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佛典与长安佛学举要》第五章 《华严经探玄记》:长安佛教注疏的代表作 第四节 “十玄门”与缘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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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华严宗“十玄门”

    (九)“文义分齐”。这是除了《华严经探玄记》主体的“随文解释”之外,作为导言性的第一卷的最后部分。在这里法藏集中阐述了“十玄门缘起”的内容:义海宏深,微言浩汗,略举十门,撮其纲要:一、同时具足相应门,二、广狭自在无碍门,三、一多相容不同门,四、诸法相即自在门,五、隐密显了俱成门,六、微细相容安立门,七、因陀罗网法界门,八、托事显法生解门,九、十世隔法异成门,十、主伴圆明具德门。孤立地言此“十玄门”绝非法藏的学说,他要同时讲此“十玄门”的辩证关系:然此十门同一缘起,无碍圆融,随有一门,即具一切,应可思之。同时,十门仅就缘起而言并非具足,各门及相互圆融的门还须有具体的内容:就初门中有十义具足:一教义具足,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因果,六依正,七体用,八人法,九逆顺,十应感具足,谓众生机感如来应赴,下云:“一切众生所乐示现”云。然此十对同时相应为一缘起,随一各具余一切义,如初门既尔,余广狭等九门皆各具前十对,但随门异耳。是故一一门中各有十百千等,思之可见。①如果仅仅就十门而论,除了个别的内容非常明确地指向佛法,但容易使人理解为纯粹的宇宙观和现象本质论而脱离了佛法的内容,因此,法藏仍需通过十个方面强调其作为走向佛法解脱的本质。

    二、缘起的根据

    但是“十玄门”的圆融、互资、无碍是作为结论概括出现的,它自身尚需义理的根据,这是一般研究者容易忽略的问题。法藏在“文义分齐”中着重点并不是在对“十玄门”的解说上,而是对“十玄门”得以产生、成立的原因的探讨。

    问:有何因缘令此诸法得有如是混融无碍?答:因缘无量,难可具陈,略提十类,释此无碍:一缘起相由故,二法性融通故,三各唯心现故,四如幻不实故,五大小无定故,六无限因生故,七果德圆极故,八胜通自在故,九三昧大用故,十难思解脱故。法藏所用的方法和论述“十玄门”时一样,以第一类统领、说明其他九类,但恰恰是这种方法,使得“十玄门”产生的根据更像是纯粹的对于自然界的解说。我们对这段较长的文字分别进行分析。

    我们看“缘起相由故”中对十门缘起无碍的解释。关于“缘起相由”,法藏的解说是:谓大法界中缘起法海,义门无量。就是说,法界缘起的原因和根据是无穷无尽的,但是,就本质上予以解说的话,还是约就圆宗,略举十门,以释前义,谓诸缘起法要具此十义方缘起故,阙即不成。我们当然应该注意这是“圆宗”,也就是华严佛学的独特解释。此十义分别是:

    一、诸缘各异义。谓大缘起中诸缘相望,要须体、用各别,不相和杂,方成缘起。若不尔者,诸缘杂乱,失本缘法,缘起不成。此即诸缘各各守自一也。这是说,尽管各种缘起相互圆融,互入互即,但是每个单个的缘起有其自身的体、用作用于世界,在特性和表现上,还是相互差别,假如不是这样的话,每个单个的缘起丧失了自己的特性,也就谈不上相互圆融,因此,各种缘起还是具有各自的特征。

    二、互遍相资义。谓此诸缘要互相遍应方成缘起,且如一缘遍应多缘,各与彼多全为一故,此一即具多个一也。若此一缘不具多一,即资应不遍,不成缘起。此即一一各具一切一也。这是说,各缘虽然相互独立,不失本性,但必须和它缘相互照应,才能真正缘起。换句话说,缘起的各种形式和表现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因此“一”缘虽说是“一”,但它又是包含“一切”的“一”,只有在诸缘的共同作用下,缘起才能成为现实。这里描绘了世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图景。

    三、俱存无碍义。谓凡是一缘,要具前二,方成缘起,以要住自一方能遍应,遍应多缘,方是一故,是故唯一、多一,自在无碍。由此熔融有六句,或举体全住是唯一也,或举体遍应是多一,或俱存,或双泯,或总合,或全离,皆思之可见。此上三门,总明缘起本法竟。此处说的是,凡作为缘起因素的必要条件,必须是具备前面所说的两个要素方可,也就是说,既要保持自身的独立“唯一”,又要“互相遍应”成为“多一”,因此总和两者,引申出这里的“俱存无碍”义,也就是保持独立的“唯一”和遍应、包含多方的“多一”,圆融混成,成为一体构成缘起。至于再往下的“六句”,我们千万要记住,它们是在大乘佛教的总体原则下述说的,其“存”、“泯”、“合”、“离”,特别是“双泯”和“全离”是在“空无定性”的前提下阐发的,而不是说现象界的缘起中各独立的缘起反可以分离、泯灭。

    法藏最后还特别强调前面三项是“总明缘起法”,也就是说,它们是华严法界缘起的总根据、根本原则。以下六项,则分别述说其特殊性质和表现。

    四、异门相入义。谓诸缘力用,互相依持,互形夺故,各有全力、无全力义,缘起方成。如论云:“因不生【自】缘生故,缘不生自因生故。”若各唯有力,无无力,即有多果过,一一各生故;若各唯无力,无有力,即有无果过,以同非缘俱不生故。是故缘起要互相依具力、无力,如阙一缘,一切不成,余亦如是。是故一能持多,一是有力,能摄多;多依于一,多是无力,潜入一,由一有力必不得与多有力俱,是故无有一而不摄多也;由多无力必不得与一无力俱,是故无有多而不入一也。如一持多依既尔,多持一依亦然。反上思之,是即亦无多不摄一,一无不入多者也。如一望多,有依有持,全力无力常全,多在己中潜,己在多中,同时无碍。多望于一,当知亦尔。“俱存”、“双泯”二句,无碍思准之。

    这段文字的难理解之处在于两点。第一,大前提是佛教缘起论是各种因缘相互作用的结果;第二,一、多的论述必须相辅相成,这里主要是从“一”的方面入手,对于从“多”的视角看问题,仅说“一持多依既尔,多持一依亦然”、“多望于一,当知亦尔”,容易被忽视。这样“异门相入”就可以从这么几个层面来把握:首先,总体原则是“互相依持”,“相互形夺”,也就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才能形成缘起;其次,促成缘起的各个具体的因缘,在因缘之果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强弱是不同的,如果都是主动的,那么就会形成多个结果(从佛法上讲,这些因缘共同形成一果);如果都是被动的,就会无果产生。因此,主动(有力)、被动(无力)共同促成万有;第三,仅就从具体某一缘同多个其他缘的关系讲,如果“一”是主动的,那么其他多缘必定是被动的(理由上面已讲,不如此的话,会形成杂乱多果),其结果是主动的“一”统摄“多”,被动的“多”依赖于此“一,’而进入到“一”中;反过来讲,如果多是主动的,则被动的“一”就会被“多”所统摄而进入到“多”中。总之,“一”缘与“多”缘不能同时主动或被动,唯有一主动一被动才会一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而促成缘起;第四,这样,从“一”的角度看“多”,或者被动地依赖于“多”,则自身被“多”所统摄(“己在多中”);或者主动发挥作用,则“多”已在自身中统摄(“潜”)。如果从“多”的角度看“一”,“一”“多”互换位置,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是这段话的核心意思。至于缘起本质上“无自性”、“无定性”所导致的“俱存”、“双泯”,并不妨碍现象界的观察和思维。

    五、异体相即义。谓诸缘相望,全体形夺,有有体、无体义,缘起方成。以若阙一缘,余不成起,起不成故,缘义即坏。得此一缘,令一切成起,所起成故,缘义方立。是故一缘是能起,多缘及果俱是所起。是即多为一成,多是无体;一能作多,一是有体。由一有体,必不得与多有体俱;多无体,必不得与一无体俱。是故无有不多之一,无有不一之多。一多既尔,多一亦然,反上思之。如一望多,有有体、无体故,能摄他同己、废己同他,同时无碍。多望于一,当知亦尔,准前思之。“俱存”、“双泯”二句无碍,亦思之可见。

    这和上一义的“异门相入”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完全一致。改“门”为“体”,改“即”为“入”,改“有力”、“无力”为“有体”、“无体”,可以说,这是上一义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论。

    六、体用双融义。谓诸缘起法,要力用交涉,全体融合,方成缘起。是故圆、通亦有六句:一、“以体无不用,故举体全用”,即唯有相入无相即义;二、“以用无不体”故,即唯有相即无相入也。三、“归体之用不碍用,全用之体不失体”,是即无碍双存,亦入亦即,自在俱现;四、“全用之体体泯,全体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圆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缘起,无碍俱存”;六、泯前五句,“绝待离言,冥同性海”。此上三门于初异体门显义理竟。

    这是华严哲学对中国哲学和宋明理学影响至深的“体用论”。这里的“体”自然是作为缘起的“一”和“多”(“一切”)的总和,其“用”则指它们在缘起过程和结果当中的作用。法藏这里强调,以下的“六句”并非圆教(华严佛学)所特有,而是华严和大乘通教所共有的观点。首先,举体皆为用,无体不为用,或者明确地说,体为用之体,作为用之体的缘起诸要素之间的相互(逻辑)关系是“相入”(相互渗透)而不是“相即”(相互没有差别),因为它们共同构成用之体,但依然保持自己的特性;第二句是说:所有缘起诸要素的功用皆是体之用,从这个角度讲,它们的逻辑关系是相互没有差别,而不是强调相互间有差别的相互渗透;第三句结合上两句讲,体用不得分离,作为体不妨碍其为用,作为用不失其体性,“无碍双存”是讲体用之间的不可分离,这样它们就是有差别性的同一,有同一性的差别,在现象界和谐共存;第四句是从缘起的无自性角度讲的,体用都是缘起的形式、表现和特性,其本质是“空”,因此泯灭同一、差别的差异,只剩下不可言说的圆融境界;第五句法藏自己讲是综合前四句得出的结论,“同一缘起,无碍俱存”,但严格讲应该是综合前三句,因为“泯、亡”不应当在“存”的层次上立说;最后一句,综合前五句,上升到华严境界则是虽不妨思维,但其本质是玄妙幽深、不可言说的。

    在上述前三义论述完成后,法藏言上面处讲的是“异体门显义理”,也就是从缘起的不同因素的相互关系上考察的。接下来,他要讲“同体”间的关系:

    七、同体相入义。谓前一缘所具多一,与彼一缘体无别,故名为同体。又由此一缘应多缘故,有此多一。所应多缘既相即、相入,令此多一亦有即、入也。先明相入:谓一缘有力,能持多一,多一无力,依彼一缘,是故一能摄多,多便入一。一入多摄,反上应知。余义余句,准前思之。

    这里先总说所讲的是缘起要素的“同体”间的关系。具体地讲,这里所讲的具有多缘的一缘,和作为纯粹的一缘在“体”上没有差别,所以称为“同体”,但既是说“同体”,自然讲的就是具有“多”的“一缘”,而不是孤立的、纯粹的某一缘,此含多之一就有对多的“相即”、“相入”的差别,所以此和下面的“同体相即”是同一层次的问题。“相入”是说纯粹的“一缘”主动地、有能力统摄其他多缘,而其他多缘被动地依赖、依存于此一缘,所以多缘进入一缘中,这就是“相入”。自然,“相入”还有相反的情况,那就是多缘统摄一缘,一缘进入多缘之中,最终成为一体。

    八、同体相即义。谓前一缘所具多一,亦有有体、无体义,故亦相即。以多一无体,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有体,能作多,令一摄多。如一有多空既尔,多有一空亦然。余义余句,并准前思之。先说“即”义。在中国佛教中“即”字经常出现,最基本的有两重意思:第一,连词或虚词,比如法藏在别处讲“一即是多多即是一”之类;二,表状态的动词,或动词性的名词,像南北朝梁代范缜《神灭论》中所说“形即神,神即形”中的“即”,此“即”的含义就是“不即不离”中的“即”,也就是说,它的意思就是“不离”,所以前文笔者称之为“具有差别性的统一”,由此来考察此处的“同体相即”。所谓的“有体”、“无体”之说,我们结合前面的体用关系来看,应该是说“有体”即是在事物的缘起过程中或结果中发挥了作用、显示了功能,而“无体”则反之。因此,说“以多一无体,由本一成多,即一也”,说的就是仅仅尚没有汇通多缘的一缘发挥功用,只有同一缘的量的积累而成为多,而不是一缘统摄多缘而成之为多,这样此一与多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第二个层面实质和第一个是一样的:纯粹的一缘能作为功用表现出来,但它需要一定量的积累,从而是同一缘的多;这个多就完全统摄在这个一之中,同样相辅相成、不可分离。他和“相入”的区别就在于,所摄的性质不一样,此为同质的数量上的多,前为统摄着不同缘而成为一体的多。这里尚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前文(“互遍相资义”)中法藏讲到,“一缘不具多一,即资应不遍,不成缘起”,结合此处的“同体相入”义来看,“多一”是可以由同缘积累而成的“多”的。

    九、俱融无碍义。谓亦同前“体用双融”,即、入自在,亦有六句,准前应知。②

    这是说“同体”中的相即相入和“体用双融”中的相即、相入义可以类比,只不过一是说同门,一是说异门而已。

    法藏接着说:此上三门与前第二同体门中(怀疑此处文字有误)辨义理竟。接下来,他要结合同异归纳出结论:

    十、同异圆备义。谓以前九门总合为一大缘起故,致令多种义门同时具足也;由住一遍应故有广狭自在也;由就体就用故有相即相入也;由一摄多时为显,令一入多为隐,多摄一入亦尔;又就用相入为显,令就体相即为隐,显入隐亦然;又异门即入为显,令同体为隐,同显异隐亦尔;又由以异门摄同体中相入义故现微细门也;由异体相入带同体相入故有重重无尽帝网门也;由此大缘起法即无碍法界法门故有托事显法门也;由此融通自在,今依此法上所辨时法,亦随此无碍自在,故有十世门也;由此法门同一缘起相带起故,随一门必具一切故有主伴门也。③

    这是最终回答前面的所问:有何因缘令此诸法得有如是混融无碍?并且结合、综合前面各层面的意义来说明“十玄门”产生的原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仔细阅读、比照分析。

    笔者仔细对比了法藏和其他华严学者的著作,唯有此处涉及到缘起的根据问题,而这里最集中地体现了法藏的华严哲学的集联系、转化、体用、差异、统一为一体的辩证法思想,实为华严佛教哲学的精华所在。当然,这里没有分析到华严宗的“六相圆融”,没有专门、深入、系统地分析华严宗的“理事”关系,但分析的精深和法藏的其他著作相比还是比较深入的。

    法藏的《华严经探玄记》起首讲“十门”,其第一卷到此结束,第十门“随文解释”从第二卷始一直到全部二十卷结束。主体部分的“随文解释”按《华严经》品、会进行详细解说,但所阐述的思想远不如类似“注疏序”的第一卷系统、集中。其基本的解释方法是总体解说《华严经》的基本结构和各品、会内容(第二卷),第三卷按照《华严经》的顺序逐段解释(第三至第二十卷),对具体经文的解释方式一般是按每品一个单元,分别按照“释名”(每一品品名的特殊意义)、“来意”(每品说法的缘由)、“宗趣”(每品中的核心意义)、“释文”(具体解释经文,通常分两部分,第一通释,第二别释),其中包括许多华严宗特有的思想,并可以据此寻出华严佛学产生的轨迹,是亟待挖掘的长安佛学宝藏。

  注释:

    ①  以上几段引文同上,第123页。

    ②  以上几段引文出自《大正藏》,第35册,第124页。

    ③  同上,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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