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风易俗,倡导新风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之初,边区的封建礼教、封建迷信以及愚昧落后等种种陈规陋俗比比皆是。边区各级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清扫或改造旧社会的遗毒,移风易俗,使边区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精神面貌为之一新。
反对巫神,提倡科学 边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现代医学知识的贫乏,存在着很多巫神马脚。曾任边区政府秘书长的李维汉回忆说:“全区巫神多达2000余人,招摇撞骗,为害甚烈。”①他们假托鬼神,造谣惑众,骗取钱财,其手段也极为残忍,其结果往往是“无病变为有病,小病变为大病,大病变为死症”②。据统计,1944年延安县有巫神161人,一年诈骗钱财3360多万元边币;其中59人交代,经他们手致死的病人达278人之多。③当时的报纸报道称,“整个边区,就有一批这样的巫神,天天在做这种杀人的勾当”④。
面对巫神的泛滥和村民的盲从,延安《解放日报》发表《开展反对巫神的斗争》一文,认为“巫神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不能相容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里,不能容许巫神这种‘职业’公开的或秘密地存在”。边区在反对巫神的斗争中,一方面坚决取缔巫神的活动,处罚伤害人命与造谣惑众的巫神,劝导他们改邪归正,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另一方面,边区积极开展反对巫神,提倡科学的宣传活动。边区政府认为“要消灭巫神的势力,首先要普及卫生运动和加强医药工作,否则就是主观的空想”。为了在边区开展普及卫生运动,边区政府要求:“各界人士,必须针对各地具体情况,利用一切机会和方法(如小学校、干训班、自卫军、读报识字组、黑板报、歌谣、戏剧、秧歌、书报、画图、庙会、展览会等)进行对人民的卫生教育。”“必须动员一切部队机关中的西医除为部队机关服务外,兼为群众服务,尽量给老百姓看病或住院,并经常组织巡回医疗队下乡。必须动员和帮助一切中医和一切药铺认真为群众服务。西医应主动的与中医亲密合作,用科学方法研究中药,帮助中医科学化,共同反对疾病死亡和改造巫神。”⑤为了使群众彻底抛弃巫神和迷信,相信医学科学,改变观念,边区各级政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包括在各县区设立医院、保健药社,成立助产训练班,开设药店等,服务乡村群众。同时,各级政府普遍建立卫生、防疫委员会,制定乡村卫生公约,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使大多数老百姓有病不再请巫神马脚,而是去看医生,逐渐形成了相信医学科学,反对迷信的风气。
废除缠足陋习 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就在西北苏区开始了反缠足运动。1937年3月8日,庆阳县举行“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蔡畅在会上号召妇女把缠脚布放开,同时动员家长也不要再给女孩子缠足。1939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凡边区妇女年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凡边区妇女已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解放。”“凡边区妇女,在放足运动中,自动放足并能推动他人而起模范作用者”,给予奖励。如果18岁以下女孩继续缠足者,“一经查出,即科[课]处其父母或其家长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如果40岁以下妇女不放足,“一经查出,即科[课]处其父母或其家长半年以下之有期徒刑”。⑥根据条例,边区开展了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的不缠足运动。在放足运动中,各级妇联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妇联组织监督放足情况,经常收集汇报,大造利于放足的社会舆论。各县也成立了以妇联等群众组织为主的放足突击委员会,组织宣传队、放足突击队,深入各乡、各村、各户进行宣传和鼓动。庆阳县妇救会还成立了剪脚布小组,通过先学校、再城镇、再乡村的步骤,全面动员妇女放足。许多放了足的妇女也加入到不缠足运动中来,她们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宣传放足的好处,“越来越多的妇女都自愿放足,逐渐形成了社会风气”⑦。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同当时中国绝大多数落后区域一样,边区的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也是相当严重。为此,边区政府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对男女平等、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地位、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等作了原则规定。使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的地位。1939年起,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的命令》等。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为废除早婚的陋习,规定“婚姻年龄,男子以满二十岁,女子以满十八岁为原则”(后改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为防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规定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直接“向当地乡(市)政府或市政府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还保障了妇女在子女和财产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等。⑧1944年修订时又增加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⑨。保障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权利,改变了过去女子在婚姻中被奴役和被动的地位。
边区各级妇联在宣传婚姻条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广泛宣传取得显著成效,使许多乡村妇女懂得婚姻自由是她们获得解放的主要内容,也使许多青年男女真正懂得了婚姻自由在他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正如一位妇女所说:“过去做媳妇,须等公婆丈夫吃完饭,才能吃其残余,常被打骂,不能过问家里的事。现在打骂取消了,妇女管理家事;衣服制的比男子还多;过去买卖婚姻,现在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妇女出了头的世界。”⑩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边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从婚姻、家庭中解放出来的边区乡村妇女也开始走向社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边区政府的重视下,妇女们也开始参政议政,许多乡村妇女和男子一样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当选为县乡参议会参议员。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七项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妇女参政,要求“各级参议会应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女参议,各机关应大量吸收妇女工作”(11)。在1941年边区第二届各级参议会选举中,有167名妇女当选为县级参议会议员,2005名妇女当选为乡级参议会议员。(12)通过参选参政,边区妇女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被压抑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在保卫边区、建设边区的斗争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边区妇女还是边区经济建设主力军,尤其在抗战最困难时期,边区妇女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从1938年到1945年,有20万妇女参加纺织,纺纱600多万斤,织布约46万大匹。(13)在保卫边区和支援抗战上,边区妇女积极参加自卫军,和男子一样站岗放哨,救护伤员,运送弹药等。许多村庄的妇女自动组织缝衣队、洗衣队、救护队,支援前线。妇女社会角色的转换,是边区社会风俗的一大变化,也是边区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
严禁吸食鸦片,净化社会风气 吸食鸦片也是旧社会给边区遗留下来的恶习,不仅土豪劣神、军官士兵吸食鸦片,许多老百姓也吸食鸦片,由此而变成“二流子”。更有甚者,抗战时期有的人把边区政府为发展生产而发放的贷款也吸食了鸦片。基于此,中央和边区政府主张坚决禁止种植和吸食鸦片。
1937年5月27日,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就颁布了《关于禁止鸦片的布告》,严禁种植、吸食和买卖鸦片:“一、种了鸦片的,由各级政府督促铲除,改种其他粮食。二、烟馆立予封闭。三、贩卖鸦片的,不管他在苏区发卖或只在苏区通过,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得加以处罚。四、吃鸦片未登记的,立即登记,限期戒绝,期间至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五、各级内务部(延安市由市禁烟委员会)发卖戒烟丸药,吃烟的拿登记证来买。贫的可以减价或不要钱。六、现藏有鸦片的商人或居民,限十天内把鸦片送到当地政府(延安市送到市禁烟委员会)登记。听候处理。如逾期不登记,查出除没收外,并严加处罚。”(14)1942年1月14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的命令》,指出:“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甚为严禁,惟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本府为贯彻禁政,根绝烟毒计,当经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15)同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重申了边区禁烟的决心。
对于吸食鸦片的烟民,边区政府采取措施积极帮助戒烟。1943年9月11日,边区政府发出《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对帮助烟民戒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强制烟民戒烟,规定三十岁以下的限期三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下的限期五个月戒绝,六十岁以下的限期十个月戒绝。并对烟民进行登记,敲定戒绝日期和方法,乡政府或村主任、村长要随时检查。二是要求各地政府和卫生机关,帮助烟民找戒烟药,或设立戒烟所,集中戒烟。三是要求把戒烟和生产与教育工作联系起来。要以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和帮助,“使他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戒烟的决心”。四是要求形成群众性的戒烟运动。召开村民和市民大会,做劝戒运动,让烟民知道“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发动妇女儿童帮助戒烟。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边区在禁烟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随着“二流子”的改造和转变,吸食鸦片的人大大地减少,及至抗战结束,吸食鸦片在边区近乎绝迹,边区在当时被称为“禁烟模范区”;另一方面,比较彻底的铲除鸦片的种植,1944年5月,随中外记者西北参观团访问边区的美国记者哈里逊·福尔曼说:“我在共产党区游历了五个月,没有发现任何一点鸦片的痕迹。”(16)
①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②1944年4月29日延安《解放日报》。
③叶成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改造巫神的历史经验》,1999年11月12日《光明日报》。
④1944年4月29日延安《解放日报》。
⑤1945年1月8日延安《解放日报》。
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4页。
⑦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462页。
⑧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42页。
⑨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⑩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93页。
(11)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7页。
(12)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468页。
(13)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457页。
(14)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5)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5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16)[美]哈里逊·福尔曼著,熊建华译:《来自红色中国的报告》,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