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边区婚姻的基本特点
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在政治上是当时全国最进步的地方。但是,边区又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中脱胎而来,经济文化落后,封建残余广泛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当时婚姻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婚姻制度与习俗处于过渡时期。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了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新民主主义的本身,就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因此在婚姻状况中就带有许多过渡时期的特征。具体来讲,①有鲜明反对封建婚姻的色彩。在边区颁布的婚姻法规中,非常强调男女婚姻要自由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和童养婿等,这些都是反对封建婚姻的内容。
②结婚订婚年龄上的迁就规定。在1939年公布的“婚姻条例”中,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子以满20岁,女子以满18岁为原则。这个婚龄正符合男女身体发育的成熟时期。但是,“因社会早婚习俗相沿,在群众中甚难实行,致使法令至法令,而早婚之风犹未泯。髫龄订婚者有之,甚至指腹为婚者亦有之,如此现象,殊违婚姻自由之原则。”因此,边区参议会的议员不得不提出提案呼吁,“政府可改男子结婚为18岁,女子为16岁,即便于执行,且适合战时增加革命后代要求,政府可规定男子16岁,女子15岁方可订婚。”①在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对结婚订婚年龄按此提案作了让步性的修改。
⑨民族婚姻上的照顾。《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条例原则下,得尊重其习惯法。
④抗属婚姻占有特殊地位。当时处在抗日战争的非常时期,抗属婚姻非常重要,而且情况特殊,致使在边区的婚姻法规中,用了较大的份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第二,提倡建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边区是共产党领导的进步地区,大力提倡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恋爱的目的,就是要互相了解,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以达到婚姻的美满结果。共产党既反对恋爱至上主义,也反对马马虎虎的结合。要自由恋爱,要婚姻美满,就必须倡导男女社交通开,打破封建的男女授受不亲的隔膜,主张男女之间应该多接触,才可以选择志同道合者。在结婚问题上,当时有人认为,“结婚在政治上会落后,”也有人说“结婚是恋爱的坟墓”,特别是一些女同志觉得结了婚,终身事业就完了。这些都是不对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结婚是恋爱的最高发展。结婚的目的,是为了求得两性的安慰与幸福,也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延续。所以,问题不在应否结婚,而在如何慎重其事以及如何对待结婚后的生活。对于婚后的生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结婚是幸福的开始,“爱情是创造的”,只有不断地创造爱情,使彼此都感觉到生活是向上的,是新鲜的,才能克服感情上的冲动,达到美满持久的爱情生活。当时在结婚后经常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部分女同志以为结了婚终身有靠,便不求进步;一部分男同志认为既已结婚,女的便是我的。甚至彼此互相监视,禁止和异性接触,把生活弄得沉闷而厌倦,这些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念。婚姻生活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生育问题。为了留传后代,抚养将要继续人类革命事业的新生后辈,夫妇就应对人类社会尽到自己的光荣义务。为此,要纠正一些人把生育看成是托累等不正确的认识。
第三,要求对孩子和母亲有正确的态度。人类要绵延下去,社会才能不断进步。在抗战建国的伟大斗争中,要建设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就需要我们的民族一代强似一代、一代胜过一代,才能使之实现。所以,对孩子应善尽抚养教育的责任,对母亲应特别关切和爱护。从当时边区的婚姻法规来看,应当无条件的爱护任何一个孩子,不问孩子的父母出身,社会政治地位,思想信仰如何,也不论男孩或女孩,或是私生子,甚至是敌人的孩子,都大公无私地“一视同仁”,把他们看成是将来国家社会的一个成员,一个新的主人翁。
当时,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蔑视私生子、轻视女孩、继母后父虐待前房前父的儿女,甚至溺女弃婴的现象,都是应反对和纠正的。特别是父母对孩子不应存占有的自私观念,应将子女培养成为国家社会的人才,不应把教养孩子单纯看成是为了养儿防老。党和政府希望把孩子们教育培养成未来的国家栋梁,首先应充分发挥父母的慈爱,注意孩子身体和心理的发育,给以适当的营养和教育。
抚育儿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对子女应有贤明的态度,该严格的时候要严格,该慈和的时候要慈和,反对溺爱和娇宠,也反对打骂等有碍儿童身心发育的办法。党和政府还要求社会特别保护母性,注意母亲们的困难、辛苦和幸福,同时,还要使母亲们真正获得作人的权利,取得社会上与男子的同等地位,主张把母亲由狭隘的家庭牢笼中解放出来,投身到抗战建国的事业中,参加救国的工作,参加各种生产事业,使她们投入社会和集体生活,陶冶养成伟大的贤良母性。
① 陕西省档案馆卷号64全宗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