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六节 生产奖惩制度

杨永华 方克勤

    
    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提高犯人生产热忱,奖励生产中成绩优良者”,以积累生产资金,为犯人建立家务,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制订了监所犯人生产奖惩制度。
    自1939年以来,边区各级看守所犯人大规模地参加了生产,为了调动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就在犯人中评选模范组、班,选举劳动英雄,集体发给奖状和优胜旗帜,个人则奖毛巾、肥皂等生活和文化用品,以资鼓励。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建立后,农业和手工业等各个生产部门先后建立起来,单位众多,犯人分散,管理异常复杂。鉴于这种情况,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的效能,把犯人的劳动与其切身物质利益密切结合起来,以促进生产的发展,边区高等法院提出,首先在手工业部门试行奖金制度,为此公布了《陕甘宁边区监狱劳动生产第一所(工业)奖惩办法》。这个《奖惩办法》虽然很不完善,但在生产中也曾发生过重大作用。后来,逐步把奖金制度推广到各个生产部门。随着经验的增多,在《奖惩办法》的基础上,1942年10月2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押犯人服役奖惩暂行办法》。
    后来,高等法院和监所在累犯中发现,有些二流子犯、盗窃犯之所以重新犯罪,一是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劳动习惯和学会生产技能,二是没有生产条件。如不设法帮助犯人解决出狱后的生产条件问题,徒有劳动习惯和技能,无法进行生产,仍会重走旧路。为犯人长远生活计,1943年边区监狱最早在犯人木板场,创立分红制度,以代替奖金制度,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为逐步降低累犯率创造了条件。
    一、奖金制度。
    1942年《暂行办法》规定,奖金分三种:一是定额奖,根据每个人的技术进步与工具条件,每月定出个人生产任务,能完成规定任务者,就有受奖资格,超额完成任务,累进计奖。如弹花,完成任务,奖米五升,超过一斤,增米一升。二是不定额奖,对杂工、修理工等不能计算定额的工种,按工作好坏,由大家民主评定给奖。三是普通奖,工作努力,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任务者,酌情给以普通奖。在外服役犯人具有下列条件者,除照监所规定奖励外,并给予一定数量之奖金,(一)埋头苦干,不偷懒,(二)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三)想方设法,节约原料;(四)积极提出关于增长生产率的意见或方法,行之能收效。奖金有三种:一种是按服役成品所得的纯收益,给予5%——10%的奖金;超过生产最高标准(指按照各服役部门,一般犯人技术之熟练程度及劳动强度制定之)之服役成品,按照纯收益,给予20%——40%的奖金。另一种是不能以生产数量给奖者,应按照服役之努力和成绩,每月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之奖金。第三种是特别奖,服役犯人对于劳动技术或强度的提高及其他有关生产率增长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有所创造,使生产有特殊发展者,给予300元以下,100元以上特别奖金。除特别奖外,奖金最高额不得超过普通工资的30%。奖金的发放,斟酌情况,考虑犯人的需要,折合市价,按月发给实物。犯人生产成绩最优,获奖最多者,予以通报表扬,彼此激励,扩大影响。
    监所和各服役部门都建立了奖金保管制度。犯人要购置日用必需品,补助家庭生活费,或其他正当使用,应准予领取,其余要认真保管,待犯人释放时发还。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服役犯人有消极怠工及其他不良行为:如无故不能完成任务、违反工房纪律、浪费原料、旷工、每月病假三日以上、有贪污偷窃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个人及小组批评)、全体大会斗争、停止和撤销奖金之一部或全部之处罚。服役犯人损坏工具时,得斟酌情形赔偿工具价格之一部或全部。实行惩罚时,应本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精神,着重采用谈话、批评等个别教育方式。被惩罚犯人不服,可向高等法院申诉。
    二、分红制度。
    1943年,党鸿魁任典狱长时,开始在木板场实行分红制度。当时的做法是,每月规定生产定额,多于定额的超产部分,由板场犯人分红,发给现金。后来推广到其他手工业生产部门。1946年以后,监所各项生产都实行分红制度。按正二八分成,即犯人生产所得利润,80%归公,解决监狱的经费,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其余20%归犯人,按照技术高低、工作日和积极性大小来分红。这个制度的实行和推广激发了犯人的生产热忱。他们把钱积蓄起来存放监所,做为出狱建立家务之用。1948年,实行正三七分红制,把犯人分红部分由20%提高到30%。1949年后,进一步发展为倒三七分红制,即每个犯人生产一年,年终结算,其所得收获,除去生产成本和他一年的吃粮外,再行分红,公家得三分,犯人得七分,犯人多分红,就为其出狱建立生产条件打下了基础。
    从分红制度发展的过程,清楚地看到犯人分红的比例日益增大,由20%到30%,最后达到70%。这个变化是人们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分红制度建立初期,着眼于鼓励犯人生产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为犯人建立家务,解决暂时生活问题,使其出狱后,不致于马上陷于衣食无着的困境。后期,认识进一步提高,从长远出发,着眼于防止犯人重新犯罪,因此,大幅度地扩大犯人分红比例,使他们积蓄更多的资金,创造出狱后能独立进行生产的条件。
    边区执行犯人的奖惩制度,创造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的是:
    (一)坚持奖励多于批评的原则。犯人和普通人一样都是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统一,无疑,犯人的消极因素占着主导地位。监所教育改造犯人,就是要善于从隐微之处、细小的事情上,发现他们的积极因素,扩大和调动积极因素,去克服和战胜消极因素,这就是边区使犯人由坏变好的工作规律。在平时生产劳动中,贯彻这个原则。在月、季度和年终的生产总结中同样如此。比如,194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召开了两次评功大会:国庆评功会上,奖励生产、守法的犯人68人,批评6人。年终评功会上,奖励261人,批评处罚了24人。通过评功大会鼓励了表现好的,促进了落后者向先进者学习,孤立了极少数顽固分子。
    (二)坚持奖罚严明,公平合理的原则。处于接受教育改造、弃恶从善之中的犯人,对于监所给予的奖励和惩罚是十分敏感的。他们把这个问题同能否提前出狱,早日恢复自由联系在一起。因此,实行奖惩要十分严肃,实事求是,从犯人的实际表现出发,该奖的奖,该罚的罚,绝不能从监所工作人员的好恶偏见出发,尽可能做到奖罚与犯人的实际相适应,公平合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表彰先进,促进落后的作用。在这方面,边区监所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有一个当炊事员的犯人,打破了一个水缸。有的犯人说是有意破坏;有的犯人则认为他一贯表现好,是无意不小心打破的。他自己更是处于有苦难言,是非难辨的窘境。经过监所的调查和犯人民主讨论,统一了认识,确认是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损坏的。如此实事求是,赏罚严明,既教育了大家,也深深教育感动了本人。有时,由于对犯人的奖励不符合实际,不公平,引起犯人的反感,以致影响了生产情绪,降低了奖惩在犯人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影响,要经过大量的工作,才能挽回和扭转过来。
    (三)坚持民主讨论的原则。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奖金制度与最高生产指标的确定,事先都要征集犯人的意见,确定后,还应向犯人传达和解释,并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修正。奖金制度的具体实施,更要经过犯人大会的民主讨论。在生产中的表现,谁个好,谁个差,他们彼此最了解,谁个应该受奖,谁个应该受罚,犯人都有极其明白的计算。经过犯人民主评定,监所干部集体讨论通过后,赏不当功,罚不当罪的极少,不论受奖的受罚的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杨永华 方克勤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