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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墓上建筑问题的再探讨

杨 宽


  杨鸿勋同志在《考古》1982年4期上,发表《关于秦代以前墓上建筑的问题》一文,对拙作《先秦墓上建筑和陵寝制度》一文(《文物》1982年1期)有所评论。现在我就他所提的意见,发表看法如下:
  一 殷墟“排葬坑”是否用于“墓祭”问题
  鸿勋同志的文章分三段,第一段用考古发掘来证明“殷代已有墓祭”,作为全文立论的依据,第二、三两段就依据这个立论,进一步评论我对先秦墓上建筑的看法。现在我们先看这个立论是否站得住。鸿勋同志说:“现在已知殷人是有墓祭的,这不仅从当时卜辞可以推知,而且为考古发掘所证实”。我的看法恰恰相反,所谓“殷人有墓祭”,不仅从卜辞无从推知,而且考古发掘也无从证实。
  卜辞中确实有二千多条述及杀人祭祀的,总计被杀人数有一万几千人之多,但是无从推知用于“墓祭”,殷墟武官村王陵东区确实发现了二百五十个杀人用来祭祀的“排葬坑”,所埋的被杀害人架多到一千四百人以上,但是不能证实是用于“墓祭”的。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在发掘报告中所作结论十分明确:“从祭祀坑的分布和排列情况来看,它绝非专属附近某个大墓。因此我们认为这一祭祀场所应是殷王室祭祀祖先的公共祭祀场所。……在祭祀祖先活动时,有时祭一个祖先,有时同祭几个祖先,可祭盘庚以后各代祖先,亦可祭盘庚以前不埋在殷墟的历代先公先王”①。同时杨锡璋、杨宝成同志的论文,在引证卜辞以后,作出了同样的论断,认为这数万平方米的地区是商王室专门用来杀人祭祀祖先的场所②。这个论断是实事求是的,既有卜辞的史料依据,又符合于考古发掘的实际情况。王宇信同志《建国以来甲骨文研究》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论述了这个“殷虚祭祀场”,也采用了这一正确结论,如今又为大家所公认,我们在讨论古代有否“墓祭”时未曾引用。现在鸿勋同志鉴于“讨论有忽视考古材料的情况”,重新摘要再提,并引用了“这一祭祀场所的面积有数万平方米”的结论。怛是,在引用了这个结论的同时,却得出了相反的主张,认为它介于西北岗1400号墓、武官大墓和传出司母戊大鼎墓之间,“这一位置关系,完全表明了它是墓地祭祀之用的”。
  我们认为,还是原来的结论正确,“它绝非专属附近某个大墓”,而是集中杀人祭祀的埋葬场所。这片“排葬坑”的范围如此之大,估计有数万平方米,怎么可能专为二三个墓举行祭祀用的呢?如果殷代真是流行杀人“墓祭”的礼俗,整个王陵区,先后发掘的大墓有十多个,为什么别的大墓旁边不见这种“排葬坑”,唯独东区三个大墓之间有这样规模的“排葬坑”呢?而且“排葬坑”的排列很有秩序,大多数南北向,少数东西向,都不是方向专对某个大墓的,怎能证明是用于“墓祭”的呢?依据卜辞看来,杀人祭祀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祖先,也可以同时几个祖先,既有迁殷以后的祖先,也有迁殷以前先公先王,因此要用卜辞来证明杀人祭祀用于“墓祭”,也是困难的。
  鸿勋同志宣称汉人“古不墓祭”之说是错误的,有必要加以纠正。我们进行学术研究,讲究实事求是,有错当然要纠正。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古不墓祭”之说的真正错误,也没有找到古有墓祭之说的确实证据。我们不迷信书本,十分重视考古发掘和实地调查的成果,用来补充文献记载的不足,或者纠正文献上的错误,这项殷墟“排葬坑”的考古成绩,是值得珍视的,是研究商代“人性”和社会阶级结构的重要资料,但是用它来证明“殷人已有墓祭”,就并不恰当。
  二 墓上建筑的用途问题
  根据现有史料,最早提出“古不墓祭”之说的是东汉人蔡邕,他是在建宁五年(公元172年)参加原陵(光武帝陵)的“上陵礼”以后,所发议论中谈到的,见于谢承《后汉书》(《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和《后汉纪》卷二十三。蔡邕说:“闻古不墓祭,朝廷有上陵之礼。”所谓“古不墓祭”,不是别的,就是指西汉以前没有“上陵礼”,没有像宗庙中那样隆重的祭礼。西汉诸帝陵园中虽有寝殿、便殿等建筑,只有“日上四食”,即每天如同侍奉活人一样进献四次饮食,并无祭祀典礼(《汉书·韦玄成传》)。西汉诸帝另有宗庙造在陵园附近,祭祀仍在宗庙中举行。直到东汉明帝在光武帝原陵举行上陵礼,陵园中才开始举行隆重的朝拜献祭典礼。徐乾学《读礼通考》卷九十四,辑录历代上陵礼的资料,有案语指出:西汉“实祭庙,蛎祭陵也”,“其率百官特祭于陵,实自明帝始也”,这是不错的。自从东汉推行上陵礼,要在陵园中举行隆重的朝拜献祭典礼,寝殿建筑以及陵园整个布局就发生重大变化。西汉和东汉虽然在陵园中都设有寝殿,但是由于礼制变化,用途很不相同,规模布局也不一样。这种用途不同的殿堂,直到唐宋时代的陵园中,还同时并存,唐宋的陵园,既设有献殿(或称上宫)用于上陵朝拜献祭之礼,同时建有寝宫(或称下宫),宫中设有殿堂用于日常供奉,并不举行隆重祭礼。
  鸿勋同志说:“殷代也罢,战国也罢,在陵上设置建筑的同时,墓前、墓侧并未发现祭祀活动所需的其它建筑遗存;《兆域图》更证明了仅此而已。则与墓祭有关的建筑设置,显然是墓上的殿堂”。我们认为这一推论,并不确切。墓上有建筑、有殿堂,并一定用于举行祭礼。我们不能看到墓上有建筑就推定它是享堂,关于这点,我们通观陵寝制度的历史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我们探讨古代礼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处于原始阶段的礼俗来作比较研究。云南省的基诺族人于解放前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他们的墓上建筑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每个村社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人死后,……把棺木抬至村社的公墓里挖坑深埋,不留坟冢。……墓表搭一小竹房,内置竹桌,以供祭献食品,死者亲属一般每天要到墓地竹房内献食三次,大多数村寨有献食数月至一、二年的习惯,有些人家还要守墓数月,以示悼念。但一二年后即不再对死者表示敬畏,甚至为了后死者安葬的需要,另一家人不仅可拆除原有的竹房,而且还可将下面埋着死者的棺木尸骨挖出,……”③。
  基诺族人的墓上建筑的位置,不是和商代和战国时代墓上建筑相同么?都造在下有墓穴的墓表之上。基诺族人所造的墓上建筑,用来每天献食三次,不是和古代陵寝“日上四食”一模一样么?所不同的,基诺族人在墓上建屋每天献食,只有几个月到一、二年的时间,不象陵寝那样成为经常性的。很明显,陵寝制度就是起源于这种原始宗教迷信。因为当时人们相信人死亡后灵魂不灭,要在另一个世界生活,于是在墓穴之上的墓地上,建起房屋,以便死者灵魂起居生活,每天要要和活人一样按时供给饮食。
  至于建立宗庙,举行隆重的祭祀典礼,用作团结宗族和进行统治的手段,该是奴隶主贵族建立政权以后兴起的。但是在先秦时期,统治的贵族在重视宗庙祭祀的同时,也还保存这种起源于原始宗教信仰的陵寝制度。蔡邕《独断》说:“古不墓祭,至秦始皇出寝,起之于墓侧,汉因而不改,故今陵上称寝殿,有起居、衣冠、象生之备,皆古寝之意也”。的确,“古不墓祭”,不在陵园中举行祭礼,只设有供死者灵魂起居生活的“寝”或“寝殿”。大规模的在陵园的“墓侧”造寝殿等建筑,确是从秦始皇开始的,在秦始皇陵园的内城中心,南距陵墓封土150米处就发现有规模很大的建筑遗址,当即寝殿所在④。秦始皇陵园只在墓侧起建有寝殿,西汉诸陵仍然这样,“园中各有寝、便殿”(《汉书·韦玄成传》),所以陵园就称为“寝园”,《西汉会要》卷十九有“寝园”一个条目,列举西汉诸帝后的寝园。所以蔡邕说:“汉因而不改”。秦汉陵园明明只有“寝”或“寝殿”,现在鸿勋同志另外作出解释,说是“秦开始才在陵墓原有的‘堂’之外,又添置了‘寝’,这样堂是为前朝,寝是为后寝,先秦陵墓只有堂而没有寝”。这是不符合蔡邕的原意思的。
  秦和西汉的陵园中,只存在寝和便殿等建筑,用于日常供奉,不用于举行祭礼。但是“寝”并不是仅仅有卧室,也还有日常生活用的殿堂。《三辅黄图》载:“高园(指高祖陵园)于陵上作之,即有正寝以象平生正殿路寝也,又立便殿于寝侧,以象休息闲晏之处也”。陵上的“寝”,确是仿效宫中的“寝”的。所谓“事死如事生”。宫中的“寝”,设有正寝,亦称路寝,是有殿堂的,至少春秋以后就有这样的设置。路寝有“廷”有“堂”,《左传·成公六年》:“献子从公立于寝庭”,杜注:“路寝之庭”。《仪礼·士相见礼》讲“燕见于君”的礼节,说:“君在堂,升见”。寝中设有殿堂,作为处理日常生活和接见宾客之处,是必要的。同时这种正寝也用作斋戒、疗养疾病相寿终之处。《左传·成公十八年》:“公薨于路寝,言顺也”。秦和西汉的陵寝,仿效宫中的寝,无疑是设有正寝的,正寝是有殿堂的。但是必须指出,这种殿堂只用于供奉日常生活,”日上四食”,并非举行祭礼的地方。扩大寝殿、设置钟*而举行上陵朝拜祭祀之礼,是从东汉明帝开始的。我们认为,秦和西汉的陵寝制度是沿袭战国的,战国和秦汉的“寝”中都设有殿堂,并不是先秦陵墓只有“堂”而无“寝”,也不是秦开始在“堂”外添置了“寝”。《吕氏春秋·安死篇》讲到当时富贵人家墓地,“其设阙庭,为宫室,造宾阶也,若都邑”。这种“若都邑”的“宫室”,就是用来供死者灵魂生活居住的“寝”,“其设阙庭”而“造宾阶”,说明“寝”中设有接见宾客和处理日常生活的殿堂,秦汉就是沿用战国末年这种礼俗的。
  三 对三评论的答复
  最后,就鸿勋同志对拙作提出的三点评论,谈谈我的看法,作为答复。
  鸿勋同志认为不能确认先秦文献有关“墓祭”的记载和祭祖无关,“《周礼·春官·冢人》:‘凡祭墓为尸’的话,是明指祭墓的”,是“有尸参与祭祀新入土的墓中亡人”。还认为汉儒之说不可尽信,“不在破土之初,而在安葬之后,特别是对坟墓举行祭祀,说是祭后土、地祗,不显得过于牵强吗?”按《冢人》先说:“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穿),遂为之尸”;安葬以后,又说:“凡祭墓为尸”。明明破土之初和安葬以后,先后二次“为尸”而祭祀,并非只在安葬以后。而且按照古代礼制,祭祀祖先要以同姓为“尸”,必须是孙一辈的人,代表祖先接受祭享。古人迷信,认为祖先的魂魄可以降附到孙一辈入的身上。怎么可能叫冢人这个官来代表祖先接受祭享呢?贾公彦疏:“因事曰遂,初请量度至葬讫祭墓,故冢人遂为尸也”。是不错的。文献上足以证明这点的,还有不少资料,并非出于汉儒伪讬。
  鸿勋同志认为中山王陵《兆域图》上所示,是五座享堂而不是五间享堂,“王堂居中,是主位;两后分别两侧,是配从的地位;夫人一类的享堂又次之”,“图中正是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后妃居于配合祭享的地位。当然这是一种以前我们所不了解的,不同于后代帝后陵寝主从关系的处理,然而原则上后代陵寝正是它的一脉相承”,这是说,战国时代有一种以前我们不了解的礼制,这种后妃配合祭享的礼制不同于后代帝、后的主从关系,因而能够同时建造并列的五座享堂而祭祀。这个说法很难成立,试问重视夫权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怎么可能制定这样男女平等而不讲主从关系的礼制呢?这个推想不符合历史实际,也不符合礼制源流,因为说来话长,这里从略了。
  我曾经指出,享堂不适宜造到坟丘顶上。《礼记·曲礼上》说:“适墓不登垄,助葬必执绋”。郑玄注:“为其不敬”。“如果坟丘顶上建有享堂的话,送丧葬的亲属就该登上坟丘参与祭祀,怎能看作不敬而加以禁止呢”?这是说,按照古礼,送丧葬的亲属为了尊敬墓主而不能登上坟丘,并不是主管的家属、建筑者、侍奉者,都不许登上坟丘或坟丘上的建筑。因此鸿勋同志所提出一系列的质问,甚至说:“那么陵墓上的殿堂建成之后一直空着不用吗”?看来是误会我的原意。
  总之,我们欢迎提出不同的意见,彼此开展讨论,这样将有助于推动这方面研究的发展。本文如有不当之处,仍请同志们指教。
  注解:
  ①安阳亦工亦文物考古短训班、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安阳殷墟奴隶祭祀坑的发掘》,《考古》1977年1期。
  ②杨锡璋、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考古》1977年1期。
  ③易谋远《基诺族人的农村公社及其历史略探》,《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④赵康民《秦始皇陵北二、三、四号遗迹》,《文物》1979年12期。
  (原载《考古》1983年7期)
  

秦俑学研究/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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