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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干部的保健与休养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在边区、干部有疾病、身体衰弱、生活上有困难,在可能限度内给以用心的照顾和帮助,这是爱护干部的办法之一。
    在漫长而残酷的革命战争年月,不少干部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体力日渐难以支撑革命工作。所以,对有病而衰弱者实行保健、让长期无法工作者进行疗养,在当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1)干部的保健工作。为开展此项工作,1941年以后,西北局、边区及各分区均成立了5~7人的保健委员会,来担负边区内干部之保健事宜。各县的保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不另设保健机构。
    西北局保健委员会由西北局的李景波、袁福清、马定邦、边府的唐洪澄、群众团体的高长久、边区卫生处的李治等人组成,设秘书一人处理保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指导与处理在边区范围内之县委、县政府科长,及群众团体的主任、主席以上干部(含非党干部)之保健事宜。军队系统按总政干部保健条例实施。
    1941年10月,西北局干部保健工作实施条例规定:边区一级各单位下属机关、学校干部取得保健待遇,须由各该机关、学校之首长、校长协同各单位的保健工作负责同志之批准;各直属县干部之保健待遇,须由西北局直属县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各分委一级及其所属各县干部之保健待遇,须经各该分委的保健委员会批准;边区一级取得保健待遇的干部,须经西北局保健委员会批准,取得定期和临时保健待遇的干部,由各单位所属部门的干部科,或组织部按照具体情况即可批准。
    1943年3月,西北局保委会在“保健工作暂行条例”中又规定:党的系统享受长期保健待遇的干部名单,由西北局干部科审定;政府系统干部的长期保健待遇名单,由边府民政厅干部科审定后、经西北局保健委员会核准。临时保健费,由各保健委员会负责审核。西北局保委会在《1945年干部保健工作条例》中再次规定:享受特殊保健待遇干部的名单,由西北局提出,呈请中央批准;享受长期保健之边区一级及地委高级干部、县委书记、县长、团长、团政委,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体弱有病的,由保健分会提出名单,经西北局及联防军保委会分别审查批准;享受定期保健的一般县区级干部、区委书记、区长以上体弱有病,或在职休养者,经保健委员会批准;战士及一般公务人员,因重病需要治疗休养者,可发给临时保健费,由各保健分会自行处理;为伤病员输血的,按照边区卫生处之规定发给保健营养费。联防军系统(含不兼辖分区之部队),干部的保健名单及保健费预决算,由联防军保健委员会审查造报。
    保健费发放的原则、标准及其具体实施情况是:1941年2月的边区中央局《对于干部保健工作的决定》称:凡参加革命5年以上,对革命工作有功绩,身体过弱,常常有病而因需要不能脱离工作的干部,经医生检查证明、保委会审核批准,每月可领取保健费,即:凡任过区委书记或区长、县上的部长或科长、边区分区或县级科员,部队的连长或指导员,每月发给1.5~2元保健费;凡任过县委书记或县长、部队的营长或指导员、群众团体县一级主任科长以上者,每月发给1.5~2.5元;凡任过分区书记或专员、边区一级科长以上的干部,每月发给1.5~3元。如有重病或有特殊情形者,经保委会同意,可酌量增发。同年10月,西北局在“对干部保健的决定”中指出,凡参加3年以上实际工作的县级以上、及相当于县级干部,因战争受伤而损害健康者、因革命被捕入狱致身体衰弱者、因公积劳致身体衰弱者、年龄较老者、患有慢性病须营养保健者,经医生检查证明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享受保健待遇。并规定非党干部,和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又依据干部职务等级、身体健康程度,把保健待遇分为长期、定期、临时三种发放办法;根据干部斗争历史长短、对革命功绩之大小,定出不同等级的保健费标准;对在秘密环境下长期担任特殊工作的干部、女干部,虽任职较低,亦应按工作时间长短、对革命的功绩大小,及其身体健康程度给予相当的保健待遇。保健费分为三个等次:分委书记、专员及边区一级,或相当于分委书记、专员的科长干部以上者,发给10~15元的保健费;县委书记、县长及相当于该级干部以上者,发7~10元;县委部长、县府科长及群众团体主席、主任,及分委和边区一级相当于县委部长、县府科长及群众团体主席、主任的干部,发给5~7元。
    1943年3月,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在《保健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党政干部保健费标准分长期保健的:参加西北局常委会的同志每人每月300元;经常委会批准享受特别保健的每人每月450元;政府厅长、西北局处长、科长以及各分区书记、专员,或相当于该级之老干部,每人每月100~250元(分100、150、200、250元四个等次发放),对吃小灶的减发30~60元;县委书记、县长、分区一级科长,或等于县书县长、分区科长一级干部,每人每月60~100元(分60、80、100元三个等次发放)。临时保健的:一般干部患病在医院或在家庭卫生所养病者,保委会可依据他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保健费;有病在休养所的干部,保委会给每人每月发60~100元临时生活补助费;重病在医院治疗,或出院后需要休养者,由保委会酌情发给1~3个月的临时保健费100~150元;高级干部可酌情增加;区委书记、区长、县级部长、科长身患疾病者,给予一定时期的保健费,每人每月50~100元;区书以下干部发给30~60元。对发扬革命友爱精神的输血者,按规定给予健康补助费。
    同年9月,由于边区物价上涨,西北局保委会作出《关于增加保健费的决定》,对党、政、民、学系统的保健费,按当时猪肉价格标准作了重新规定:西北局党委同志每人每月5斤猪肉(1000元);特别保健者,每人每月8斤猪肉(1600元);政府厅长、西北局处长、科长以及各分区书记、专员,每人每月2~3斤猪肉(400~600元);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分区一级的科长,每人每月1~1.5斤猪肉(200~300元);相当于政府厅长、县委书记两项之老干部及学校校长、群众团体主任,亦按该两项标准发给。
    在1945年的干部保健工作条例中,再次规定:保健费数量以大秤猪肉按市价折合现款计算。特别保健费,每人每月5斤;长期保健费,每人每月1~3斤;定期保健费1~2斤,临时保健费1~3斤。要求做到生产自给的机关、部队,保健费亦应自给。同时按照规定手续,对县委书记、县长以上患病之干部,在病期每人每天发给半磅牛奶;对高级干部实行半年至1年举行一次健康检查,由保委会协同边区卫生处负责进行,实行制表登记,根据检查结果,决定医疗、休养办法;一般干部之健康检查,由本单位卫生所负责进行;联防军系统,由联防卫生部负责进行。
    (2)干部的休养。在边区对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干部,使其进休养所得到休息和治疗。1939年夏,边区创办了一所干部休养所,1940年春,在休养所的基础上又成立了边区干部疗养院。从此,在边区境内广大的工作人员及群众中的病员,才能得以休养和治疗。鉴于当时边区医药十分困难,其后政府又对各县患有疾病的干部指出:要在可能之情形中给予休养与治疗之机会,或减轻其繁重工作;告以有病者节饮食、慎起居,注意衣食寒暖,及劳逸调剂,经常性的养生锻练,以克服迷信药品、药品万能的思想认识;提倡普遍建立各县中西药店,以及卫生所。
    1942年夏,西北局组织部在《关于改进干部休养所的决定》中,确定了休养所在行政上由边府民政厅负责领导;在医药卫生上,由民政厅责成卫生处负责;在党的工作上,由边府总支委员会负责领导。并由西北局与边府两个保委会,经常检查和帮助改进休养所之工作,以关心干部之休养。为加强并改进现有之组织领导,决定由西北局派一个有能力的、关心干部的同志任休养所所长;由民政厅派一名担任党的与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和一精干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待遇、保管、采买、会计、收发通讯等各种制度,使休养所的工作迅速走上轨道。
    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入所的对象和手续。来所休养者,必须是县委委员、县府科长、县级群众团体主任以上的干部,以及具备同等资格的干部。凡入所者必须由各该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名介绍,经边区卫生处门诊部检查,由西北局组织部和民政厅批准,才可入所休养。
    为改进休养所的工作,同时决定由民政厅、西北局组织部、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和边区保健委员会联合组成13人的检查小组,立即检查并帮助休养所进行整顿并改进工作,对休养者进行重新登记,对符合规定者另行安置;休养过久者,经检查确定继续休养者留所休养;经检查无须继续休养者,出所分配工作。同时,对符合休养条件的、在乡村休养的干部,应尽快接收来所休养。
    在物质生活改善方面。凡在所休养干部每人每天粮食增加至1斤半,麦子占3/4;为避免物价上涨影响伙食起见,保证供给每人每天油5钱、豆腐2两、肉2两、菜1斤、调和4钱、盐6钱、炭半斤等之物质需要。在所休养干部的津贴、粮食均由休养所预算;在职干部之休养津贴、粮食均由该干部所属机关报财政厅批发。
    在政治文化娱乐方面。所内经常组织休养干部参加必要的政治、文化学习和娱乐活动。即增加一定数量的报纸、确定一些教育内容,增设文化娱乐工具等。使休养者在休养期间,精神上得到安慰,政治文化上也有进步,从而提高他们的休养情绪。
    为使脱离生产的公务人员普遍得到休养,边府借边区医院住址和设备之便,于1942年7月,又成立了“边区普通休养所”。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