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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禁赌禁毒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赌博吸毒劣习,在革命后经过政府的严加禁止和坚决取缔,基本上已经绝迹。但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寇在沦陷区大肆纵毒,国民党统治区腐败风气的影响渗透,曾一度被肃清了的赌博、吸毒现象,又重新在边区死灰复燃。对此,边区政府早有警惕,并非常重视,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禁止。
    为了增强抗日力量,巩固抗日后方,保护人民利益。1938年5月15日和1939年1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曾先后两次布告全边区军民人等,“不许一人不尽其职,一事不利救亡。”在公布要实行取缔的行为中,就明确规定:“强占民房,聚众赌博,包庇或贩卖鸦片者,无论任何机关与人员,均得以法令惩处之。”就禁止赌博来说,“布告”发挥了很大效力,绝大多数群众对赌博行为殊堪痛恨。但还有少数人却我行我素,甚至在机关单位的人员中也有赌博之风蔓延。1941年4月9日,边区管理局干部郭一鸣致书边区政府林伯渠主席和李鼎铭副主席,他在信中说:“我以公民的资格提出以下的建议希望政府注意:近来延市赌风甚炽。别处我不清楚,据我知道的机关、居民各层皆有,而且屡见不鲜。比如延大一伙夫几天输六百元,保育院、中央医院、管理局等机关下层人员都是一输好几百。另外老百姓中,据见的人讲东关某老百姓一夜输八百元,第二天卖米还钱。所以从已知的事实中看来,就不是一件小事,需要严重注意,迅速处理。”他进一步分析说:“今天赌博之风多出于下层事务人员及莠民之中,这些人一无恒产,二无厚禄,仅靠月给块半津贴或节衣缩食的余资,如何弥补此巨大损失,故偷盗之事接踵而来,而且已是既成事实,并非推断。然则小而偷盗变卖公物,大而汉奸利诱作破坏工作,全非吹嘘,而发展之必然规律也。”①广大群众认识水平的提高,是禁绝赌博歪风的重要因素。
    烟毒的为害更甚,小则毁身败家,大则亡国灭种,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有深刻教训的。1938年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条例》明确规定:“①鸦片、②吗啡、③高根、④海洛因、⑤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均属禁止之列。对吸食或注射烟毒、买卖贩运烟毒、种植鸦片烟苗、制造吸食注射烟毒之器具者等,要视情节轻重处以徒刑、苦役和罚金。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要向政府登记,限期戒绝,违者论罪。
    虽然政府厉行禁种禁吸烟毒,但仍有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惜干违犯禁政,偷运烟土,往来贩卖的勾当。为此,1941年10月23日,第十八集团军司令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发出《关于禁烟的布告》,指出:烟毒贩卖在边区境内愈演愈烈,“甚至延市亦有烟土踪迹出现,若不重申禁令,严加取缔,恐其到处散布,可将遗毒地方”。为保护边区人民利益,维持政府禁政,“从布告之日起,无论军民人等,倘敢故违禁令,偷运烟土逗留边区境内者,一经查觉,即按边区禁烟法令严予惩处,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
    同年12月查悉,绥德分区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林县境出售烟土,系触犯政府法令,边区政府即按“布告”精神,指令绥德分区专员兼县长曹力如,“认真执行”,“勿稍松弛”,“不应姑息宽假”。
    为加强贯彻禁政的力度,根绝烟毒,1941年12月,经边府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处长;并通过《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以利进行。1942年1月14日,边区政府在公布这些决议和文件的命令中指出:“我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悬为厉禁,惟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因此,制定“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的目的,就是“贯彻边区禁政,肃清边区境内之烟毒。”“办法”规定:查禁的鸦片毒品包括吗啡、白面、高根、海洛因以及制成的毒品药丸等;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烟毒之责,但查获烟毒时,须将烟毒与人犯随时转送边区禁烟督察处或分处处理,一切非禁烟机关,概不得私自处罚人犯或没收毒品;督察处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烟毒品妥为储藏准备销毁外,其人犯须于24小时以内转交司法机关讯办;公安或其他与查禁烟毒有关的机关,如查获贩卖或吸食烟毒人犯,应造具赃证清册连同人犯、烟毒、烟具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受理的贩卖或吸食毒品案件,应于判决后,将烟毒及烟具全数移送禁烟督察处或分处处理。
    与此同时《办法》还特别对“事前闻悉或目睹,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和办案出力人员的具体奖金规定,并对“因施行查缉职务而侵占他人与烟毒无关之财物者,依诈欺论罪”作了规定。
    在禁绝烟毒的过程中,党政军的领导同志严以执法,从不姑息护短,表现了禁毒的严正态度。
    与禁绝贩卖吸食烟毒的同时,边区还大力查禁偷种鸦片烟苗。1943年1月17日,边区政府向各专员县市长发出命令,指出:“查鸦片烟苗为本府历来所严禁,际此早春正宜农作开始之时,为发展边区人民生产事业,完成政府第一重大任务,经本府第39次政务会议决定,重申前令,严厉查禁,如仍有私种鸦片烟苗者,经查出定依法严惩不贷。”
    同年3月12日,边区政府惟恐各地对此项禁政疏忽,再次发出命令,希望各专署县市政府务必各就职责,认真检查,如发现烟苗,须立即令种户铲除,改种农产。“倘有唯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各级政府如有忽视禁政情形,更须予以惩戒。”
    由于边区对禁绝烟毒采取坚决措施,因而取得显著成绩,既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与健康,又净化了社会风气,为边区建设和坚持长期抗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抗日战争胜利后,边区仍处在白色政权的包围之中,以前敌战区的鸦片、白面、吗啡等毒品,从外面继续被偷运到边区,毒害人民。为杜绝烟毒,1946年2月22日,边区政府组织专门查缉毒品委员会,委任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谭政为主任,王世泰为副主任,并且成立了查缉队。查缉机关和查缉队专管查缉毒品的贩运事件,毒品之禁吃及违禁品的查缉,不在其权限之内。同时,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规定“晋绥与陕甘宁两边区的查缉事宜,以黄河为界,互不超越。各分区查缉,原则上以本分区为限,如遇毒贩被查缉队追踪逃入其他分区时,得一面关照当地政府,一面跟踪追缉直至没收。但应将毒贩及毒品带到缉获地区查缉分会处理。查缉队和查缉队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查缉证,否则被检查人可拒绝检查。对商店或住房施行检查,须事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并派员协助。对查获的贩卖毒品,必须连人带货一同扣留,立即送交查缉委员会或分会处理,不得任意逗留。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对查获的毒品一律没收,解送查缉委员会,查缉委员会定期呈报边府派员监视销毁。对毒贩则送司法机关法办。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和个人,概无查缉权,如有擅自查缉者,以违法论”。这样就在法制的轨道上大大加强了对烟毒贩运的遏制。
    解放战争时期,边区一些地方的少数人,借故政府让群众发财,种洋烟才能发大财,便造谣惑众,致使边区部分地方的群众又企图偷种大烟。边区政府在领导群众积极支援前线,生产救灾的同时,每到春耕播种季节,即向各地政府发出命令,一再重申边区禁种鸦片的既定政策,要求各地政府调查实情,对酝酿种洋烟的群众宣传劝阻,对已种的烟苗严厉铲除,并防止再种,倘有坚持顽抗者,依法惩处。对仍在吸食毒品者,务希严厉禁止,并发动群众监督所有吸食烟毒的懒汉参加生产,逐步达到彻底改造他们的目的。
    ①  陕西省档案馆民政卷全宗号4案卷号1054。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