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参考文献>全文图书>回族商业史

参考文献

[上一记录] | [下一记录]

第七章 清代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压迫和回族商业的特点

清代的回族商业,是在清朝统治者对回族广大人民进行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条件下进行的。但是,由于回族在全国各地已经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遍布全国各地;所以,回族商业也就成为全国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它的发展并没有因为封建统治者的压迫而停止。本章主要对清代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压迫、清代回族商业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在这种特定社会条件下清代回族商业形成的特点进行探索。
  第一节 清代统治者对回族的民族压迫
  清代对回民的民族压迫有其历史根源。因为回族人民和汉族以及其它各族人民反抗清朝统治者的阶级斗争一开始就是以民族斗争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清朝廷对回族人民的阶级压迫也往往以民族压迫的形式出现。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军进入北京后,即迅速派军向北京以外的各地进攻。遭到清军主力进攻的农民军陕西根据地和遭受战祸最烈的东南地区,如杨州等地,都是回民聚居较多的地方。当地回民和汉族一起,在反清斗争中表现十分英勇。后来,南方一部分人拥戴朱氏永明王成立南明政权,这部分人中也有回民。以后,在亡明后桂王退入缅甸的时候,曾还有一部分回民跟随桂王,但被阻于腾冲、保山一带。他们以明为姓,用以表示对清的不甘屈服。此外,南方各地都有不少回民因抗清而流血牺牲。其中,就有广州的三个回族将领,他们被当地回族敬称为“教门三忠。”①
  在全国回族居住最为集中的陕甘等地区,反清斗争也十分激烈。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648年以回回米刺印、丁国栋为首的甘州起义。他们在“反清复明”的口号下,拥戴明延长王朱识*(左钅右穿)作旗帜,转战于甘肃各地反清,“聚众十万号百万,关陇震动。”清政府为了镇压这一正义行动,曾利用投降派孟乔芳、马宁、张勇等分兵三路进行围攻,连战数年才镇压下去。②
  全国各地长期的反清运动都先后失败了。其结果,清政府遂怀疑回民为“明社余党”,采取了严厉的民族压迫政策,对回民严加防范。概言之,清政府对回民的民族压迫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参加过反清斗争的回民及其亲属血腥屠杀,大肆搜捕,把他们的土地、财产作为叛产而加以没收。
  清初的康熙、乾隆两朝虽号称“康乾盛世”,但清统治者镇压反清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并未放松。《国朝再征甘肃叛回记》正是这种镇压和屠杀反清回民的真实写照。除此而外,在北京、安徽、桂林、江宁、武昌等处的回民。或因言论,或因风俗习惯,或因宗教信仰,或因携带经书而遭受清朝各级官吏搜查逮捕者也有不少。这样,就使广大回族人民终年生活在恐怖的民族压迫之中。③
  除清初的反清斗争外,在清朝统治的300余年间,可以说回族人民的反清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但都遭到了清朝政府的残酷镇压。
  比如,乾隆四十六年和四十八年,分别有苏四十三事件和田五事件,西北的许多回民都卷入了这两次斗争,清朝统治者对参加斗争的回民采取了斩尽杀绝的残酷办法。甘肃安定、河州、官州、唐家州,洪济桥等地参加起义的回民都被杀光了,石峰堡妇孺2000余人也全被屠杀。此外,清朝政府还下令给陕甘总督李侍尧,要他“将甘肃通贼新教回民,不动声色,密行查办远遣,斩绝除根”。又将新教寺毁去,并禁止增建老教寺。对老教也不许这村的人到那村念经,不许留外来的回民学经、教经及居住。每乡设乡约,由他具结担保不发生违反上项禁止的事情。④
  乾隆年间苏四十三及田五事件失败后,经过嘉庆、道光、咸丰等70余年间,回族人虽不断爆发出一些反抗清统治者的武装斗争,但这些斗争都被镇压了。
  咸丰末年及同治年间,在太平天国运动影响下,回族团结其它一些民族分别在云南和西北开展了历史上空前广大的反清革命运动。在云南以杜文秀为首,在陕西以白彦虎为首,在固原、金积、灵武一带以马化龙为首,在河州一带以马占鳌为首,在肃州以马四为首,在西宁以马桂源为首,相继起义,几乎席卷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以及新疆。但这些起义都先后被清政府用武力镇压了,使回族人民先后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血腥屠杀和严重的摧残。每一个城市或堡子被攻破,都有成千上万的回族老幼男女被屠杀,无数回民的田地、财产被当作逆产加以没收。比如,在云南,由于回汉矿争,但官方却护汉灭回,反把回民招入昆明城内,发出对回民“格杀勿论”的命令,并由巡抚舒兴阿秘令各府厅州县“聚团杀回”,须横直剿灭八百里。⑤仅那次被屠杀的回民就有数千人,许多人横尸街头,令人惨不忍睹。其中,就有不少是回族商人,他们的房屋、店铺、财产,悉被清政府没收。在魏山地区,杜文秀起义失败后,除回辉登外,其它村寨回民的土地,财产全被没收。当时,回民聚居的小围埂村有耕地2000多亩。后来,被清军军官和耀强占为私田的就有一千五六百亩。他把这些田卖掉后,又返租给当地回民,回民交纳40%的地租给他。另外,有100亩田左右被清政府直接霸占作为兵田。还有30多亩则被清政府赏给屠杀回民有功的清朝功臣,作为他们太太的“胭脂”田,再有100多亩左右被作为当地汉族地主的香火田。⑥可见,每一次起义的失败都使回民不但生命被屠杀许多,而且财产被大量掠夺,土地被大片霸占,无数人家毁人亡田被占,遭受到极为惨重的损失。
  这些情况,正如陈垣所说:“清人待回教徒至虐,故回教徒叛清之事亦特多。……乾、嘉、道、咸、同、光六朝,无一朝无回教徒之动乱可也。……魏源撰《圣武记》志在颂扬威德,然于《道光重定回疆记》,乃有‘各城大臣,威福自出,甚至广渔回,更番入直,奴使兽畜’之言。回人不堪其虐,不能不奋臂而起矣。”⑦对回民反抗的血腥镇压。对回民土地、财产的大肆掠夺,是清政府对回族之民族压迫之最直接,最典型,最集中之表现。
  2.在法律和政治上对回族明显地歧视。
  清的官府文书,多以“民回”并称,以表示回民与一般平民有别,其歧视、防范之意,真溢于言表也。更为恶劣的是清政府的官文书上,往往把“回”字加以“犭”旁,所示回回“不侔于人类”。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受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声请留养,回回则不得声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施刑,定罪也要较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对整个回族的侮辱。⑧
  另外,苏四十三和田五事件后,西北清政府官吏自订的政策是:“回杀汉者抵杀,汉杀回者,令赏敛银二十四两”。陕西总督并以这两次事件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发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汉民信奉伊斯兰教,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并禁止添造礼拜寺。这条告示连回民的民族往来和宗教信仰都加以干涉,这对回民是严厉的民族压迫。这种压迫后来在西北各地大规模继续和扩大,成为以后西北回民大规模反清运动之政治的、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⑨可见,清代回民在政治法律地位上是受歧视的,不能和其它民族一样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权力。
  3.强迫回民大规模移民,迁移到荒绝之处,割断了大片回族聚居区之间的联系,更加重了对回族的压迫。
  比如,同治年间,左宗棠在血腥镇压了西北地区各地回民起义之后,他最主要的善后政策,就是强制回民分散,按照指定地点迁移,并且禁止他们靠近城市居住,也不得靠近汉族居住。因此,有许多回民被迁移到偏僻荒凉地方,使从明朝以来因为异族侵略、征服与压迫已经从居住在西北这块土地上被强制分割开的回族,又一次被大规模地强迫分散,大大地减弱了回族整个民族内部的联络与团结,这对于回族成员间财产的流动以及商业的经营也极为不利。
  清政府强制西北回民迁移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原西北回民分布区进行消灭和打散。所谓消灭,就是使河西走廊无回民,所谓打散,则是把陕西回民迁到甘肃,把甘肃回民往宁夏一带驱赶,把新疆回民与甘肃回民的联系切断,同时又把青海回民封闭在青海的范围内。他们对回民强制迁徙的原则是:“回民近城非所宜,近汉庄非所宜,并聚一处非所宜”,⑩使回汉隔离,回民聚居的农村与城市隔离,把回民各聚居点之间的联络割断,以防有变则威胁城池,有变则各分散聚居点的回民联成一片,互相呼应,难以镇压。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因为西北荒野之地太多,还需要有人开发。同时,也还要给在镇压中没屠杀完的仅存回民以能生存和生产下去的条件,以便于奴役和榨取,使清朝的江山延续。因此,就“令觅水草不乏,川原相间,荒绝无主,各地自成片段者,以使安置”。(11)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于回民强行迁徙的区域是有全面的政治、经济和民族方面的战略考虑的,而这种考虑之思想基础,显然是对回民分而治之,便于今后更好地继续进行民族压迫。
  大迁徙是从肃州开始的。在肃州城被攻破,战事结束后,清政府就用武力把镇压起义过程中尚未杀死的肃州回民2000多人全部强迁到金县(今榆中县)荒僻之地安插。“自是甘、凉、安、聚无回族聚居处。”(12)这时,甘州和凉州的回民,早已死的死,逃的逃。如今再把肃州的回民迁徙,可说河西就没有一个回民了。”(13)这样,河西走廊的回民聚居点几乎被拔净,使回民失去了在这一古老的丝绸之路、大西北陆上主要商路上居住和经商的地利优势。
  金积堡的抗清是激烈的。左宗棠血洗金积后,把幸存的回民迁徙到今宁夏南部山区的西吉、海原、固原、泾源、隆德五县。这些县的地理位置较偏远,不利于发展商业。(14)另外,他又迁固原回民数千人到平凉的大岔沟,还迁徙陕西回民3万余人到平凉、静宁、会宁、定西和化平川(今宁夏泾源一带),银川等地。就这样,西北的回民在原聚居区世代洒下汗水,开渠引水,辛勤耕耘所开垦出来的大量良田沃土、所建造的住宅、经营的店铺、种植的树木等种种数代积累起来的劳动成果,便被清廷用武力所鲸吞。回民到达新的聚居点后,不得不再为改变恶劣的生产条件,开垦新的土地,重新生存下去而付出极大的代价。
  在西南,因为少数民族多,地形复杂,高山多于平川。因此,强行移民并不象西北那样有周密的区位计划,而是以洗劫城市及各交通要道、矿业点上的回民聚居区,迫使回民往四周山区、半山区的中小县镇及落后农村、不便于贸易的地区迁移。这种强迫迁徙虽然规模不及西北的大,人数也不及西北的多,迁往的区域不及西北的大,但其掠夺回民开垦出来的膏腴之地,抢夺回民拥有的矿产、房屋及财产,并打散原回民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域,以削弱回民的经济实力和相互联系,利于民族压迫的目的和性质是一样的。如公元1858年贵州普安厅回民起义失败后,回民被强行拆散迁居在平坝、镇宁、黔西、织金、毕节等县偏远之处,(15)便是个例子。另外,自元以来,云南是回族的一大聚居区。回族在云南虽多,但仍是少数民族。清初,昆明、安宁、玉溪、沙甸、大庄、海口等地已有回民。乾隆时期,滇南的昭通,滇西的大理,巍山、楚雄这些云南的交通要镇中都有回族聚居,并已开始向四周沿交通线扩散,和汉族及其它民族杂居。但历经清朝官绅的几次屠杀,便使云南回民的上述分布有了变化。比如,当时昆明市的所有清真寺全部毁坏,几千回民被屠杀得仅剩下几百人。咸丰年间“武定城内,回族共有四十余户,分住在贾国村内”。武定城外,“大西村有一百余户,上古柏、汤巴哨、下古柏、山基、回子菁、和尚庄、猫街、勒外、枯不得、马家庄等村,每村或七八十户,或四五十户不等,连挨近之禄劝县之拖梯村,不下一千数百户。考共历史,亦同汉教一样,是元明时代随军到滇,分住各处,几悉数百户,相安无事。”(16)但是,武定西村的300多户回民到光绪年间,经过清官绅的几次屠杀,只剩十几家了。(17)在腾越、缅宁、巍山、曲靖等地,回民分布的各村寨,也遭到清豪绅的洗劫。道光十九年,顺宁府猛缅有回民754户,3000多人口,但这些人很多在云贵总督桂良的屠刀下丧生,仅余的400余口,也被强行安插于离城偏远之地。而腾越的回民则逃往蒙化、顺宁等处的回民聚居区。永昌府保山县幸存的回民3000余户被勒令迁移到潞江西岸的乃官山。在白牛厂、石羊厂两个矿产的回汉矿争中,楚雄的回民被杀不少,余众逃到现在的和阳县。经过100多年以后,整个楚雄地区的回民才达到原来的户数。(18)据调查,大理,巍山等杜文秀起义的腹地,回民被杀、被驱逐的现象还要严重。直到建国前夕,经过100多年的繁衍生息和外逃的人的陆续返回,这些地区回民的人口才恢复到原来的数目。在回民逃离或被迫迁出的地区,土地、矿藏、房屋等财产也就都被清官府和当地汉族官绅霸占。关于这情况,清代陕西道监察御史陈庆松说得很明白:“滇省幅员辽阔,汉回杂处,臣查汉民质朴,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永昌膏腴之地,多为回子所有,自平定后,将回子驱逐檄外,腴由尽予民人,……”(19)(注:这里的“民人”应是汉族官绅)。可见,民族纷争和民族压迫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的。这种情况在西北、西南都一样。总之,整个清代统治期间,回族因为不甘忍受清朝廷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而不断反抗,而每次反抗的结果,总有大批回民被驱逐出原来的生活环境,失去了生产资料而被安插于荒僻之地,变得更为分散了。这又便于清官府更好的统治,从而反过来又加重了对回族的压迫、歧视和虐待。这样,就使一些原来的回族地主、富农、商人也变穷了,分别沦为富农,中农租小商小贩,生活更为窘迫。
  4.挑拨回族和其它民族之间以及回族内部新老教派之间的关系,并且利用一部分回族上层来对广大回族人民施加压迫。
  清朝廷对回族的民族压迫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挑拨回族和其它民族之间以及回族内部新老派别之间的关系,并且利用一部分回族上层来对广大回族人民进行压迫。关于这点,《回族简史》中有简要的说明:“在政治上,清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对不同的民族采取不同的办法。一般地说,清一方面利用各民族的上层作为统治各族人民的工具,另一方面则以不同的政治待遇去挑拨各民族间的关系,并防止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对于回族,一方面对其上层人物的科举入仕,不加以任何特别的限制,又一方面,则从法律上、政治上制造回汉间的歧视。……另外,清统治者还在甘肃利用宗教教派上的不同,压迫新派,支持老派,以挑拨回族人民内部的关系。”(20)比如,在乾隆四十六年的苏四十三事件中,为解兰州之围,“乾隆皇帝从陕西、宁夏、河南各省调了一万多兵马去救援兰州。当时,苏四十三的军队只有两千多人,但清朝军队没有能够把他们打走。于是,乾隆皇帝想出了‘以贼攻贼’的毒辣政策,把老教(注:回族信奉的伊斯兰教中的一个教派)武装起来,用他们去打先锋,另一方面,他又从四川调来藏兵一千,从阿拉善旗调来蒙兵五百,还从其他地方调来大批援军。苏四十三的军队被包围,没有冲出重围,结果全部牺牲……。”(21)在后来的田五事件中,“清朝统治者又采用了对付苏四十三事件的政策,调阿拉善蒙兵一千,四川藏兵一千,宁夏满兵一千,老教撒拉兵一千及甘、凉回兵二千,延绥兵一千,进行围剿。七月间把石峰堡攻破,屠杀二千余人,事变的首领也都捕杀了。”(22)“清朝统治者不但在新老教徒间的斗争上加油,采用‘以贼攻贼’的毒辣政策,驱使老教回民屠杀新教(回民),而且尽量地挑拨了西北各民族间的互斗,强迫蒙、藏、汉各民族屠杀回回与撒拉人。清朝统治者的这种毒辣政策的目的是要削弱回回民族的力量,制造各民族间的仇恨与互斗;以便维持自己在西北的统治。”(23)在云南对杜文秀起义的镇压中,在处置白牛厂、石羊厂等矿产的回汉矿争中,清政府也是利用挑拨民族关系来达到进一步对汉族和回族进行民族压迫的目的。“在云南方面,从18世纪末叶开始,回汉上层分子由于争夺厂矿的矛盾,不断利用民族偏见煽动群众进行械斗,清政府的官吏则从中操纵挑拨离间,从没有做过公正的处理。”(24)相反,他们正是利用了这点来进一步屠杀和压迫回民。如“1839年猛缅通判张景沂和副将瑞麟因私人嫌怨起衅,屠杀回民。”(25)正是利用了挑拨起来的汉民对回民的宿怨而进行的。正因为这样,在前清和中清,云南汉族和回族的关系经常处在紧张状态中。
  明末清初以来,由于回族居住区经济的发展,回族社会内部已经产生社会分化与对立,主要是农民和地主间的对立。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必然在回族内部产生一些不能彻底忠实于本民族利益的上层分子。一部分回族上层因此也就成为清朝廷压迫回族广大人民的忠实工具。比如,在云南的反清回民起义中,有马复初、马如龙的降清。在投降后,他们又反过来带兵镇压和屠杀参加起义的回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在西北,同治年间,陕、甘,宁的回民起义中,起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马占鳌不但自己投降了清朝官府,当了清朝的官吏,而且还劝导部下投降。回族将领马安良、马福禄这些投降了清朝的回族将领,在光绪二十一年的事件中又跟随清朝官吏董福祥去镇压河州马永琳、马永瑞、马如彪等反清起事的回民,并向董福祥献议对回民采取剿抚兼施的政策。事件平息后,董福祥为了达到挑拨民族关系,便于统治的目的,采取的善后办法是拆毁华寺,拱北等教坊,革除掌教,并规定回民诵经须入礼拜寺,不准诵念别经(指新教)。此外,还“许(汉民)指控(回民),而勒令回目缚送惩办,并饬集资俵散庄民,以为籽种、牲口、铁锄之费。”(26)这个政策,一方面对回汉的紧张关系以及回族内部新老教之争是火上加油,另一方面,给了那些投靠清廷的回族上层以鱼肉贫民,敲榨不同教派回民以机会。这是因为,“回回所缚献者概系顶替,并非正身,其敛资,则对回回任意苛诛,贫屡之回,衔仇入骨”(《陶方之复张香涛书》)。这样,一方面,是使回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另一方面,回民起事的结果又加剧和扩大了这种分化。因此,清代的回族中既有不少忠实于清王朝的文官武将、科举人物,许多田连阡陌的地主豪绅、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还产生了大批贫苦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这种分化对于清代及以后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显然,对于清代回族商业的状况之形成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上这些历史资料充分表明,在清代,回族广大人民不仅受到阶级压迫,而且还在各方面受到民族压迫。这种民族压迫对于清代回族商业的直接后果,就是削弱了回族经营商业的能力,减少了回族整个民族用于商业方面的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以各种名目转入到清官府及汉族官僚及地主手里)。在全国(尤其是在西北、西南回民对于清官府反抗剧烈的地区),使回族的分布更不利于经营商业。这样,就促使回族从事商业的人员以及用于商业的资金往东北、内蒙、新疆、西藏以及云南和青海的一部分边远民族地区转移,并有一小部分通过边境地区往国外转移,以减少由于民族压迫而给回民商业造成的严重损失。概言之,清代的民族压迫对回族商业的影响是极大的,是清代的回族商业形成不同于其它时期回族商业的特点的重要社会因素之一。因此,研究清代回族商业时决不可忽视。
  第二节 清代回族商业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
  清代,回族在全国已经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空间分布,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回族商业已经突破区域性,而成为全国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这样,清代回族的商业既有回族民族商业的特色,又具有清代全国商业的共性。这就告诉我们,要研究清代回族商业的发展,还有必要研究与清代回族商业有关的清代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清代商业总的情况。下面,分几个方面述之。
  1.清代全国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1644年,满汉地主阶级相勾结,建立了地主阶级专政的清王朝。在此过程中,各族人民遭到了大屠杀和大洗劫,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其封建专制统治,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安定社会,发展生产的措施。因此,清朝前期,经过各族农民和手工业者的艰苦劳动,生产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清初,大片土地因战争而荒芜,全国的耕地面积大大低于明末,但康熙年间,被荒芜的土地基本上恢复了耕种。雍正二年(1724年),耕地面积增加到8.9亿余亩,已超过明末。另外,我国于16世纪从国外引进的高产作物玉米和甘薯也进一步得到推广,几乎开始在全国种植,水稻的种植也开始扩大到北方,耕作技术有所提高,水利也有所维修。这些因素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清代的粮食单产高于明代,从而粮食总产量也大大超过了明代,人口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明末的人口为6000万左右,清乾隆六年(1741年)增至1.4亿余(含新并入地区的人口),道光十九年(1839年)增加到4.1亿余。(27)
  地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使消费市场迅速扩大,从而刺激了经济作物的生产,使全国经济作物种植的品种增加,面积扩大,棉花的种植几乎遍及中原,甘蔗也开始在广东、福建、台湾、浙江、江苏、江西、四川等地推广。
  农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明代,由于实行“一条鞭”法和班匠银制度,封建王朝对手工业的人身控制已经削弱。因此,尽管战争造成手工业的大破坏,但清初手工业也恢复和发展得较快。江宁(今南京)的丝织业超过苏、杭,成为全国最大的丝织业中心,无锡、苏州、松江一带的棉织业也迅速发展了起来。在矿冶方面,矿禁也分别在康熙及乾隆年间一度放宽和解除。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经官府批准的矿厂,有313处。其中,铁矿88处,铜矿59处,煤矿26处。(28)其中,有一些矿点就是回族发现和开采的。当时,云南铜的最高年产量曾达1400万斤,有些还运往缅甸等邻国,其中有许多也是依靠回族商人贩运的。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扩大,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明代产生的资本主义微弱的萌芽又开始在丝织、木材、制盐、采铜、采煤,造纸、皮革加工等业中有所萌动。所有这些,为清代回族商业的发展奠定了社会物质基础,增加了丰富多彩的内容,并为晚清时期回族工商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但是,在中国畸形的高度中央集权地主封建制度压制下,在中国源远流长,极为顽强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的包围之中,中国代表新兴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萌芽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这也难怪在清代的回族商业中这种萌芽寥若晨星了。
  2.清代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首先,表现在国内市场更加繁盛。农业、手工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清代商业的国内市场较明代更为繁盛。虽然在商品流通中仍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但全国远距离的贩运贸易(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贩运)进一步得到发展,从而加强了各个地方性小市场之间的经济联系。另外,在全国已形成一些地区性的专业手工业生产。如西北的皮毛等畜产品,西南的茶叶、矿产品,东南的丝织、棉织品,等等。各种手工业品运销频繁,为小商贩的活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当时,丝绸、瓷器、茶叶仍大量行销国内外,且已开始普及到一般的富裕家庭。江宁绸缎已运销辽宁,山西、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福建等地,成为汉、回、维吾尔等各族上流社会家庭中必有的享用品,朝觐、祭祀或参加其它社交活动,不穿“宁绸贡缎”,会被人“目慑之。”(29)
  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进一步分离,棉花、蚕丝、布匹、染料、铁、铜等手工业原料的商品化趋势也大大加强,有不少已经进入全国市场流通。而且,果园、菜园、花园等商业性的园艺业也开始在农村发展,有更多的水产、水果等鲜货以及皮毛、皮革、鸡鸭、蛋品等畜禽产品贩运城市转化为商品。比如,江苏的禽蛋,广东、湖南的鱼苗和水产品,新疆、甘肃、青海的皮毛制品,广东、福建的水果等,往往运销各地,为各族人民受用。
  在清代的国内商业中,尤应注意的是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棉花、粮食的长途贩运量明显的多于明代。棉布商品量,据估计在鸦片战争前已达3.1亿疋,价值相当白银9400余万两,超过食盐。其中,经过商人之手长距离运销的约4500万疋,比明代增加约一倍半,增加幅度相当大。但是,这个数目仅占棉布总商品量的14.3%。这说明,棉布的交换,仍主要通过地方性的小市场进行。而且,这些布匹主要来自农民家庭手工业,其中苏州、松江地区所产的约占90%左右,主要销往黑龙江、吉林、奉天、山东,河北、安徽、浙江、福建、云南等地(30)。尤其是在西南、西北、西藏以及东北边境一些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气候苦寒,不能植棉,主要靠外地供应棉和布。当地各少数民族多以各种畜产品及当地的各种土特产品来交换。这种买卖,有很多就是由回族商人进行的。因为在清代有许多回民不堪忍受清官府的民族压迫,在起义失败后已纷纷逃往各边境民族地区谋生,而他们中许多人有从事商业贩运的传统。
  粮食商品量,据估计在鸦片战争前约有208亿斤,其中进入长距离运销的约有45亿斤,虽只占商品量的21.6%,但较明代大体上增加了两倍。(31)粮食的贩运,主要是由于城市人口增长以及部分地区缺粮所引起的,故大部分也在地方性市场内进行。这种地方性小市场大多表观为农村和集镇中的定期集市(即巴札、墟、场、圩、街等),它们是广大农民间互通有无以及手工业者同农民交换商品、赶集商人收购,贩卖的主要场所,当然也是回族商业活动的主要场所。这些都说明,清代扩大了的国内市场,主要还是地方性的小市场,商品交换尚未进入近代商业阶段。这个特点,对清代回族商业也是适合的。
  其次,清代商业的发展,表现在城市商业的发展以及各民族间商品交往的扩大上。清代,北京、天津、苏州、汉口、南京等城市的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各城市中一些商店密集的繁华商业区纷纷形成。比如,北京前门外大栅栏商业区,牛街回族清真食品商业区,开封的鼓楼街商业区,江宁的鼓楼商业区,等等。这样,在各大城市,往往“城镇百货交集,”人生日用所需,以及金珠宝石、布疋绸缎、皮张冠带、估衣骨量,精粗毕备,”“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如山如林。”这样,就吸引了各族大量的人口(其中也包括回族人口)前往大城市居住和经营商业。如北京回民经营的东来顺羊肉馆,天津回民经营的正兴德茶庄等大量的城市中的回民商店,便是在清代开始经营的。因此,可以说城市回民人口的大量增多主要是在清代,而且主要是由于清代城市商业的繁荣所带来的。由于回民起义等的影响,虽然西北、西南一些城市(如临夏、昆明、蒙化等起义的中心区域的城镇)里回族人口(包括商人)大为减少了,但是,就全国来说,清代各城市中回民人口(包括商人)的数量还是大大增加的,这可以由资料来证明。
  此外,一些民族地区的城市,如内蒙的归化、绥远、赤峰、多伦诺尔,新疆的哈密、乌鲁木齐、喀什、阿克苏,通往西藏的打箭炉以及西藏的拉萨、日喀则等城市,商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在这些城市中,有不少也有回族商人前往开展商业活动。
  清代,汉蒙两族商品交换的主要城市是归化(今呼和浩特)和张家口,多伦诺尔等城市,汉族(也有少量回族)商人主要用布疋、绸缎、砖茶、烟丝、面粉、纸张、铜铁器、火药等换取蒙族的皮毛、牲畜等。蒙族商人主要在北京及东北、西北经商,向牧区贩运布疋、粮食和食盐等。此外,维族主要居住在新疆地区,藏族主要居住在西藏,傣、壮、苗、彝、布依等族主要居住在南方各省,这些兄弟民族都大多与汉族与回族的商人有密切的贸易关系。在长期的往来中,不少汉族、回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的商人尊重彼此的生活习俗,学会了彼此的语言,对各族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开发边疆民族地区,增进民族团结都起了推动作用。
  3.清代的商业政策。
  清代的商业政策,总的来说还是重本抑末,但各个时期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清初,曾在减少田赋的同时,与明末相比相对减轻了一些商税。并且,还明令严禁对商人额外征收以及刁难和勒索商人。如乾隆时,就曾减免内地关税,实行米豆免税,并采取减少落地税等其他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清初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但这些都是在重本抑末前提下的临时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其封建统治。以后各个时期,便千方百计地加重了对商人的敲诈勒索,在嘉庆、道光年间尤甚。就商税而言,清沿明制,在交通要道设立“钞关”征税。征税范围包括:绸缎、布疋、皮张、丝、棉纱、牲口、铜器、铁器、铅锡器、瓷器、农具、谷米、竹木以及蔬菜等货物。钞关的数目在乾隆初年已有增加严到了后来,不仅关数增多,而且往往由官方规定很高的税率。除此之外,还有官吏的额外勒索及重复征税(这种现象由于清代规定多收税银可以升官而加剧)。比如,浒墅关不但索取项目繁多的杂费,而且每船必罚,每罚必重。秦淮关宿迁分口,征收船税,较规定税率多出3倍。这类现象在各地的钞关都有。咸丰三年(1853年)以后,繁苛的捐税制度中,又开设了厘捐。征厘范围扩大到油、棉、布、绸缎、皮货、烟酒、炭、糖、盐、纸、锅、碗、药材等货物,几乎囊括了全部土货(国产商品)。征厘地区迅速扩大,终于扩及全国。大体有“板厘”(按月征于坐商)、“活厘”(设卡征于行商)两类。各省征收厘金的名目繁多,税率日增。同治三年(1684年),有的规定税率已达30%。同时,税卡林立,清王朝设有厘金局600余处,连同分局、分卡在内,全国约有1万处以上。货物则遇卡抽厘,重复征收。加之土豪劣绅私设税卡;税吏勒索,稍不随意,就加倍征收,故商人实际交纳的厘金远高于规定税率,由于勒索而受的损失为数甚多,有的厘捐总额竟高出货本若干倍。除税收以外,清王朝还实行铸大钱,发行“官票”、“宝钞”的金融货币政策,以此作为榨取商人的手段。这一系列病商、榨商政策,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对于回族商人的长途贩运也造成了很大困难。
  清代实行了对手工业抑制的政策,也对商业发展不利。比如,清初限制织机数目,私人拥有的织机,规定不得超过100张,超过要受到处罚。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才取消这种限制。对于矿禁,清政府时紧时松,但在比较多的时间里是紧的。如清初实行矿禁,不准民间开采,直到康熙十四年(1675年)才稍有放松,准许产铜、铅地区私人经官府批准开采,但不久又趋严。雍正年间矿禁更严。到乾隆时虽完全解除矿禁,但嘉庆、道光时又严行矿禁,不准私自开采。这种政策限制了矿业的开采和矿产品的流通。清代、矿产品的流通曾是云南回族商业中与缅甸等邻国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矿产品流通在整个回族商业中所占比重一直很少,这种情况就与清政府的矿业政策有关。
  清代的商业政策,还包括其外贸政策。清政府为了防止人民接触外界新鲜事物,以巩固其封建统治,从清初到康熙二十三年(1864年),实行海禁近30年。自此以后,又实行限制对外贸易政策。比如,限制通商口岸,只准广州一口通商,实行官办的“行商”制度,由官办的公行垄断进出口货物;限制外商的居住与行动,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甚至禁止外商“私带番妇住馆,”等,限制出口货物种类和数量,严禁粮食、五金、硝磺、书籍出口,限制茶叶、大黄,生丝等货物的出口数量,等等。这种闭关主义的外贸政策,不但严重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对于国内,尤其是沿海地区商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这种闭关主义,正是清代回族商人传统的海上贸易几乎绝迹,而在云南、西藏、新疆等与缅甸、印度、尼泊尔、苏联等邻国接壤的边境山区,那种变态的、非正常的对外贸易(民间)——边境回民马帮走私、贩卖枪枝、毒品等贸易活动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这正是闭关政策结出来的苦果。
  总之,清代全国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清代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清代的商业政策,形成了清代回族商业发展重要的社会经济条件。正是这些条件以及清代官府对回族的民族压迫,使清代的回族商业形成了有区别于任何历史时期的特点。
  第三节 清代回族商业的特点
  清代回族商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清代的回族商业,在各大城市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由于清代对回族严厉的民族压迫,尤其是对西南、西北回民起义的血腥镇压,使得西北、西南的回族纷纷往内地的各大城市转移人口、财产和资金,以求安全。另外,如上节所述,在清代,由于全国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大城市的商业经济也较之明代有了更为迅速的发展。城市的人口数量大大增加了,经济繁荣了,消费需求也大大增加了,为回族商人的活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条件。所有这些,都促进了清代各大城市中回民商人的增加。因为城市中的回族是以商为主的,所以,清代回族商人在各大城市中人数的增加可以通过各大城市回民人数的增加反映出来。
  据《回族简史》记载:清代,“在各大城市中,回族人数也有增加。如广西桂林出现了规模宏大的礼拜寺和回民聚居的街道。南京,成都等地开始有了大批回回的活动。南京在道光年间已发展到四十八座礼拜寺。这些城市的回回,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活动。在东南大城市中,回回仍保持过去的传统,多从事珠宝业。苏州制头面业的回民,清代达到相当多的人数。”(32)“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署理陕西回回情况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省为多。……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贸易经营,颇多家道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者。”(33)另据穆德全在《清代回族的分布》一文中考证,“清代各城厢街有回回人生活的地方,……普遍地修建了清真寺:这标志着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定型化。”(34)“清代,在内地,沿海和其他大城市中出现了较多的回族聚居点。如广西的柳州,从明中叶以后,由于柳州在交通位置上的重要,回民来此经商和定居者日益增多。(35)“到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已达二百余户。……这二百余户,每户有五口计,则达千人以上。他们大都分居在柳州的东门外的商业区,这里是去柳江以达桂林的水陆交叉点,”(36)经营商业十分方便。“鹧鸪台清真寺,是回民为商业上的需要而建立在回民聚居区的,它提供了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37)“长江三角州及其附近的上海、南京、杨州、镇江等地向为回回分布较多之地。道光年间,南京已有四十八座清真寺,有些回回从事传统的珠宝、医药业。苏州制头面业的回民手工业者已有相当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聚居在回民聚居区的坊间。”(38)“河南省内一百多个县、市中,清代大都有了回民的分布。清代回民在河南建立了六七百座清真寺,这是由于经商而移居来的回民建的;清咸、同年间,又有不少陕西人,因起义失败而逃到河南。如开封市中心古楼南善义堂清真寺,是陕西‘马客伙’的回民建立的,他们是‘因避秦乱’,以贩马为业,遂集体落籍开封,……今天其后裔以白、吴、苏、马为大姓,仍住在原区域,清真寺仍屹立原处。开封古楼马豫兴鸡鸭店的马家系来自金陵(南京)。还有自北京、天津、沧州、真定、山东、甘肃、安徽等地来河南经商而落籍的。”(39)“……河南孟县桑坡回民,因贩皮货和制革而迁到甘肃平凉市,……”(40)“……陕西长安、大荔等地因贩牲畜而迁居到呼和浩特是在雍正年间,……整个清朝的三百年中,除了驻内蒙的回族士兵后来定居内蒙外,大都为流入的商人和难民。清末,呼和浩特约有回民三千人之多。……内蒙古的回民,清代以商业为主而兼营牧业和小手工业。”(41)河北“孟村回民是明永乐年间自南京应天府上元县二郎岗迁来,……在清代,又从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等地经商而陆续迁入了大批回民……。”(42)“清初,铁姓迁到沈阳的有铁福、铁仲、铁柱及铁范金,皆为清代显赫的军政官宦,其族人也繁衍发展,据《沈阳县志》载,约在公元1633年(清皇太极崇德五年),在沈阳连清真南寺,……回民围寺而居,形成了‘回回营’回民聚居点。当时沈阳回族‘户口两千余册,’……由于黄河泛溢,黄河两岸的回族灾民从山东、河北经锦州、义县、黑山来到沈阳,‘回回营’聚居区又得到了扩大和发展。……据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统计,沈阳有回族1203户,7357人,其中男4368人,女2989人。”(43)“四川,在康熙、乾隆年间,是外地回民入川的鼎盛时期。其中从云南入川经商的回民占最大的比例,四川的成都、重庆、宜宾等通都大邑,出现了不少回民聚居区,仅成都一城就有十座清真寺,……九座都是清代修建的。据调查,清末成都市有回民3000多户,约近两万人之众。这么多的回民,……一大部分是各地经商而来川定居的……。”(44)
  “清初,由于交通和商业的发达,贵州矿藏的开发和伴随之而兴起的手工业的发展,不少回民进入安顺和贵阳。”(45)他们主要皆聚居在沿水陆的交通线上的城镇里。
  在云南,清代的回民自明以来就较集中聚居在昆明、楚雄和大理等这几个城市及附近。以后,由于回民起义遭到镇压,回民才四散迁往其它地区。
  在甘肃,清代的回民原多集中聚居在甘、凉、肃、河这四个城市,对于经营商业很有利。后来,回民起义被镇压后,除河州回民因马占鳌投降清廷而被保存,仍然为回民大聚居点外,其余三城的回民大许被杀或迁居到其它荒绝无主之地。这样,就使河州成为西北回民的商业中心。正如《丝绸之路上的甘肃回族》一文中所写的:“甘肃回族的商业经济,不仅历史长,而且有其自己的民族特色,亦农亦商历来是甘肃回族的传统经营方式,向有赶集经商的习惯,且善于从事饮食业和鲜货业。早在明末清初,河州就成为甘、青交界处的商业中心。‘贸易至午而散,’‘四方客商居焉,’当地地方史志中曾用大量笔墨记载了当时回族商业的繁盛。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张川、龙山镇从清代以来就以‘皮毛集散地’闻名西北各省,甘肃其它回族聚居区的商业经济也各具特色。”(46)
  综上所述,回族商业在全国大多数城市里迅速发展主要是在清代。城市回族商业的繁盛,是清代回族商业的显著特点之一。
  2.清代的回族商业还由各大城市纷纷往中小市镇及农村发展。
  由各大城市纷纷往中小市镇及农村发展,是清代回族商业的第二个特点。
  比如,明代的回民皮毛集散地主要在西北的河州等城市。但到了清代,已分别扩散到河南的周口;开封的朱仙镇,孟县的桑坡,山东的济宁,甘肃的平凉,宁夏的石嘴山等中小城镇了。它说明在中小城镇里回族商业也有了比明代更大的发展。在河南,长江、黄河、运河“这三大干线和河南省内的河流相汇,在沿各河流的两岸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回民村庄。当地的回民虽然种田,但多兼营小商小贩。”(47)这说明河南回民的商业在清代已经开始往小城镇和农村发展。其标志是从明末清代,河南全省的清真寺已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了,全省达六七百座,(48)说明回民在农村分布之广。
  在四川,清代来自云南等地的经商回民除在成都、重庆等大城市外,还分别扩散到西昌、阆中、昭化、剑州、梓橦等中小城市。(49)
  在贵州,清代除贵阳外,回族商人还分别进入安顺、镇宁,平坝、盘县、兴仁、安龙、普安等地。公元1858年,贵州普安厅回民起义失败后:原先在普安较集中聚居的回民分别被强制迁往平坝、镇宁、黔西、织金、毕节等县。(50)在这些地区城镇的回民主要从事商业和手工业,在农村的回民主要从事农业,兼营小商小贩,在城镇附近活动,很少出远门。
  云南的回民,清初已聚居在昆明、安宁、玉溪、沙甸、大庄、海口等地。乾隆时期,以东部昭通为中心向南及附近发展为散在的聚居点,靖安、博禄、鲁甸、会泽、东川、曲靖和昆明这个大点已连成一条线。而西部以大理和巍山为中心向四周扩散,永建、银江、丽江、鹤庆等地皆有回民聚居的地方,东西之间的中继点是楚雄这个大点。东部南北呈一线形,而东南部的广通,剑川是回族制造业和矿产的聚居区。西部以大理、下关、巍山、保山呈三角形的分布区。线形和三角形之间是以楚雄作为桥梁的中转地,在全省形成“大分散、小聚居,”并呈现出和汉族及其他兄弟民族杂居的状态。总之,云南回族“多住于交通要道,土地很少,多农商兼营或以商为主”(51)他们的商业活动主要是贩运粮食、布疋、食盐、蔬菜,以及经营牛、羊肉,开回民食馆,也有少部分的开矿或贩运矿产品。清代,杜文秀起义后建立起来的大理政权,在注意减轻赋税,免除人头税等苛捐杂税的同时,也比较注重商业。杜文秀曾派人运矿头到缅甸换回棉花,并派军队保护云南通往缅甸的两条商路,以及云南通往四川的商路,如发生意外事件,当局负责赔偿,以鼓励回族和其他各族商人来滇经商。(52)在起义遭到血腥镇压,回民被迫迁居于云南各处之后,云南回民仍然保持了善经商的传统。这时,由于许多回民失掉或缺少土地,就只好以作小商小贩来维持生活。不久,他们在滇缅线上又活跃了起来,并开始出现了一些富商,还有少数回民,在起义失败后则为生活所迫,挺而走险,为了逃避清政府的关税和敲榨,作些冒险生意,如贩卖私盐,走私鸦片等。总之,清代云南的回族商人,在云南各地城镇和农村以及边境地区都很活跃,为清代云南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西北,清代回族商人的活动也往中小城镇和农村发展。在陕西“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者为多,……尽悉回庄。”(53)陕西省的“蒲、富、临、渭、陕省著名四大县(加上)同州府附部首邑大荔县,五县犬牙交错,回庄居其大半,王阁、差白、临潼之斜口、关山、新平、富源之美原、康桥等处,”(54)皆是回民的聚居点。荔、渭是回民最多,而分布较广之处,回族聚居点“星罗棋布,不下数百邸堡。”(55)风翔、“黄河以南,渭川以北、西,同、风三辅所属,以及乾、邠两州一片腹地,”(56)都是回民聚居区,也是回族商业活跃之地,甘肃是明代回族分布最多之地,回民相当密集。”甘肃自省垣及所隶府、厅、州、县,大半参居回民。”(57)其中,姚州是同治年间回族分布较多之区,“米拉沟回民有二十余垒,人有三千余壮丁。米拉为西路河运要冲,回族滋繁,附近的千家、太平二寨及洮州旧城皆回人。”(58)“洮州新旧两城、太平寨、千家寨、汪家嘴、喇嘛川皆为回距。”(59)“平凉府属之盐茶地,……都为回民聚处”(60)可见,清初的甘肃,回族的农业生产得到发展,从而使回族人能遍布全省。这样众多的回民聚居之地,自然也是回族商人的活跃之地,为回族商业提供了广阔的民族市场。
  在回民起义失败,甘肃回民被强行迁居后,今宁夏南部山区的西吉、海原、固原、泾源、隆德五县及甘肃的平凉、静宁、会宁、定西一带,是回民的新迁居地。(61)由于回民的辛勤劳动,这些地区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便开始发展起来了。从而使甘肃、宁夏的河州(临夏)、平凉、化平(泾源)、海源、张家川、银川成为西北回族的几个大聚居点和商业活动的中心,并以此为中心,向外伸展,形成西北回族在清代的商业流通网络。
  比如,当时洮州西道堂门宦的回民,就是以洮州为中心向外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业是西道堂的主要事业和经济来源。西道堂立足旧城面对藏区,远及全国主要商业城市,从事坐商和行商活动。既开设商号,又组织商队,既经营布匹百货,也经营畜产和粮食,还组织大规模的武装走私活动,贩运枪枝和大烟。他们先后创办了十个商号。截止一九四九年,仅旧城就有铺面六十一间,旅店二处,行商驮牛最多达二千头,骆驼六十峰,驮骡四十多头。”(62)他们办的商号中,在洮州有三家:即旧城天兴隆、天兴永、新城天兴亨,青海有二家:玉树天兴隆、三哦咯天兴隆;四川有三家:松潘天兴隆、甘孜天兴隆、哦哇天兴隆;另外,在甘南和张家口还分别有商号:甘南江水关天兴隆、张家口天兴隆。(63)“西道堂里的教徒,……在商业上的活动,向北在太子寺、河州、贵德、保安、兰州、宁夏、张家口,向西在拉力关、浪木里、阿哇;向南在松潘,成都、甘孜、打箭炉,都有他们的分号或代办所,在洮州旧城再找不出如此有办法的商业组织。”(64)正是因为回民商人广泛的商业活动,使当时的河州成为全国回族聚居区中最大也最富足的一个成片聚居区。仅州内八个清真寺所辑的教坊坊民人数就达3万余口,其中,有不少是在外经营商业的。正如《甘宁青史略》中所说:“盖八方(坊)为回民商务聚集之地,富甲者垣,居民三万余人,全系回族。”(65)
  清代,是回族商人往东北迁居,进行商业活动的繁盛时期。“黑龙江省……回族……聚居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安达市及阿城、龙江、肇东等65个城镇中,少部分居住在农村。他们是在清康熙年间从山东、河北、甘肃、新疆等地移民而来,也有的是因反清斗争失败后被俘发遣而来。……中东铁路修建后,铁路沿线市镇繁荣起来,加上本省盛产牛羊,这时从河北、山东等地前来谋生的(回民)相继而至。到后来就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大部分集中住在铁路沿线较繁荣的地方(城镇),从事屠宰牛羊、饭馆、小商贩、或手工生产(皮革)、运输等行业。”(66)“本省大部分地区盛产牛、马牲畜,回民部分人又善贩牛马,所以关内少数回民来此贩卖。……易买易卖利润较高,消息传到关内之后来此贩卖的日渐增多。”(67)另外,如前所述,回族迁入沈阳等东北的其他地区也主要始于清代。
  由上所述,在清代,回族商人不但在各大城市很活跃,而且还由大城市迅速向全国各地的中心城镇发展,这也是清代回族商业的重要特点。
  3.清代回族的商业活动,已大量往西南、西北及西藏等边境民族地区渗透,回族商人与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往来明显增多,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作出了重要贡献。
  清代,由于回民不堪忍受民族压迫,不断地反抗和起义。但每一次起义都被血腥镇压了。为了防止回民的反抗,清政府便实行了把回民强制拆散,迁移到边远地区的做法。于是,一部分被强制移民的回民以及一些起义失败后为逃避清政府迫害的回民和一些受不了清政府繁杂的苛捐杂税的盘剥的回民,便陆续在一些我国各少数民族居住的边疆地区居住下来了,从事商业,农业和手工业。这样,就在客观上为回族商业活动向边境民族地区渗透创造了条件。
  云南是个多民族居住的边疆省份。在“明末至清中叶,云南与四川、西康等内地诸省的商业贸易,与缅甸的贸易,回回商人占了相当的地位。据有关记载,云南与缅甸贸易重镇腾冲县,商业贸易繁华,县城区街商号林立,多是回族商人开设。如回族大商人明清宠家,被称为‘明百万’,他们三人合伙开了有名的‘三盛号’专营花纱布、玉石生意,在本省的保山,下关,昆明,以至四川,广东都有分号。”(68)这是比较大的回族座商。至于其它云南回族的行商,在清代则已经把赴足深入到傣族、白族、彝族、藏族居住的地区了。他们由经商而进入这些地区,以后就在当地结婚、繁衍后代,建立新的回族聚居点和新的商业活动区域,在生存中求得发展。如“回族进入这些民族地区,除洱源地区回族主要是元、明时期驻军、屯田进入外,其他几个地区多是清乾隆年间以后从陕西、大理等地经商,搞手工业,开矿进入。他们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商品,为发展当地经济作出了贡献,受到了当地民族的欢迎。”(69)“西双版纳勐海县的两个‘帕西傣’(傣族对傣区回族的称呼),是内地回族因经商和杜文秀起义失败逃入该地发展起来的。”(70)“最早进入建寨的是大理巍山县姓马的马哥头(赶马帮的商人)。他与曼养坝头人姑娘玉温成亲,生了四个儿子、两个姑娘。……四个儿子发展成了四大家族。”后来,回族人又帮助当地傣族头人召勐打了胜仗,因此,当地的“回族头人又被封为‘叭恶勐’(即爱勐头人)的荣誉称号,受到了政治上的优待,免除了一切官租和劳役地租,如曼乱回虽属家奴寨等级,但没有什么负担。”(71)这样,为回族人在傣区开展商业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进入藏区的回族,主要在清乾隆年间从大理、陕西经大理经商、开矿进入。当时在中甸县城形成了热闹的北门(商业)街,又称‘回子街,’建有清真寺(直到现在,中甸县城的山上仍然有大片回族古墓)。后来,……内地回民大量进入,也在这里形成回族村落、小市镇,这就是现在的安南乡安南,水磨寨两村。”(72)清代,这里曾是周围进行商业活动的中心,在德钦藏区“回族主要做生意,杜文秀起义失败后,一部分人逃走,一部分人发现离城几公里的白牛厂银矿,于是留下开矿。据说现在升平镇的兴起,就跟回族开矿、经商有关。”德钦的回族聚居区,从清代到现在都一直是回族在云南迪庆藏地区进行商业活动的据点。回族商人运进布疋、粮食和各种日用品,换取藏胞的麝香、虫草、黄连等药材,以及各种兽皮和皮革制品,再运到昆明等地出售,或是到印度去换取其它货物。
  “进入小凉山(彝族地区)宁蒗、永宁地区的回族,也是由经商、开矿进入的,大约已二百多年。……在奴隶主家枪支林立的小凉山,一般人是不容易进入的,但回族人民或以做生意和开矿,或以马帮驮着彝族需要的日用品和传统的皮革制品进去,获得信任。回族的马帮大商人并与彝族奴隶主订亲家,结老友。在做生意中,他们发现了离现在县城20公里处的白牛厂银矿、铅锌矿,以及后来发现了跑马坪银矿。于是,大理、陕西回族人大量进入,曾在白牛厂、县城、跑马坪建成回族村落……”(73)使这一带的商业活动在清代一度也很繁荣,从事矿石贩运以及牛羊肉、皮革、粮食和蔬菜经营的回民商人纷纷往来于小凉山和周围的坝子及城镇之间,生意兴隆,获利甚丰。
  “回族人民进入小凉山后,还以商业贸易、手工业深入永宁摩棱人地区,在永宁皮匠街上以铲,硝牛羊皮、做皮褂、马笼头、皮条等,满足马帮和摩棱人需要。许多回族人民还在开基村住下,与摩棱人亲密相处,建立婚姻亲戚关系。”(74)
  进入西南民族地区的回族商人不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习俗,学会他们的语言,发展了和西南各少数民族的友好经济往来,而且还通过这些地区到国外开展商业活动,发展了与邻国的友好经济贸易关系。如:“进入傣、藏、白、彝族地区的回族人,通过马帮商业贸易在三条路线与邻国贸易,与这些国家穆斯林密切联系。第一条是通过大理、保山、腾冲到缅甸,再通过缅甸仰光出海朝觐贸易,如白族地区士庞村回族,至今还有二十家归侨,三家在缅华侨。第二条是藏区回族人,从德钦县出发到西印度;或从德钦到拉萨、尼泊尔进入印度。……现在住在德钦县的回族老年、中年人中许多人去过印度。第三条是从内地经过思茅、普洱入西双版纳勐海,进入缅甸景栋、仰光出海到印度、阿拉伯国家。‘帕西傣’寨就是必经之地,他们开有马店,方便过往行商和内地到缅贸易的商人。”(75)由此可见,西南傣族、藏族、白族、彝族地区的回族商业活动,对于这些地区的开发乃至对于内地通过这些地区与国外的贸易,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清代,回族的商业活动区域还分别从四川和青海扩展到世界屋脊西藏。据在西藏从事穆斯林工作多年的薛文波考察,回民大量移居拉萨是在清初。他在《拉萨的回族》一文中写道:“内地回民大量移居到拉萨,大概在清初。……此地清真寺的匾额,要以一七六六年(乾隆三十一年)算是最早的了。悬挂匾额的人都有清代军人的官衔,如守备哈国祥、把总单应举、马国隆、虎文斌等。……可见清时回族军人到达拉萨的很多。……除去军人落户外,……还有相当数目的商人;清真寺里另有一块匾额,悬挂的是贸易客民马如龙、何文才、马明远等人,说明当时的拉萨可能来了一些回商,日久落户了。……拉萨回族中没有大富,看来都是仅够温饱生活。他们的职业不外卖牛肉、种菜、磨面、当裁缝、开饭馆等,还有一些中等以下的杂货铺,基本上都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76)
  根据1986年5月我在拉萨的调查,以上情况基本属实。西藏的回族主要居住于拉萨、日喀则等城市中,农牧区里基本上没有。其中,拉萨的回族人数占西藏回民总数的80%以上。在拉萨,他们又集中居住于八角街及河坝林这两个商业区。从职业上看,西藏的回民主要从事商业,开店铺(卖牛、羊肉或是日用品)、开饮食店,当小商小贩,或是当行贩往来于印度,尼泊尔等地经商,其次,是从事裁缝等手艺或经营小菜园的,另有极少数靠打零工度日。据拉萨的回族老人们回忆以及清真寺主任马敦义介绍,都说这里的回民最早是随清政府驻藏军队而来的,以后就在当地娶妻生子,留居从商了。清中叶以后,四川、陕西、青海、云南等地的回族商人也有来这里做生意而不走的。从那以后,就在拉萨的八角街及河坝林形成了热闹的回族商业区了。还有的回族商人从这里前往印度、尼泊尔,在那里做生意,留居下来迄今未归的。可见,拉萨回族商人与国外的经济往来是很频繁的。我在拉萨曾进行过抽样调查,当地的每10户回族中就有7户在国外有亲戚,与国外有书信或经济往来。这可以充分说明在西藏的回族与国外族胞往来的密切程度。由上可知,拉萨回族的商业活动主要始于清代,以后,随着回族商人的商业活动从拉萨向西藏其他城镇发展,回族商人中便又有少许陆续在日喀则、山南等西藏的其他主要城镇定居下来,并经营店铺或从事小商小贩了。清代回族商人在西藏的商业活动,密切了西藏与内地以及西藏与尼泊尔、印度等邻国的政治、经济联系,给藏族同胞带去了内地生产的各种日用品以及缝纫,制革、牛羊肉加工等先进的手工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发展。
  在东北边境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回族商人进入经商也是始于清代。东北盛产牛马,回族又善于经营牛羊马和加工牛羊肉。因此,在清官府对回民的民族压迫下,内地的一些回民便不顾清政府不准出关的禁令而来到东北经营谋生了。他们中有一些就来到边境城镇,“早期多与俄国人交易,据说资本达到最多的有200多头牛。易买易卖利润较富,消息传到关内之后来此贩卖的日渐增多。”(77)可见,回族对于清代东北地区边境贸易的发展是有贡献的。
  在新疆地区,早在唐宋时期就是阿拉伯商人从陆路进入中国的必经之路。因此,历史上早就留下了阿拉伯商人等的驼铃踪影。但是,内地回民大量进入新疆和开展商业活动,主要始于清代。新疆各地的回民清真寺绝大部分都建于清代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当然,新疆是元、明时期中国与中亚交通贸易的通道,也是西口和北口贸易牲畜和入关的皮毛的主要产地。因此,在元、明时期,新疆就有回族居住,从事农业、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当时,它们主要是在吐鲁番、乌鲁木齐等地,局限在陆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几个主要城镇,分布不广泛,人数也并不太多。清代对回民的民族压迫以及回民起义失败后很多起义将士的流亡入疆,是清代新疆回族人数增加迅速的主要原因。比如,咸丰、同治年间陕西回民白彦虎领导回民起义失败后,就曾率领了不少起义军及家眷来到新疆,他们中的不少人,就留居在吐鲁番、乌鲁木齐、米泉、伊犁等地。新疆回民中陕西人较多,就与此有关。此外,还有一部分回民则是在清代由于从军、充军、被强迫移民或是在其它地方不堪忍受压迫而逃往新疆,或是由经商而从陕西、甘肃等地迁移去的。这样,就使得在清代新疆回民的数量空前增多,分布变广,因而商业活动也频繁起来。《清实录》中清政府驻新疆官员的奏折中有许多内容就反映出这一点。现摘引几段如下:乾隆五十五年八月(1790年10月)“据永保奏:……伊犁商贩甚多。……仍恐不肖之徒将私带货物潜行贸易……而安集回人等,……夹带俄罗斯货物于途中私自偷卖,……务须严密查察,毋许私行贸易。……如有前来伊犁、阿克苏二处贸易回人,俱给以乌鲁木齐、吐鲁番、喀喇沙尔、库车等路引,于各处验照搜查……”(78)乾隆五十五年九月甲午(1790年10月24日)“……毓奇奏称,阿克苏游击阿玉锡搜出回民马天龙等,在辕内玉石四块,将马天龙等分别治罪,……”(79)乾隆五十四年九月癸巳(1789年10月29日)“军机大臣议复勒保奏审拟海生莲私贩玉石一案,……此案海生莲系内地回民,胆敢私买玉石,辗转埋藏,马成保系明知私玉,因图银两,代为设法夹带,……自应从重定拟。……”(80)“又谕:据福崧奏,……查出阿克苏地方原存并新到安集延回子喇哈默特等九人,所贩大黄七千零八十觔。商民马孝成等五人,所贩之大黄八百七十余觔。……大黄乃俄罗斯必需要物,恰克图地方禁止贸易以后,伊犁、喀什噶尔等处新疆地方,与布鲁特,安集延地方接壤,由彼处即可通俄罗斯。如不行禁止,势必由彼处贩与俄罗斯。前已敕谕新疆地方,将大黄严行禁止矣。昨据明亮等查出大黄一千余觔,今福崧出大黄七千余觔,此皆奸商希图重利,特从内地贩出,售予安集延回子,转售俄罗斯等地方。若不谕令严行禁止,则俄罗斯等仍旧可得大黄。……回子商民均系犯禁……”(81)“……今闻新疆地方屡经从贸易回民并安集延回民内搜出私贩大黄至数千万觔。……若不从重治罪,无所示惩。……若系安集延回民,即重责逐回本地,交该伯克头目等严行约束。其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阿克苏等城回民,皆与内地商民相等。此等地方回民,俱应解送勒保,从重治罪。”(82)“又喻:国栋奏称,保成等由喀什噶尔拏获靖远县贸易回民马廷祥、马文禄、马儒能、马苍等四犯……”(83)“又喻,前据博清额等奏称,将回商穆金福等暂留库抡。如开贸易,只赏六个月口粮,不开贸易,再给往返十四个月口粮……今洋察俄罗斯情形,难与交易……”(84)“谕军机大臣等。邢部审拟偷马贼犯马之玉等一案。据马之玉供出,有直隶民人李三,即李文善,陕西回民王二,共三次出口,窃贩蒙古丹津多尔济、什特瓦偷来马十匹及二十余匹进口售卖……”(85)……以上仅《清实录》中的这一小部分资料,即可以看出回族商人在清代时在新疆、内蒙等边境民族地区的活动涉及地域,范围之广了。以至于在乾隆五十九年一月乙酉(1794年11月23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保等奏请定回民出卡贸易章程。一、喀什噶尔贸易回人等,如往充巴噶什、额德格纳、萨尔巴噶什、布库、齐里克等处贸易者,给与出卡执照,如往各远处部落,俱不得给予。违则拏获发遣。二、出卡回人,自十人至二十人为一起者,始给与执照,每起派阿哈拉克齐一员,往则约束,回则稽查,母令羁留。如有不遵约束,枷号三月,仍重责示众。隐匿者并究。三、出卡回民等如贪利擅往布噜特远方,被人抢夺物件,查获后仍给原主,不足示惩。请嗣后半给原主,半交阿奇木伯克作为公项。地隔写远者,应置不问,仍将违禁回民,枷号半年,不准出关。四、回民等被布噜特抢夺,必将实在遗失物,报官查办。如有捏造私增,查出不准给还。半赏饬查之人,半交阿奇木伯克等,以备充公。该管人重惩。自行失去者,俱不准官为代查。五、布鲁特等如私进卡座,及于就近处所剥夺,拏获后俱正法。六、回民出卡被窃,除照数追出外,查系初次行窃,照布噜特例,罚取牲畜,分赏饬查之阿哈拉克齐等。如有侵害人命,不论初次、二次,抵偿办理。七、布噜特等窃取零星什物,应先行示薄惩,发交该伯克等收管。倘再不知儆惧,照初次加重办理。得旨。永保等奏请定回民出卡贸易,并布噜特等偷入卡座,抢剥行窃治罪办理一摺,所奏尚属可行,著即照永保等所请行。……”(86)
  尽管这里的“回民”是包括了回族、维吾尔族等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民族之统称,但将上述资料与其它资料联系起来看,足以证明清代回族商人在新疆的活跃。当时,他们不但活动于当地的地方性小市场,而且其中不少人还通过喀什、伊犁等内陆口岸而与巴基斯坦、印度、苏联境内的一些民族进行贸易,增进了中国与这些邻国的经济往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治年间回民起义失败后跟随白彦虎跑到苏联境内的数千回民(他们当时是通过喀什跑出去的),曾散居在苏联境内的托克马克、哈拉湖、新渠、伏龙芝、阿拉木图、塔什干等地,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和苏联各族人民和睦相处,被苏联人称为“东干族”。他们中的不少人经常往来于中苏边境探亲访友或从事商业活动,对于清代以来中苏两国人民的经济往来起了促进作用。总之,回族商人在新疆边境民族地区的活跃,满足了边境两边各族人民的不同需要,促进了各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和信任,有利于国防的巩固和国家的安定。
  青海的回民大半是清代去的,这有资料可以证明。比如,“青海东北部大通、门源的回民大半是清雍正时从甘肃的河西迁来的,特别是甘州、凉州以及河州来的回民较多,故现在这里还有甘州庄、河州庄临夏庄之称。”(87)“……清同治年间,陕西回民曾起兵抗清,后来部分回民军退入青海,白彦虎曾带二万回民驻西宁的小南川。……有少数人留居未走……,”(88)在西宁附近形成了回民聚居区。(89)回民清代落户于青海之后,大部分亦农亦商,但多从事的是小商小贩。他们的资本很小,常向大商人贷货,然后深入周围藏族收区换取土特产品和皮毛等畜产品回城镇倒贩,再向批发商归还钱币。(90)商业活动的流动性大。而且经常深入到藏族等少数民族居住的雪山、草原以及各偏僻地区,是青海回族在清代时商业活动的特点。
  清代严重的民族压迫和对回民的迫害,也迫使甘肃一些回族商人把活动区域扩伸到外地及省内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偏远之地。前面提到的洮州西道堂的商业就是个显著的例子。商业是该堂回民经营的主要事项,而面向藏区则是他们经营的主要内容。他们不但在甘孜、浪木寺、阿哇、打箭炉、拉力关系等藏区办有商号和代办所,而且“每年春秋两季,西道堂商队一批批向草地进发,他们驮着藏人的用品,象佛香、松茶、湖珠、铜器之属,沿途寻找主顾、设法推销。……到处都有他们活动的市场。”(91)除了洮州的回民商人之外,甘肃其它一些地方的回族商人也经常到藏区做生意。比如,在临潭,“有不少回民经常往来于川、甘、藏、青边境藏区,从事牛、马、皮毛、布疋、粮食、食盐、百货等买卖,也有从事枪支、大烟买卖的。由于……从事不等价的交换,故获利甚大。此地回族主要从事商业,汉族主要是农业,藏族是农牧兼顾,各民族关系密切。”(92)
  回族商人进入蒙古族居住的蒙古地区从事商业活动主要也是清代。前面提到的《清实录》中,就有关于陕西回民盗马进口贩买的记载。这说明在清代,内地的回民商人是经常到蒙古地区活动的。后来,居住于内蒙,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回民也逐渐增多。如前所述,陕西长安、大荔等地回民因贩牲畜而迁居到呼和浩特是在雍正年间。以后,也有不少回民在包头附近落户,其中也有一部分从事商业。尔后,有些回民又从这两个城市而移居到其它的几个旗,从事手工业和商业。
  综上所述,说明在清代,回族商业已大量往我国的西南、西北、东北、西藏这些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渗透。回族商人的这些活动,促进了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友好往来,加速了我国多民族统一市场的形成,为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4.清代的回族商业中,长途贩运不占主要地位。它仍然是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的商业,具有各地的地方特色,但同时又具有民族性、区域流动性和不稳定性。
  清代的回族商业,尽管从大城市到小市镇,从内地到边疆都得到了发展,在规模、地域、经营品种方面都比明代有了显著扩大,但是,总的来说,它仍然是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的,长途贩运不占主要地位。
  首先,是由于清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虽然清代的农业、手工业比明代有很大发展。但总的来说,它们仍然是以家庭为纽带而结合于自然经济体系之中。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入交换的商品在品种和数量上虽然比明代大为增多了,但它们的性质却仍然没有变。它们中绝大多数仍然是小生产者生产的剩余产品,而不是小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商品交换仅仅是通过商人而达到互通有无,调剂生活的目的,并没有成为他们进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概言之,仍然是在交换价值形态下的使用价值生产,其目的还只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价值,流通公式是W——G——W,而不是G——W——G。这样,生产决定流通,便决定了清代回族商业仍是封建社会中地方性小市场性质的商业。
  其次,是由于清代回族长期处于受压迫的地位,在政治、法律上受歧视,不断起义和反抗,但又不断遭到镇压和屠杀,被强制没收财产、迁居,从而社会经济长期陷于贫困和不稳定之中的历史现实决定的。根据历史记载,清代的大商人主要是官商、盐商、铜商和洋商。在这些人中,回族极少。清代回族这种受迫害的阶级地位和民族地位,决定了他们不能象在元代那样依靠特权和优越的法律地位来进行长途贩运,从事大宗买卖。同时,也决定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只能在地方性小市场中从事小商小贩或季节性的商业活动。即使有少数回民商人进行长途贩运,也因其经营的主要是皮毛和牲畜等,在数量上受市场和交通工具的限制而不可能很多,在价值上也不能占回族商业的很大比例。因此,在回族商业中不能占主要地位。在清代回族商业的经营中,占主要地位的还是那些地方性小市场中每天消费量大的牛羊肉、粮食、蔬菜等。总之,所经营的大量商品的使用价值性质决定了回族商业的地方性小市场性质。
  再次,是由清朝的商业政策和商业总的状况决定的。如前节所述,清初虽为了恢复商业而实行过恤商政策。但是,总的来说时间不长。清政府总的来说实行的是抑商、病商、榨商政策,在对外贸易上实行的是闭关政策。他们并不真正关心商业的发展,而只知道用商人手中榨取的钱财来维持镇压人民反抗,以及统治者挥霍享受的庞大开支。因此,清时的税卡多,苛捐杂税多,税率高,官吏土豪的敲榨勒索多是很突出的。再加上清官府强制通行的“官票”、“宝钞”的不断变值和贬值,以及海禁的履行,各地地主团练武装的众多。这样,就给回族商人长途贩运商品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这既是全国商业,也是回族商业在清代主要只能限于地方性小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换言之,也就是由清朝时中国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的。
  第四,是由清代回族经济总的状况决定的。清代的回民,虽然在西北、西南以及中原各地均有定居,发展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尤其在粮食、蔬菜,园艺以及牛、羊、马的饲养、宰卖、皮毛,制革等畜产品加工,经销方面有突出的长处。但总的来说,整个经济还是以农业为主的。清代回族的农业经济中虽产生了阶级分化,出现了一些田连阡陌的回族地主,但其经济基础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完全是靠天吃饭,使用的主要是畜力和手工农具,劳动生产率很低。在农户一年的收获中,除了上交地租,温饱尚难维持,很少有剩余产品出售。养畜和制革、皮毛加工等,大多数是作为回族农民的副业,而在他们农业生产的空闲时间里进行的专业化的生产不多。这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其基础是极为脆弱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93)这样,在再生产中“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94)正因为回族农业个体经营的基础是这样脆弱,加上小农经营又在排斥一切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并使生产条件日益恶劣。由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形成了一种软弱病态的回族社会经济。它不仅缺乏足够的力量来抵抗各种外力的袭击,反而使天灾人祸的破坏力量显得格外强烈。因此,整个回族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给回族商人经营的商品之品种和数量是极为有限而且十分不稳定的。这样,就从生产方面限制了回族商业的发展。
  从销售方面看,回族商业主要是沟通城乡,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地主以及封建官吏。它从购销价格中取得价格差价,谋取利益。但是,回族商人们处在受压迫的民族地位、阶级地位中,所能经营的主要只是牛、羊、马及其畜产品、粮食、蔬菜、布疋还有少量的矿产品等,其经营的商品品种比汉族商人要窄。况且,这些大多是人民生活的日用品和必需品。由于回族及其它各族人民生活的贫困和不稳定,因而这些商品的销路就十分有限且不稳定。它受地方性小市场容量的制约。
  以上所述回族商业购销两方面的情况,说明了在清代回族商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其基础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这样,就决定了回族商业大多只能在地方性小市场范围内活动。这是和回族农业、手工业的状况相符的。
  总之,清代回族商业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长途贩运不占主要地位,这是和清代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回族社会经济总的状况相适应的。
  在清代回族商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地回民分散与集中的程度不同,各地的自然条件,地理、气候、人文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因而使清代回族商业在各地均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比如,西北甘、宁、青的回民,有较大的聚居区,地广人稀,以农业为主,兼营牧业、商业,但农业经济比内地更为落后。那里的皮革、皮毛业、牛羊肉业较为发达,因牧区多,故茶叶等的销路很广。因此,那里的回族商人多经营皮毛,皮革制品以及茶叶和牛羊肉饮食业,主要是拿茶叶、粮食、布疋或其它日用百货出售给农牧民,同时又收购农牧民及手工业生产者的皮毛、皮革制品,贩往城市或全国其它地区。“到清代,回族商人也贩运茶,盐等榷货,其中经营甘省茶叶贸易的商人分东,西两柜。东柜为山峡帮,西柜则回民主持。这两柜的茶叶行商采买茶叶,多在湖南和四川。”(95)其销售地区则主要在西北。清代西北的回族商人除经营茶叶外,在内地和藏区以及西南边疆的物资交流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在当时,甘肃河州也是西北有名的商业交易中心。由于这里地连藏区,又是通往西南边疆的重要孔道,所以每年都有大批藏区特产与内地物资在这里集散交流。善于经商的河州回民采办、转销南来北往的各种商品,以致在回民聚居的城关八坊,巨商富户,甲于一方,庄廊店铺林立,庄客商帮往来不绝。各藏区大小寺院也几乎都驻有河州商户,仅夏河县拉卜楞一寺,塔宗环绕,商户达八百余家,多为河州回人。”(96)
  华北、东北及东南各省的回民,多与汉族杂居,仅有回族聚居的街道,乡村;在城市中,一般是贩粮、开牛羊肉店铺或办饮食业等,经营种类较多,范围也较广。在农村,回民一般土地较少,所以除务农外,大多数回民兼营季节性的小商贩,多在春秋务农,夏冬作买卖,行业很复杂,较大的如贩粮、贩布、贩牛羊等,但绝大多数是手推、肩挑的商贩,如推炭、卖菜、卖瓜果、面食、运输,贩盐等,一般资本很小或根本没有资本。因此,可以说清代内地回族商业经济主要是城市商业和农村的小商小贩两种类型。回族城市商业在清代的情况前已有述,这里仅补充一点天津的情况。“自从清乾隆末年起的一百多年里,在天津‘八大家’中的回族商户穆家,所经营的商业种类很多,范围也很广,甚至还经营过手工业之类。商业上尤以正兴德茶叶店做得成功,长兴染坊也有成绩。”(97)可见,清代内地城市回族商业与西北城市回族商业的特点也不一样,它们各自都有自身的地方特色。
  云南及西南各省的回民,在城市中都是围绕着清真寺而居住在一定的街区,在农村中居住极分散,与汉族及其他民族交错杂居。由于历史的原因,回族多住于交通要道,土地很少,多农商兼营或以商为主。他们主要经营粮食、蔬菜及牛羊肉、皮毛、皮革制品等,也有少量的结伙贩运药材或是鸦片、矿产品等。他们的流动性很大,与国内西南诸省及国外有各种经济往来。其中,有少数因此而成了富商,但大多数乃是小商小贩或是赶马帮流动经商,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云南的回族商人多从事对四川、西康等内地诸省的商业贸易和对缅甸的国外贸易。关于滇缅商路,《清史稿》中作了详尽的记载:“自外海轮舶南来,直抵新街,商贾咸趋北道,由腾越西南行,经南甸,千崖,盏达三宣抚司,历四程而至蛮允,过此野人境。其间有三路。下路为河边路,中为石梯路,中为石梯路,上为炎山路。下路较近,上路则柴草咸便,行四日至蛮暮,入缅甸界。舟行一日,可达新街。”(98)至于贩运的货物,则“多为土特产品,其中茶的贩运较为典型。”(99)
  散居在新疆、内蒙等地的回民,在城市中主要从事座商,在农牧区的往往从事农牧业而兼营商业。其商业活动主要经营各种畜产品、日用品以及开饮食店,贩运牛、羊、马及牛羊肉等。他们中富商不多,绝大多数是散于各个地区从事小商小贩,流动性较大。
  综上所述,在清代的回族商业中,各地均有当地的地方性特色。这是由它的地方性小市场的性质决定的。但是,各地的回族商业又具有一些共同性。比如,大多以牛羊行,皮毛行、鲜货行、饮食服务行以及各地的土特产为主要内容,因而具有共同的民族特色,各地的回族商人互相有联系,往来密切,而且经营行商、马帮客商等以及流动的小商小贩较多,因而区域流动性较大,它们一般资本都不大,经济基础脆弱,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及脆弱性,等等。这些回族商业的共同性,为各地的回族商业所共有,也是清代回族商业的共同特色。
  ①②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1页。
  ③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第70页。
  ④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
  ⑤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5页。
  ⑥ 马继祖、杨志兰、安尼瓦尔:《巍山回族的历史与现状》。
  ⑦ 陈垣:《回回教入中国史略》,《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6页。
  ⑧ 《回族简史》第24页。
  ⑨ 《回族简史》第25页。
  ⑩(11) 《左文襄公全集》卷四一。
  (12) 《清史·列传·左宗棠》。
  (13) 《左文襄公在西北》第98页。
  (14) 《宁夏纪要》第34页。
  (15)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16) 《武定事略》,《回民起义》Ⅱ第20页。
  (17) 《腾越回族檄文》,《回民起义》Ⅱ第13页。
  (18) 《楚雄现存的回民户数》,《回民起义》Ⅱ第5页。
  (19) 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20) 《回族简史》第24页。
  (21)(22)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24、25、32页。
  (23) 《回回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24、25、32页。
  (24)(25) 《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5页。
  (26) 《回回民族问题》第33页。
  (27)(28)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页。
  (29)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30)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7页。
  (31) 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32) 《回族简史》第23~24、22页。
  (33) 《回族简史》第23~24、22页。
  (34)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35)(36)(37)(38)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39)(40)(41)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42) (43)(44)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45)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46) 高占福:《丝绸之路上的甘肃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47)(48)(49)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50)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51) 《回族简史》第61页。
  (52) 马恩惠:《杜文秀领导的大理政权》,《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9页。
  (53) 《回族简史》第63~64页。
  (54)(56) 《秦陇回务记略》,第216,222页,《回民起义》Ⅱ,Ⅴ
  (55) 《平回志》第60页,《回民起义》Ⅱ
  (57)(58)(59) 《平回志》卷三第107、108,129页,《回民起义》Ⅱ
  (60) 《平回纪略》第12页,《回民起义》Ⅱ
  (61) 穆德全:《清代回族的分布》,《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62)(63)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史略》,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1~202页。
  (64) 明驼:《卓尼之过去与未来》,《边政公论》1941年1卷2期。
  (65) 《甘宁青史略》正编,卷三十一。
  (66)(67) 《黑龙江回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
  (68) 云洱丰:《回族在云南》,《宁夏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69)(70) 马维良:《云南傣族、藏族、白族和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
  (71)(72) 马维良:《云南傣族,藏族、白族和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1期。
  (73)(74) 马维良《云南傣族、藏族、白族和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
  (75) 马维良:《云南傣族、藏族、白族和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
  (76) 薛文波:《拉萨的回族》,《甘肃民族研究》1986年第2期。
  (77) 《黑龙江回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
  (78) 《清实录》卷1361第35~36页。
  (79) 《清实录》卷1363第3页。
  (80) 《清实录》卷1338第20~21页。
  (81) 《清实录》卷1320第7~9页。
  (82) 《清实录》卷1324第19~20页。
  (83) 《清实录》卷1218第22页。
  (84) 《清实录》卷1077第41页。
  (85) 《清实录》卷1191第27页。
  (86) 《清实录》卷1461第1~3页。
  (87)(88)(89)(90) 《青海回族的一些情况》,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内部资料),1964年。
  (91) 明驼:《卓尼之过去与未来》,《边政公论》1941年1卷2期。
  (92) 《临潭回族材料》,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内部资料),1964年。
  (93)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9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78页。
  (95) 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
  (96)(97) 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笫6期。
  (98) 《清史稿·兵志》
  (99) 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
回族商业史/赖存理 著.-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