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边区的税务与税收/第三节 工商税的征收/三



三、盐税和公盐代金
盐税是边区征收最早的税,征收产地税属于货物税种,征收销售税则属于营业税种。边区没有制定专门的盐税法规,但在每次修订的货物税条例中都有对盐税的规定,盐税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税率的变化上。1939年12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规定:食盐产地税税率以驮为单位,骆驼每驮征收法币6元;牛、马、骡每驮4元5角;驴子每驮3元,车辆则以载驴驮计算征收。营业税骆驼每驮1元,牛、马、骡每驮7角,驴子每驮5角。①1941年修正后的货物税条例规定入境食盐大盐驴子每驮征20元(边币,下同),牛、马、骡每驮征30元;小盐骆驼每驮征40元,每斗征3元5角。②但由于物价上涨很快,盐价也随着上涨,在盐税实征中,很难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1941年和1942年边区的盐税税率也不断变化。以每驮计,1942年1月增加到50元,8月增加到80元,10月增加到120元,盐税在一年之间上涨了88.5%,和当时盐价(每驮1200元)比较,“仍不过是值百抽十”,③即征收10%。根据盐价上涨的情况,1942年10月在修订货物税条例时,规定边产食盐在边区销售时,大盐征税骆驼每驮160元,骡、马、牛每驮120元,驴子每驮80元;小盐骆驼每驮60元,骡、马、牛每驮40元,驴子每驮30元,人背每10斤10元;入境食盐征税大盐骆驼每驮280元,骡、马、牛每驮210元,驴子每驮140元;入境小盐骆驼每驮60元,骡、马、牛每驮40元,驴子每驮30元,人背每10斤10元。④1944年7月修正的条例再次对盐税税率做了调整,规定边产食盐在边区销售大盐每驮征税7%,小盐每驮征税5%;入境食盐大盐每驮征税30%,小盐每驮征税30%。⑤
从上述税率的变化中来看,一是食盐的入境税率是比较高的,目的是禁止外盐的输入。二是边区的盐税税率是各种税率中最不稳定的,而且变化比较大,表15—11是1940年至1943年边区盐税、盐本、盐价(以延安为例)的变化情况。
从表15—11来看,1940年到1943年10月,边区盐价变动很大,1943年10月比1940年的盐价增加了100倍。而盐税不是根据盐价的增长而随时增长,而是跳跃式的增长,这样就影响了盐税税率的不稳定,有时高到17.2%,有时低到3.1%。如果税率高则运盐脚户收入低,如果税率低则脚户收入高,因此,盐税税率的不稳定,对盐的运销产生着很大的影响。⑥
除了征收盐税外,1941年至1945年边区政府还征收公盐代金。1941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边区政府投资600万元生产食盐,并要求每年交给政府6万驮盐。由于政府没有运输能力,就动员人民运输公盐,每驮40元运费,这就是公盐的来源。以后每年都有公盐,如1942年12万驮,1943年10万驮。群众在运输公盐时,不给运费,只是将一驮盐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三分之一留给自己作为运费。⑦在1942年的公盐运输中,“为了便利人民负担,并为解决财政急需及边币回笼计,部分的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⑧,这就是公盐代金的来历。为了解决公盐运输中的一些问题,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三十二年度驮运公盐暂行办法》。规定:为照顾各地特殊情况及财政需要,在人民自愿原则下,可改征代金一部或全部;凡交代金者,每驮边币1000元,凡运交实盐者,每驮只收105斤,但必须交到边区政府指定的收盐机关,而且运交实盐所出的盐本、盐税及一切运费均归负担公盐人自备,政府不给任何津贴;为防止就地买盐交纳,凡运交实盐者,须持有盐务局所发公盐证及税票,方能以105斤交抵公盐一驮,否则收盐机关得拒绝收盐;公盐驮运分为两期:第一期从1月起到4月底交清,第二期从5月起至8月底交清。⑨边区还鼓励人民以粮食、棉花、棉纱或羊毛代交公盐,一律按市价折收,并给予5%的奖金。⑩
公盐和公盐代金是边区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不得不动员人民驮运公盐,从负担性质看,让人民无偿运输公盐是一种摊派。这种摊派是由上到下分配的,“各乡分配数目依据各农户公粮负担,及家庭经济具体情况民主分配,再经村民大会讨论调整,有些地方则完全以公粮为依据,按公粮比额分配负担数目。”(11)但是,运输公盐对一些缺少畜力和劳动力的农户来说很不方便,于是改为公盐代金,以免征农户的人力与畜力,既方便了农户的负担,不耽误农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如表15—12)。
从表15—12来看,抗战时期盐税是边区的一项重要税收,1941年占工商税的46%,1942年至1945年盐税在工商税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2%以上。公盐代金是边区财政上一项十分可观的收入,1941年占到财政收入的27.7%,1942年占10%,说明公盐代金在帮助边区渡过抗战最困难时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反映出边区人民为抗战的胜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44—246页。
②《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19页。
③财政厅:《关于盐税工作的报告》1942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66页。
④《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第359、362页。
⑤《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40、242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册,第224—225页。
⑦南汉宸:《边区财政工作》1944年8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73页。
⑧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财政工作总结》1944年2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75页。
⑨《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510页。
⑩《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69页。
(11)《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