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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新解放城市暨各县召开各界代表会办法》

宋金寿 李忠全

    
    1949年9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了《关于召开各地各界代表会的指示》,边区政府制定了《新解放城市暨各县召开各界代表会办法》(草案),并指示新解放的城市和县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召开各界代表会议。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解放之城市,人口在3万以上且已建立市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的,暨各县已建立人民政府与各种革命群众组织的,均须召开各界代表会。城市由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召集(无军管会由人民政府召集);各县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会议,城市应在解放后15至20天内召集;县应在两个月内召集。
    (二)市、县各界代表会均为协助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
    (三)代表名额。城市人口3万以上至7万者为70—100名;7万以上至15万者为100—150名;15万以上至30万者为150—200名;30万至50万者为200—250名;50万以上者为250—300名。县人口在10万以下者为50—90名;10万以上至20万者为90—150名;20万以上者为150—210名。
    (四)代表产生办法。采用“推选”聘请和“直接”聘请两种形式,推选应占80%,直接聘请占20%。区域代表(城市郊区及各县郊乡)和职业团体代表(群众团体、党派、机关、学校部队、工商界、文化界等)为“推选”聘请,由各该单位根据分配名额自行开会推选,名单呈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查,合格者聘请之。直接聘请代表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直接聘请,对象主要是未被选聘上的劳动模范、革命知识分子、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同胞等。
    (五)代表资格。1.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并有实际行动者;2.拥护并赞助人民政府之各种政策法令者;3.与群众有密切联系,并较有威信的积极分子或护厂护校、支援战争与恢复生产的有功分子。
    代表每半年改选一次,连选者得连任。
    (六)代表会职权。1.听取军管会与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讨论实施办法;2.建议本城或本县应兴应革事宜。
    代表会开会时,应选7至15人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七)代表会会期。市各界代表会每半月开会一次,县各界代表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以2至3天时间为限。
    (八)代表会的筹备。由军管会、人民政府、各革命党派选派代表7至15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负责代表名额分配、代表资格审查以及大会的其他筹备事项。
    在《新解放城市暨各县召开各届代表会办法》公布以后,在新解放的城市和县,先后召开了各界代表会。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