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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民难民政策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优待移民、难民,是发展边区农、工业生产的重要政策之一。在边区过去移民进出皆是自发的。1940年开始政府虽对移民工作有了统筹安排,但只是限于局部地区,大部分地区仍处于自流状态。1942年10月,边区高干会以后,移民工作才进入有计划有组织的阶段。政府规定,凡迁来边区的移民难民,不分阶级职业、不分民族界限,一律按照规定给予优待,使移民难民尽快安居就业。
    边区党和政府为妥善安置移民难民,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早在1937年11月,陕甘宁特区政府,为了解决从外地来延安的移难民的疾苦,决定由边区民政厅专门建立难民收容所;1938年9月,边区决定筹建难民工厂。
    1940年春,边区政府作出《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明确规定凡移入边区的难民贫民,应享受的各种优待和民主权利;1941年1月,边区政府颁布《关于优待移民的布告》称:“官荒任其开垦,公粮3年免征;租借私人荒地,免纳3年租金;缺少农具籽种,政府一定相帮;没有窑洞粮食,借助依靠乡邻;至于从事工商,保护另有明章;民主权利共享,新户老户不分;义务劳动负担,一律予以减免;欺压客户之徒,政府法纪以绳。”4月,边府布告颁布“优待难民办法”10条,指示全体党政军民,一体周知遵行。
    1942年2月,边区政府命令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为奖励边区内外各地难民贫民迁移,在边区从事开荒生产,繁荣经济,特划定延安县、甘泉县、华池县、志丹县、靖边县、富县、曲子县为移民开垦区,要求这些区域的县、区、乡政府,须帮助移民解决荒地、必要之熟地、窑洞、粮食、籽种、农具、耕牛贷款,帮助组织移民村、移民乡政府等;并决定在绥德专员公署、陇东专员公署、安定县政府、靖边县政府、关中专员公署、富县县政府设立移民站,负责帮助解决移民迁移中之困难与要求。
    同时,为了奖励边区内外有资本,但不能自力耕种的民户之迁移。4月5日,边区政府命令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重申对移入垦区之人民,要依照《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各项优待;12月,边区政府通令各专员、各县长,要依照边区优待移民办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时地、适当地、迅速地安置难民。并对如何具体安置工作作了重要的指示。
    1943年2月,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检查移民工作,并给各专员、县市长下发“移民工作检查大纲”,责成各地检查移民工作中的成绩和缺点,要求各分区、县、市于命令到达之日,立即进行对过去移民工作的检查与总结,将检查结果写成书面总结报告,送交专署,由专署负责审查研究,提出意见汇报边区政府。为优待移民垦荒,发展农业,安定民生,增强抗战力量,边区政府在3月29日公布《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条例》全面系统地论及到边区安置、优待移难民的政策与方针,为边区开展移民工作指明了方向。
    《条例》规定:凡迁来边区的移民、难民,与边区的老户同等享受一切民主权利,以及人权、财权的保障等权利;移难民不分阶级职业、民族界限,一律予以下列优待:(1)开垦之公荒土地所有权归移难民所有,3年免收公粮;开垦之私荒,3年免纳地租,3年之后依照租佃条例办理,地主不得任意收回土地。(2)移难民如因种菜、种粮需少许熟地,区、乡政府可酌予调剂。(3)县政府根据当地公私窑房情况,加以调剂,给移难民暂住,待移难民自行建立窑房后归还之。(4)移难民无耕牛、农具、种籽,或缺乏粮食者,县府呈边府优先给以农贷帮助,不足部分由乡政府帮助向老户借贷,或发动老户互助解决。(5)移难民之运输公盐、公粮、修公路等义务劳动,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视其家中经济状况酌减,如第二、三年生活仍然困难者全免。(6)对有病而无力医治者,可享受公共医院免费医疗之优待。(7)移难民从事开垦3年后,生活困难无法担负公粮者,政府给以继续裁免,除特殊困难者外,不得为逃避负担另行它迁当移难民。
    《条例》规定:暂时尚无基础从事开垦,须以安庄稼、以当雇工为生之移难民,本人未约到雇主的,县、区、乡政府可帮助介绍;在未得到职业前,不能维持生活者,县市政府可予以酌量救济;对有老户欺压新户,或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强迫移难民负担者,其随时有向各级政府报告之权,各级政府在接到此项控告之后,要立即查明处理。
    《条例》规定:各县府对移居本县之移难民的户主姓名、年龄、职业、原籍、现住址、何时到达,家属几口、全劳多少、半劳多少、无劳者多少,有何农具、工具各多少,政府对其实行过什么优待与帮助,还有何困难、准备如何解决等项,均须加以调查登记;并要求各县、区政府,经常检查移难民工作,督促各乡政府经常派人按户检查该乡移难民的生活情况,如发现困难立即设法解决;各级政府对有特殊困难不能维持生活的移难民,应予以特殊的帮助;要求移难民,均须遵守政府法令,维护社会治安,有协助政府反对一切破坏抗战团结,巩固边区的义务;如有假借移难民名义,企图混入边区,实行破坏抗战团结、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的,要予以法律处理。
    毛泽东于1942年在边区高干会上,总结了边区的财政经济问题,他在《财政问题与经济问题》一文中,指出移民为农业政策之一,一年来的生产运动,证明了移民问题在边区生产建设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边区政府采取了发动地少人多(如绥、米等县)地区的农民,到地多人少(如延属等县)地区开荒,政府发给路费或动员老户帮助,在1942~1943年,仅绥德分区就移出1307户,共6544人;另外安置外来移难民,1941年785户、2074人;1942年5056户、12431人;1943年9836户、30447人。劳动力在1942年占移民的46%,1943年占60%。边区政府和人民,在1942年、1943年两年间,约计给移难民发救济粮4000余石,调剂窑洞6240孔,熟地86766亩,农具9100件,耕牛1388头,种籽180余石;政府在发放农贷中,还明确规定一部分专为移难民发放的;在发动老户帮助新户开荒下种方面,仅关中分区的两个县和一个区就达4000余亩。
    1943年高干会的决定下发后,边区实行了政府和人民配合,与双管齐下的办法。绥德分区组织并移出5000个劳动力,欢送其南下;吸收移民之地区,则发动与外边有关系之老户进行号召,欢迎移民移入。所以,在当年春耕前后,全边区共吸收移难民8021户,29030人,1159名劳动力,超过以往任何一年的纪录。
    在边区的大批移难民能够安居下来,主要是执行了正确的优待政策,政府和人民从各方面给予物质的帮助和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同时,驻在边区的八路军也给于积极帮助。如在固临县的八路军,他们安置了19户移难民,并与其合伙种地,召开联欢会。驻庆阳的八路军,给初来该地的移难民送酒、送肉,军官们亲自与难民拉话。有一位60岁的难民老太婆感动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好的军队,八路军真是我们老百姓的军队!”由此可见,移难民政策的实施,将对移难民工作在边区的开展,产生无可估量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