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革命年老干部的优待与退休补助

边区对年龄50岁以上、积极工作达10年以上的军工人员实行优待。凡经团以上的部队、县以上之机关,向边府正式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均可发给革命年老人员“优待证”,年老者将按不同年限享受不等之优待。对退休的老年军工人员,政府将按规定发给安家生产补助费。
(1)对革命老人实行优待。边区的军工老人,曾经把自己的精力贡献给过去与现在的革命事业,为革命作出了不朽的功绩。所以,党和政府应给他们以多方的照顾和优待。1948年11月,边府在颁发的《边区抚恤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优待革命年老人员条例》内规定,对革命老人的优待金,每年发给小米60斤。1949年优待标准为:凡年满50岁以上,参加革命10年以上者,每月发猪肉1斤;参加革命12年以上者,每月发猪肉2斤;参加革命15年以上者,每月发猪肉3斤。其后,边府又通知:军人年在45岁以上者,参加革命5年的,每月发给猪肉1斤;参加革命8年的,每月发猪肉2斤;参加革命12年的,每月发猪肉3斤。政府工作人员年在50岁以上者,参加革命10年的,每月发猪肉1斤;参加革命12年的,每月发猪肉2斤;参加革命15年的,每月猪肉3斤。
(2)对革命退休人员实行生产补助。所谓退休者是指:凡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因作战或因公致残,确定不能继续在部队、机关工作,须复员还乡者;凡参加我野战兵团及地方兵团满两年以上军龄(解放兵根据其作战表现决定),因年老体弱,确定不能继续在部队或机关工作,须复员还乡者;凡在我党政各部门及后方军事机关和军事系统之工厂、学校、医院服务3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干部,确定不能继续在机关工作,须复员还乡者。政府对上述各类人员,实行退休生产补助和优待。规定:凡家在边区或退休安置在边区境内者,由所在县政府按照边区抚恤委员会或抚委会委托处理之机关批发数一次发给粮食,并通知当地政府负责监督,把该项粮食用于安家生产上;各县所发之生产补助粮,于月底决算送抚委会转财政厅报销;凡介绍去其它解放区处理之人员,各该解放区政府决定其退休者,其生产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决定发给;凡回蒋管区之退休人员,只发临时补助费,暂不发生产补助金。
生产补助金的标准为:残废退休者,参加革命1~2年,发小米90斤,以后每增加一年加发30斤,但最多加发不得超过300斤;部队退休之老弱军龄满2年者、一般机关退休者参加革命满3年均发小米30斤,以后每增加一年加发30斤,但加发数最多不得超过300斤;对参加革命有特殊贡献、或满15年以上工龄,工作一贯积极的年老退休人员,除按标准发给生产补助金外,可再酌予增加(详见附表)。
1949年5月,边府颁发“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年老人员退休发给一次性生产安家费;按战勤条例享受减免战勤负担之待遇,并具体规定退休人员年满50岁以上、参加革命10年以上,除照章发给生产补助金外,并一次性发给小米300市斤,以示优待;参加革命12年以上,除照章发给生产补助金外,并一次性发给小米500市斤之优待。又规定军工退休人员的生产安家补助金分别为:参加革命部队满1年、或在机关工作两年以上,发给一次性生产补助金100市斤小米,参加工作每增1年加发小米70市斤,但至多不超过870市斤小米。补助金发放办法与革命年老人员优待金发放办法相同。
12月,边府通知退休人员生产补助金标准为:军人年在45岁以上、入伍满5年,一次发给小米300市斤;50岁以上、入伍满10年,一次发给小米500市斤。机关工作人员,50岁以上、参加工作满10年,一次性发给小米300市斤;参加工作满12年,一次性发给小米500市斤。生产补助金的计算办法:军人参加部队满1年(不含荣军、荣工),一次性发给小米100市斤,军龄每增加1年,加发小米50市斤,军龄尾数超过1月的按半年计算,增发小米25市斤,超过5个月的按全年计算,对未满1年退伍的、按1年计算;对排长以上干部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小米50市斤;对有特殊贡献的,得酌情多发,但最高不得超过补助金额数的1/2。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3年、一次性发给小米80市斤,每增1年加发小米40市斤;荣誉工作人员参加革命未满3年的按3年计算;对有特殊贡献的,酌情多发,但最多不得超过补助金额数的1/2。工龄尾数超过1月的按半年计,超过7月的按全年计算。
老人受尊敬和受优待,是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特点之一。在边区的老人,不论党、政、军、学工作人员,或是农村社会上的老人,凡曾经把自己精力贡献给过去、现在的社会事业者,应该有其社会享受以终余年。军工人员50岁以上退休的,每年发给养老金;对继续为革命服务的,给以特殊优待;对民间老人无法自给的,由政府发给养老费;对有些不尊重老人的小一辈,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并加以惩处。
边区养老院是为敬养革命老人而设立的。它直接受民政厅领导,在可能情况下各分区设养老分院,由专员公署领导。边区养老院和各分院,设院长(必要时设副院长),掌管院内一切事宜;并设总务科,有科长和若干科员,设会计1人。养老院的设备须适合老人的生活环境,有利于老人之身心健康;一切经费按月进行预决算,向财政厅领支与报销。
入院老人均是60岁以上的革命工作同志,即不能继续服务于革命者;无法维持生活或有特殊原因的抗属老人;有功于国家社会无法生活的边区老人。他们由边区的机关、部队、群众团体负责介绍,经民政厅审查批准,均可入院养老;入院老人的衣食住,均由养老院负责;如系革命退职老人,仍发给原领津贴;对于抗属及其他老人,每月均给酌发津贴;老人有病由养老院负责送医院治疗。
入院老人享受一切公民权利;他们自由选择体力堪胜之操作;老人均须遵守养老院的一切规则。养老院对于老无所归、及其有益于社会的所有老人,提供了精神寄托和良好之社会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