缴纳银税等;……回回在元朝所受的压迫,是比较小的。”⑨“元承宋后,色目人之地位在原则上,居于蒙古人及汉人之间;换言之,即其地位较蒙人为下,较汉人为高。回教人者,正色目人中之主要分子也。实际上,因蒙古人数目之过少及蒙古人文化程度较低,回教人之政治地位,除若干特别情形外,往往与蒙古人享受同等之待遇。”⑩而且,在法律上,蒙古统治者把全国人民弦制地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这四个等级。回回属于色目人。因此,其法律地位(这是政治地位的法律表现)显然比占全国大多数人口的汉人(北方的汉族等)及南人(南方的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南方各少数民族)都要高。可见,回回在元代受的压迫较少,政治地位是较高的。在民族压迫严重的元代,等级是十分森严的。回回处于比较优越的法律、政治地位,对于其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十分有利。比如,元朝廷对于“汉人”、“南人”经商就有多种禁令和限制。其中,对“南人”比对“汉人”更为严酷。比如,在江南地方,夜间禁钟以后,晓钟以前,“汉人”和“南人”的商户不准买卖。此外,“南人”外出经商必须得取官府的“文引”。旅店受到指令必须严查“文引”,有可疑者,不准留宿。江南地方的铁货和生熟铁器,不准贩往长 、汉水以北……。而且,还严禁“汉人”和“南人”在海外经商。所有这些民族歧视的规定,稍有违反,便会受到严刑峻法镇压。(11)显然,这种种限制对于“汉人”、“南人”(他们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经商是极为不利的。相反,它却使回回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处于主动和绝对有利的位置上。另外,因蒙古人文化程度较低,人数又少,同时还没有经商的传统,这就更有利于回回商人。可以说,回回商人开展商业活动是“得天独厚”了。元代的海上贸易几乎全操在回回商人手里,与回回这种优越的政治地位有关。
  3.元时回教人科举、服官、荫叙、刑律及私有兵马方面,均可较汉人享稍优之待遇。
  据《元史·世祖记》记载,“‘罢诸路女真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仍旧。’又《成宗纪》:‘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厥,则参以色目世官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又《武宗纪》:‘至大二年甲戎,以宿卫之士多见冗杂,遵旧制,存蒙古色目人之有阀阅者;余皆革去,’此回教人在服官方面得享受之优待遇也。《元史·选举志》‘科目’下,科举以蒙古色目人为一榜,汉人南人为一榜,前者所试较后者为简易。‘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受。’此回教人在科举方面得享受之优遇也。又《选举志·铨法中》:‘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成宗纪》:‘大德四年八月癸卯朔,要定荫叙格。正一品子为正五,从五品子为从九,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此在荫叙方面,回教人得享受之优遇也。《顺帝纪》:元统二年三月丁已诏:‘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刑法志》:‘盗贼’下,‘诸色目人犯盗免治’。此回教人在刑律方面得享受之优遇也。《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刑法志》‘禁令’下,有‘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之令,但对色目人无此限制。此回教人在私有兵马方面得享受之优遇也。以上,均匀制度律令方面,回教人所享受之优遇”(12)这种种对回教人的优遇,对汉人、南人却是种种限制。可见,元代回回的政治地位虽不及蒙古人,但远在汉人之上。在《多桑蒙古史》二卷二章中,曾叙述了一个故事。故事中,元太宗窝阔台在对汉人谈到回教徒时就曾说过:“汝国之宝物,不足与他国比也。我国中之回教富人至少各有汉地奴婢数人,而汉地贵人并无一人置有回教奴婢者。且汝应知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罚黄金四十巴里夫,而杀一汉人者,其赏值仅与一驴相等。……”(13)这就把回回及汉人在当时的政治地位之间的差别说得很清楚了。这种优越的政治地位是元代回回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条件。
  4.元代时回回在中央朝廷及各级地方政权中当官、居要职,掌握实权者多,为回回商人利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官商结合开展各种本小利大的商业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据《元史·百官志》载,元代专为处理回教人之事件或与回教有关之事件而设的职官,在一个部门中就多达80多个。另外,元时还有专为回回学术而设的官,共分回回司天监、回回广惠司、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回回国子监学这四个部门,约有数百人之多。这些部门,涉及天文、历算、压疗、卫生、制药、治疗、军械制造、学术、文字、语言等偏重于应用的学术部门,与国家军事及军、政、民各界人士的生活关系密切,握有相当大的实权。至于在实际政治活动中,则无论在元代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回教人均有参予并扮演重要之角色。其在中央方面者,依《元史·宰相表》及《新元史·宰相表》所列,其可信为回教人者,约有:右丞相者1人,左丞相者3人,平章政事者11人,参知政事者1人。以上在中央政府居宰执之位者,共16人。至于在地方政府之居要职者,依吴廷燮《元行省丞相平章政事年表》及《新元史·行省宰相年表》所举,其可辩为回教人者,有丞相3人,平章政事者23人,左右丞者3人,参知政事者3人。以上共计地方政府宰执32人。元有全国80余年,而回教人在中央及地方任宰执者50人,彼时回教人之政治人才不可谓不盛。仅就三部书中可考者而言,实际上还决不止此。(14)据扬志玖根据史料统计,回回各行省省臣在各朝分布的情况是;世祖朝28人,成宗朝10人,武宗朝5人,仁宗朝3人,英宗朝7人,泰定帝朝3人,文宗朝2人,顺帝朝4人,另有时代不能确定者4人。即元代八十余年期间,全国各行省回回省臣共有66人。这些回回省臣在各地的分布情况是:江浙15人,江西12人,云南9人,河南8人,陕西6人,岭北4人,辽阳4人,甘肃3人,四川2人,湖广2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以时代而论,世祖朝各行省任用回回人最多;以省别而论,江浙省回回人最多,次为江西及云南。(15)总之,在元代的各个朝代、各个行省都有回回任要职。这些人身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要职,既有政治特权,又有支配各阶层人民的行政权力,还拥有由朝廷赐给他们的职田和俸禄,(16)对回回商业的展开极为有利。有些回回官僚往往利用政权的力量经商,官商一体而成为豪富,为其他民族的商人所望尘莫及,如回回人阿合马于中统三年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元世祖“专以财赋之任委之”(17),后来他又超拜为中书省平章政事并当过左丞相。他在经商中就充分利用了政治权力。因此,《元史》中有他“执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厚毒黎民无所诉(18)的记载。他是运官经商,获取暴利的典型。“他一门子侄,并列要津。可考者如其长子忽辛曾任大都路总管,至元十六年擢任潭州行省(即湖广行省)左丞,后升江淮行省(即江浙省)平章;次子抹速忽则任杭州路达鲁花赤,侄别都鲁丁曾为河南行省参政;甚至家奴忽都答尔亦‘久总兵权’。省部官中其觉羽共七百十四人。”(19)可见,回回攀亲附友从政当官的也不在少数。另据《中国商业史》记载,元代回回“贵族、官僚经商渔利的不乏其人。大贵族马扎儿台在通州设有塌房,开设酒馆、糟房用米以万石计;并大量贩运长芦、淮南盐。他们在经商中享有特权,很少纳税。甚至有的贵族、官僚经营邸舍、商货,持有皇帝免征商税的诏书。”回回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大批从政,其中一部分又亦官亦商,这就使整个回族的商界都和元代的官僚阶层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回族商业的全面展开极为有利,也对回族在元代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5.在元代,许多回回商人享有各种经济特权,受到元朝政府的优待。
  因回回在朝中及地方当官的多,政治地位又优越,故回回商人也就享受到一些其他商人享受不到的特权。这种情况,除英宗在位,回回人失势的4年以及文宗在位,回回势力一蹶不振的5年外,整个元代都是如此的。就是说,在元代的大部分的期,一般回回人(包括回回商人)能享受不当差役的特权。另外,元代除在陆上设“站赤”(驿站)外,还在海上设海站,以贩运官粮等物。如在泉州、杭州间,就设有海站15站,每站备船5艘,水军200名,负责运送物资。这些物资中有“商贩奇货”,主要受益者当然是包揽海上大权的回回商人了。(20)他们的商品贩运,往往得到朝廷的维护,并占用“站赤”、“海站”的交通运输之便。总之,元代的回回商人不仅继唐,宋以来的经营方式,以宝货售诸官府为其目标,而且有的还依靠本族官僚的庇护,“持玺书,佩虎符”。出入官府和陆海关卡,无所顾忌,受到法律保护。他们享受到的这些特权,其他商人享受不到。
  6.元统治者对珍宝的享用及四通八达的陆上交通,为回回商人活动范围的扩大创造了条件。
  元初,蒙古贵族的残酷屠杀、掠夺,严重摧残了生产力,而且,由于元统治者在接受封建的生产方式后,仍保有许多奴隶制的东西。因此,元代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相当缓慢。但是,由于蒙古统治者享用珍宝的贪欲以及寄生消费时需要,使用珍宝等高级奢侈品的需要增加了。这样,就使得在总体上元代的生产水平未超过南宋的情况下,元代的对外贸易却在某些方面超过南宋。这种情况对于以经营珍宝见长的回回商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另外,由于元朝统一了中国,结束了宋、辽、西夏、金的长期对峙局面。使得在横跨欧亚的广大区域内陆路交通通畅,这也为回回商人的活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扩大了空间范围。
  蒙古大军统一了中国后,为了军事上的需要,就大肆开辟官道,修复交通,增设驿站。因此,元代驿道不仅在国内四通八达,而且在国际上也可通达许多国家,远达波罗的海和波斯湾。“新道的开辟和旧道设施的改进以及商人在途中可以受到武装保护等条件,使外贸商人面临的危险和困难相应减少。中西陆路贸易再度畅通,往来频繁,超过前代。当时通往欧洲的常用驿道有二,一条是由大都出发,经过陕西、甘肃、沿天山南路,到中亚、西亚、到欧洲。一条是由大都出发,经和林,沿天山北路,到中亚、西亚,到欧洲。中亚、波斯、印度以及欧洲、非洲等外国商人,往来经商于上述通道。他们大多结队而行,称为队商,人数十人、数百人不等。”(21)“前来中国的商人,多半带来珠宝、犀角、象牙、玉器、香料等奢侈品。前往欧洲、非洲等地的商人,多半运出丝绸、瓷器以及麝香、大黄等药材。他们在途中,遇有厚利可图时,出售一些货物,或者买进一些当地特产。”(22)因为回回在西北居住较多,而且大多靠近这两条商道,并且有经商的传统,经营珠宝、药材、香料的特长,所以陆上商路的畅通就为回回商人的活跃创造了有利条件。外国商人的频繁往来,更为他们的商业活动增添了丰富的内容。可见,在元代,四通八达的陆上交通,为回回商人活动范围的扩大、经营内容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元代统治者对奢侈品需求增长,这对于元代回回商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7.元代发达的海上贸易,为回回商人海上贸易的兴盛创造了有利条件。
  元王朝为了“怀柔远方”,垄断进口珍异和作为财政上的一种搜刮手段,重视海上贸易。再说,我国在元代的船舶制造和航海技术仍居世界领先地位,大型海船有四层甲板,船室频多,有的达百间以上,载重量多的达二三百吨,直接可以航达波斯湾,这也为海上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23)这样,使元代的海上贸易比较发达。
  元代海上贸易中,与中国通商往来的国家,东到日本,西到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以及非洲沿海等广大地区。在南海诸国中与中国通商的就有20多国。(24)
  海上贸易输出商品为手工业品和农产品,主要是手工业品,如丝织,棉织品、瓷器、茶叶、皮毛等,输入的商品主要为珍宝、香料、铜、硫磺等。进出口的商品至少不下200种。(25)
  泉州为元代最大外贸港口,对外贸易的总门户。此外,广州、上海、温州、杭州等城市的对外贸易也很活跃,并建有容量很大的仓库,有从事外贸和为外贸服务的海船。如在上海,从事海船上职业的梢水人等就有5675人。(26)
  在东南沿海一带,回回先民中的商人历来就很活跃,而且,其中有些阿拉伯商人、波斯商人因经商而留居当地,娶妻生子,成为回回民族的来源之一。因此,元代海上贸易的发展为沿海一带的回回商人从事海上贸易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如泉州的回回巨商蒲寿庚,在南宋灭亡后就投降了元朝,继续从事海上贸易。他还被元朝廷授以高官,并负责提举福建、广东两地市舶司,为元代发展海上贸易作出了贡献。
  另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元代官府实行官本商贩的海上贸易办法,规定商人用官船,官本出海贸易,所获利7/10归官府,商人得3/10。以后,又有类似规定。总之,采取官营海上贸易的时间较长,听任海商自由下海贸易时间甚短;且禁止汉人去海外经商。(27)这样,就无形中使海上贸易的大权主要操在回回商人手中。所有这些,都对元代回回商人发展海上贸易有利。因此可以说,元代发达的海上贸易,为回回海上贸易的兴盛创造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元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以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都是有利于回回商业的发展的。所有这一切,都为元代回回商人的活跃,以及回回商业在元代社会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第二节 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及其特点
  由于元代的回回在政治,经济、民族关系等方面具有有利的社会条件,故回回商人在元代是很活跃的。
  元代回回商人的活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元代的回回商人,在全国的各大城市,尤其是首都和各行省省会以及沿海城市里相当活跃。
  《回族简史》里写道:“元代回回商人,活跃于全国的大城市。元的首都(北京)和东南沿海的杭州、泉州、广州等城市是他们活动的重要地点。”(28)这就概括地说明了这点。
  另外,如前所述,“许有壬所谓西域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29)这里的西域大贾,主要也是指回回商人而言。“可见当时回教人在中国贸易之活跃,不特视前代毫无逊色,且因其散布区域之广,当视前代为更盛。”(30)这两段联系起来,可以推想回回商人不独在一个城市,而是在“天下名城巨邑”,即各大城市里都很活跃。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商业经济本身发展的规律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与回回商人的独特情况,即他们在元代特殊的社会处境及特殊的经营内容有关。
  众所周知,唐、宋时期阿拉伯、波斯等“住唐”的“蕃客”——回回先民的一部分,主要是在中国京城及沿海各大城市里经商和定居的。这样,就为元代回回在京城及各大城市里开展商业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随蒙古大军而来到中国的大批回回商人,由于语言、生活习俗、人际关系、经商内容(主要经营珠宝、香料等奢侈品)等方面的原因,也决定了他们主要只能在中国的首都北京以及沿海的一些大城市里活动。因为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中心,交通、信息,货币流通的中心,还是宗教活动(尤其是元代的伊斯兰教活动)的主要场所,以及珠宝、香料等奢侈品的集中消费之地,所以它自然适于大批来华的回回商人定居和开展商业活动了。这种现象,穆德全在一篇文章里说得很明白:“元代回回商人在中原分布的路线,是随着元军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从中亚大批进入中原,这时由于中西交通的开展,所经营的内容仍是更加扩大了国际性商业和互通有无,而以元各行省的大都市为主。北京、杭州、昆明、泉州是最驰名的。”(31)
  总之,尽管研究的角度不同,但结论是一致的,即元代的回回商人主要活跃于全国的各大城市,其中尤以北京,杭州,泉州、昆明等为著。这个结论,得到了一些历史资料的印证。如:
  “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左右,在首都的回回共有二千九百五十三户,其中‘多京富商大贾势要兼并之家,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毫差役”。(32)可见,元代首都的回回商人数目不少,而且很有经济势力,相当活跃。
  除首都外,其它城市,尤其是东南沿海城市里;回回商人也很活跃。伊本·贝图达在当时游历中国后说:“中国各城市中,都有伊斯兰教徒居住区,筑有清真寺,作为礼拜之用。”(33)这些伊斯兰教徒中,有不少就是回回商人。类似的情况,在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行纪》中均有生动的描绘和记载。总之,历史资料说明,“新疆、甘肃、陕西、山西、河北以及云南都有穆斯林侨民,东南沿海城市如广州、泉州,杭州、宁波、扬州尤其集中。”(34)“穆斯林商人到中国经商,可随意住宿在那些定居当地的穆斯林商人家或旅舍中,招待极为周至,旅客钱财货物因此受到妥善保管,甚至可以代客选侍妾,择室同居。”(35)这里所说的“穆斯林侨民”、“穆斯林商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回回商人。可见,元代城市里的回回商人,不但人数较多,很活跃,而且生活很富裕,彼此间往来是十分密切的。
  “南宋旧都杭州,到元朝时仍然是全国有数的大都会。当时‘城宽地阔,人烟稠集’。(36)“五方之民所聚,货物之所出,工巧之所萃,征输之所入,实他郡所不及”。(37)马可·波罗说他是‘世界最富丽名贵之城’,又说城中商贾甚众,他们是如此富足,其贸易如此之巨,以致无人能言其数。……杭州城里的回回商人也很多,荐桥旁边的八间楼是回回富商聚居的地方,聚景园(注:在杭州清波门外)是回回人丛冢的所在地。”(38)
  “广州是个有悠久历史的对外贸易港口,这里的船舶出虎头门,远航世界各地,来自世界各地和中国自己的海船在这里停泊,真是一派‘万舶集奇货’(39)的景象。”(40)元代那里的回回商人也不少。明代何乔远《闽书》中说,“蒲寿庚,其先西域人,总诸蕃互市,居广州。至寿庚父开宗,徒于泉。”(41)这里所提的蒲寿庚,就是当时有名的回回富商。他的祖先由阿拉伯东迁,曾是占城(今越南地方)的贵人,后来又成为广州、泉州的大富商。根据历史记载,北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6年),蒲氏的祖先因占城与交趾发生战争,才与族人300余人移居海南岛和广州等地的。(42)可见,广州的回回商人是不少的,也很活跃,其中一些十分富足。另外,“历史记载证实,北宋时期泾阳和淮河沿岸以及海南岛等处已都成为大食贵族富商的聚居区域。而长安,广州更成为他们最喜欢落户的地方。每次落户的人数都在数百人或数千人以上。”(43)这些人的后裔,自然也成为回回商人的一部分。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广州和长安在元代,回回商人是不少的。
  “泉州是元代中国的最大港口,这里的镇南门外,‘四海舶商诸番琛贡皆于是乎集’(44)“番货、远物、异宝、奇货之所渊蔽,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45)因此,也是元代回回商人活跃之地,其中,蒲寿庚就是著名的一位。他“志于海事,拥有海舶多。元得寿庚,可为助不少也。”(46)元统治者认为,“寿庚素主市舶,谓宜重其事权,使为我歼海寇,诱诸蛮臣服。”(47)故在他降元后,仍让他继续主持泉州市舶提举司的工作,并以他在外商中的巨大影响招徠贸易,发展元代的海外贸易。在他的周围,就聚集了不少回回富商。他们都定居于泉州或是广州,靠海外贸易致富。如“泉南有巨贾西蕃回回佛莲者,蒲氏之婿也。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有)珍珠一百三十石”。(48)可见,他在海外贸易中是相当活跃,也是十分富有的。
  总之,“在南方回回富商中,多是香料经营世家,”(49)其中许多家自唐,宋以来就经营此项买卖了。他们的活动,促进了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沿海城市中回回商业的发展。《拉施特史记》中提到,元朝占领南中国后,杭州有回教徒几千户,并有西域式的市场、清真寺、医院和学校。广州,泉州都有回回聚居的街坊。(50)所有这些,都与当地回回商人的活动有关。
  在西南,“《史集》述元时之行省云:‘第十省在今哈刺章,自成一国。省在押金大城中,其居民尽回教徒。’”“此所谓哈刺章,当指元时之云南省全境而言。此元时回教人之在云南者也。”(51)押金大城,即今之昆明。可见,昆明在元代是有不少回回的。在元代的各朝中,云南的平章、左丞、右丞中有9名是回回,其中任过平章的就有5人,任过右丞的1人,任左丞的2人,任过长官的1人。(52)这说明在元代,回回在云南的势力是不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昆明的回回商人肯定人数不少,而且很活跃的。据称,当时的昆明有清真寺两所,一在城南门内,一在鱼市街,另外,东门外金牛街是回回商人聚居之地。
  另外,当时的兴元(银川)有安集延回回2000户,镇江路有回回300多户,马可·波罗旅行到甘州、凉州以至兴元(银川),宣化府时,沿途看到有不少马合末(即穆罕默德)教徒,《拉施特史记》中不只一次的提到哈只、马合美德在肃州、甘州所见到的回回人。(53)“从天德军(今呼和浩特)东向骑行七日……见有城堡不少,居民崇拜摩阿末(穆罕默德),以工、商为业,……”(54)在上都哈刺和林,“其中有两个市区:一为回回市区……,(有)两座清真寺”。在这里有许多回回商人从事贸易。(55)这些情况说明元代的回回商人在西北也很活跃。
  综上所述,都说明在元代的首都以及各大城市中回回商人的活跃,他们是元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
  2.元代的回回商人与官府的来往密切,亦官亦商的现象突出。
  例如,居于相位的回回阿合马,就官、商结合,在经商中充分利用了政治特权,“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56)“当时省部官中其党羽共714人,”(57)其中回回商人或是回回官吏又经商的亦不在少数。
  前面提到的泉州回回巨商蒲寿庚,不但当了元朝主持泉州市舶提举司的官。而且被元政府授为昭勇大将军,任闽广大都督兵马招讨使,后来又迁任江西行省参知政事,至元十五年,进职左丞。他一个儿子为正奉大夫宣慰使左副都元帅兼福建道市舶提举,另一个儿子为福建行省参知政事。(58)他们一家也是由商而官,亦官亦商,官商一体。
  元武宗时,浙江行省左丞,回回人沙不丁的弟弟合八失和马合谋但的,都是回回商人,在澉浦、杨家等港都有他们的海舶。后来,都被推荐为管领海道漕运的大官。(59)他们也是由商而官,官商一体了。
  杨志玖在《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中写道:“回回商人中也有些因善于经营,得到皇帝信任而进入仕途的。如太宗时的奥都刺合蛮即因扑买中原银课,充提领诸路课税所官。”(60)“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氏称制,奥都刺合蛮更得庞信。《耶律楚材传》说:‘奥都刺合蛮以货得政柄,廷中悉畏附之……后以御宝空纸付奥都刺合蛮,使自书填行之……又有旨:凡奥都刺合蛮所建白,令吏不为书者,断其手’。耶律楚材虽不赞同,并‘辩论不已’,亦未能制止,可见其气焰之盛。
  这种亦商亦官,以商为官的情况,是元代回回人的一个特点。回回商人,既有生财之道,又有理财之术。在‘只是撒花,无一人理会贾贩’(61)的蒙古统治者眼光中,这些商人很适合他们的需要。在蒙古统治初期尤其如此。此后回回官吏也多以善于理财或搜刮财物而受到重用。”(62)这段叙述,是很能反映出元代回回商人的一种特点的。
  亦官亦商,官商勾结,势必使回回商人取得了一些特殊的赚钱手段。其一,就是放高利贷。《黑鞑事略疏证》中说:“鞑人只是撒花(享受),无一人理会贾贩,自鞑主以下,只以银子与回回,令其自去贾贩以纳息。回回转货人手,或多方贾贩”。贷款的利息是:“一铤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124铤”。可见元朝统治阶级的这种高利盘剥,是利用回回商人的帮助进行的。(63)其二,是扑买税课。“色目富商不仅通过进献珠宝,借贷金钱等办法,分割蒙古贵族榨取到的财富,还大规模地参予扑买课税,放‘羊羔尔息’,从中捞取大量财富。他们扑买课税的规模颇大。太宗时,已有奥都刺合蛮扑买中原银课2.2万锭,以4.4万锭为额。大德初,有色目富商拟出银100万两,扑买天下盐课。扑买使元朝廷得以坐享其成,色目商人则凭仗元王朝权势,加额征课,攫为己有。”(64)这里所谓的色目富商,主要是回回富商。其三,是进贡宝物,求得朝廷方面的庇护,谋取暴利。《元史》卷十七记载:“回回勃克,马合谋沙等献大珠,邀价钞数万缗。”又记有:“泉州大商马合马·丹的,进珍异及宝带,西域马”。元武宗海山即位之初,尚书省奏言:“回回商人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采诸异。既而以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者众。”(65)这是直接取利于朝廷。就这样,回回商人取悦于朝廷,受到官府保护,不但出入官府和海陆关卡无所顾忌,而且还得利用元官府的陆路驿站和海上漕运的海站,官运私货,得以贩运之便亦节约了大量的运费。其四,是利用职权和本族官吏的庇护,谋取私利。英宗硕德八刺时,“回回哈勒哈台贷官钞,违制往别蕃得宝物无算,法当没官,而宰相都尔苏私其种人,不许”。(66)也就是说,因朝中有回回官吏庇护,一些回回商人犯了法也可以逃脱。综上所述,可见元代回回商人与官府勾结之深了。
  应该指出,回回商人在元代这样由商而官,进而官、商一体,或者是官、商勾结的现象,在中国商业史或是回族商业史中都是罕见的。它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里回族商业的封建性。但是,也应该看到,这虽然比中国历史上常见的那种由仕而官,或是由地主而当官,进而形成官、地、商三位一体的复合体较有利于商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商业的发展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是商业发展中的一种逆转,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好处不大。
  3.元代回回商人所受待遇往往因回回官吏政治地位的升降而变化。
  元代,回回人任职中书省及行中书省者为数不少。其中,有些人受皇帝信任,位尊势重(如阿合马、伯颜、合散、倒刺沙)与回回商人又有密切联系。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回回商人的利益。这样,回回商人的政治地位及待遇,往往会因回回官吏政治地位的升降而变化。
  总的来说,回回官吏在元代是受重用的,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种机构和组织中,回回人任职的人数并不少,地位也相当重要,为元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可以说元代回回商人政治地位比较高,待遇也是比较好的。这是回族商业史中的一个特点。如果作进一步的探讨就可以发现,回回官吏的地位在各朝并不一样,因此,回回商人的待遇在各期也不尽相同。
  大体上,元代世祖朝时回回人势力最盛,在中书省有11人,各行中书省有28人,在中央及地方形成一个颇有实力的集团。因此,这一时期回回商人的地位比较高,象奥都刺合蛮、蒲寿庚、合八失,马合谋但的等回回商人,都是这一时期被提拔重用,委以重任,当了中央或地方主管某一方面经济、外贸工作的大官的。另外,回回商人的待遇也较好,除了享受一般回回的优越待遇外,他们还享有不纳税的特权,且“无分毫差役”,有的还依靠本民族官僚的庇护,“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出入陆关海口,无所顾忌。他们所享受到的这种待遇是回族商业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回族商人所享受不到的。
  成宗朝时,回回官吏虽还势盛,但比世祖朝时要稍差些了。这时,中书省中的回回有8人(其中3人还是世祖朝留任的),行中书省中仅10人(比上朝少13人)。因此,回回商人的待遇虽不错,如可以免除差役等,但毕竟比世祖朝稍差了。这时,已“命回回人在内都输商税。”(67)可见,免税的特权是没有了。但回回在朝权力还是很大的。如回回大臣阿里是阿合马的党羽,阿合马被杀后,他未被处刑,仍任右丞。成宗即位后继续留任。后来,调任江浙行省平章,“专领其省财赋”。(68)七年二月,御史台臣告发他“诡名买盐万五千引,增价转市于人”,十月,又弹劾他“不法”。但成宗说:“阿里朕所信任,台臣屡以为言,非所以劝大臣也。后又言者,朕当不恕”。反而把告的人批了一顿,不但不处罚追究阿里,还把他升官,调到中书省当了平章政事。(69)这就说明,成宗时回回商人还是很有势力的,而且,回回官吏也经商,他们官商勾结,谋取暴利,可以不受官府追究,受到皇帝庇护。
  武宗时,中书省回回5人,行中书省5人;仁宗时,回回在中书省4人,行中书省3人。这期间回回在朝中不显,故武宗时,尚书省就奏言,公开对回商“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求珍异,既而一豹上献,复邀回赐……”的做法表示非议。(70)
  英宗在位的4年是回回人在中央失势的4年,回回人无一任职中书省者,仁宗朝的回回人皆遭罢黜,有些被贬到地方,但各行中书省的回回官吏才7人。在此期间,一般回回人及回回商人也颇受压抑。如“延*(左衤右右)四年四月,罢回回国子监;课回回散居郡县者,户岁输包银二两;至治元年五月,毁上都回回寺……。在学术、宗教方面,回回人的权势和地位都受到打击”。(71)
  泰定帝朝,以倒刺沙为中书平章政事,寻升左丞相,回回势力在中央得到恢复,中书省回回宰臣有3人,在行中书省也有3人。这时期回回商人的待遇也好转。泰定元年六月“作礼拜寺于上都及大同路,给钞四万锭”。十一月,“诏免也里可温、答失蛮差役”。这是回教教士享受的优待。回回商人也得到好处,被免除了商税,而且,至治三年十二月,“免斡脱逋钱”(斡脱:回回高利贷商人组织)。
  文宗朝,回回势力一蹶不振。倒刺沙及其亲属俱伏诛,朝中宰臣无一回回人,行中书省中仅2人,答失蛮(回教教士)照旧又得纳税。而且,“天历元年九月,中书左丞相别不花言:‘回回人哈哈的,自至治间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货无算,法当没官,而倒刺沙私其种人不许,今请籍其家。’从之。”这说明,倒刺沙所庇护的回回商人享受的特权丧失了。“天历二年正月,回回人户与民均当差役。”这说明回回商人及一般回回过与享受的不当差役的特权也丧失了。(72)
  自文宗始,回回人在政治上的势力到顺帝时亦无起色,回回商人的待遇也不比文宗时好转。顺帝朝时共长达36年,占元代的1/3还多,但回回人入中书省才3人,且品位极低,亦无事迹可叙,在行中书省也才4人。这说明,回回官吏的政治地位下降了。同时,回回商人不当差役、不纳税的特权再也不能恢复了。(73)
  从上可见,回回商人在元代虽然总的来说处于优越的地位,待遇较好,但各朝时的情况也不相同。回回商人的待遇与回回官吏的政治地位关系很大,这就给予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研究一个民族的商业,是离不开研究这个民族的政治地位的。同时,这也告诉我们,一个民族的商业发展情况,不但受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而且还受民族关系及当时政府的民族政策等非经济因素的制约。
  4.元代回回商业的经营内容。
  元代回回商业的经营内容,主要是珠宝、香料、药材,另有少许人经营粮食、盐、牲口等。此外,还有一部分回回商人从事斡脱商业——元代经济生活中一种特殊的商业高利贷活动。
  元代回回商人的特点是擅长经营珠宝。这是他们的传统行业,而且也正好投合蒙古贵族奢侈生活的嗜好。元代的皇帝、诸王、公主、驸马以及勋臣之家,对珠宝的消耗量极大。他们的衣服,帽履、旗帘以及不少用具、用品,都要镶嵌珠玉宝货。这些珠宝就是回回商人从海外贩卖来的,往往要价很高,从中很能赚钱。回回商人得到大珠或其它异宝,就奉献给皇帝,借以获取巨额的赏赐或者某些特权。比如,《元史》卷十七就记载:“回回勃克(伯克异译),马合谋沙等献大珠,邀价钞数万缗”。又说:“泉州大商马合马·丹的,进珍异及宝带”。另外,武宗海山即位之初,尚书省就奏言:“回回商人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采诸异。既而以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者众”(74)大德年间,“回回富商以红刺一块重一两三钱,中之于官,估值十四万锭”。(75)这些都说明,回回商人经售珠宝的主要对象是皇室和官府,而且他们是很会利用元代统治者嗜好珠宝的心理,从中谋取大利。但是,这种珠宝贸易实际上是耗虚了国库,贻祸于百姓而独肥了少数回回商人。如泰定朝泰定四年正月,御史辛钧就进言:“西商鬻宝,动以数十万锭,今水旱民贫,请书其费。”但由于回回官吏倒刺沙任宰相,这种为民请愿的忠言就不得上报。恰恰相反,同用三月,“中书省臣请酬哈散累朝售宝价钞十万二千锭。从之。”(76)可见,由于蒙古贵族奢侈生活的需要以及回回官吏当政者多,这种劳民伤财的贸易是受到朝廷支持的。而且,回回商人因此而发家的也不少。如,“泉南有巨贾西蕃回回佛莲者,……其家甚富,凡发海舶八十艘,……(有)珍珠一百三十石。”(77)
  除经营珍珠外,回回商人在元代还经营香料,如泉州的蒲寿庚等。他们通过海舶从中国运出的货物大多是手工业品。其中,最主要的是丝织品和瓷器。泉州出产的“刺桐缎”远销欧洲,享有盛名。出口产品中也有金属和金属制品。但由于元朝廷予以禁止,所以数量不多。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如漆器、木梳、雨伞,草席等,也受到某些国家的欢迎。有时,农产品也输往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但后来元朝廷加以禁止,故输出量不大。因蒙古人不熟水性且不善经营商业,故元代的海上贸易权主要操在回回商人手里。通过他们输入中国的货物可分为精货和粗货两种。精货或称细货,指贵重货物,如象牙、珍珠、人参等,粗货指一般货物,如一般的香料、药物和布匹。总之,在舶货中,宝货和香料都占很大比重。香料中,有沉香、速香、乌香、降香、金颜香等。元末庆元方志中载录的舶货多达223种,有很多是由回回商人贩运来的。舶货中虽有一部分是专供上层人物奢侈享用的,又有一部分用于宗教迷信活动,但也有一部分香料和药材用作手工业的原料,或用于治疗疾病和调配饮食,对生产或人民生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元代,随着大量回回人在中国各地活动,阿拉伯医药也随之传入,阿拉伯医药在宫廷中便极受重视。元朝廷专门设立了由回回主持工作的广惠司,掌修制宫廷用的回回药物和与和剂(配方),并治疗诸宿卫士和在大都的外籍人士。广惠司的主要职官有20多人,在那里工作的都是回回医生,按阿拉伯方式医治病人。因此,回回药物在元代享有很大的威信,在民间也很流行。这样,就使回回商业与回回医药结合起来,有不少回回便以卖药为业,给回回商业增添了新内容。一些回回老医生也常在江南各地卖药行医,尤以金丝膏药治疗跌打损伤最妙。因此,被人称赞为“西域贾胡年八十,一生技能人不及。”(78)元末客居杭州的回回文人丁鹤年,竟然也常靠卖药自给。他经手的药物中就有阿拉伯香药,是靠回回商人贩进来的。另外,杭州城内当时有埃及富商奥托曼开办的阿拉伯医院,(79)每年消耗的大量药物也有不少要从阿拉伯国家购买贩入。可见,经营药材也是元代回回商业的一项内容。
  另外,元代回回商人中还有少许经营粮食、盐、牲口等。如在上都哈刺和林,有许多回回商人从事贸易。“回回人不伯,以粮二百五十石,牛一百八十只,于和林阿刺台处与之,比者塔儿浑,木八刺沙奏,奉旨还其值。”(80)“大贵族马扎儿台在通州设有塌房,开设酒馆,糟房用米以万石计,并大量贩长芦、淮南盐。他们在经商中享有特权,很少纳税。”(81)成宗朝,江浙平章政事阿里是管江浙省财赋的回回官僚,曾被人告发“诡名买盐万五千引,增价转市于人。”虽被成宗压住未予追究,但说明江浙的回回官僚亦官亦商,贩卖官盐的事还是很多的。因元朝对盐的榷估主要沿用“官制商运”的办法,盐引全部由官府掌握,商人领取盐引后还须到指定地区销售,否则要治罪。而官吏可以随意增发盐引,并上下易手,或将盐引全数买进,盐价上涨时再转手买出,从中大量渔利。所以,朝中有权势的回回官吏是决不会放过这种机会的。况且,江浙省的宰臣中回回人最多,该地又产盐,这就为回回官吏经营盐业,大获其利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
  除以上外,还有一部分回回商人从事斡脱商业——元代主要由回回商人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商业高利贷活动。斡脱是三个非汉语词的音译。契丹语中意为行帐、宫殿,蒙古语中为请酒,突厥语中为伙伴、商人。(82)元代文献中常见的斡脱是意为商人的斡脱,而且主要是指拿着元代官廷或贵族的钱作为本钱放高利贷的商人。因蒙古贵族虽然用武力掠夺到大量财富,却不善理财和经商,也不善利用财富去挣钱,这使他们就往往利用回回商人来理财和挣钱,把钱给回回商人(即斡脱)去经商和放高利贷,然后共同分享得到的财富。元太宗窝阔台就这样说过:“来到我们这里的每一个斡脱,我知道他们各打算盘,各有所谋。但我希望我们使他们个个称心如意,分享我们的财富。”(83)可见,斡脱又是指直接为蒙古皇宝(皇室)和贵族效劳的特权商人。“斡脱放债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斡脱钱或斡脱官钱(因为毋本来自元廷或贵族)。斡脱钱,一年的利息与债本相等,而且本生息,息转本,年年倍增,这就是当时所谓的羊羔利,是十分严重的高利贷。借了斡脱钱的人,‘往往卖田宅,鬻妻子不能偿’,面临绝境。”(84)
  除了放高利贷之外,斡脱也在地方上经营。但他们经商要领取公凭:这样,一路上可以通行无阻,地方官员也不能阻挡他们的行动。另外,因斡脱是直接为诸王、公主、驸马服务的,故他们往往依蒙古贵族的权势为非作歹,飞扬跋扈,甚至在陆路上强用驿马,在运河上抢先开闸。在欠债人还不出斡脱利时,还“强行拖拽人口头匹,淮折财产”。在从事海外贸易时,他们也敢把马匹、人口,军器贩运出口,有时,元朝廷对他们也难以约束。
  斡脱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不但吞食小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使他们再生产的条件不断恶化,因而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摧残,而且影响元代正常的商业和金融活动。因为斡脱的活动在国内遍布各个行道,甚至包括偏僻的“西番地面”——藏族居住区,在国外,一直伸展到波斯(伊利汗国)和印度,所以他们的活动使大量白银从中国以及其他国家流到了中亚,使中亚原来长期缺乏的银通货得到充分的弥补,使中亚在13世纪中叶以后一段时间内成为国际上一大商业、金融中心,而元代的中国仅仅是输入了大量的珠宝和香料等奢侈品,银根却短缺,钞法虚弊,物价腾贵,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85)
  斡脱的活动是元代回回商人所经营的内容之一,也是元代商业“逆转”的表现之一。它是中国回族商业史甚至是中国商业史上一种很特殊的现象。它是当时经济关系和民族关系变化的产物。
  第三节 元代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蕃商”的区别
  中国的回族,在元、明时期开始形成为一个共同体。因此,回族商业应当视为从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开始。但是,从中国回回的来源看,尽管他们“主要的就是元时被征服投降了蒙古军并随蒙古军进入中国的‘回回氏’”(86)然而,唐、宋时期留居于中国的波斯、大食商人(俗称“蕃商”)或是他们的后裔毕竟也是回回的组成因素之一。从其经营内容、经营方式方面看,他们和元代的回回商人也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就告诉我们,从唐、宋时期蕃商的活动到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中间有着内在的、历史的联系。但是,唐、宋时期只能是回族的萌芽时期或史前时期。因此,尽管唐、宋时期的蕃商与元代的回回商人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也不能把这两者混同起来。因为从回族史或是回族商业史的角度看,这两者之间还有着许多重大的区别。
  1.唐、宋时期的蕃商尚无固定的名称。
  蕃商在唐代文献中,亦称“商胡”、“贾胡”、“胡客”、“蕃商”、“蕃客”。这些不同的称呼,主要是指大食或是波斯的穆斯林商人。宋时,除了上述称呼外,还有称“海商”、“大食商”、“波斯商”的。总之,唐、宋时期,对这些回回先民中的商人并无一个固定的称呼。而在元代,上述阿拉伯、波斯商人及其在中国的后裔却和随蒙古人东来中国的回回中的商人一样了,有了比较固定的名称,都被称为“回回蕃客”或是“回回商人”了。这个名称上的变化,并非一般的变化,而是反映出丰富的历史内容。这是因为,尽管“从7世纪中叶,就开始有阿拉伯商人和波斯商人到中国来,历五代以至宋末,五六百年间有不断的发展。……”在最盛时期,他们居留中国的人数可能达到好几万人以至十几万人。他们中间,也曾有在中国居留好几代的。但他们在长时期内都还是外国侨民,而不是中国人。”(87)显而易见,名称的不固定和多样化,反映了唐、宋时期的蕃商只是阿拉伯、波斯等外国来中国经商而居留中国的商人,还不是中国的商人,他们虽然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但仍然属于不同的国家,来自不同的民族,还没有形成为中国的一个民族。元代,把这些蕃商和东来回回中的回回商人统称为回回商人,这就说明他们都是中国的商人,而且都是属于回回这个民族共同体了。这一点,与唐、宋时期的蕃商是有重大区别的。这是因为,“元人所称之回回,实不仅宗教的意义,且有十足之民族的意义。元代之诏令文告,如不以‘色目人’与蒙古人汉人对举,即回回与蒙古人与汉人并举,或以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与契丹、汉人对举,此见元人心目中,回回实与蒙古、畏兀、乃蛮、唐兀、契丹、汉人等,均各为一个民族。其所以各为一个民族之原因,不仅在其种族上之不同,而尤在其文化上之不同也。换言之,即因其有共同之信仰及共同之生活方式,而能自成一集团也。在此一点上,元时之回教人虽然并不异于唐宋,但二者之间则又有一极重要之区别,即唐宋时之外来回教人并不自认为中国人,而元时之外来回教人定居中国后不久,即自认为中国人是也。”(88)正因为以上这条理由,我们才把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作为回族商业历史的开始,而把唐、宋时期蕃商的活动仅仅看作是在回族的史前时期回族先民中的商人活动。
  2.元代的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的蕃商,彼此的来源不同。
  唐宋时期的蕃商,主要是指大食、波斯的穆斯林商人,他们主要来自阿拉伯帝国和波斯帝国,来自的国家比较少,成分比较单纯。而元代的回回商人,不但包括了阿拉伯、波斯居留中国的商人及其后裔,而且包括了被蒙古人征服而迁徙到中国的居住在葱岭以西,黑海以东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中的商人(尤以花刺子模、撒马尔罕等国为多),以及波斯、叙利亚、阿拉伯、伊利汗等国中自愿来中国贸易,居留中国的穆斯林商人。可见,阿拉伯、波斯居留中国的商人及其后裔仅是元代回回商人中的一小部分,不是基本的成员,元代回回商人的范围比唐宋时期蕃商要广泛得多,其来源也要复杂得多。
  3.元代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的蕃商的政治地位不同。
  唐代,大食、阿拉伯商人的期贡和贸易能满足朝廷奢侈生活的需要。因此,受到格外的重视和礼遇,能享受到一定的政治待遇。“他们把礼物奉献给中国的皇帝,皇帝照例要回赐许多礼物,这些回赐的礼物的价值,有时要超过贡礼的价值。有的进贡‘方物’的使者,不仅得到回赐,而且还获得‘郎将’、‘左金吾卫将军’、‘右金吾卫员外大将军’、‘中郎将’等军衔。不仅进贡的礼物可以免纳沿途的商税,有时连进贡人私带的货物,也可以只纳半税。进贡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食宿免费。”(89)这一段形象地说明了唐代蕃商的政治待遇。但须知,蕃商被授予的“郎将”,“中郎将”等军衔,并非实际官职,而只是一些名誉称呼。因此,并无实际权力。蕃客在宋代的待遇也不错。比如,宋政府规定,蕃客多次输入货物,并能招引其它外贸客商的,由宋政府授给官职。此外,还规定蕃客回国时要设宴相送,船只在航途中遭风受损时免税,在婚姻条例中,规定蕃商定居中国四世,一代有官者,准与宗室女子结婚。……在宋代,蕃商中除授以名誉官职(比如,蒲罗辛被授职补承信郎)外,有个别的还担任了一定的实际职务。如,阿拉伯蕃商蒲寿庚就“提举泉州舶司,擅蕃舶利者三十年,”(90)成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官员了。这些说明,蕃商的待遇在宋代比唐代进了一步。在唐代,无非是把蕃商当作与中国有友好关系的国家的贸易使者而给予优待厚遇,尽量让他们享受,经济上也得到优惠,却并未让他们介入中国的政治生活、给予他们较高的政治地位。在宋代,除象唐代一样给予他们格外优待外,他们已经获得一定的政治地位了。比如,如上所述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娶宗室女子,当官掌握一定的经济实权,等等。但是,当作蕃商的总体来说,仍然是被当作居留中国的外国富裕侨商来对待的。在尊重他们,优惠、照顾他们的同时,也限制他们,并没有给予他们固定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地位,使他们能参加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在这一点上,元代回回商人就不一样了。他们属于色目人,往往与蒙古人享受同等的待遇。在科举,服官、荫叙、刑律及私有兵马方面在制度律令上享受各种优待,而且在元代的各朝中都不同程度地参加了元朝的中央政权以及“诸道”、“行道”的政权和军权,往往在实际上成为当时一些商业部门和外贸的实际操纵者。因此,他们在元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处于优越的政治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唐宋时期的蕃商所不能比拟的。
  4.元代的回回商人比唐宋时期的蕃商居住和活动的区域更加扩大了。
  唐代,蕃商主要居住于我国的广州、扬州等沿海城市,以及长安、临夏等丝绸之路沿线大城市、商业中心里,在其它地方定居和经商的虽也有(比如,在昆明),但人数极少。宋代,蕃商的居住和经商的地方比唐代扩大不少,不但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海南岛是他们喜欢落户和经商的地方,而且除沿海外,淮河、泾河、运河、渭河沿岸的城市中以及北京、太原、杭州等繁华的商业中心都有他们的居住区域。尽管这样,元以前蕃商仍定居,分布和经商的主要特点是在沿海各大城市进行国际性的贸易,在长安、开封之间以及陆上丝绸之路上往返,在全国尚未形成大的聚居区和密集的经商网络。总之,(元)“以前之回教人(注:其中包括蕃商),仅定居于各通商口岸。此后,仅能于得到主管机关之许可后,往来于各重要都市。”(91)居住地方少,活动面狭窄。而元代回回商人,却“活跃于全国各地的大城市,元的首都(北京)和东南沿海的杭州、泉州、广州等城市是他们活动的重要地点”(92)“所经营的内容仍是更加扩大了的国际性商业和互通有无,而以元各行省的大都市为主。北京、杭州、昆明、泉州是最驰名的。……”(93)此外,驻军、屯田、移民这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结局,使元代的回回在大散中形成许多互有联系,又互不相属的小聚居点,出现了许多回回村、回回屯、回回渠和回回营等回回聚居区。于是,全国农村中回回的农村地方小市场也开始形成,并与城市中回回的民族市场有联系,结成了全国范围的回回商业网络,为回回商人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由此可见,元代的回回商人是可以毫无限制地在全国各地定居和经商的。他们遍布全国,在各地的大城市中都很活跃,这种盛况是唐宋时期的蕃商所不能比拟的。
  5.在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方面,元代的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的蕃客有联系但也有重要区别。
  唐宋时期的蕃商,其经营内容主要是珠宝、香料和药材,经营方式是以朝贡贸易等形式,将这些东西高价售给官府或是达官贵人。元代的回回商人不仅继续唐宋以来的经营方式,以宝货、香料售给官府为目标,而且还有依靠自己掌握的特权或是本族官僚的庇护,大量贩运盐和粮食,“持玺书、佩虎符”,出入陆关海口,无所顾忌,谋取暴利。这种官商一体或官商勾结的经营方式,是唐宋时期蕃商所不可能做到的。在经营内容上,元代回回商人也经营珠宝、香料和药材,这是与唐宋时期蕃商的传统有联系的。除此以外,他们还经营粮食、食盐,牲口,有一部分人还经营斡脱商业,与蒙古贵族勾结,利用官府或是蒙古贵族的本钱和权势放高利贷,收取“羊羔儿息”,或是以官本来经商,这些商业的内容是唐宋时期的蕃商们没有,也不可能经营的。可见,在经营内容与方式上,元代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的蕃商虽有相近的一面,有历史的延续性。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重要的区别。就人数而言,前者也比后者要多得多。
  从上面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元代回回商人与唐宋时期蕃商的重要区别。另外,也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显然,元代回回商人的商业活动是唐宋时期蕃商的活动之继续与发展。由于上述这些重大的区别,说明它们之间不仅是量的扩大,而且有质的区别。概言之,即两者之间有历史的联系性,但又有着在根本性质上不同的重大区别。正因为这样,我们把元代回回商人的活动作为回族商业史的开始,而把唐宋时期蕃商的活动仅看作是在回族萌芽时期回族先民中商人的活动,或是回族史前时期回族先民中商人的活动。由此可见,了解唐宋时期蕃商与元代回回商人的区别,对于理解回族商业史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①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②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页。
  ③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6页。
  ④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临夏民族宗教事务局1982年印(内部发行)。
  ⑤ 《元朝秘史》一八二节。
  ⑥ 《元史》卷一二〇《札八儿火者传》。
  ⑦ 《世界征服者》上册第90~92页。
  ⑧ 许有壬,《至正集》卷五十三,《碑志》十。
  ⑨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⑩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6页。
  (11)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0页。
  (12)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
  (13) 《多桑蒙古史》卷二,第二章。
  (14)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兰斯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5)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9、250页。
  (16) 穆宝修:《元代回回农耕的土地来源》,《民族研究》,1985年第5期。
  (17) 《元史》卷二〇五《奸臣·阿合马传》。
  (18) 《元史·奸臣传》标点本页四五六〇。
  (19)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页。
  (20) 李浚源、任迺文编:《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1)(22) 李浚源、任迺文编:《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3)(24)(25)(26) 李浚源、任迺文编:《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7) 李浚源、任迺文编:《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8)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8页。
  (29)(30)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4页。
  (31)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32)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9页。
  (33)(34)(35)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0页。
  (36)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札忽儿歹陈言二件》。
  (37) 徐一夔:《思政堂记》,《始丰稿》卷一〇。
  (38) 韩儒林:《元朝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8~439页。
  (39) 吴师道:《送王正善提举广东市舶司》,《吴礼部集》卷三。
  (40) 同(40)第440页。
  (41)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1页。
  (42)(43)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第31页。
  (44) 《泉州府志》卷一一,《城池》。
  (45) 同(38)第440页。
  (46)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页。
  (47) 《元史》,《董文炳传》。
  (48)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
  (49) 孙淬、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
  (50) 《拉施特史记》。
  (51)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第174页。
  (52)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3)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第37页。
  (54) 《马可·波罗行记》(上册),商务印书馆出版,第266页。
  (55) 〔法〕卢布鲁克《东方诸国旅行记》(英译本)。
  (56) 《元史·奸臣传》,标点本第4560页。
  (57) 《元史》卷一二,《世祖记》,至元十九年五月。
  (58)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第182页。
  (59) 《回族简史》第8~9页。
  (60)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61)(62)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63)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
  (64)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页。
  (65) 《元史·武宗本纪》。
  (66) 《元史·文宗本纪》。
  (67) 《元史·成宗本纪》。
  (68) 《元史》卷二〇《成宗纪》。
  (69)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70) 《元史·武宗本纪》。
  (71)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72)(73)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摘自《元史三论》卷三二《文宗纪》、卷三三《文宗纪》,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74) 《元史·武宗本纪》。
  (75) 杨瑀:《山居新话》,转引自韩儒林:《元朝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1页。
  (76) 杨志玖:《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77)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
  (78)(79)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
  (80) 《经世大典·市籴粮草》,《永乐大典》卷11598。
  (81)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页。
  (82)(83) 《元朝史话》,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
  (84) 《元朝史话》,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页。
  (85)《元朝史话》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页。
  (86)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87)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9页。
  (88)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9页。
  (89)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111页。
  (90)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页。
  (91) 白寿彝:《元代回教人与回教》,《中国伊斯兰史存稿》,第215页。
  (92)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8页。
  (93)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回族商业史/赖存理 著.-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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