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土地法大纲》与边区土地改革
为了彻底解决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有力支援解放战争,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同时,中共中央号召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会及其委员会,领导农民开展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制度。
在《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发之时,陕甘宁边区仍处在全面战争状态,胡宗南部还占领着边区的大部分县城地区。1947年8月,西北人民解放军发动沙家店战役,并取得歼敌6000余人的胜利,西北战场开始由内线防御转入内线反攻。10月下旬,绥德分区全部收复。1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绥德义合召开陕甘宁边区干部会议,传达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并决定在边区内开展土地改革。从12月起,土地改革在边区逐步地开展起来。至1948年4月22日延安光复,在边区的249个乡,约6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使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得到将近90万亩土地。
在土地改革初期,曾发生过错划成份、侵犯中农利益和工商业利益等“左”的偏向。有些地方片面宣传所谓“贫雇农路线”、“彻底打乱平分”、“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等错误口号,采取许多过火作法,有个别地方甚至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如在划订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上严重紊乱,把许多无剥削行为或有轻微剥削行为的劳动农民错订成地主富农,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有些地方连中农也被触动,遭到冷遇和排斥;集镇县城的许多工商业者被斗,其店铺作坊资产被没收分配;对地富不给生活出路,挖底财,分浮财,扫地出门等等。
1948年初,西北局负责人赴各地传达12月会议精神时,针对土改中的“左”倾错误提出严肃的批评,并接连发出紧急指示,要求各分区、县党政机关迅速行动起来,坚决制止并纠正各种“左”的错误。其后,西北局又做了大量工作。(1)明确提出边区土改中的主要倾向业已转移,纠正“左”的倾向已成为当前土改工作的关键环节与首要任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土改工作团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旗帜鲜明地纠正“左”倾错误,并指出各地领导干部要首先打通思想,带头纠偏;(2)重申中共中央制定的土地改革总方针与基本原则。强调干部必须掌握政策,即要争取多数,反对少数,集中力量打击最主要的敌人。在土地改革中,既要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又要巩固地团结中农,这样才能将农村中90%以上的人团结起来,在党的领导下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3)及时传达并转发中共中央关于土改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结合边区各地之具体实际,作出必要的和具体的补充规定,以为各地随时提供纠偏的政策指导。
3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在绥德义合、延家川两区土改工作团的会议上,依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和决定,要求坚决纠正土改工作中“左”的偏向。6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又发出《西北局执行中央1948年土改整党指示初步意见》。其后,土地改革完全走上正轨,顺利开展。1948年底,边区的老区基本收复,并开辟了新解放区。随即,土地改革在边区老区迅速完成。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边区农民的土地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由此可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是贯穿于边区民政部门处理土地问题始终的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