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边区的税务与税收/第四节 税收管理制度/三
三、奖惩制度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奖惩制度,对在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人员和干部群众给予奖励,而对在税收工作中玩忽职守的给予处罚。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规定了对税务工作者的奖惩标准及办法。税务人员有以下贡献者给予奖励:“一、能依法令之规定,如期完成任务者;二、发现同事中之贪污情事者,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经查出确存实据者;三、服务税收二年以上并著有成绩劳绩者;四、破获走私案件三起以上者;五、对边区税收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六、对财政、税收政策能向群众深入宣传、解释卓有成效者。”奖励办法有五种,即传令嘉奖、记功(三次记大功一次)、记大功、升级、越级擢升。税务人员出现以下问题者给予惩处:“一、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且无特殊事故者;二、不能按期报解税款或擅自挪用者;三、工作消极玩忽职守者;四、染有不良嗜好经劝告不能解除者;五、因工作不慎致酿事故影响税务者;六、有意哄骗及无故失掉公款者;七、遗失或盗用印信票照印花者;八、无故留难商旅意图敲诈者;九、违背税则、税率任意浮派滥收者;十、串通商民贪赃舞弊者。”惩处的办法有五种:警告、记过(三次记一次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①
在边区的货物税、营业税、农业税条例中也规定了对纳税人的惩处制度。如1944年7月颁布的修正后的货物税条例规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章所规定之报税查验手续,企图偷税情节较大者;二、涂改税票花证或有重用情事者;三、货票不符,无有正当理由与事实证明者;四、有税票无花证或查验戳记手续者。”如运销货物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除照章缴税外,如为必需品,处以税额半倍或一倍的罚金;如为半必需品,处以税额一倍或一倍半的罚金;如为非必需品,处以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金。②营业税条例规定“商人踊跃纳税起模范者,得酌情奖励之”。商人有下列不法行为则给予处罚:“(一)私自营业不向政府领取营业许可证,经催促无效或填报不实,隐瞒纯收益营业额价格或买卖数量者,得酌情处以罚金。(二)凡无故延期借词推诿屡催无效者,得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下之罚金。(三)未领酒类牌照私售或伪造账额或用其他方法企图偷税者或抗税不交纳者,得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金。”③农业统一累进税条例规定对不按期限缴纳农业税者,除追缴应缴之税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借故欠交全部或一部逾期一月者,加征所欠数的1%—5%;逾期两月者,加征所欠数的6%—10%,逾期三月者,加征所欠数的11%—20%。④
为了打击走私和偷税漏税,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对缉私人员和举报群众的重奖政策。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发给缉私奖金办法》规定:“凡协助边区税务机关,缉获走私案件者,不论边区内外公私人员,均依本办法规定发给缉私奖金”。本案罚款的50%作为缉私奖金;缉私奖金的发放,由执行罚款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罚款三日内,由受奖人填具正式领条存局备查。协助缉私的人员性质不同,分配奖金的方案不同:(一)群众:事先知悉向税局或税务人员密报(书面口头均可)而缉获者,密报人应得本案奖金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归办案人;事前探悉并能缉获,将全案人证送交税务局者,查获人应得到奖金的全部;当场协助办案者,获得奖金的五分之一,其余归原办案人。(二)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不论密报或当场协助,由税务局备函连同奖金送到该单位负责人转发,一半归受奖人,一般归单位,作为改善全体人员生活。(三)税务人员:十分之二归办案人得,十分之二归办案局所,十分之二送总局用于改善生活;十分之四送财政厅作为财务人员公积金。⑤缉私奖金办法公布后,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如1941年10月,缉私奖金办法一公布,延安市税务局在11、12两个月,缉私案件就达240起,每人平均两天就缉获一个案件,共罚款13万元。税务人员争相重罚,成为获得奖金的一条途径。这一弊端在1943年才得到更正。⑥
1942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暂行缉私奖惩办法》规定凡军民协助盐务局查获走私者,均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是:查获私盐后,由查获人随将牲口送缴盐务局,除其盐本每驮4.15元全部归查获人领得外,并另给以罚款20%—30%作为奖金;盐务局缉私人员查获私盐者,除盐归局外,给查获人以罚款的15%—25%作为奖金。如军民发现缉私人员有不法行为报告给盐务局,一经查实,除严惩缉私人员外,并给予报告人以奖励。如果发现缉私人员查获私盐隐瞒不报者、得钱买放私盐者、借故勒索盐贩者给予严惩。⑦奖惩制度使边区形成了一套税务征收上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对边区税收的实现起了一定的作用。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49—250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111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151页。
④《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23页。
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62—263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册,第232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